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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2:14:51  浏览:8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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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经县域〔2008〕1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经委(经贸局):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省产业集群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69号)精神,省经委制定了《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69号)文件精神,规范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管理工作,促进我省产业集群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是指规模较大、集中度较高、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体系和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有一定基础,对全省产业集群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全省原则确定50个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其进行考核调整。

  第二章指导思想、原则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指导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充分发挥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示范、引导作用,加强科学规划,优化产业集聚环境,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培育和发展一批特色鲜明、结构优化、体系完整、环境友好、市场竞争力强和带动作用大的产业集群,促进全省产业集群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扶强。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主要选择规模较大、集中度较高、产业链较完整、特色明显、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

  (二)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强化专业协作分工,延伸产业配套链条。完善政府对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强宏观管理和引导,制定发展规划,加大扶持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引导企业向园区和特色优势产业聚集,向产业集群方向发展,增强区域和产业竞争力。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严格按照基本条件和程序认定,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规模较大。在全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年销售额原则达到10亿元以上(在全国有影响、市场占有率高的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可适当放宽)。

  (二)特色鲜明。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作用强,专业协作配套效应明显,产业链基本形成,具有鲜明区域特色。

  (三)集中度高。集群内关联企业一般达10家以上,土地集约使用,企业向园区集中发展,产业关联度高,劳动力承载能力强,企业布局合理,核心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四)竞争力强。集群内企业生产工艺和装备先进,领军企业具有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原则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有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

  (五)成长性好。政府高度重视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落实,措施有力,发展环境好。产业集群销售收入增长速度高于本区域工业销售收入增长水平,“十一五”期末年销售额可达30亿元以上。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方法

  第七条考核指标:考核指标由业绩指标和工作指标两部分组成。

  (一)业绩指标: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内新增企业户数、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就业人数、新增上缴工商税收和核心竞争力等五项指标。

  (二)工作指标: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所在县(市、区)政府对产业集群的工作规划及组织实施、公共平台建设、园区建设、组织机构建设和政策环境等。

  第八条考核依据:考核以全年的业绩指标和工作指标为依据。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的业绩和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第九条考核按100分计算,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计算方法:业绩指标考核和工作指标考核两个部分,所占权重分别为80%和20%。具体计算公式为:产业集群总分(100)=业绩指标(80)+工作指标(20)。

  (一)产业集群业绩考核得分。根据产业集群内新增企业户数、新增就业人数、新增销售收入、新增上缴工商税收和核心竞争力等五项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前四项之和为75分,每项的权重分别为15%、15%、35%和35%;核心竞争力为5分。具体计算公式为:

  业绩考核得分=〔(当年产业集群内企业数-上年产业集群内企业数)÷重点产业集群内最高企业增加数10%+(当年产业集群内企业就业人数-上年产业集群内企业就业人数)÷重点产业集群内企业最高新增就业人数20%+(当年产业集群内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上年产业集群内企业实现销售收入)÷重点产业集群内企业最高新增销售收入35%+(当年产业集群内企业上缴工商税收-上年产业集群内企业上缴工商税收)÷重点产业集群内企业最高新增上缴工商税收35%〕75+核心竞争力〔有研发中心得1分(省级以上得2分)+生产工艺和装备处于全国先进水平得1分(世界先进水平的得2分)+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得05分(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得1分)〕。

  (二)产业集群工作考核得分。根据集群工作规划及组织实施、公共平台建设、园区建设、服务机构建设和政策环境等方面进行考核。所占分数分别为5分、5分、4分、3分和3分。工作考核得分为:

  1、集群工作规划及组织实施,满分5分。制订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得25分,认真组织实施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得25分。

  2、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分5分。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得25分,公共服务平台为集群内企业提供服务25分。

  3、园区建设,满分4分。园区基础设施完善得2分,集群主体企业在园区聚集得2分。

  4、组织机构健全,满分3分。成立产业集群指导机构,及时掌握提供产业集群发展动态,报送产业集群统计报表,得15分;建立产业集群行业协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得15分。

  5、政策环境,满分3分。制定支持产业集群发展政策措施得15分,服务环境好、无投诉得15分。

  第十一条省经委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对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给予相应奖励扶持。对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资格。

  第四章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要求,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调整名单。

  第十四条申报。对拟进入重点成长型的产业集群,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经委(经济局)根据上述条件和要求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于每年2月20日前报送省经委。申请材料包括:关于产业集群进入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的请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产业集群发展情况;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申报表(见附表)。

  第十五条审查。省经委组织审查小组对拟进入重点成长型的产业集群进行实地审查。

  第十六条评审。邀请有关行业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和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进行评审,提出进入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的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审批。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建议名单和上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省经委办公会审批确定当年的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名单。

  第十八条新进入的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查实后,3年内不得认定为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提供虚假年度考核材料,经查实后,撤销其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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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188号


  《吉林省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2007年1月16日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韩长赋

  二○○七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村道及其桥梁、隧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要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  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农村公路的养护职责: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养护资金分配计划范围内,负责编制、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养护项目计划,组织筹集、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建议的提出,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的组织,养护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

  (五)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和养护资金筹措方面的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汽车养路费,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养护工程的资金(县道每公里不得低于7000元,乡道每公里不得低于3500元,村道每公里不得低于1000元);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三(五)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养路费;

  (四)受益人和捐资人自愿资助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五)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施工单位。但抢险抢修工程和可以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养护的除外。

  第九条 省级投入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县(市、区)实际投入养护资金在养护计划中所占的比例,以相同的比例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作业。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当修建临时便道或者在路口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进行建筑作业;

  (二)摆摊设点,设置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

  (三)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四)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五)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六)破坏公路或者非法影响公路通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农村公路上行驶。

  机动车确需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行驶;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限定标准,采取限制措施,避免超限车辆损害农村公路。

  第十七条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公路入口明显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的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本乡(镇)负责交通管理工作的人员,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农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止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

  (三)在乡、村道路上进行日常巡视;

  (四)在乡、村道路养护施工作业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超限车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侵占、截留、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以及农村公路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外交部


国家测绘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外交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测办字[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外经贸厅(商务厅)、外事办公室,广东海关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2001年10月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开展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工作。通过一年多的集中整治,全国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尤其是有损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基本杜绝,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得到提高,政府对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有了明显的增强,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由于我国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基础薄弱,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或部门对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够有力,书刊、广告、电视和互联网等登载的中国地图图形漏绘南海诸岛屿以及错绘国界线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还没根本杜绝;违法生产经营地图产品的行为依然存在;地图市场状况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在集中整治这一阶段性工作结束后,要实现地图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必须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为此,现就今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地图上出现错误,尤其出现政治性问题,不仅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将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我国的形象,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因此,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讲话要求,本着对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常抓不懈。

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的工作目标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政府高度重视和统一领导,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协调作战的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法规,严格工作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彻底杜绝有损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及各种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全面提高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严格规范地图产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大力提高地图质量,丰富地图品种,繁荣地图市场。使地图的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巩固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标本兼治;严肃查处违法生产地图产品的行为,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和生产经营者;加大对涉及中国地图图形的进出口产品的监管力度;深入持久地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建设,做好公共服务。

三、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和生产经营者

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坚持不断地开展市场整治工作,进一步巩固扩大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成果。要把查处损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地图”,作为今后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加在执法力度,防止市场上“问题地图”的反弹。对广告、标牌、票证、玩具、纪念品、工艺品、橱窗展示品以及互联网上登载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图形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予以纠正;对在市场上销售的存在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要坚决没收;正在加工生产的要责令停产,收缴其半成品,并彻底追查底图来源;对经营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地图产品经营者,要严厉查处,坚决打击。

四、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经营、进出口的管理

地图是一种特殊产品,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守《测绘法》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图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图出版单位资质审核和地图出版范围、选题的审批,严格执行图书出版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从事地图编制单位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编制资质证件,在办理广告业务和市场巡查中,凡发现涉及中国地图图形的广告、商品,都要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图形审核批准书》或标注在地图版权页上的“审图号”。各级商务部门在审批地图产品加工贸易业务时,要严格按原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审批管理、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业务的紧急通知》执行。各级海关在监管中如发现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一律予以扣留,并移送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国家测绘局要会同外交部组织编制系列比例尺的标准样图,向社会公开和提供,为合法的地图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妥善处理有关地图涉外事件。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地图编制的资质管理和地图审核工作,进一步推进资质审查和地图审核的政务公开,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是实现地图市场秩序根本好转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长期任务。《测绘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地图知识,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地图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国家版图意识,提高他们认识地图、使用地图的能力。要加强宣传媒体登载和使用正确中国地图图形的管理,强化新闻媒体的示范、导向作用。同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宣传媒体对地图市场监管工作宣传报道,继续加大查处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

中小学教材中的地图是中小学生学习国家版图知识和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极好教材。任何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地图教材,各级测绘、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地图教材、教辅材料中使用的地图图形、校园内张贴、展示的各类地图的检查力度,坚决标绝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和假冒伪劣地图进入中小学。

六、加强法制建设,全面实现地图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加强地图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对实现地图市场根本好转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以修订《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为契机,加快地图管理的立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出台相关法规和规章,各地要加快当地地图管理等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度或修订工作,逐步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集中整治地图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根椐本部门的职责,查找影响本地区地图市场根本好转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好地图市场监督管理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把可能出现问题的各个环节摸清、管住。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各地要继续发挥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应负责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每年要召开一到两次会议,沟通情况,总结、交流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综合治理的措施,并按部门职责分工予以落实。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省、市、县地图市场整顿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经过三年的努力,全面实现我国地图市场的根本好转。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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