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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52:55  浏览:9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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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1983年10月19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议案。会议认为,由于封建主义遗毒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加上十年内乱对道德标准和社会风气的严重破坏,当前我省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保证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关系到四化建设和民族未来的大事,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宪法、刑法、婚姻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规定,’学习党和国家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政策,批判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树立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的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
  二、对于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遗弃残害女婴、歧视虐待妇女的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对于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和惯犯,劫持、强奸、轮奸妇女和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必须依照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从重从快予以惩处。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要保证妇女在升学、就业、提升晋级、劳动报酬诸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充分照顾妇女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利益。
  四、社会各方面都要关心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敢于为妇女儿童伸张正义。
  五、各级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认真检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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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07〕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七年六月六日


朔州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市容卫生管理,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根 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我市 “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管理办法。各单位要全面、认真落实,共同创建环境文明城市。
第一条 凡在朔州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居民大院(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朔州市建设局是朔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城管监察大队、环卫处、居委会、爱卫会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 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交警、工商、卫生、社会治安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做好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落实工作。
  第三条 各责任单位均需履行“门前三包”的任务,并与朔州市城管监察大队签订“门前三 包”责任书。
  第四条 “门前三包”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及周围划定的地段包卫生、包硬化和美化、包市容秩序。
  (一)包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管理,清除废弃物、积雪、污水痰迹,并制止乱倒、乱扔、乱泼、乱吐的行为。
  (二)包硬化和美化:负责门前人行道路面、市政设施的完好,制止损坏道路、市政设施的行为。负责门前绿化、种植花草树木、保持树池、花池、绿地完好干净整洁、制止损坏树木、 花草、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负责门前建筑及墙壁、窗户、门面装饰灯的油刷、装饰、清洁,保持整洁美观。
  (三)包市容秩序:制止和纠正乱写、乱画、乱贴、乱搭、乱挂、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 点、乱立广告牌、乱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等影响市容和秩序行为。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条 “门前三包”地段范围:责任单位门前至人行道侧石(扫雪范围责任单位门前至道路中线),两侧起止点由责任单位和城管监察大队具体划定。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要接受城管监察大队和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要根据责任地段范围大小,单独或联合自行设置“门前三包”监督员,不自行设置 监督员的也可按月交费由街道办事处雇用专职监督员。
  第七条 “门前三包”监督员有权对责任地段违反第四条行为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集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公布执行后在城市道路两侧选址建设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与城管监察大队签订“门前三包”合同,实施“门前三包”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两级政府分别给予表彰 奖励。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或未达到责任目标的单位由城管监察大队和业务主管部 门监督检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奖励基金,市政府每年要拿出专项奖金与实施“门前三包 ”责任制的罚款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由朔州市城管监察大队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等


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计委(计经委)、人民银行分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7〕4号)要求,现对侵占、挪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称两项基金)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两项基金搞基本建设投资已经完工的项目,要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息;未完工的项目,要立即归还占用的两项基金,并按照同期居民存款利率收取利息;对于短期内确实不能收回本息的项目,应逐笔登记,并制定计划及时催收。以上情况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
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
上述不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并经批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再就业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借出两项基金或用两项基金参与房地产投资、委托放贷等直接或间接投资,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收回本息;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
息。收回本金时,在借出或购买时已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按照收回金额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收回数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收回的利息等收入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
三、用两项基金购买的股票,要妥善保全,并制定计划在适当的时候按照市价收回资金并返还两项基金。用两项基金购买的企业债券,采用两种办法处理:一是购买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在债券到期时收回本息;二是购买未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理并退还占
用的两项基金。
四、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进行清理。除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外,一律取消在信用社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行业或企业内部银行及结算中心等非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对两项基金存入其他机构取得的利息要全部作为两项基金的利息收入,转作他用的,按私设
小金库处理。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办的各种经济实体(不包括按规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一律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脱钩,由财政、审计部门对其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清理。需要注销的经济实体,应从其财产中如数收回占用的两项基金,并按照现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清偿
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不需要注销的经济实体,应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占用的两项基金,但转让价值不得低于原值,转让取得的净收益应按投资者出资比例或合同规定进行分配。收回本金时,在借出时已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按照收回金额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收回数额
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收回的利润等收入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涉及到注册资本、股权转让等变更或举办的经济实体终止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确属实际工作需要的,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属于为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开展培训所必须的固定资产,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属于以经营为目的购置的宾馆、饭店、旅
游场所(包括以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名义购置的经营性场所)等固定资产要通过转让方式变现,取得的收入在购置时已经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取得收入金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
七、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他行政部门)以各种名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动用两项基金上缴的资金(不包括调剂金)或管理费,必须制定计划按照上缴数额全部归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的资金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
八、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未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手续的,应尽快到投资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分类入帐。
九、对于1994年11月22日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社字第59号)下发前,被侵占挪用的两项基金及管理费应如数追回;下发后发生的侵占挪用两项基金或管理费除如数追回外,有关部门应对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给予
一定的处分;1998年4月1日后,再有侵占、挪用两项基金行为的,除按上述两种方式处理外,还要根据被侵占、挪用的数额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以上各种违纪行为中凡涉及犯罪的,都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能以政纪或党纪处分替代司法处理。具体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
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十、在处置实物资产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以评估确认结果作为转让资产的参考依据。对于被侵占挪用的两项基金及管理费,确属不能追回的部分,或者固定资产评估变现取得的收入小于购置原值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十一、以前年度各种财务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作处理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一并处理。清理检查及处理情况,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一式三份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于1998年12
月底将清理检查及处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



19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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