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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佣的民工在施工中造成身体损伤的应认定为工伤/董振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03:02  浏览:9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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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佣的民工在施工中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董振宇 造成身体损伤的应认定为工伤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北京某山庄(以下简称山庄)在院内搭建蒙古包时,主管基建的负责人通过承揽该项工程铁工活的领班找来木工王某。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王某自带工具负责做蒙古包工程的木工活,山庄每日给付40元劳动报酬,干完木工活王某领取全部劳动报酬后与山庄再无其他关系。2001年8月16日(当时下着小雨),山庄工程负责人指派王某去干铁工活,王某在往蒙古包上上铁板时,因下雨铁板滑落,砍到王某的双脚后跟上。
  王某被送至怀柔区第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双脚)跟腱断裂。王某的治伤费用已由山庄给付。2001年9月27日王某以自己为山庄干木工活受伤,且需继续治疗为由诉至怀柔区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山庄先行给付医疗费6000元。后经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由山庄给付医疗费5000元,王某撤回了起诉。2001年12月10日王某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另查,山庄已即时结清了王某的劳动报酬。
  2002年1月9日, 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王某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为, 王某属山庄雇佣的临时木工,雇佣期间王某受单位领导指派,在帮助往蒙古包上上铁板时被铁板砸伤,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故认定王某为工伤。山庄以王某作为本单位临时雇佣人员,不属于本单位职工,其伤是私自帮铁工干活时造成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山庄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区劳动保障局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作出王某为工伤的认定,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的《王某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http://www.sdldfl.cn/ReadNews.asp?NewsID=2301的观点:

王某与山庄之间仅存在民事雇佣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首先,王某与山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从主体上看,王某不是山庄的正式职工,既不享受北京山庄的福利待遇,也不与其他职工一样享受社会保险,不具有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身份。从程序上看,王某与山庄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内容上看,虽然王某所完成的工作符合法律要求,但是王某与山庄之间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他们之间劳务内容合法,并不影响王某与山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其次,王某与山庄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本案中,山庄为搭建蒙古包,临时雇佣王某做木工活,王某按约定自带木工工具,完成搭建蒙古包的木工活,每天领取40元的劳动报酬,至木工活干完止;山庄负责提供图纸设计和必要的原材料,并负责支付王某的劳动报酬。王某与山庄之间,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其他构成要件,王某事实上也没有成为山庄的成员,也不享受北京山庄提供的给予其他职工相同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待遇。他们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具备的条件。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王某与山庄之间仅存在民事雇佣关系。因为从干预程度上来看,国家对于王某与山庄之间的关系干预较弱,而不像对待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强。从福利待遇方面来看,王某显然在福利待遇方面与其他职工就存在明显差距。从用工形式方面来看,王某与山庄之间既未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实际成为企业的成员,不享有山庄其他职工同等待遇或同等条件。因此,王某与山庄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仅存在雇佣劳务关系,而这种雇佣关系只能受民法调整。在实践中,对劳动者工伤事故的认定,应当以劳动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由于王某与山庄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区劳动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工伤,应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区劳动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者观点:
本案王某与山庄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1王某不是正式职工,既不享受北京山庄的福利待遇,也不与其他职工一样享受社会保险,不能作为证明本案王某与山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职工享有的待遇不予保障是违法行为。以此作论据犯了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2从主体上看,承揽搭建蒙古包工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而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方主体合格。3。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王某自带工具负责做蒙古包工程的木工活,山庄每日给付40元劳动报酬,干完木工活王某领取全部劳动报酬后与山庄再无其他关系。2001年8月16日(当时下着小雨),山庄工程负责人指派王某去干铁工活。说明王某作为i劳动者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从属关系。符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4"山庄工程负责人指派王某去干铁工活"\“山庄每日给付40元劳动报酬”排除王某与山庄是承揽关系。

“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王某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为, 王某属山庄雇佣的临时木工,雇佣期间王某受单位领导指派,在帮助往蒙古包上上铁板时被铁板砸伤,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故认定王某为工伤。”是正确的。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董振宇 法律咨询电话 137856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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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意见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意见

国管财〔2012〕14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在京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关于“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比照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做法,大力培养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领军人才”的要求以及国管局制定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行业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部署,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立足知识前沿,创新培养机制,严格科学管理,培养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复合型高层次会计人才,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为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业输送优秀的领军人才,为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队伍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
二、培养目标
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和中央企业实施发展战略对会计人才的需求,在考虑现阶段我国开展高层次会计人才培训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会计人才的能力框架和素质要求,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十二五”期间,在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在京企业的范围内,培养造就200名左右会计领军人才。其中,着力培养100名左右在行政事业单位或相关重要领域担任财务负责人的行政事业类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深化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着力培养100名左右在中央在京企业或重要经济领域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类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保障企业做强做大,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组织分工
国管局负责制定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实施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研究制定会计领军人才能力框架,组织设计培训方式、开发培训教材,建立会计领军人才信息库,对学员实行跟踪管理,指导配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工作。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负责教学培训,协助国管局做好学员选拔、参与研究制定会计领军人才能力框架、开发培训课程、结业考核、学员档案库建设等教务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中央在京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国管局开展会计人才的选拔、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建立会计人才选送机制,推荐优秀人员参加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制定人才使用激励机制,为优秀会计领军人才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全面组织好本系统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四、学员选拔
(一)选拔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正、副处长级干部;中央在京企业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正副职负责人。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4.企业类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5.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6.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二)选拔方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原则,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笔试、面试、考核等程序进行。笔试与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同步进行,原则上使用同一试题,特殊情况下自行组织考试,申请者分别按照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不同类别参加考试。笔试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选拔情况,对有意愿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选拔的申请者,按照成绩高低确定面试人选,独立组织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对面试成绩排在前若干名(具体人数以当期选拔人数为准)的人员进行考察,择优录取培训班学员。一般每两年选拔一次。
五、学员培训
采取“分类培养,联合打造”的人才培养模式。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分为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两个类别进行。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系统学习知识,强化能力建设,全面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
(一)培训周期。
实行2+1培训模式,即每届培训周期为3年,第1年、第2年为集中培训、夯实基础阶段;第3年为参与实践、拓宽能力阶段。第一阶段以组织教学、跟踪管理为主,着重培养学员的专业素养,构筑全面的专业知识体系,拓展学员非专业知识视野,加强学员之间的交流,培养团队意识和沟通能力,提升学员的道德修养、职业使命感及社会责任感。第二阶段以高层次论坛、大跨度交流为主,创造学员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着重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培养学员的领导意识和国际化意识,提升学员解决战略问题的能力、处理突发问题的能力和国际交往能力,强调对学员实际工作能力的考察,激励学员专注对工作的投入和对单位的贡献,提高学员研究成果发表和出版比率,提升学员在行业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培训基地。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以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为主要培训基地,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浦东干部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知名院校为辅助培训基地,学员所在单位为培训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培训方式。
培训由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两部分组成。集中培训采取短期、多次集中的培训方式,每年举办若干次。每个培训周期的首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15天左右,以后各次集中培训时间为10天以内。集中培训结束即进入跟踪管理阶段。
1. 集中培训。以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专题研讨、论坛等形式为主,通过学习交流夯实理论基础,提升知识结构,更新经营理念,拓展管理视野,培养分析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搭建起学员之间、师生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为学员实现从执行者向管理者、领导者、决策者的转变奠定基础。通过培训和综合考察,确定学员在职学习的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
(1)课堂教学与专题讲座。以会计人才能力要求为指引,合理安排培训课程,以案例教学为主要培训方式,聘请国内外一流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授课教师,讲授科学的理论、知识和方法,逐步建立以会计理论知识为核心,覆盖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哲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的知识网络体系,积极打造精品课程。
(2)课堂互动与专题研讨。建立课堂互动、课后讨论的培训模式,加强师生之间、学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学员吸收知识,拓展视野,提升水平。
(3)实地参观考察。安排学员到大型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校和研究机构参观、考察,邀请单位高层管理人员介绍管理经验,引导学员从实践中学习。
(4)开展境外培训。组织学员赴境外知名院校、国际性组织、跨国企业实地考察学习,通过与外国同行的交流,了解境外会计行业发展的最新信息、学术动态及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学员的涉外沟通能力,拓宽学员的国际视野。
(5)网络信息交流。构建网络交流平台,以网络为载体,拓宽教学手段和方式,增强学员之间的交流互动。
2. 跟踪管理。集中培训结束后,学员以在职自学为主,边实践、边学习。培训基地为学员配备导师,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辅导服务。定期举办网上论坛,实现教师和学员的一对一辅导。学员根据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自学、应用和调研等。按时参加各项培训活动,定期向国管局报送学习心得、实践应用报告、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建立会计人才信息库和培训学员档案,记录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各项表现,掌握学员动态。在培训周期内,国管局和培训基地不定期与学员及其所在单位联系,了解、通报学员的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定期编辑出版学员动态。
(2)督促学员完成自学任务。安排一定的自学任务,督促学员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完成学习指定阅读书目、承担省级或行业研究课题,通过不断学习,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科学方法,增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3)开设网络课堂。建立培训专属网站,开辟网络课堂,将优秀课程制成课件上网,供学员学习。同时,利用网络搭建学员沟通平台,为学员培训结束后继续交流提供载体。
(4)担任授课教师。根据学员的课题研究成果,安排学员参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其他专业培训班的授课任务。
(5)担任评审专家。结合学员的综合素质和整体能力,吸收优秀学员进入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专业资格评审专家库。
(6)参与专业研究。推荐优秀学员参加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等部门和机构组织开展的课题项目、学术研究、出国考察等活动。组织学员参与和承担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专业课题的研究工作。
(7)建立跟踪评价体系。定期了解学员完成培训后的岗位职业变化,听取对学习课程的建议,为测评培训效果提供依据。
3. 联合培养。搭建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会计领军人才的沟通桥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两类会计领军人才的沟通与交流,促进学习合作、业务合作、知识整合,打造会计领军人才联合团队。
(1)举办联合集中培训。每年举办一次联合集中培训,时间为3天至5天,采取“授课与交流相结合,以交流讨论为主”的培训模式。开设专题讲座,聘请国内外一流的专家、学者授课,开展交流讨论,加强两类人才之间的横向联系,开阔学员视野。
(2)举办合作论坛。以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为依托,不定期举办合作论坛,邀请社会知名专家、学者、大型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国家政策制定机构高层领导参加,就学员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实现信息共享,交流互动提升。
(3)搭建网络沟通平台。在两类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分别自办专属网络平台的基础上,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负责建设两类学员公共网络沟通平台,实现远程互动,加强两类学员之间、学员与教师之间的联系。
(4)引导鼓励学员成立跨类别学习组织。积极发挥学员在学习合作、工作合作等方面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学员自发成立跨类别的学习、交流、互动型学习组织,构建会计领军人才学习团队。
六、培训管理
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培训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办法,引导学员按照培训方案完成培训任务。按照考核周期,对学员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完成自学任务情况、讲课情况、发表学术论文情况、参加论坛情况、参加网络交流情况、工作业绩、职务晋升情况、获奖情况、单位满意度等进行量化考核,结合学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择优选拔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学员进入下一周期学习。对于无故缺课、未完成全部课程学习、不按规定报送学习心得、实践应用报告、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的学员,劝其退学,并将情况通报学员所在单位。培训周期届满,对经考核准予结业的学员,由国管局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七、经费管理
国管局承担会计人才选拔阶段、在校培训期间的全部培训费用以及跟踪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其他费用由学员所在单位根据情况承担。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八、学员使用
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建立推举机制。加强与学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并积极推荐优秀学员担任领导职务。吸收优秀学员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专业人才库。鼓励并支持学员参加国家级人才选拔。建立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专业硕士项目有效对接机制,实现学时互认、相关课程免修,方便学员攻读会计专业硕士学位。推荐特别优秀的学员加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中国会计学会等专业机构。充分发挥会计领军人才的引领和辐射作用,打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品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6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5年8月3日
一、免去李留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郁兴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夏树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塞拜疆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雷荫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塞拜疆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徐英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谭兴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5年9月15日
一、免去张龙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祝有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江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龙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王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尚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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