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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武志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14:06  浏览:9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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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作品完整权的保护
——以网络“恶搞”现象为视角

武志涛 余守登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04级法律系

一、网络“恶搞”现象的产生
这几年“恶搞”现象十分盛行。《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潘冬子参赛记》、《春运帝国》、《鸟笼山剿匪记》、《中国队勇夺世界杯》、“红老外”等一系列 “恶搞” 网络作品广泛流传,说明了这一问题。 “恶搞”是一种特殊的互联网文化。它是通过对公开发表的作品进行加工处理,以达到某种滑稽、幽默、搞笑的喜剧效果。而且很多网民都在表示支持这些“恶搞”,愈演愈烈的恶搞文化也是人们在娱乐的时候体验到了乐趣。但是,网络“恶搞”现象很可能侵犯了作者著作权的完整性。下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讨论。
二、网络“恶搞”现象引起的法律问题
网络“恶搞”现象的出现对如何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提出了挑战,同时对于如何理解《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也提出了要求。由于网络“恶搞”现象大多是一些网友根据自己的爱好所随意进行的一些加工,而且一般情况下并不知道他们的名字,具有很大的虚拟性,如何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也成为一个很大的难题。例如去年沸沸扬扬的“馒头血案”。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越来越多的电影被恶搞,甚至一些经典的红色电影也未能幸免。如何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与网民的表达自由权成为一个突出的矛盾。
作品完整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同时我也认为作品完整权也体现在第十条第三款有关修改权的规定。作品修改权和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是如何界定歪曲、篡改成为网络恶搞现象是否侵犯作者作品完整权的关键。
三、歪曲、篡改的界定及构成要件
“恶搞”现象其本质是以现有的影视作品为素材,通过自己的剪辑和加工,将自己的创作理想融入到作品之中。“恶搞”作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原作品为基础,通过自己的加工来表达对原作品的不满,从而达到讽刺原作的目的;另一类是以原作品为基础,抛开作品的内容,只是用原作品的形象和动作,加入自己的语言创作和剪辑技术,从而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其思想内容和原作品已完全不同。
对于歪曲、篡改的认定不能太过严厉,也不能太过随意。原因在于一方面需要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另一方面也需要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关键在于平衡二者的利益关系。法律是利益博弈的过程,对于作品传播者和原作者的保护都不能偏废。法律的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有所改正。在现阶段所受保护的行为,可能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再受保护。
法律的规定取决于两方的利益权衡和立法者的社会性考虑。在立法的过程中,一方面不能过分强调对于原作者的保护,过死的保护并不真正保护作者的权利,反而于社会发展不利;另一方面,也不能置原作者的权益不顾,一味地强调作品的传播,结果严重侵害原作者的权益,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
但是,我认为,在现阶段来说,依据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我们应当从严来认定“恶搞”行为。原因在于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文化产品市场并不繁荣,人均收入并不是很高,盗版现象依然猖獗,诚信社会并未建立起来,对于作者著作完整权的保护有着特殊的意义。从严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可以提高民众对于作品完整权的认识,可以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提高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同时也可以鼓励人们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来服务广大民众,培养人们的法治观念。
因此,对于歪曲、篡改,我觉得可以从以下方面界定,即其构成要件为:
1、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作品。改变原作品的形象要求、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破坏原作品的思想内容、丑化原作品的形象要求。
2、主观上不要求是故意。由于对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不受保护期间的限制,这就说明了对作品完整权保护的严格性,主观上的标准应当体现从严掌握。因此,我主张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过失也可能侵犯作者的作品完整权,不问侵犯者主观上的意义。但是,如果主观上是恶意,处罚时会有重大影响。
3、有因果关系。这个要件是指“恶搞”行为与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有客观上的联系,恶搞行为与作者著作权的侵犯事实上的联系。
4、不要求有损坏结果。是否要求有损坏结果的出现,这是十分重要的问题。由于对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不受时间期限的限制,损坏结果并不是一个必需的条件。原因在于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是指作者对于作品享有的不可修改的权利。任何未经许可,擅自改变作品表现形式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这也是从严格方面来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求。
四、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思考和完善
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对作者完整权的保护,是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好的文化保护制度,对于提高人们创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并不是十分严密,很多需要规定的问题没有规定。同时,对于一些相关的群体需要规制的并未规定。因此,我认为保护作品的完整权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修改现有法律或者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现有法律尽管对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有一定体现,但是过于笼统,并不利于人们把握和认定。只有立法上的简单规定,但是没有相配套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体现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实践中法官仍然难以判断。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由于各自掌握的标准并不统一,难免会出现在实践中相同的情形但是在判决结果上却有很大差异的现象。同种情形却不同罚,没有体现公平的要求。因此,需要修改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解决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
2、提高网络服务商的监督义务,强化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网络服务商作为“恶搞”作品的传播者,应当负有审查的义务。网络服务器作为“恶搞”作品的源基地,需要提高自己的注意力。这是从源头上来防止对原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也是一个前提。网络服务商应当对于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看是否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这就对网络服务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查的标准应当由行业协会制定,也可以由网络服务商自行掌握。
五、小结
1、“恶搞”是当代文化发展在遇到了保守和传统之时的激变,不管它能不能留下来,但这一行为确是网上时代的产物,也是应该正确对待的。恶搞是一种发泄方式,是一种对现有主流文化的背叛和颠覆。也有很多人以言论自由来反驳“恶搞”,是的,我们也必须承认在这些所谓被“恶搞”的作品中其实也充满了再创造的智慧,给予一定的宽容可以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应用。但是对恶搞现象宽容并不等于听之任之,必须要有法律上的规定和基本的道德规范约束,因此对其进行适度的管理很有必要的。
2、我们应该在“度”上严格把握“恶搞”,都已经“搞”到“恶”的地方,此“搞”显然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以及对著作权人身权造成了一定的侵害,但是如何界定“恶”,却又是一个我们必须面临的复杂问题,网络世界的特殊性注定了这个问题也很难解决。但是我们绝不能坐视不管,对于那些恶意的、对青少年的发展有不良影响的恶搞(比如对“红色经典”的恶搞)一定要加以制止。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的,我们不能让一些不好的“恶搞”影响了我们健康的价值观。
3、法律作为社会的催化剂,推动器,应该为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在知识产权领域来说,尤其如此。

[参考文献] 刘春田主编.2版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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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政发〔2003〕1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十三日

常德市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

  根据《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又与企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相协调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增强机关事业单位活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权利、义务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

  二、参保的范围与对象

  (一)市直党政机关和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简称党政群机关)中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二)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市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以上参保对象所在的单位,由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标准

  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确定缴费基数和标准,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参保单位以当月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4%缴纳养老保险费。

  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在职人员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

  上述规定中的工资总额是指: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的(机关工人除外)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机关工人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包括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津贴。省市统一保留的津贴奖金53.8元,妇女卫生费15元以及特殊行业人员的津贴补贴,应同时计入以上三类人员工资总额。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来源与列支渠道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来源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存款利息和增值收入;其他收入。

  2、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是: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支付,列入财政预算;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

  1、单位缴纳部分:属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全额代缴。

  2、财政补贴部分:市财政按实际支付党政群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总额,扣除市财政代缴单位缴纳部分后的差额,补充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的不足。

  3、个人缴纳部分:属市财政工资发放中心统一发放工资的,由工资发放中心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属单位发放工资的,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一次性足额拨付或缴纳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4、未纳入市财政预算的其他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纳部分和补贴部分(比照财政补贴办法计算)由单位筹集缴纳,经费由原渠道解决,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拨付,采取全额上缴,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

  参保单位发生分立或兼(合)并等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分立或兼(合)并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原单位支付,原单位未支付的由分立或兼(合)并后的单位承担。

  参保单位发生被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的,应当自终止基本养老保险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保险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缴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在财产清理中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本单位已经离退休人员预留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预留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参保单位在录用、调入、调出工作人员,或者对工作人员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办理手续后15日内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有关手续。

  党政群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转移。其中人事档案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也可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与参保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照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

  (一)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市直党政群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如下内容:

  1、市直党政群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的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金额;

  2、本《办法》实施前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

  3、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个人缴费基数11%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 (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三)市直党政群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算一次。

  (四)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划转计入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以外,其余部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五)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工作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五、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与个人缴费项目相对应,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按国家和省市规定保留的津补贴53.8元,妇女卫生费15元。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的条件和标准

  1、参保单位中凡符合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15日内,携带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标准。按湘人险〔1995〕9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发生增、减时,应自发生增、减7日内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2、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因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增加和物价上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应增加的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由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办法

  1、党政群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2、未纳入市财政工资发放中心统发工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仍委托单位发放,有条件的也可由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离退休人员原由财政发放的误餐费和适当补贴,改由所在单位发放。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二)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对参保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以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定期向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代表通报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情况。

  (三)参保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及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数额的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参保单位和个人故意隐瞒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除追回冒领金额并处以冒领金额200%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冒领金额的4%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以及挪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回流失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构成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与组织实施

  1、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直接承办市直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

  2、本办法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WTO规则:政府是主要的法律义务人

于安 主持人李咏

??WTO是关于政府贸易管理活动的规则

??主持人: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步伐越来越近,国内很多人呼吁要早做准备,那么WTO的法律规则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规范?它所规范的主体究竟是谁,是政府还是贸易商?

??于安:WTO的规范主要是关于政府怎样管理贸易的,而不是讲贸易商之间应当怎样进行贸易活动和怎样进行交易。对政府规范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减少和逐步消除贸易壁垒。对于允许存在的贸易壁垒,以什么方式使用它们;第二,禁止和消除贸易歧视。对于有歧视内容的政府措施如何处理,对于可能出现的贸易歧视措施如何防范。现在进行的关于中国入世的多边谈判文件,主要是涉及上述内容的。政府做不好准备,我们国家就不能很好地迎对WTO。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WTO,从权利义务的角度看待WTO,法律义务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比如说我们的政府需要遵守承诺来降低关税,开放国内的市场,保护知识产权,要按照有关协定来对待外国的投资和进行外汇管制。而对贸易商来讲,它会获得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是对政府的权利。比如国内贸易商会在入世后几年里普遍地获得对外贸易的权利;除了实体上的权利之外还有程序上的权利,比如提起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诉讼权利。最后,从法律上来讲,承担责任的是政府,而不是贸易商。比如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B),提起争议的只能是政府,被提起的争议也是政府,原告、被告都是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在WTO的规则里,政府是主要的义务人,因此政府必须首先要做好法律上的准备。

??WTO约束政府行为的基本原则

??主持人:WTO的一切规则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一个市场经济下的政府应该受到那些基本的规则的约束呢?

??于安:对于政府的贸易管理,有几个普遍性原则。第一原则是不歧视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外国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歧视。不歧视讲的是政府有关管理措施不得有歧视的性质和内容。首先是在其他各成员方的贸易商之间不得构成歧视;其次是在其他成员的贸易商和本国贸易商之间不得构成歧视,拿我们的政府管理措施来说,在中国和外国的产品和服务之间不得构成歧视,对外国的产品和服务之间也不得歧视,不能厚此薄彼。以前我们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双边协定来对待贸易商,与不同国家签定的协定很可能是不一样的,待遇就可能会有所不同。入世以后要求对所有的成员都是不歧视的,不能说跟哪国关系好就单独给予优惠。第二原则是透明度原则,入世以后,我国有关和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的政府措施都要贯彻透明度的原则并受其制约。透明度的原则包括这些规定必须在生效以前公布、未经公布不得生效;通过评论制度使有关当事人享有参与的权利;还有通知的制度,要将有关规则送到世界贸易组织那里去,通知各个成员方。

??转变政府职能改变实现方式

??主持人:为了遵守这些规则,政府的职能是否要发生较大的改变?

??于安:加入WTO会对中国政府的职能和执行这些职能的方式产生影响。中国市场的培育和发育都与政府有很大关系。例如政府扶持某个行业或者某个区域的发展,有几个办法:一是给政策,给予各种优惠政策;二是给予物质支持,例如出让廉价的土地等等。这些管理经济的方法在入世后可能会有些问题。虽然WTO不一定直接要求改变这些优惠和扶持办法,但是会要求让外国人也要享受这些东西,至少是得到不低于国内同行的待遇。大家都享受优惠,优惠的扶持就没有作用了。WTO要求成员国政府为所有的贸易商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要给各成员方的贸易商提供相同的竞争条件。WTO的目标是贸易自由化,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发展模式,当然要推行平等的条件下的竞争。WTO提倡的平等竞争,是公正规则基础上的平等竞争,并不管竞争者本身的实力和竞争条件,所以自由竞争就是优胜劣汰的机制。我国很多企业在实力上低于外国贸易商,没有实力就意味着企业很难生存。所以政府管理经济时应当考虑在规则支配下的国内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而不能只考虑地区利益和部门利益。如果出于地方税收的考虑容许保护假冒伪劣商品,这不是提高竞争力,不但毁灭地方企业的商业信誉,而且是摧毁市场机制的违法行为。着眼点要改,方式也要改。比如如果政府无偿地消除国有企业在银行的呆账,就可能构成WTO所禁止的补贴。因为政府对企业的无偿补贴,对外国的企业就构成了不平等竞争。中国过去扶持产业的办法,现在哪些能用哪些不能用都需要认真考虑。

??中央政府承担统一实施WTO规则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进一步来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否在遵守规则,实现承诺上有不同的职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关系上是否也要发生一定的调整?如果一个地方政府违背了WTO的有关规定,那么从法律上来讲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于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否在遵守规则,实现承诺上负有不同的职责?如果一个地方政府违背了WTO的有关规定,那么从法律上来讲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中国的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阻碍了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加入WTO对改变这种状况会有什么影响?

??中国中央政府有义务保证WTO的协定和中国的承诺在中国整个关税区(指的是中国大陆关税区)的统一实施,各地在实施WTO协定方面不能各行其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则或作出的决定,如果是违背了WTO的协定和中国的承诺,在世贸组织来看,这就构成了中国中央政府对WTO的协定和中国承诺的违反,很可能招致其他成员方对我们实行贸易报复,不再履行它们对我国的减让承诺,给整个国家利益带来损害。所以涉及到WTO的问题,地方政府、各个部门一定要服从中央的统一决策。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应当休矣。

??中国将继续执行区域发展政策

??主持人:中国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WTO要求其规则在整个关税区得到统一实施,这样会不会限制了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地区经济发展政策上的灵活、自主?

??于安:对于中国经济发展采取区域发展的政策,WTO并不进行实质性干预。中国开发西部或是先让东部发展起来,在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贸易制度,WTO所关心的是这些优惠也要给予其他的成员,在各成员之间不得构成歧视,而且这些优惠必须是透明的。比如都在西部地区,中国和美国企业在同样的产品上进行竞争,那么美国产品得到的待遇不能低于中国产品得到的待遇。它们应当在相同条件下竞争。如果一美国的企业在西部,一德国的企业在东部,生产相同产品却由于地区间政策上的差异引起各成员方实际竞争条件的不平等,可以通过调整进、出入某地区的税收等经济手段来平衡。总之在区域发展时,只要贯彻不歧视的原则,具体的经济政策是不受WTO规则的限制的。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重要的入世准备措施

??主持人:加入WTO之后,政府作为义务人首先会遇到很多挑战,那么为适应这种挑战,国内行政制度将会进行什么样的改革?

??于安:规制政府行为的行政法体系将会进一步发展,比如我们正在制定《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强制法》,将来还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其中《行政许可法》可以说是对行政管理经济活动的一个革命性的改革,它会大幅度降低政府管制的程度。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方法之一,是由当事人申请政府予以同意或许可而从事某种活动。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是这种许可的设置条件不统一,什么条件下政府可以设置某种许可、不能设置某种许可和怎样实施许可,缺乏统一的规范。目前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把许可活动的共同规则明确下来,凡是设立政府许可的事项都要求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以前所做的很多行政改革努力,有成效,也有需要进一步发展的问题。政府对企业或其他社会主体的活动到底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特别是通过行政许可这个方式来管,法律上没有统一的原则和标准。《行政许可法》将在许可设置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发行作出统一规定,改变原来由政府自己设置许可条件的情形,这将使行政审批项目大大减少。减少行政性审批,对于推进经济活动的市场化,减少政府干预的程度,特别是减少随意干预的程度,将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添加时间:2001-9-8 7:48:03
来源:工人日报20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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