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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1:41:39  浏览:8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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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制度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20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河池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日







河池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切实精简会议,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是指以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面向全市范围的会议,包括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的会议,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但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的电视电话会议(A 类会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以及自治区各部门召开但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的电视电话会议(B 类会议);以市人民政府部门名义召开、由有关部门组织,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超出本部门(行业)范围的会议(C 类会议)。

第三条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重要情况,协调部门工作;分析全市经济形势,讨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四条 市政府系统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除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外)必须经过审批。

第五条 审批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减少会议。严格控制数量,坚持少而精。

(二)控制范围。严格控制人数,减少陪会。

(三)压缩时间。全市性会议会期应控制在2天以内。

(四)提高效率。对召开全市性会议的申请,要及时办理、答复。

第六条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的事由;

(三)与会人员范围及规模;

(四)会议议程;

(五)邀请出席会议的市领导同志名单及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六)新闻报道要求;

(七)经费预算及来源;

(八)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需要召开全市性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15 天以书面形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审批的一般程序:

(一)接到主办单位召开全市性会议的申请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业务科室使用“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笺”提出拟办意见,并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二)一般性会议或仅涉及政府某一方面重点工作的会议,需各县(市、区)分管副县(市、区)长参加的,报市分管副市长审定;涉及市人民政府工作全局的会议,需县(市、区)长参加的,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三)需要紧急召开的、会议组织筹备时间不足24小时的全市性会议,可不使用“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笺”办理,但会议的召开须征得市长或副市长口头同意。

第八条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审批的具体程序:

(一)A 类会议。接到主办单位召开全市性会议的申请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业务科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二)B 类会议、C 类会议。接到主办单位召开全市性会议的申请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业务科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接到全市性会议主办单位申请后,应及时将市政府领导是否同意召开的批复以复印领导批示或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经批准召开的全市性会议,A 类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B 类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并指导、检查有关部门做好会议筹备工作;C 类会议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会议通知内可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召开全市性会议的主办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市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第十二条 A 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有关部门协助;B 类、C 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如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导。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较多、议题较多、涉及面较广的较大型会议,由市有关部门制定会议方案,报送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十四条 会议需印发的各种文件、领导讲话稿及其他文字材料等,由市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并提前10 天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A 类会议材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印发,B 类、C 类会议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印发。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报送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因故确需请假的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请假。A 类会议的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市有关部门协助;B 类、C 类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由市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需安排参加会议人员食宿的,A 类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市有关部门协助;B 类、C 类会议的由市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A 类会议的会中协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有关部门协助;B 类、C 类会议的会中协调工作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

第十八条 需进行录音和记录的,A 类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有关部门协助;B 类、C 类会议由市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遵守安全、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需进行新闻报道的,A、B 类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新闻媒体,市有关部门协助;C 类会议由市有关部门通知新闻媒体,并负责具体衔接。需印发新闻通稿,由市有关部门起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一条 A 类会议经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开支,B 类、C 类会议经费由市有关部门开支。电视电话会议费用缴纳办法和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议技术保障工作应符合“便捷、通畅、保密、安全”的要求。限制性、涉密会议由机要保密部门做好技术保障工作。限制性、涉密电视电话会议由市机要局负责技术保障,其他电视电话会议由中国电信河池分公司负责技术保障。会场系统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电视电话会议通信设备开通、调试、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需编写会议纪要的,A 类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并报审;B 类、C 类会议的由市有关部门起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审。

第二十四条 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A 类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B 类、C 类会议由市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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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14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
你局《关于报送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环函[2004]4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局所属核安全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组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需要支付命题、试卷印制和运送、阅卷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核安全中心在组织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标准为:《核安全案例分析》科目每人80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60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标准为:《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每人55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35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核安全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收取的考试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核安全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应在收取考试费的当日,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4213款“环保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财政部按照其履行职能需要核拨。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国家环保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物流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物流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信〔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11〕556号)等,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和引领现代物流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物流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物流是贯穿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全局的重要活动。信息化正在全面渗透和融合到物流活动中,成为现代物流最重要的核心特征和时代特征。

  推动物流信息化发展,对促进现代物流的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快物流运作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提高物流运作效率和产业链协同效率,促进供应链一体化进程;有利于解决物流领域信息沟通不畅、市场响应慢、专业水平低、规模效益差和成本高等问题,提高企业和产业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节能减排水平、减轻资源和环境压力,促进绿色物流的发展;有利于支撑现代物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物流信息化取得了重要进展,物流信息化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应用水平不断提高,物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能力逐步增强,初步显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较好基础。工业物流信息化不断深化,供应链管理和协同水平逐步提升,智能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企业物流和物流企业的信息化应用蓬勃发展,物流信息化和电子商务集成发展成为新趋势;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营模式不断创新,信息流对业务资源的调配能力不断提升;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邮政等重点行业基本实施了信息化管理,并在各自系统内部形成了有特色的信息服务体系;物流相关信息服务业和信息技术不断创新发展,应用范围不断扩大。

  与此同时,我国物流信息化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重点物流行业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足,信息采集和交换水平较低,不同运输方式、不同运输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二是物流企业和企业物流的信息化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大量小型企业物流信息化水平较低,难以满足专业化物流服务的需求。三是先进信息技术在物流行业的应用和推广水平较低,自主创新和产业支撑能力不强,物流设施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程度和物品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较低。四是物流信息标准制定和应用的整体水平亟待提高。

  当前,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新一轮信息技术变革正在兴起,国内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日益深入发展,经济结构转型加快,为我国物流信息化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动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拓宽思路、务求实效,因地制宜地推进物流信息化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物流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为切入点,以物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物流信息化标准体系和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为支撑,以提高全社会的物流效率和效益为宗旨,发挥军民结合互促共建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物流信息化普及与深化,促进现代物流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营造环境,市场配置资源。发挥政府在物流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应用、标准制定、规划投入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形成物流信息化的持续发展能力。

  ——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协同联动。统筹物流信息化协调发展,合理布局重大项目。强化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物流信息化协同工作机制。

  ——立足需求导向,注重应用实效。从需求出发,选准物流信息化工作的切入点,突出应用,急用先行,注重可操作性和实效性,避免盲目建设和铺张浪费。

  ——坚持以点带面,保证持续发展。面向物流信息化发展的全局,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远近结合,开展试点示范,树立典型标杆,加快普及推广。总结经验教训,探索有效的推进模式,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保障全面可持续发展。

  ——保障信息安全,提高开放效率。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保障安全、开放信息与保守秘密、开发利用与规范管理的关系,综合运用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创建安全高效的物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环境。

  三、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末期,初步建立起与国家现代物流体系相适应和协调发展的物流信息化体系,为信息化带动物流发展奠定基础。推进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主要通过试点示范引导,初步探索建设物流信息化体系的有效途径;第二阶段在总结和推广前期经验的基础上,促进先进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广泛应用,使物流信息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开发利用,物流运作和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物流信息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电子政务系统中的物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得到显著提高,铁路、公路、水运、邮政、航空、海关、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烟草、安全监管、工商、税务、公安、商务等政府部门的物流信息服务和监管能力全面加强。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和邮政等重点物流行业的电子单证得到广泛应用,基本实现物流信息协同,促进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动。

  ——物流企业和企业物流的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大幅度提升,物流全程可视化服务能力明显提高,社会化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物流设施、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水平大幅度提高,物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

  ——物流信息化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关键的基础性标准、重点行业应用标准和服务规范的制定和宣贯成效显著。

  ——涌现一批成功运营的物流信息平台,初步形成覆盖全国的物流信息联动网络;专业化物流信息服务业实现规模化发展。

  ——物流信息化军民互促共建成效显著,在应急物流等领域形成较为成熟的军民合作模式和典型示范。

  ——信息技术在物流活动中的创新应用水平和支撑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物流信息化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安全体系基本健全。

  四、主要任务

  (一)提高全社会物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推动相关政府部门、重点物流行业、企业、军队等不断提高物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运用行政机制、市场机制和公益机制,促进物流信息的科学采集、有效利用、深度开发、有序交换和安全管理。全面推进物流信息采集的标准化、电子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全面推进各主体加强物流信息资源的集成应用。推进相关联主体的物流信息资源开放互联,以价值链为依托,以标准为支撑,处理好安全与协同的关系,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物流信息的互通交换,贯通信息链条,促进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联动和协同,提高物流的效率效益和服务水平。

  (二)提高政府部门物流服务和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推进铁路、公路、水运、邮政、航空、海关、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烟草、安全监管、工商、税务、公安、商务等部门电子政务系统中物流相关服务与监管职能的建设和完善。推动道路运输危险品监管平台和邮政业监管信息平台等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提高政府部门的物流服务和监管能力。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物流的跨部门联动与监管信息化建设试点,有效实施流向跟踪、状态监控和来源追溯,规范危险品安全管理,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物流的联合监管能力。

  ——加快建设和完善全国统一的公路、航道、港口、营运车辆及船舶动态信息、运输业户、营业性驾驶员、船员、身份信息和危险化学品等基础数据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信息资源的社会开放服务,提高社会化、市场化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诚信体系建设,为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决策支持和信息服务。

  ——促进系统间必要的互联互通。进一步完善电子口岸等跨部门物流监管和服务平台的建设,着力实现跨境、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跨企业的数据交换,提高协同服务和监管水平。

  ——提高政府部门应急信息处理和资源调度能力,促进重点生产、运输和流通行业与政府应急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应急物流保障能力。

  (三)提高物流行业和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水平

  ——加快推动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邮政货运、管道运输等多种运输方式及仓储等企业物流信息系统、行业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提升运输、仓储等基础设施及港口、机场、货运站场等交通枢纽的信息化水平,支撑物流基础设施的高效运行。

  ——推进跨行业物流信息的互联互通,支持跨行业综合物流信息平台发展,着力促进多式联运和国际物流发展。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可视化和智能化管理,促进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连接,提高物品流动的定位、跟踪、过程控制等管理和服务水平。

  ——重点支持有实际需求、具备可持续发展前景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全国各物流区域、节点城市、交通枢纽、物流园区和经济园区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促进物流信息的跨区域开放、交换和有效利用。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化物流管理和信息服务平台发展。

  ——充分发挥核心物流企业对行业资源的整合能力,打通物流信息链,推进全程透明可视化管理,提高专业化物流服务水平。提升物品拣选、传送、识别和储存设备的自动化水平,提高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托盘等集装单元化器具的智能化管理水平,优化供应链全程管理方式,缩短物流响应时间,提高物品可得率和资金周转率,降低平均库存水平和物流总成本,提高客户满意率和供应链的整体竞争能力。

  (四)提高企业物流信息化和供应链管理水平

  ——在原材料、装备、消费品和电子等重点行业,选择若干有影响力的主制造商,利用信息化提升企业物流的作业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物流的及时响应能力,促进精益生产和服务,并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联动,提升供应链物流信息化发展水平,增强整个供应链的管理和运作能力。

  ——推动制造、商贸企业与物流企业信息互通、联动发展,增强企业专业化能力,提高物流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生产、流通和物流企业的及时响应能力,提高产业链运作效率。

  ——推进煤炭、钢铁、粮食等行业电子商务与物流信息化集成健康发展,重点依托工农业商品集散市场,促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开展网络零售与物流配送一体化服务建设试点,提高网络零售配送效率,改善消费者体验。

  ——推进自动识别、可视化等各类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提升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采购供应、分销配送、售后服务、再制造直至报废回收的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水平。提升农产品、食品、药品等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的重点领域物流信息化水平,提高冷链物流信息管理和质量保证水平。

  (五)加快物流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加快研究和制定物流信息技术、编码、安全、管理和服务标准。研究推广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物流单元编码、托盘编码等物流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物流数据元、物流单证等物流信息基础标准,条码和射频识别(RFID)等物流信息采集标准,信息系统接口、信息交换规范等物流信息交换标准,物流业务流程等物流信息管理标准。

  ——研究推广条码、射频识别等技术在仓储、配送、集装箱和冷链等业务中的应用标准。推进汽车及零部件、食品、药品、纺织品、农资和农产品等重点行业物流信息化应用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促进数据层、应用层和交换层等物流信息化标准的衔接,推动物流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

  ——支持行业协会、重点龙头企业、物流信息服务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参与物流信息标准的制定和宣贯工作。

  (六)加快物流信息化军民结合体系建设

  结合军事物流和民用物流的优势与特点,探索物流信息化军民共建互促机制。借鉴军事物流物品统一编码的成熟经验,促进整体物品编目体系建设和实施工作。提高物流信息共享水平,合理配置物流资源,探索军民结合的物流发展模式。推动联动机制建立,发挥军事物流的快速响应优势,提升社会应急物流的运行效率。通过共建互补,在物流信息采集、处理和利用以及物流监管领域有效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

  (七)推进物流相关信息服务业和信息技术创新与发展

  ——以应用带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通过政策和资金支持,带动信息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电信运营企业、软硬件厂商和系统集成企业积极参与物流信息化建设。重点支持一批物流信息服务企业创业、创新和做大做强。支持以信息化带动供应链金融等服务创新。

  ——积极推进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重点支持电子标识、自动识别、信息交换、智能交通、物流经营管理、移动信息服务、可视化服务和位置服务等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支持重点企业开展第三代移动通信(3G)、3S(GNSS、GIS、RS)、机器到机器(M2M)、RFID等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创新与应用。大力支持TD-SCDMA等移动通信技术和北斗导航等全球导航技术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支持利用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云计算等技术,开展物流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试点,提高物流信息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水平。在装备制造、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烟草等具有高附加值或需重点监管的行业,开展物联网应用试点。支持智能交通系统(ITS)、物流基地综合管理系统、智能集装箱管理系统、物流信息管理系统(LMS)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开发和应用。

  ——加强信息安全技术创新和应用,研究和实施物流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物流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在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托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机制,加强物流信息化推进工作的部门协同,研究协调物流信息化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和政策,落实和强化政府部门对物流信息化发展的宏观指导。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相关部门在政策规划制定、重大项目审理、标准规范制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地要相应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相关信息企业、中介组织、高等院校和专家队伍等在推进物流信息化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

  在贯彻落实现有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物流信息化发展的有关政策。着力研究影响物流信息化发展的税收、收费、投融资、信用和监管等方面的政策问题。加强对物流信息化法律法规的研究,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为物流信息化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加强对物流信息化的投入,重点支持物流信息化应用试点示范、物流公共信息服务、标准规范制定与应用、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重大装备研制、重大政策研究、基础理论研究等工作,支持政务系统中物流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化建设。倡导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注重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以市场主导方式开展物流信息化建设工作,探索有利于物流信息化发展的长效投融资机制。

  (四)加强物流信息化水平评价工作

  依托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加强研究物流信息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科学有效的持续性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物流信息化评价机制,由点到面逐步扩大评价数据采集范围,逐步形成政府指导、企业自我评价和社会中介评价相结合的互动机制,增强物流信息化发展的内在动力,提升物流信息化发展水平。研究探索物流信息化发展指数。研究编制物流信息化发展年度报告。

  (五)加强国际合作

  鼓励企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物流信息化先进经验和管理办法,通过物流信息化提升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及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物流信息化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强国际物流的公共信息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营造安全高效的国际物流发展环境。跟踪研究国际物流信息化发展动态,促进我国物流信息化整体水平的提高。

  (六)加大宣传与人才培养力度

  加大物流信息化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物流信息化的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加强物流信息化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发展多层次教育体系和继续教育体系,加强与国外物流信息化教育与培训机构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培养既懂物流业务、又懂信息化的融合型人才。落实和完善人才使用、交流、奖励等政策,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创造良好的人才队伍建设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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