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57:14  浏览:8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海府办〔2009〕191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9〕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七月七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9〕96号 二○○九年六月一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就业压力明显加大。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一)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认真组织“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等项目(以下简称专门项目)的实施。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对参加专门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并参加社会保险。鼓励高校毕业生在专门项目结束后留在原服务单位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的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各市、县及县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按照相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二)高校毕业生到五指山、白沙、琼中、乐东、保亭、陵水、昌江、东方等少数民族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执行同等学历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期满后按所明确的职务(岗位)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在市、县本级单位工作的,级别(薪级)工资高定1档(级);在乡镇工作的,级别(薪级)工资高定2档(级)。到其他市、县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执行同等学历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期满后按所明确的职务(岗位)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级别(薪级)工资高定1档(级)。按上述办法高定工资后,工作满5年的,原高定的级别或薪级工资予以保留。
(三)对中央部属和省属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后自愿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且在乡镇以下基层从事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达3年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按中央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分别由中央或省财政代为偿还。
(四)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满1年以上(含1年)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工作所在市、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招聘)考试,其笔试综合成绩可适当加分,具体加分标准在招考(招聘)公告中另行注明。参加专门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报考我省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我省成人本科。对已被我省高校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海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我省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我省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二、鼓励企业及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占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信贷支持和50%的贷款贴息,贷款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
(三)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四)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将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充分发挥省级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推进全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健康开展。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服务,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由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提供2年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理期间可确认、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提供全额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并且按时偿还第一次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可以享受二次担保贷款支持。
(五)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资源,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构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论证等“一条龙”服务。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一)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有利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公安部门对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职业介绍服务工作力度,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种社会力量推介高校毕业生就业,推介就业成功(用人单位与被推介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推介人可按规定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三)各用人单位必须认真执行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预报和公开制度,及时将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报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便及时向社会及广大高校毕业生公布。
(四)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市、县要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范围,享受关于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予以推荐就业。
(五)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要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添置和更新必要的网络设备,开展在线咨询、远程面试、网上招聘、网上就业指导,逐步建立统一的就业信息网络,实现高校、省、国家三级就业网联通,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将就业和创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就业创业教学研究机构。增强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努力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服务。推进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招聘活动安全,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五、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并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积极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从2009年起,我省用3年时间组织11000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期间要给予高校毕业生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不得低于当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见习单位承担60%,地方财政承担40%。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
(二)加强高校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推动高校普遍实行“订单式”培养,确保高校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的顶岗实习,加强高校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认真做好毕业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组织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需求和高校毕业生意愿,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予以积极配合。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给予不低于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就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六、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一)各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各高校要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给予重点关注、重点服务和重点推荐,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求职补贴等帮扶服务。
(二)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三)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四)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七、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相关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采取生动有效的教育形式,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理念,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年三月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现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
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认定。
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



2000年5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2号

为了深化石油石化行业体制改革,规范原油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及全国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炼油工业发展迅速,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不断深化,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是,小炼油厂过多过滥,盲目发展,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数量过多,管理混乱,偷税逃税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原油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为了保证石油石化行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为规范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必须对原油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进行清理整顿。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把清理整顿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这次清理整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做好清理整顿的组织工作,各级税务机关除按《通知》要求积极参加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外,要指定一位主要领导分管此项工作。要结合当地清理整顿的实际,制定出周密的实施方案,排出进度,抓紧落实。
三、摸清税源,抓好登记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要对小炼油厂和原油成品油生产、批发及零售企业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允许其从事生产和经营。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清理整顿工作准确掌握税源,对经清理整顿合格的企业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重新审核认定一般纳税人,做到不漏登,不漏管。同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如实申报纳税。对于清理整顿不合格的,税务机关要及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四、认真抓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对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安装税控装置。这是税务机关实施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各地税务机关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安装工作的统一部署,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安装工作。
五、搞好部门配合
按照《通知》要求,清理整顿工作是由经贸委牵头,计委、公安、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环保、技术监督、石油石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行动。因此,按照清理整顿的统一部署,搞好部门配合是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利保证。各地税务机关一定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主动与有关部门搞好协调配合。
对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总局。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