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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4 02:00:27  浏览:8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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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三府办〔2009〕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三亚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海南省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的确定:


  各部门(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干部作为节能联络员,并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办公室,联络员如有变更,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二)协调督促所属单位和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


  (三)分析汇总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


  (四)提出推进本部门(单位)或者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六)向本部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会议。联络员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


  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内容包括:沟通交流公共机构节能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等。工作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门课题的调研;研究节能工作中重点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等。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部分联络员或者全体联络员参加。


  (二)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



  (三)各部门(单位)需提交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应于会议召开前15个工作日内由联络员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合理化意见、建议也可以通过以书面形式随时报送。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说明原因,并由本部门(单位)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联络员应加强工作联系,增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联络员,按照节能工作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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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技术创新工作要点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国家经贸委发布《2000年技术创新工作要点》

  2000年全国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贯彻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技术创新
大会精神,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国经贸会议的总体部署,围绕经济结构
战略性调整及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目标,按照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加
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要求,继续组
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从用先进技术改
造传统产业、在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占领技术制高点两个技术发展方向,按照
对少数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一批企业和企业集团、多数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实
行分类指导的原则,优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大先进技术装备
进行扶持,集中解决一批促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性和共性技术问题,
着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加速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努力实
现技术创新工程“九五”目标,以新的姿态进入第十个五年计划。
   一、加快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建设和认定。继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
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到2000年底以前,520户中的国有和国
有控股企业都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国家、省市再认定一批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全面完成“九五“技术创新纲要提出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任务,进一步建立
健全以技术开发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
  促使已建立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特别是国家重点企业,按照国家经贸委印
发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
加强对技术开发中心建设的检查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开
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促使企业进一步完善技术开发中心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提高技术开发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进行指导,组织多种形式的技术开发中心培训
和交流。根据发展变化和要求,研究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
加大对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和条件。
  二、完善技术创新试点工作。适当扩大技术创新城市试点。指导技术创新试
点城市和试点企业试点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总结和推广以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为核心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以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经验。进
一步研究促进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和一批大型骨干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在结构调
整和产业技术升级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措施。
  三、加强以城市为依托、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以地
方为主,逐步建立以城市为依托的40个城市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为中小企业的技
术创新服务,初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构架。

  推进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发挥和完善中介机构的职
能,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等多种服务。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
强全国新技术交流推广工作的意见》要求,引导和扶持各地技术推广机构向企业
化管理过渡,力争今年内完成。
  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建设。逐步把已开通的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与
各城市的技术创新信息网、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等信息网联网,加强
有效的信息服务,及时发布科技成果、难题招标、技术人才供求等信息。
  四、促进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建设。在委管国家局直属科研院所已转制
工作基础上,对原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机械科学研究院、钢铁研究总院等12个综
合性大型科研院所以及北京化工研究院,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
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关系,实行科学化管理,为在3年内建设成为面向行业、
开放式的技术开发基地打好基础。 引导和支持它们提高开发和推广本行业
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的能力,掌握本行业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技术和国家
重点建设所需的工艺技术;以对产业升级有重要影响、前瞻性项目为主,以实现
产业化为目标进行研究开发,提高行业技术攻关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进一步面向
社会搞好技术服务。
  五、加强“产学研”联合机制建设,在全社会范围推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继续组织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促进科技
成果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重点行业中的重点企业的产学研结合要
取得明显成效。确定100个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示范点,抓好50个左右以企业
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的产学研联合体。以对产业技术升级有重
大影响的项目为目标,重点抓好一批产学研联合示范项目。
  推动社会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会同中国工程院、中国
科学院、中国科协、全国总工会、知识产权局、共青团中央等单位,继续组织“
企业技术创新院士行”、“讲理想,比贡献”、“千厂千会协作活动”、“合理
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企业专利工作试点”、“五小智慧杯”以及“青年职工
创新创效活动”等项工作,为企业尤其为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积
极引进国外智力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做好第四届中美工程技术研讨会成果
的落实和跟踪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积极组织国外专家来华为企业进行咨询
诊断、研究开发、技术培训等工作。
  六、组织编制《“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和“十五”行业技术发展重点。
紧密结合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等工作,按照有所为、有所不
为的原则,在总结“九五”技术创新工作的基础上,确定有限目标,突出重点,
研究提出《“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及“十五”行业技术发展重点。各地经
贸委、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的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十五”技
术创新纲要。
  七、组织编制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技术创新项目一定要突出重点,
以促进产业升级的标志性项目为目标,重点支持少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
景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及推广应用。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中的重点产品、
重大技术装备,要以项目为依托,组织协同攻关,占领技术制高点,增强企业的
核心竞争力,并力求在一些重点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和实现技术跨越。 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要认真做好立项前期工作,对备选项目进行
科学论证,并逐步实行招标选定承担单位,落实责任制。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管理
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抓紧抓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工作。瞄准国际水平,以重大建设
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为依托,选好标志性项目,抓紧、抓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
国产化工作。 进一步落实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国产化工作的任务目标,
认真组织国务院批转的“九五”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落实和监督检查。深入调查
研究,拟订“十五”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工作计划。
  认真抓好国家财政债券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设备的国产化工作,组织协
调好技术改造项目装备国产化目录,适时组织供需见面,发布国产化有关信息。
同时,根据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的要求,在通过技贸结合引进技术的基
础上,认真组织好消化吸收、创新和国产化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国内设备
制造企业转变观念,主动参与设备研制和国产化竞标,使产品性能、质量、可靠
性及售后服务上台阶。
  九、重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加快企业技术创新立法工作,积极会同有
关部门研究《技术创新条例》立项的申报工作。研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研
究开发、投入、机构建设、对外技术合作等政策法规。结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
建立完善,从人事、分配、奖励等多方面探索建立企业有效吸引、培养和使用人
才、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激励机制,促进激励和约束
机制的形成。
  完成《产业技术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报批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财政贴息、鼓励企业在境外或合资
兴办技术开发机构、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比照有关规定享受外资企业
同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建议,并加强协调。从加入WTO要求出发,组织研究相应的
技术创新对策。
  十、做好“九五”技术创新总结的准备工作。按照《“九五”全国技术创新
纲要》提出的目标,认真抓好落实和检查工作,安排好“九五“技术创新工作的
总结工作。组织各地经贸委和行业推荐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单位和个人,做好“九
五”技术创新表彰的准备工作。
  十一、积极组织好人员培训和宣传工作。根据企业技术创新及管理需要,组
织好国内外培训工作。组织一期地方经贸委科技处长技术创新培训,同时为企业
技术创新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供有利条件。组织一期以地方经贸委科技管理人
员为主的国外培训考察。 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的宣传力度。
通过报刊、杂志、电视、报告会以及信息网络等积极宣传技术创新的经验和成绩。

  十二、切实抓好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
教育,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全国经贸系统技术创新管理人员
的政治素质和工作效率。坚持态度好、服务好、廉政好的“三好”作风,建立健
全工作制度,树立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的观念。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2OOO年2月6日

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3月26日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大研古城保护管理
第三章 历史文物保护管理
第四章 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级丽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弘扬民族历史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范围,包括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辖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大研古城、古建筑、古文化遗产遗址和风景名胜园林。
第三条 丽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坚持抢救第一、保护为主的方针,在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原来总体布局、形式、风格特点的前提下,进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必要的保养、维修、改造。
第四条 丽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由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与保护管理经费的投入,同时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保护资金,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金。
第六条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 在保护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本条例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管理机构给予奖励;成绩特别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大研古城保护管理
第八条 对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特色的大研古城,实行重点保护,确保其原有的总体布局、形式、风格和风貌。城内房屋建筑、道路、水系的保养、维修、改造、重建工作,都必须坚持保持原状的原则进行,严格控制建筑密度,禁止新建与其风格不协调的建筑物。
第九条 大研古城分为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四方街、木家院、翠文巷、黄山段、官院巷、金星巷、光碧巷、密士巷、积善巷、兴仁上段、兴仁中段、兴仁下段、文智巷、石牌坊遗址、人民广场、白马龙潭、黑龙潭、大佛寺、普贤寺、狮子山等及其附属建筑物;二级保护区为:
城内主要中心街道、水系及其附属建筑物;三级保护区为: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地段及其建筑物。
一级保护区为严格保护级,在该区内房屋和设施整修、新建和功能配置调整,都必须保持原状;二级保护区为风貌保留级,凡与古城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设施,不在该区内建设,确需改建、新建的建筑物,应与相邻部位的风貌相一致;三级保护区为风貌整理级,该区内可以进行与
古城环境相协调的建设。
第十条 大研古城内的建筑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改建,不得任意损坏、改变其原来的形状和特征。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重建的工程,必须按照保护管理等级分别由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大研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维修、改造、重建、新建的工程,必须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取得许可证以后,严格按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并接受保护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 在大研古城的周围,建立保护性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在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新建的建筑物,不得高于大研古城内古建筑物的高度。
第十三条 大研古城内必须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坚持统筹规划、合理疏散的原则;在大研古城外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新居民区。
第十四条 逐步调整大研古城内的产业结构,重点发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的产业。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因地制宜地分别建立民族文化区、传统工艺制品区、民族风味食品区、旅游观光区等街区。
在大研古城内不得新建有污染、公害的企业,已建成的,必须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五条 加强大研古城道路保护与交通安全管理。古城内街道,除了经批准的生活、卫生、消防、市政等特许用车外,小型机动车辆必须在限定时间内通行,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第十六条 加强大研古城水系的保护管理,采取措施保护水源,加固和保养河堤,清除河床淤积,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禁止向河内倾倒垃圾和污染物质。
第十七条 加强大研古城市政建设与保护管理,保持其古朴、幽雅和整洁、卫生、美观的市容市貌。城内街道、堤岸、庭院和空地,要有规划地种树、种花、种草,绿化美化市内环境。
居住在大研古城内的单位和居民,都必须做好安全、防火、防灾工作。
第十八条 在大研古城的保护与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章建筑及损坏古建筑物;
(二)防碍道路交通和损坏市容市貌;
(三)破坏、损坏水系设施和造成水质污染;
(四)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
(五)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六)其他违反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历史文物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治县境内所有不可移动的文物,按照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经过申请和审批程序,分别建立国家级、省级、地区级和自治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保护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保护大研古城古建筑群和白沙古建筑群、古寺、古石刻、古墓葬、古壁画和岩画、宝山石头城、石鼓和石鼓镇的铁索桥、金龙铁索桥;东巴经卷及画卷、东巴壁画;红军长征金沙江渡口遗址、塔城铁桥遗址、东元白塔遗址和丽江人遗址,以及以后新发现的文物、古迹和
遗址。
第二十一条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第二十二条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自治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并且可以向人民群众开放。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文物保护单位。需要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经过批准,并且同自治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合同,承担所需保护、维修费用,并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自治县境内进行文物考古发掘,由国家或者省文物考古发掘专业机构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城乡在进行基本建设、工农业生产、私人建房中,如发现文物,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发掘的文物,全部由自治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收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和转移。
第二十四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必须经文物管理机构鉴定合格,方可上市经营。
第二十五条 加强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特别是要重点抢救和保护东巴文化、白沙细乐和丽江古乐等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民族优秀文化。
第二十六条 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古建筑、历史文物、风景名胜进行录像,拍摄电视、电影等,必须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保证拍摄对象安全、无损的条件下,按照规定范围进行拍摄,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护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管理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私分和非法隐匿文物;
(二)强占或者危害文物保护单位;
(三)破坏、损坏文物建筑及其保护设施;
(四)非法复制、仿制、伪造文物;
(五)私自收购和倒卖文物;
(六)阻挠文物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七)其他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范围,包括黑龙潭、狮子山、白马龙潭、玉龙花园、长江第一湾、黎明风光景点、宝山石头城、玉龙雪山、虎跳峡、老君山九十九龙潭及古树名木和古建筑。
玉龙雪山的管理,按《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风景名胜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管理机构,在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制定和实施发展建设规划,依法保护管理风景名胜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与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各风景名胜区周围分别划定保护区,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制定保护管理规划,切实加强保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在保护好其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的原则下,可以结合实际和需要,增设相应的服务项目和设施,改善旅游和交通条件。
第三十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新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在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兴建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野生动物,依法进行保护。
经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批准用于教学、科研等的考察与采集标本,必须取得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的许可,并缴纳一定数额的资源保护费。
第三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内,根据景物特点和自然条件,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绿化美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风景名胜区的开发与建设,开展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享受当地优惠待遇。
第三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土地、林木、水资源;
(二)破坏、损坏公共建筑和保护设施;
(三)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非法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
(五)携带污染和易燃易爆物品;
(六)妨碍游览正常秩序;
(七)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八)其他违反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赔偿损失;
(四)罚款;
(五)吊销有关证照。
以上各项处罚可以单项处罚,也可以几项合并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牟取私利。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具有悠久历史文化的乡(镇)、村,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为历史文化名乡(镇)、历史文化名村,并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具体保护管理规则,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报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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