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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80后”、“90后”犯罪原因、预防措施的探析/李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16:03  浏览:9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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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80后”、“90后”犯罪原因、预防措施的探析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李宁

  2011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41件202人,据统计报表显示,2011年全年30岁以下的“80后”、“90后”共计74件121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52.48%和总人数的59.9%,成为犯罪的“主力军”,其中22岁以下的“90后”共计52人,占其中的42.98%。“80后”、“90后”犯罪呈现出急速增长的态势,一个个刺目的数字,一次又一次地触痛整个社会的神经。
  一、对“80后”、“90后”犯罪原因的分析
  “80后”、“90后”犯罪人员多为社会浮散人员,无业人员和未成年人,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绑架、诈骗、盗窃、抢夺、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传统犯罪上。在笔者看来,主要有四大原因。一是受不了委屈,易怒好斗。他们一旦遇到问题就采取武力解决,而且不计后果。二是“网络一代”的疯狂。他们接触网络较多,实际生活中的朋友却很少,不愿与家庭、社会有过多的接触,久而久之,形成了孤僻、偏激的后果。三是“穷二代”心理失衡。有很多孩子从贫困地区走到大城市,产生了巨大的心理落差,或生活“紧迫”,或虚荣心作祟,团伙型、侵财性犯罪占据较大比重。四是教育与爱的缺失。在犯罪青少年人群中,他们普遍就读于较差的学校,基本上是小学、初中文化,有的甚至是文盲,法律意识淡薄;父母忙于生计,无暇沟通教育;生活中缺乏良师益友,生活在孤独与寂寞中。
  二、“80后”、“90后”犯罪新特点
  一是团伙成员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从许多案例来看,目前该类犯罪嫌疑人中有许多都是青少年,他们中既有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也有不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些团伙组成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学历相对较高的是职业技校,有的还没有上过学。
  二是团伙成员的纽带关系发生很大转变。从许多案例的情况看,“80后”、“90后”违法犯罪团伙中结伙纽带是相同的兴趣爱好(特别是体现在网吧上网)、相似的家庭背景、经济背景等,这与传统的犯罪团伙成员以亲情(老乡、亲友)为纽带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些“80后”、“90后”人员并不愿意从事简单初级的体力活,同时由于学历低、劳动技能差等原因,很难找到合适工作。但是年龄普遍比较年轻,思维相对比较活跃,更愿意接受新鲜事物,因此费用相对较低的上网也就成为他们新的精神家园,网吧也就成为他们排除寂寞、结识朋友的一个重要场所。来自不同地区的“80后”、“90后”人员汇聚网吧结交朋友,也更容易在前科人员的带领下结成违法犯罪团伙。
  三是网吧内结成松散型团伙,侦查破案难度较大。许多“80后”、“90后”违法犯罪团伙成员都是在网吧内结识,并以网吧作为平时聚集的主要场所。由于他们许多人没有固定的住所,常常以网吧、公园、个体小旅馆等作为临时过夜场所,因此团伙成员也并不很清楚对方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暂住地等详细情况,他们彼此之间也仅是以绰号相称,作案时的成员组成比较松散,结伙时的随意性更强,并没有形成固定模式的团伙,这也给我们侦查破案、一网打尽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四是案件侵财性强,手段比较简单,作案反复次数多。从近期案件情况看,“80后”、“90后”团伙作案的类型主要是侵财性的“两抢”、盗窃等案件。他们的作案动机就是为了钱财,且作案手段比较拙劣,胆大妄为,他们作案的预谋性比较小,并没有什么精心的准备,而选择作案对象的随意性却相当大。他们选择的作案时间多以夜间、凌晨为主,作案成功后即分赃散伙,钱财用尽后再组成新的团伙继续作案。如本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22岁)、岳某某(22岁)、李某(17岁)等盗窃案;崔某、付某、崔某(在逃)、阿虎(在逃)等抢劫案(均未满25周岁,最小的1997年生人,另案处理)仅在2010年就共计作案达15起;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在2011年期间抢劫8起。他们多次抢劫、盗窃过路行人、盗窃公共财产、盗窃公共基础设施、盗窃企业重金属等,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的伤害。
  五是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数量突出,且以激情犯罪、酒后犯罪为主。调查发现,绝大多数故意伤害都是不能正确处理琐碎矛盾的激情犯罪。很多被告没有前科,也没有其他不良记录,但是激情之下对他人实施了殴打,致人轻伤或重伤甚至死亡,沦为罪犯。寻衅滋事案件的显著特点是酒后犯罪居多。由于吃饭喝酒往往多人在聚集在网吧、饭店、KTV、洗浴场所等,常因一句斗气话,叫来一帮人,随意聚众滋事,因此寻衅滋事案件又经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如该院办理的被告人孟雨等6人寻衅滋事,被告人陈忠义伙同杨某、崔某某、石某某、崔某某五人去景县天池洗浴中心洗澡因为口角引发的寻衅滋事案等。此外,因酒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六是犯罪随意性强。有些犯罪案件除经常性地进行抢劫、盗窃外,还进行强奸等,作案次数多,反复性强。如该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李某(20岁)仅2011年七、八两月份实施盗窃、抢劫、强奸3次。
  三、对策措施
  (一)集中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服务。青年人的就业问题日益严峻,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矛盾。就业形势的严峻也反映在了犯罪数量的增加上。我们不能将就业难的问题简单归咎于青年人的好高骛远和不思进取,应该在理解他们的基础上,对他们提供帮助和指导。同时,进一步落实对青年人的社会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待业青年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避免他们因生活困难走上犯罪道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和预防发生在工程领域、涉农、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劳动就业、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改善无业人员的生活,减轻无业人员家庭的后顾之忧,使无业人员生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来源,从而减少侵财犯罪发生率。同时,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聚众型经济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加强与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扩大办案效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与平安河北创建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整治,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加强社会防控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情报联络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要充分利用网吧、歌厅、KTV等公共娱乐场所,广泛开辟情报信息渠道,使用人性化管理手段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与作用,可以更多地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上网信息,甚至非常重要的QQ号码等,通过这些信息,我们的网络警察部门就能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布控,事半功倍地抓获犯罪嫌疑人。二要强化网吧上网人员登记管理。要求网吧管理人员对上网的人员要逐一登记,对经常进入网吧上网的“80后”、“90后”人员更要进行重点关注,对夜间滞留网吧的过夜人员及时劝离。同时,要求有条件的业主在网吧内安装监控探头,并安排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公安机关。三要建议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加强下午及夜间时间的出警巡查工作力度,有关部门加强对网吧、歌厅等餐饮、娱乐场所的监管和法律宣传,加强对违法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行为的查处。
  (三) 加强特定人群管理,积极开展服务特殊青少年群体“三五”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 2012年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意见》(冀检〔2012〕4号)文件精神,会同妇联、团县委等有关单位,开展 “五创”工作:即创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载体、创新工作内涵、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模式,结合检察工作职能,加快研究制定服务青少年的各项制度。开展“五访”工作:一是走访闲散青少年。通过建立社会闲散青少年的联络方式,了解和把握闲散青少年的生活规律和特点,建立闲散青少年的登记和管理档案。二是走访流浪儿童。主动搜寻和摸查社会流浪儿童的基本信息和生活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完成接收、转交和教育、管理工作,逐步控制和减少社会流浪儿童数量。三是走访农村留守儿童。通过自愿结对、志愿服务、工作访问等形式定期走访农村留守儿童,逐步建立关心、关注、关怀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体系。四是走访不良行为青少年。结合工作情况建立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基本档案,针对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数量、特点和处罚措施,建立跟踪联系和服务制度。五是走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做好服刑人员的基本家庭情况搜集和信息核对工作,对其未成年子女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实现对服刑人员及其子女的双重关爱。通过“五创”、“五访”,切实达到“五帮”:即帮助完成学业、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帮助体验家庭抚慰、帮助树立阳光心态、帮助顺利融入社会。2012年年初,我院就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即“抓重点群体、抓优化环境、抓基层基础、抓长效机制”,要重点抓好中小学生、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流浪儿童等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并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采取针对性的整治措施,积极协同政府、工商、市容、民政部门,对一些少数民族不法分子、聋哑人扒窃者进行专项清理整治,强化收容遣送措施,消除其进行不法活动的依附条件。
  (四)强化法制宣传。加强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有效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惩防校园内职务犯罪,推进学校管理创新。强化普法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农村、学校的普法教育宣传力度,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公民们学到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个人防范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鼓励他们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2011年,景县检察院与景县教育局共同召开了检校共建工作会议,景县教育局选聘景县检察院10名中层干部作为景县10所中学法制副校长并颁发聘书。法制副校长做到不辞劳苦、不图名利、不计报酬的“三不”要求,开展“普法校园行”活动,进一步完善学校、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科学法制教育机制,预防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青少年学生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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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废止)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经2001年9月26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署长:牟新生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贯彻《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进出口货物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 对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四条 联网企业应如实向海关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企业备案、进口、库存、出口、单耗以及财务等相关数据。

  第五条 海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

(二)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

(三)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的数据;

(四)海关实行A类管理;

(五)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须向主管直属海关申请实行联网监管,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实行联网监管的审批模式,经审核同意后,主管直属海关与企业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并报总署批准后,方可实施联网管理。

 

第二章 电子帐册管理

 

  第八条 对联网企业,海关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年生产能力等为依据,建立电子帐册,取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施电子帐册管理。

  第九条 联网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分别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成品单(损)耗的备案手续。

  第十条 当电子帐册的内容需要变更时,联网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变更手续。

 

第三章 进出口管理

 

第十一条 联网企业需进行身份认证,通过计算机网络办理进出口通关及报核手续。

第十二条 联网企业办理通关手续时,其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应在电子帐册核定的范围内。

海关凭电子底帐、电子身份认证卡及其他有关单证,接受联网企业申报。

  第十三条 对异地报关的,主管海关应将电子帐册有关数据传输至口岸海关。

  第十四条 联网企业之间或联网企业与非联网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凭身份认证卡、电子帐册或《登记手册》按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第四章 核查核销

 

第十五条 联网监管实行企业定期报核,海关分段核销制度。

第十六条 联网企业应按照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和要求报核。

  第十七条 海关对联网企业报核数据进行核对,必要时可调阅企业的相关管理数据、帐册、单据和其他资料,下厂核对货物,并根据监管需要实施稽查。

  第十八条 联网企业因故需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时,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缓税利息的计征日期按确定的核销周期计算。

  第十九条 在办理核销手续时,海关将电子帐册余料与联网企业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对料件的短少或超出部分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海关应对核销结果进行确认,将核销结论反馈联网企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可视情节征收相当于批准生产周转量保税料件税款二分之一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一)被降为B或C类管理的;

  (二)未通过年审的;

  (三)涉嫌走私处于调查期间的;

  (四)企业不按规定向主管海关传输真实、准确、完整数据的;

  (五)妨碍海关有效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注销其电子帐户:

  (一)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

  (二)不再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降为D类管理类别的。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联网企业,海关可以暂停或取消其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暂停、取消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按《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海关总署第86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构成走私违规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2003年6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7月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廉政建设的本质是依法行政,执政为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廉政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监察机关在上级监察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内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廉洁从政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把手是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对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建设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统一部署、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明确责任,把廉政建设落到实处。

第三章 廉洁从政规范

第八条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不准在行使行政审批权中搞权钱交易。

第九条 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加强会计管理监督,严禁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民主评议等制度,坚决反对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制度,不准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财物。不准默许或授意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自己的旗号以权谋私。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住房标准,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住房或超标准装修住房。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严禁超计划生育或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指标。

第十五条 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的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庆典活动应按规定有组织地进行,庆典单位不得摊派活动费用。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严禁借考察、学习、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坚决制止没有明确目的和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活动。

第十九条 坚决制止非公务性的公款宴请,严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长期占用下属单位的小汽车。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省内公务接待制度,坚决制止在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随员和车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 廉洁从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制度,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应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

第二十四条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收入申报制度,按规定及时申报个人收入。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工作变动,都要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除国家机密外,凡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权、财权、人权和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事项,都应当向群众公开。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都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政建设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反腐倡廉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表现突出的;

(三)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工作成效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有功的。

第三十一条 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的,由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意见,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涉及、而国家和本省已作出的廉洁从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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