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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9:27:50  浏览:9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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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办办[2008] 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办),农业部各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化与规范《中国农业年鉴》的编纂出版工作,确保《中国农业年鉴》出版质量和持续长久出版,现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中国农业年鉴》(以下简称《年鉴》)编纂出版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鉴》是农业部主管、中国农业出版社主办,由中央各有关农口部门共同参与编纂的一部综合反映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的大型年度资料性工具书。
第三条 《年鉴》的编纂出版,要坚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全面、真实、客观地记载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成就;坚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服务;坚持注重社会效益为先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资料性文献的权利。
《年鉴》编纂的宗旨是:内容翔实、资料完整、各卷衔接、资料权威、查阅便捷,为各级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为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农村经济发展,为国际友人及政府、社团、投资机构等提供权威性资料。
第四条 《年鉴》工作经费由编辑部按年度提出预算,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章 编委会

第五条 中国农业年鉴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是《年鉴》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第六条 编委会由农业部领导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农业专家和农业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各省(市、区)农口系统主要负责人组成。各省(市、区)主管农村工作的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担任特邀编委。
第七条 编委会制定《年鉴》的编纂方针及长远规划,审定批准年度编纂大纲,审查《年鉴》终稿。
第八条 每年召开一次编委会例会,听取《年鉴》编辑部的工作汇报,审定下年度编纂大纲,确定有关其他事项。
各有关司局和各省(市、区)农口系统编委,主要负责指导本行业本辖区列入《年鉴》年度大纲的条目和稿件审查工作。

第三章 编辑部

第九条 《年鉴》编辑部是编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编辑部设在中国农业出版社。
第十条 编辑部由《年鉴》主编、副主编、执行主编(编辑部主任)、特约编辑、编辑、编务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年鉴》主编、副主编由编委会批准确定。主编由《年鉴》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年鉴编纂宗旨,决定编委会人员调整和督促检查编辑部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编委会年度例会的组织工作,初步审定年度编纂大纲并签发向编委会主任上报的相关文件;审核《年鉴》终稿并批准出版。
第十二条 《年鉴》执行主编(编辑部主任)负责组织落实编委会确定的编纂方针,代拟起草年度编纂大纲和编纂体例;负责落实编委会批准的年度编纂计划的组织工作,最终形成《年鉴》的出版成果;承担编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年鉴》特约编辑由各部门、省(市、区)的编委和特邀编委指定,通报编辑部。原则上由本部门办公室(综合处)主任(处长)担任。
特约编辑负责与编辑部日常工作的联系与沟通。承担本部门特邀编委、编委成员变动调整工作;组织《年鉴》稿件的撰写与初审,并将稿件及时提交编辑部;提供下年度列入编纂大纲的条目;协助编辑部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年鉴》宣传和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编辑部负责《年鉴》的年度资料收集整理、编辑加工、印制出版、发行、广告征集等工作。
编辑部负责组织召开年鉴特约编辑年度工作例会,部署编委会批准的年度编纂任务,特约编辑、作者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编辑部要严格执行编委会的各项决定,全面

落实年度编纂大纲并组织实施,最终形成出版成果。未经批准,编辑部不得擅自出版《年鉴》。
第十六条 编辑部负责组织召开每年一次的《年鉴》特约编辑工作例会,总结年度工作、表彰先进、部署落实年度编撰任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农业部各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向编辑部提供有关资料并支持《年鉴》工作。编辑部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编辑部在编辑工作中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年鉴》编辑部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年鉴》信息化建设,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农业部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提供资料或参与撰写的人员,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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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煤矿采掘工作面用隔爆型潜污水电泵技术条件》等三十九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发布《煤矿采掘工作面用隔爆型潜污水电泵技术条件》等三十九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7年12月30日,煤炭工业部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伊敏煤电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科学信息研究所:
《煤矿采掘工作面用隔爆型潜污水电泵技术条件》等三十九项行业标准,业经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批准发布,自1998年6月1日起实施。标准编号如下:
1.《煤矿采掘工作面用隔爆型潜污水电泵技术条件》:MT/T671-1997;
2.《煤矿水害防治水化学分析方法》:MT/T672-1997;
3.《煤矿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MT/T673-1997;
4.《矿井生产时期排水技术规范》:MT/T674-1997;
5.《露天煤矿边坡模拟试验方法》:MT/T675-1997;
6.《刮板输送机用减速器》:MT/T148-1997(代替MT148-88》;
7.《悬臂式掘进机用支重轮结构与参数》:MT/T676-1997;
8.《矿用圆环链用扁平接链环》:MT/T99-1997(代替MT99-91);
9.《矿用圆环链用开口式连接环》:MT/T71-1997(代替MT71-91);
10.《矿用全方位钻孔测斜仪通用技术条件》:MT/T677-1997;
11.《矿用密度测井仪通用技术条件》:MT/T678-1997;
12.《矿用瑞利波探测仪通用技术条件》:MT/T679-1997;
13.《矿用本质安全型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通用技术条件》:MT/T680-1997;
14.《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减速器技术条件》:MT/T681-1997;
15.《悬臂式掘进机电控设备系列与参数》:MT/T682-1997;
16.《煤矿用甲烷闭锁发爆器》:MT/T723-1997;
17.《矿用隔爆型双速三相异步电动机》:MT/T249-1997(代替MT249-91);
18.《矿用提升容器重要承载件无损探伤方法与验收规范》:MT684-1997;
19.《高位翻车机》:MT/T685-1997;
20.《圆环链爬车机》:MT/T686-1997;
21.《矿用菱镁混凝土制品 拱形支架技术条件》:MT/T375.5-1997;
22.《煤矿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MT687-1997;
23.《煤矿用锚杆钻机通用技术条件》:MT/T688-1997;
24.《刨煤机出厂检验规范》:MT/T689.1-1997;
25.《刨煤机型式检验规范》:MT689.2-1997;
26.《滚筒采煤机型式和参数》:MT/T84-1997(代替MT84-84);
27.《煤的甲烷吸附量测定方法(高压容量法)》:(MT/T752-1997;
28.《小型煤矿地面用抽出式轴流通风机基本型式与参数》:MT/T753-1997;
29.《小型煤矿地面抽出式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MT754-1997;
30.《对旋式局部通风机技术条件》:MT755-1997;
31.《隔爆水槽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阻燃性试验方法》:MT756-1997;
32.《煤矿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757-1997;
33.《煤矿带式输送机电气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758-1997;
34.《煤矿地下水管理模型技术要求》:MT/T761-1997;
35.《煤矿用防火门无电源自动启闭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T762-1997;
36.《煤矿用风筒涂覆布基布物理机械性能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MT/T763-1997;
37.《矿用泡沫除尘剂性能测定方法》:MT/T764-1997;
38.《煤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MT/T240-1997(代替MT240-91);
39.《液压支架用自动喷雾控制阀通用技术条件》:MT/T765-1997;
上述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各地新华书店征订或与煤炭技术标准资料发行站(地址:北京东四六条69号,煤炭工业出版社发行部内)联系。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常州市建设项目非税收入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6〕63号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常州市建设项目非税收入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建设局、房管局、经贸委和人防办联合制定的《常州市建设项目非税收入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建设项目非税收入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机关作风建设专项行动措施,方便建设项目申请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建设项目非税收入的收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设项目非税收入通过“一个窗口办理、一次性开票、一张支票缴费”的审批缴费手续,实行扎口收取,以简化流程、减少环节、缩短时间、提高效率。
  第四条 按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开工前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分别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建设局“一站式”服务点设立窗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的5项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市建设局、房管局、人防办、墙改办、散装水泥办工作人员集中在一个窗口负责办理手续和开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的4项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在市建设局“一站式”服务点办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造价管理处、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集中在一个窗口负责办理手续和开票。
  第七条 市财政局分别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建设局“一站式” 服务点设立“建设项目非税收入扎口收取财政过渡账户”。缴费单位一张支票缴款。
  第八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建设局“一站式”服务点代收银行根据收费单位开出的《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汇总金额后填写支票,用银行特种转账凭证分别将资金划入各收费单位财政专户。
  第九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建设项目非税收入部分收费一览表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建 设 局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常州市建设项目非税收入部分收费一览表

序号
部 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的项目

1
市建设局




(1)
市建设局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类区域130元/平方米

二类区域105元/平方米

三类区域80元/平方米
市行政服务中心

2
市房管局




(2)
市白蚁防治研究所
白蚁防治费
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室)2.3元/平方米;八层以上(含八层)0.7元/平方米
市行政服务中心

3
市人防办




(3)
市人防办


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


应建未建的民用建筑按底层建筑面积2800元/平方米;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面积56元/平方米
市行政服务中心

4
市经贸委




(4)
市墙改办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
8元/平方米
市行政服务中心

(5)
市散装水泥

办公室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
2元/平方米
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在市建设局“一站式”服务点收费的项目

(6)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质监费
中标价的0.17%,
市建设局“一站式”服务点

(7)
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定额测定费
中标价的0.1%,
市建设局“一站式”服务点

(8)
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 
安监费
中标价的0.06%
市建设局“一站式”服务点

(9)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综合服务费
详见苏价服〔2006〕12号文件
市建设局“一站式”服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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