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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要先“防”后“消”/徐凤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32:51  浏览:8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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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要先“防”后“消”

徐凤林


  常言道:天灾人祸,水火无情。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口流动加快,社会化问题日益突出,火灾、水灾、风灾及“甲流”病菌爆发流行等突发性事件增多,政府管理处置的难度加大。其中火灾是易发易防的一种常见自然灾害,国家通过立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工作进行了科学、规范管理,使全民的消防意识不断提高,管理体制日臻完善,执法力度逐步加大,消防设施逐步齐全,防御能力逐年增强。

  但是,经笔者参与人大执法检查活动了解到,在贯彻落实《消防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管理制度亟待完善,监督机制不够完备。消防管理权限下放到基层派出所后,受警力、办公条件等因素制约,“三级管理”制度落而不实。基层干警对消防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对现有的消防设施、设备缺乏监督管理。二是教育培训不够深入,消防意识相对淡薄。个别单位缺乏必要的设施投入,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些群众对消防安全认识不高,重视不够,防火自救能力有待提高。三是农村防御能力薄弱,火灾隐患相对严重。输电线路老化、柴草垛乱堆乱放安全隐患较大。一旦发生火灾,断电后无法抽水自救,加上路途较远,专业消防队赶赴现场扑救不及时,火灾损失相对严重。四是消防经费投入不足,硬件设施有待完善。随着消防车辆、消防器材、消防人员增加,消防经费缺口较大,灭火设施投入有待加强。

  鉴于此,今后一个时期的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加强教育,增加投入,完善管理,进一步做好涉及民生民利的消防安全工作。一要加强宣传,突出重点,进一步树立全民消防观念。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等宣传媒介,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预防胜于救灾的忧患意识、防火刻不容缓的紧迫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全民消防的浓厚氛围。要扩大宣传领域,突出偏远山区这一防火重点,利用正反实例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深入基层、企业,帮助解决消防工作中的困难,通过举办消防主题培训班,增强企业法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深入开展宣传日、宣传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组织学校、医院、高危部门开展消防演练,增强防灾自救能力。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设立防火监督员,在全社会树立全民消防观念。二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进一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包保、定期检查、通报信息、追究责任。要制定应急预案及防火报警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抓好“三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明确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评机制,提高消防大队和派出所的管理水平。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落实单位消防保险金制度,鼓励保险公司介入消防领域。更新和完善消防硬件设施,增强实用性和实效性。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单位、部门组织救生演练确保万无一失。要把公共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作为重点严查严管,对农村粮食、柴草垛开展专项整顿,及时下发消防安全整改建议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三要勇于实践,创新机制,进一步探索全民消防新途径。要积极探索以消防大队为主,以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保安志愿者消防队为辅的全民消防新途径。突出防范重点,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大胆涉足消防领域,探索消防队伍专兼职社会化路子。加大农村消防整顿力度,改造老化输电线路,建立远离民房的柴草集中堆放地,加强明火管理。要利用村委会“一事一议”制度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群众生活、生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四要立警为公,加强队建,进一步提高消防官兵素质。要加强消防官兵的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开展消防技能岗位大练兵,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消防队伍,提高新形势下防御火灾、扑灭大火,保民平安的能力。要关心消防官兵的生活,解决官兵的生活困难,使其安心服役,确保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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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裁判文书是指存在错误或瑕疵的据以执行的各类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难的多种成因中,问题裁判文书属于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内因之一,不仅容易产生执行积案,而且多数会诱发涉执信访案件,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每年在执行程序中发现的问题裁判文书约占全部进入执行环节裁判文书的0.5%,其中造成当事人上访信访的案件为70%左右,由此可见,因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存在问题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案件虽然为少数,但对执行工作和法院形象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较大,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从执行实践活动中遇到的情况看,问题裁判文书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一是裁判文书存在错误,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二是不同案件或同一纠纷的裁判结果之间相互冲突或完全对立;三是当事人基本情况特别是住所情况查证不足,叙述不明。四是裁判结果不明确、不具体。

  造成裁判文书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1、部分承办诉讼案件的法官业务素质较差,法学理论素养不高,不能适应法律知识更新快、司法要求高、涉诉纠纷繁杂的客观形势发展,导致办案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准,适用法律错误。2、少数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受不正当干预或人情因素的影响,不能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依法依纪办案,导致裁判结果不公。3、有的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在遇到涉诉纠纷复杂、矛盾尖锐的情况下,缺乏责任意识,不能坚守职业信仰,为回避矛盾而无原则地办案,造成审理和裁判环节不严谨,裁判文书存在瑕疵。4、法院各部门之间工作协调性不足,审判、执行工作在机制上的分立,造成多数审判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盲区、误区,视野狭窄,缺乏全局观念,存在就案办案、孤立审判思想,不能充分顾及后续的执行工作,对裁判质量不重视,对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便利执行性漠然视之。

  针对问题裁判文书的成因及其对执行工作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首先,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努力提高审判质量,重点是通过制度化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对确实不适应审判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从根本上杜绝因业务能力欠缺造成的裁判质量问题。其次,要健全和严格落实审判质量责任认定、追究制度,强化审判人员的守职尽责观念,铲除因主、客观因素不良影响而出现问题裁判的土壤。三是要教育全体干警充分树立全局观念,克服孤立办案思想和短视行为,将执行工作意识贯穿于立案、审理、裁判等各个环节,不断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操作性、便捷执行性,为后期的执行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四是要强化诉讼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集体研讨案件的优势,切实做好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工作,严格落实诉讼案件结案评查制度,防止问题裁判文书的产生,避免问题裁判文书因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处理而流入执行环节。五是要打造纠正问题裁判案件的绿色通道,对于执行程序中发现的因执行依据存在问题而不能顺利执行的案件,无论是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还是执行机构认为需要主动按照院长发现错误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途径进行解决,均应快速进行审查、研究和处理,不推诿扯皮,不敷衍塞责。六是要进一步提高执行干警综合业务素质和对此类问题的处置能力。一方面,执行干警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业务素质,在执行工作中应注意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裁判,根据存在问题的性质,积极提出适当解决办法。另一方面,执行干警应不断提高应对此类问题的能力,善于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于程序实体上存在明显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的裁判,适时引导当事人依法寻求权利救济,或者主动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进行解决,同时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对于裁判结果存在轻微瑕疵,不能或不宜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的案件,应在全面准确地把握案件有关情况的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执行方案,采取适宜的执行措施,注重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达到案能结、事能了的工作目标,确保案件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国家盐业生产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轻工业部


国家盐业生产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轻工业部

为加快我国盐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盐业生产发展基金,作为国家盐业固定资产投资外的补贴性专项资金,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基金按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1989〕价轻字805号《关于提高盐价的通知》及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财政部〔1989〕价电字213号《关于盐的出场(厂)价格和盐业生产发展基金的通知》规定,自1989年11月25日起从盐的出场(厂)价外、分配价内按实际销盐量(含液体盐,不含用作制盐原料的卤水)定额提取,由盐的放销单位及就场放销盐场代收,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盐务局、盐业公司集中按季上缴轻工业部统一管理使用。
二、基金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商品盐基地建设项目、盐业扩大再生产项目、补贴重点科研开发项目。所有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盐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2)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
(3)主要用于能为国家提供商品盐或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配套服务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
(4)原材料、燃料、动力、运力有保证,能够按期竣工投产,按期偿还资金。
三、基金使用原则
(1)有偿使用,其利息按轻工业部委托银行的贷款利率办理,不计复利;
(2)贷款偿还期按合同规定办理;
(3)贷款用企业折旧基金和所得税后利润归还;
(4)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经批准,息金可减、缓。
四、项目的审批程序
项目划分标准同国家计委规定。
(一)大中型项目和限额以上项目
(1)项目建议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提出,报轻工业部,经轻工业部初审,会签财政部后报国家计委立项;
(2)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审查后报轻工业部,经轻工业部审查,会签财政部后报国家计委批复;
(3)扩初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初审后报轻工业部审批。
(二)小型项目和限额以下项目
(1)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初审后报轻工业部,轻工业部会签财政部后批准;
(2)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审查后报轻工业部,轻工业部会签财政部后批复;
(3)扩初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或其委托单位审查后报轻工业部审批。
五、基金管理
盐业生产发展基金系国家专项基金,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截留、平调和借用,全部集中上缴轻工业部,由轻工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国家计委、轻工业部和财政部成立盐业基金领导小组,设在轻工业部内,负责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基金的发放与收回委托工商银行办理。
六、本办法实施细则由轻工业部、财政部制定、颁布。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盐业基金领导小组。
八、本办法自1989年11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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