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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武合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7:54  浏览:8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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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

Discussion on the Tort of the Plant Variety Right and Legal Responsibility

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菏泽学院 山东菏泽 274000)

[摘要] 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因为植物新品种是在完全开放的大田条件下选育、审定、检测、生产的,所以,极易遭到侵犯。我国现有法律虽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既不全面又欠力度。为更好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本文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法律责任。

[Abstract] The right of the new plant variety is a new kin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Plant variety is easily infringed,because it is selected to nurture,revise, inspect and produce on the terms of completely opening lands for growing field crops. Though the current law made regulations on the behavior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infringing the plant variety right , it still is not comprehensive and lacks vigor.In order to protect the plant variety better,this article discusses on the behavior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infringing the plant variety right .

[KEY WORDS] the Right of the New Plant Variety.Tort .Legal Responsibility.

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是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在国内、外都属于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对品种权保护的现状是,在理论上研究不透、司法实践经验不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和司法保护不力。我国虽然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以下分别简称《农业部分》、《林业部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但规定的不全面、对品种权保护力度仍然不足。所以,有必要对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探讨。

一、侵犯品种权行为的概念。

侵犯品种权,是指品种权人享有的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有效的品种权遭到某种违法行为的侵害。侵犯品种权的行为,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使用授权品种的亲本通过杂交的方法配制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如使用普通小麦授权品种金铎1号自交生产其种子,使用甘薯授权品种济薯18的根、茎、苗、芽无性繁殖济薯18的繁殖材料,使用玉米授权品种农大80的母本HT8与父本P131B杂交生产农大80的种子。

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转移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作亲本与其他亲本杂交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如使用玉米授权品种黄C与玉米自交系A杂交生产玉米杂交种B的种子。又如将玉米授权品种黄C与含目标性状的玉米品种D杂交产生玉米植物群体N,再重复使用黄C作母本与从N中选择含有目标性状的植株作父本多次回交,获得含有黄C的性状和D的目标性状的“转性状”玉米品种H)。

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与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不同。前者生产出的繁殖材料是具备使用性的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即大田用种,能为使用人直接带来经济效益;后者生产出的是育种材料和科研材料,不是能够直接用于大田生产的品种,不能为利用人直接带来经济效益。

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六种行为和《林业部分》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五种行为。

侵犯品种权的构成要件是:(1)具有侵害行为。是指实施了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2)具有违法性。侵害行为除了客观存在外,还必须是违法的,即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或者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以及经审批机关强制许可实施授权品种的行为,虽然也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因其是法律允许的,所以不属于侵权行为。(3)具有过错。侵害人是故意或过失地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4)具有损害后果。是指品种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了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将要遭受的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

二、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侵犯品种权的目的、方法不同,大体上可以将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分为如下两类四种: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规定》和《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2、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条例》第六条和《审理解释》第四条、《处理规定》和《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3、不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除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上述两种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外,不以商业目的,擅自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也应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例如,玉米自交系品种黄C是一授权品种,其品种权人是中国农业大学。甲农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繁殖黄C的种子(属于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再以繁殖的黄C作为亲本与自交系B杂交配制玉米杂交种K(属于将黄C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又将生产的杂交种K的种子(属于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甲农场大田生产,并将生产的杂交种K的种子赠与乙农场和丙农场使用。

作者认为,甲农场虽未以商业目的生产黄C或者将黄C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但其擅自生产黄C的繁殖材料并将黄C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还将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增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仅造成了黄C的繁殖材料销售数量的减少,侵害了品种权人的财产权益,而且甲农场也因此获得了减少支出购种价款的利益和获得受赠人友谊的好处(减少支出购种价款和获得友谊,是甲农场擅自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并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目的;其不同于以获得利润为直接目标的商业目的)。甲农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品种权人对授权品种享有的独占权。所以,不以商业目的生产、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也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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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贵州省林业厅


贵州省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贵州省林业厅



为合理采伐森林,加强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根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省内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时,必须按《办法》和本规定执行。
二、采伐下列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机关、团体、厂矿、学校、农(牧)场等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林木。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林木。
(三)个人或联户承包经营的林木。
(四)个人自留田上的林木。
(五)土改时的公有林。
(六)部队采伐营区的林木由省林业厅委托省军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县属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其它国营企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二)省、地、州(市)所属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其它国营企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分别由所在地的省、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的单位审批发放。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承包大户、联户)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跨县承包的林木,按行政区划分别由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田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县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采伐土改时期明确划分的国有林和公有林,必须纳入当年省下达的“一本帐”计划,凭证采伐,国有林的林木采伐证,由地、州(市)林业局审批填发,并报省林业厅备查;公有林的采伐,由县级林业局审批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采伐林木、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未按规定进行采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五、国营林业单位、国营林场和国营采育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贵州省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附件一)。
六、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内未列入的其他用材林树种的主伐年龄,参照《用材林主要树种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七、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规程,另行制定。
八、根据《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附件二)。
九、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应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森林更新后,应提出书面更新验收申请,由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十、《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证》、《集体个人所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和《更新验收合格证》由各县按统一格式印制。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7日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科技情报工作规则》和《1991—2000年全国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发展规划》的通知

能源部 水利部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科技情报工作规则》和《1991—2000年全国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发展规划》的通知
1992年3月17日,能源部、水利部

能源部、水利部于1991年12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水利和电力情报工作会议。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水利、电力科技情报工作规则》和《1991—2000年全国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水利、电力科技情报工作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科技情报工作是科技工作和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生产力的媒介和桥梁,是水利、电力生产建设决策和规划、设计、科研、施工、生产、管理、教学等工作的参谋、尖兵和耳目,对水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面向水利和电力建设,积极开发情报资源,加强情报研究,加快情报现代化建设,发挥整体效能,努力为水利和电力现代化建设提供超前和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科技情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情报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情报工作在水利、电力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体系
第四条 全国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组织体系,是以能源部、水利部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为中心,能源部、水利部各专职情报机构和省、市、自治区水利、电力情报中心(站)为骨干,情报网为依托,纵横交错、脉络贯通的情报网络构成。
第五条 能源部科技司、水利部科教司是全国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工作的主管部门,能源部、水利部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受两部的委托负责管理全国水利和电力系统的情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中央和两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全国水利、电力科技情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制定全国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工作发展规划,协调情报工作,组织和报导重大情报研究和情报活动。
3.负责全国水利、电力科技期刊的管理和公开发行期刊的申报工作。
4.负责管理水利和电力专业情报网工作。
5.组织情报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 能源部、水利部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是全国水利、电力情报研究中心和文献检索中心,其主要任务是:
1.根据水利和电力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开展综合性、战略性和政策性情报研究,为领导部门决策科学化服务。
2.围绕水利、电力事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全面系统地搜集国内外水利、电力科技情报资料和科学技术成果,为水利和电力系统提供情报服务。
3.负责水利和电力系统科技情报计算机检索系统和数据库建设。
4.组织开展情报理论方法和情报手段现代化研究。
第七条 水利部流域委、能源部网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水利、电力厅(局)、电规院、水规院,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科技情报机构,情报中心(站),行使本地区、本行业业务和管理的双重职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情报中心(站)的主要任务是:
1.针对本省(直辖市、自治区)水利和电力生产建设、科研任务,对外交流等需要,为领导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指挥生产,确定科研重点,提供有价值的情报。
2.根据情报体制改革和水利、电力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生产和建设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情报搜集、报导和分析研究工作,及时提供适用的生产技术情报、技术经济情报和管理情报。
3.有针对性地收集、整理和管好科技情报资料,抓好文献开发利用,有条件的单位要进行联机检索与数据库建设,逐步形成本地区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服务中心,并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和提供实物、样品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工作。
4.抓好本地区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的组织协调工作,广泛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有重点地编辑出版科技情报刊物和动态,积极参与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交流推广工作。
5.加强情报研究工作,逐步建立地区性情报研究和咨询服务体系,以多样化的情报研究产品,及时有效地提供情报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多方面、多层次的决策需要。
6.负责本地区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成果、申报和推广工作。
第八条 部直属设计、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技情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本单位需要,围绕水利和电力高新技术、基础研究、教学方案和发展规划开展情报调研,提供情报服务。
2.搜集、整理有关科技情报资料,积极开展联机检索和定题定向的文献情报服务。
3.负责本专业、本单位科技期刊和情报信息编辑出版工作。
4.组织情报成果申报工作。
第九条 水利和电力基层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建立健全情报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情报人员,负责本单位情报工作,为本单位科技进步服务。根据本单位需要,搜集有关科技情报资料,参加专业和综合情报网,组织开展群众性情报活动。
第十条 水利和电力的各专业和综合情报网是全国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区性或专业同行自愿组成的情报协作组织,组织办法和具体任务详见“水利和电力专业情报网暂行管理办法”。

三、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科技情报人员是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科技情报人员主要包括:情报研究、文献管理、编译报导、出版发行、情报管理、计算机检索等人员。
第十二条 各级科技情报机构应视科技人员数量和业务范围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情报人员,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科技情报人员是科学技术队伍的组成部分,他们的定职、晋升、奖励和劳动保护等待遇,和其它科技人员相同。进行技术职务聘任时,应充分考虑各类情报人员的工作特点,参考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聘任。各级情报机构应建立科技情报人员业务考绩档案,作为待聘资格评定的参考依据,对有贡献的科技情报人员要实行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水利和电力领导部门要关心和解决科技情报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问题,加强在职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情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情报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提高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五条 积极发动广大水利、电力科技人员,从事兼职情报工作,壮大科技情报队伍。对他们的业余或兼职劳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报酬。

四、条件保证
第十六条 各级水利和电力单位要把科技情报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科技攻关,要吸收情报人员进行情报论证。有关生产、业务会议和科技活动要根据情况吸收情报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情报人员参加,并要为情报人员查阅有关文件材料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各级情报机构也是各级水利、电力部门的文献收藏和交流中心。本单位的科技文献和外出考察访问、参观学习、参加会议等带回的文献资料,均由情报部门收藏管理和整理编目,并逐步做好各单位联合编目,向全系统通报利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所属情报机构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专款下拨,实行经费包干。科技情报经费包括:书刊资料购置费;科技情报调研费;科技情报成果、刊物出版补助费;科技情报器材、设备购置费;科技情报组织活动费等。独立核算的情报机构还应包括科技情报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等。科技情报费用,事业单位在事业经费或科研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科技开发费中开支;院校在教育费或科研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科技情报工作所需要的计算机、录像机、录音机、照相机、复印机、打字机、缩微设备等均属科学器材和设备。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情报机构的支持,为其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设备。
第二十条 各情报单位在做好公益服务的同时,可积极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创收,其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成果评奖
第二十一条 科技情报成果是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各级情报主管部门按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评奖。凡可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情报成果,按国家科技进步奖奖励条例申报。其它各类情报成果按两部颁发的“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成果评奖办法”进行评奖。具体评奖工作由部情报所主持和组织。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颁发后,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条例即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2:1991 ̄2000年全国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发展规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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