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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29:10  浏览:8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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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天竺综保区)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竺综保区。
本办法所称的天竺综保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设立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航空港区,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 天竺综保区内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天竺综保区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筹协调天竺综保区规划建设和产业发展,统一管理天竺综保区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管委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商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天竺综保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天竺综保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天竺综保区区域建设规划。
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为区内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区内企业设立、登记和投资等活动所涉及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天竺综保区内集中办理。
第七条 管委会在天竺综保区内设立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场所,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管委会应当在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场所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全部流程、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
第八条 相关行政机关需要对天竺综保区进行执法检查的,由管委会统一组织协调。
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天竺综保区内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建立口岸联合办公机制,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通关服务。管委会组织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商务、口岸、交通运输、民航、首都机场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创新口岸监管制度,提高通关效率。
第十条 管委会设立联合查验中心,对需要查验的进出货物,由口岸监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联合查验。
第十一条 进出天竺综保区的人员和运输工具,应当凭专用证件在指定通道通行,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管委会负责协调海关等有关单位,落实必要的监管措施,保证进出天竺综保区的人员和运输工具正常、有序通行。
第十二条 天竺综保区内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符合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者北京市常住户口的,管委会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及时受理企业的投诉,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移送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和管委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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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金融保险体制改革,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实行银行与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加大对保险业统一监管的力度,围绕保险业风险防范与控制,在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体系。
组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坚持职能统一、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高效的原则,即保险监管机构职能要高度统一,尽可能少设置内部机构,从严择优配备工作人员,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二、性质和任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主要任务是: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
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筹备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根据保险业发展状况可设立少量的保险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领导。



1998年11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3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道路客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时有发生,今年上半年,全国道路客运行业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100起,共造成728人死亡,1137人受伤。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运输事故24起,共造成441人死亡,388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26.3%、52.1%、26.4%,尤其是进入5月份以来,重特大恶性事故接连发生,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月12日14时45分左右,浙江省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车号为浙A74502金龙快客(核载34人、实载33人),由浙江省杭州市驶往江苏省昆山市,行至嘉兴市乍嘉苏高速公路34公里+906米桐乡出口处,翻入桥下,造成23人死亡,10人受伤。

5月24日9时30分,江西省抚州市汽运公司502车队一辆车号为赣F01290中巴车(核载17人、实载19人),从3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20国道713公里+640米处时,由于违章超车,与相向驶来的东乡县一辆无牌东风翻斗车相撞,造成11人死亡,7人受伤。

5月24日13时15分,四川省达州万源市出租汽车公司一辆车号为川S26314旅行客车(核载19人、实载30人),在从黄钟镇开往万源市途中,行至黄柏公路8公里+900米处,由于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辆翻下100米深的悬崖,造成23人死亡,6人受伤。

6月13日,辽宁省丹东东运集团所属宽甸客运公司一辆车号为辽F71803的中型客车,由承租人包车去沈阳,当晚载客32人返回宽甸,23时20分行至铁长线258公里+900米处时,由于超速行驶,驾驶员在转弯时处置不当,车辆翻入河道内,造成17人死亡,15人受伤。

6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一辆车号为赣C07243的普通客车(核载19人),7时40分由宜春发往萍乡宜风,至宜风后,私自包车组客至新余市分宜县昌山庙,12时45分左右在昌山庙载客27人返回宜春途中与一辆车交会时,侧翻入路旁河中,造成21人死亡,8人受伤。

6月26日9时,广西省都安县一辆车号为桂M80507大客车(核载39人,实载56人),从都安板岭开往河池宜州市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导致方向失灵,翻下刁江,造成21死亡,14人受伤。

上述恶性事故的发生,暴露了道路运输行业仍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为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坚决遏制当前道路客运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切实维护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秩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今年上半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责任方进行严肃处理。一是对事故相关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责任分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要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处理,并追究有关企业领导人的责任;二是对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发证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经办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干部,要严肃处理;对产生严重后果的驾驶员,要取消其从业资格;三是对车辆技术管理进行责任倒查,对不按规定及时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的道路运输企业,以及对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检测站,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四是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对凡因客运站把关不严而造成客运车辆超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禁客运车辆超速行驶

各地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监督,严格落实客运车辆限速规定,禁止驾驶员超速行驶。客运车辆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超速行驶的危害性,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限速规定,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主动性。

三、加强对客运驾驶员和车辆的动态监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引导运输企业采用汽车行驶记录仪、GPS等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要加强对驾驶员行为的监督,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和擅自包车经营、变更线路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升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四、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总结工作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上半年的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政策及制度的落实情况、责任倒查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对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认真总结,提出下一步的安全管理目标和整改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于8月10日前报部公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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