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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27:41  浏览:8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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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1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八日



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方案



为规范行政执法执收部门涉企收费行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涉企收费的公平、公开、便利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执行力为抓手,规范职能部门收费行为,对规模以上企业实行“一费制”,在相关收费项目征收主体不变、性质不变、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将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审核,一次性收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



此次涉企“一费制”改革原则上将所有市级涉企收费执收单位纳入改革管理范围。省属驻许执收单位参照市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管理,其收费工作与市级同步进行。坚持缴费程序更加简便,缴费地点更加集中,缴费次数进一步减少,收费标准进一步降低的原则,推进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



三、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成立机构(8月20日—9月10日)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推进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市政府成立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领导组,设立“一费制”工作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二)动员宣传,营造氛围(9月11日—9月30日)



9月下旬召开全市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改革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调动执收单位和企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三)确定试点企业(10月1日—10月31日)



在市直纳税前100强企业中,选取20—30家企业作为涉企收费“一费制”试点单位。由企业自愿向“一费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确定为试点单位,建立档案,颁发牌匾和证书。



(四)确定收费额度(11月1日—11月30日)



1.定费原则。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一费制”工作办公室牵头,按照《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统一审核,减轻企业负担。



2.定费方法。由市“一费制”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有关执收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人员与企业负责人面对面协商,确定每年应征规费标准,签订《定费协议书》,按照《定费协议书》确定的缴费额,填写《缴费明白卡》。



3.规费管理和使用。今年12月1日,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开始试运行,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缴入财政部门指定银行非税收入专户,并及时缴入国库,实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4.定费时限。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成立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纪委书记和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一费制”办公室),负责“一费制”企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资金缴纳的审核监督工作。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和困难上,共同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加大涉企收费监督力度。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各执收部门及其服务窗口有关涉企收费的协调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定期与企业联系,加强沟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执收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后,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再收取“一费制”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监察部门要对“一费制”实施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对“一费制”企业的执收行为,发现部门有乱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附件: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附件



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收费行为,实现涉企收费的公平、公开、自愿、便利,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和来我市投资并经认定的“一费制”企业。



第三条涉企收费“一费制”是在相关收费项目征收的主体不变、性质不变、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将企业按规定应该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审核,一次性收取的办法。凡以往确定由税务等部门代征的收费项目,仍由原征收部门代征。



第四条“一费制”企业的条件



凡在我市投资和已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涉企“一费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确认为涉企“一费制”企业并建立档案,给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五条涉企“一费制”收费定额的审核原则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的审核原则



1.依据国家规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2.核定标准为不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的下限;



3.实际收费没有达到国家收费标准下限的,比照前两年职能部门到该企业的实际收费的平均额为收费基础,待时机成熟后,逐步达到国家收费标准下限;



4.有缴费项目而往年未征收的暂不列入缴费内容,不予核定;



5.对国家和省新增加征收或减少、取消的项目及时予以审核,明确并及时予以增加、减少或取消相应项目;



6.从量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暂不列入“一费制”核定范围。



(二)企业缴费定额原则上每两年审核一次。凡符合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按优惠政策审核。



第六条编制“一费制”收费目录。执收部门对将在我市注册投资并符合“一费制”条件的企业和已在我市注册投资的“一费制”企业的新上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应提供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一费制”办公室统一审核,“一费制”办公室核定后统一编制《许昌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在“一费制”办公室监督下,执收部门和相关企业依据《许昌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次性统一收缴相关费用。



第七条确定“一费制”收费定额。执收部门到已进入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费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逐企业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数额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文件和前两年对该企业的收费收据报送“一费制”办公室。“一费制”办公室将执收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数额向企业反馈核实,征求意见后根据缴费定额的审核原则,审核各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收费总额,给企业签发《行政事业性缴费明白卡》。“一费制”企业在每季度的最后10天,通过指定的代收银行将费用一次性上缴财政,执收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及时完善手续。



第八条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对按时交纳规费的“一费制”企业,任何职能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再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对违反本办法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一)执收部门擅自收取费用的;



(二)执收部门不履行服务义务或不兑现服务承诺的;



(三)执收部门未按程序申报,行政审批前擅自以行政手段通过中介组织、协会、学会等,实行强制服务或变相收费的;



(四)执收部门违反“一费制”暂行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一费制”办公室对“一费制”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凡不能及时、足额缴纳费用的,将不再纳入“一费制”管理,由执收部门依法追缴。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一费制”收费办法。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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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停电公告”的法律认识

王重阳


由于经济快速增长、水力发电骤减、煤电价格之争、气候变化反常等诸多因素,缺电的局面在全国迅速蔓延开来。全国而言,以华东为最,华东地区,浙江又首当其冲。缺电已成定局,停电在所难免,因此,如何做好与限电、停电有关的应对措施,走出“停电甫歇、纠纷沓来”的怪圈,是供电企业应当统筹考虑的重大问题。当然,应对措施包括生产技术、电力建设、运行调度、停电公告等多个方面,我仅从法律角度谈几点对停电公告问题的认识。

认识之一:停电公告应当及时发布,切忌公告滞后事实

缺电局面是由于气温变化异常、网供电量不足等多种因素促成的,这决定了停电时间不大可能像天气预报那样准确可期,往往容易造成拉闸限电时停电公告尚未刊发,造成停电公告滞后于停电事实的尴尬局面。根据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电力企业在计划检修、临时检修、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需要提前发布公告。如果部分用户确因供电企业在停电公告问题上存在疏漏,没有做好预防措施而遭受损害的,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等向供电企业提出索赔请求。显然,供电企业“先斩后奏”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存在过错的,应对供用电合同中的用电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供电企业在季节性用电高峰来临之前,应做好负荷预测工作,未雨绸缪,及早发布公告。当然公告的措辞可采用“可能”等模糊加限制条件的用语进行,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认识之二:停电公告中的停电、限电时间应当明确

供电人将在什么时间采取停电措施,以备广大用电人做好生产、生活准备,应在停电公告中明确反映出来。停电时间包括每周的哪些天以及每天的哪几点。可以说,没有交代清楚停电时间的停电公告是起不到正常公告作用的。每天的停电时间点比较容易公告清楚,从几点到几点明确即可。每周的连续停电、限电的预告其实也不复杂,但现实中容易出现错漏的情况。比如某条线路本周需要执行“停二开五”的轮休计划,停电公告的发布的轮休时间应为“线修日及线修日的次日”,有些时候可能只公布“线修日”,而对“线修日次日”的轮休安排语焉不详。

认识之三:停电公告内容应当浅显易懂

大家知道,供用电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原理,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向相对方做出说明或者解释,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在产生歧义时将采纳对格式合同提供方不利的解释。供用电合同的格式属性决定了作为合同延伸部分——停电公告的内容应当浅显易懂,尽量少使用由专业、技术词汇等组成的不易让人明白的条款。譬如,“2004年8月25日8:30—16:30停××线××分线”的表达方式就亟待改进,因为“××线××分线”是相对专业的技术用语,一般公众难以理解该分线相对确切的供电范围。这样,就可能会对公告中的停电范围理解错误,起不到应有的公告作用。因此,在停电的地域范围上要尽可能使用浅显、明了、易懂的语词,事先相对确切地圈定停电、限电区域范围,使停电公告名副其实。当然,不同用电性质的客户可根据法律规定及轻重缓急区别对待。

认识之四:停电公告名称应当标准规范

在停电公告名称问题上,各地称谓不一,有叫“停电通知”的,也有叫“停电公告”,还有“有序用电表”、“限电序位表”的,等等。究竟采用那个名称,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似乎各有千秋。但我认为,停电公告的名称应当和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或者供用电合同中的约定照应起来。供用电合同约定了特定的名称的,则应采用合同中约定的名称,如果供用电合同中对此问题没有特别约定,则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8条:“除《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 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 恢复供电”的规定,区别不同的停电事由,分别称为“停电公告”、“停电通知”和“限电序位表”、“限电序位通告”、“限电序位公告”或者“限电序位方案”为好。尤其是对于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的情况,无论叫什么名称,最好在限定语里加上“限电序位”,以免个别用户因看不到“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情况下的“停电公告”,而和我们“叫真”,甚至对簿公堂,来个公益诉讼什么的。这样的名称,从法律依据上比较容易说得通。当然,这是从供电人和用电人同处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上来说的。如果公告的性质属于行政通告类,则名称可以“入乡随俗”,不一而足。当然,公告的最低要求是用电人应能从中获取供电企业可能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的基本信息。

认识之五:停电公告的署名主体应适当合法

从法律上讲,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分是相当明确的,前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者则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有些停电公告存在主体混淆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对公告的法律性质未做细致的辨析,认识不够到位。如果“停电公告”为行政通告类,主体则应为行政机关,即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地方经济主管部门,如经委、经贸委、经济发展局或未进行电力体制改革的电业局、供电局、电力局等。如果公告为“限电序位表”或者“限电序位方案”,则为民事告知书,主体为供电企业,即供用电合同中的供电人,如供电企业、电力公司等。一般来说,将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捆在一起发布公告、通知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认识之六:停电公告的发布媒体应当具有公众基础

停电公告发布的目的就是要让用电人了解到供电人想要传达的停电、限电信息,这样就必须借助一定的载体向社会发布,如网络、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信函、短信等。出于公告成本、信息时效及信息覆盖率等多种因素考虑,一般会采用报纸、短信等几种方式。在采用报纸作为发布媒体时,还应注意报纸的发行量、覆盖面、读者群等因素,避免“出工不出力”的消极后果。

认识之七:停电公告中限电序位的确定要考虑公众的知情权

供电企业是社会公用型企业,利害关系涉及千家万户。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民众法治意识的日渐觉醒,限电序位的确定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制定过程如何向媒体公布以满足公众知情权等,是供电企业在制定限电序位表的过程中需要预先考虑的问题,也是供电企业公共关系的重要内容。
专家指出,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和滞后的电力供应不足之间的矛盾,是导致近年来电力饥荒的根本原因,与以往季节性、时段性的电力短缺不同,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已经进入“硬缺电”,即全年性的电力供应不足。因此,停电公告是缺电局面下化解矛盾、共渡难关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其中蕴涵的法律问题着实不少,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河南检验检疫局化工矿产品实验室等9个实验室为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注册实验室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河南检验检疫局化工矿产品实验室等9个实验室为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注册实验室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9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家局注册实验室(华北、西南)大区考核领导小组:
经国家局注册实验室(华北、西南)大区考核领导小组推荐,并经审核确认,现批准河南检验检疫局化工矿产品实验室等9个实验室为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注册实验室(见附件)。

附件:注册实验室名单

---------------------------------------------------------
|序号| 实验室名称 | 注册范围 |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 备 注 |
|--|---------|-------------------|-----|---------|------|
|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 | |1999年12月至| |
|1 | |化工、矿产品 |Z3035C148 | |CCIBLAC认可 |
| |局化工矿产品实验室| | |2003年12月 | |
|--|---------|-------------------|-----|---------|------|
|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 | |1999年12月至| |
|2 | |纺织原料、生丝、纱线、织品 |Z3036K149 | |CCIBLAC认可 |
| |局纺织实验室 | | |2003年12月 | |
|--|---------|-------------------|-----|---------|------|
| |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 | |1999年9月至 | |
|3 | |煤炭 |Z3037C150 | |CCIBLAC认可 |
| |局化矿实验室 | | |2003年9月 | |
|--|---------|-------------------|-----|---------|------|
|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 | |2000年1月至 | |
|4 | |纱线、坯布、印染布的理化检测 |Z3038K151 | |CCIBLAC认可 |
| |局纺织实验室 | | |2004年1月 | |
|--|---------|-------------------|-----|---------|------|
| |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 | |2000年5月至 | |
|5 | |进出口食品、农畜产品的检验 |Z3039M152 | |CCIBLAC认可 |

| |局食品实验室 | | |2004年5月 | |
|--|---------|-------------------|-----|---------|------|
| |济宁出入境检验检疫| | |2000年6月至 | |
|6 | |羽毛、羽绒及制品 |Z3040K153 | |CCIBLAC认可 |
| |局羽绒实验室 | | |2004年6月 | |
|--|---------|-------------------|-----|---------|------|
| | |粮谷、豆类、中药材、油籽类、烟叶、茶 | | | |
|7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叶、饲料、桐油、有机肥、香料类、酒类、|Z6002M154 |2001年6月至 | |
| |局农畜食品实验室 |饮料类、肉类、罐头食品、化妆品的感官、| |2005年6月 | |
| | |理化指标和安全卫生测试工作 | | | |
|--|---------|-------------------|-----|---------|------|
|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 | |2001年6月至 | |
|8 |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出口普通货物包装 |Z6003N155 | | |
| |局包装检测中心 | | |2005年6月 | |
|--|---------|-------------------|-----|---------|------|
| |南充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感观、品质、 | |2001年6月至 | |
|9 | | |Z6004B156 | | |
| |实验室 |理化、微生物及兽医卫生检疫 | |2005年6月 | |
---------------------------------------------------------


200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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