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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22:17  浏览:84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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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10〕3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39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预算反映整个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预算信息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的具体体现。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社会各界对预算信息公开的期望和呼声也越来越高。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积极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已向社会主动公开预算信息的地区和部门,要继续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还没有向社会主动公开预算信息的地区和部门,要认真按照《条例》要求,抓紧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在此基础上,还应按照下列要求,进一步大力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预算公开主体。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
  (二)主动公开预算、决算。
  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以下简称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决算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的预算、决算,一要完整,原则上应包括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等。二要真实,预算、决算要真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要将本地区从上级获得的转移性收入按规定列入本级预算、决算,同时在本级预算、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三要细化,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的收支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收入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基本编列到款级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按照具体的基金收支项目编列。
  (三)积极推动部门预算公开。
  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主动公开。中央部门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原则上应将报送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中的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5、附件6),作为部门预算公开的最基本格式和内容先行公开。
  (四)各级人大对于预算、决算报表以及部门预算报表的格式和内容有其他要求的,或要求另行报送其他报表的,按人大要求报送。
  (五)大力推进重大民生支出公开。
  按照十七大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对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等,要积极主动公开。
  除上述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预算公开的实际情况,按照《条例》要求公开其他预算信息,积极主动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认真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预算信息的,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一)依法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接受申请人申请的预算信息公开事项,核实申请的相关信息,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同时,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二)认真研究依申请公开内容。
  要对申请内容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预算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三)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
  要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有关问题,改进依申请公开服务。在办理过程中,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对于按照《条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及时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办理延期答复手续。不能公开的,应明确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的申请。
  四、切实做好预算信息公开相关基础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深化预算改革,完善制度机制,共同推进预算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高度重视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掌握《条例》和文件的实质和精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打牢思想基础。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配合。
  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人大、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反馈。要完善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三)深化预算改革,夯实公开基础。
  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结转和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为预算信息公开提供技术保障。
  (四)健全披露制度,强化公开责任。
  建立健全预算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档案馆等途径,拓宽公开渠道。强化预算信息公开责任制度,制订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落实责任,加强考核,确保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略)
     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略)
     3.地方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略)
     4.地方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略)
     5.中央部门收支预算总表(略)
     6.中央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略)
                         财 政 部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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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六批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关于公布第六批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核,认定《中国天然药物》等7份刊物为可以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

序号
刊物中文名称
CN号
登记地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1
中国天然药物
32-1708/R
南京市
3200004980461

2
口腔医学
32-1225/R
南京市
3200004010623

3
贵州医药
52-1062/R
贵阳市
筑临广字091号

4
岭南现代临床外科
44-1510/R
广州市
4400004000969

5
内蒙古中医药
15-1101/D
呼和浩特市
1500004000093

6
疑难病杂志
13-1316/R
石家庄市
1301024D00069

7
皮肤病与性病
53-1104/R
昆明市
5301005000017



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滥伐林木罪之续研!

龙君钱


  在拙文(资料3)中,笔者认为龙胜林农洪大妈涉嫌滥伐林木一案之犯罪要件不齐全,因而无罪。经《东方法眼》率先发表后,我们也收获不少参考性观点,借此感谢这些有远见的网编。

  有观点认为,对这种环境犯罪应适用严格责任(即无过失责任)。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理论界尚有呼声,但笔者却从未见有过先例。何谓严格责任,即“一切单位或个人,只要对环境造成了破坏,导致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不论其主观上出于故意过失,都要担刑责”(概念可详见周珂教授之著作)

  我们广西的某公司违法排污,使“水质发生了变化”等情况,“主观恶意极大,应从重处罚”,后来我区环保局也就在今年7月29日对其开出了62余万元的高额“罚款”(详见:南国早报的《广西开出环境违法最高罚单》)。而本案中,58岁的文盲农妇洪大妈,为了生存、为了自己及瘫痪卧床十余年丈夫摆脱病魔的纠缠,不得已而伐林19.9立方米。却受到有罪6个月缓1年的“重刑”和1000元的“罚金”。 罚款罚金,孰重孰轻?我们是否应当反思?这壹仟元的罚金无异于让这个原已很不幸的家庭逼向死亡的绝境,也不禁给人一种逼良为娼的感觉。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这不是立法者所希望看到的。

  我国自古以来就提倡“慎刑”,现代也有“谦仰性”刑法思想,甚至这两年还有“去罪化”思潮。如最高检在07年8月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其中就规定了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老年犯罪嫌疑人,可作不起诉处理。(当然本案洪某无任何恶性,详见资料3)这难道不正是去罪化浪潮在中国司法过程中的表现吗?

  若用环境犯罪的严格责任来追究本案洪大妈的刑责。我们认为这些司法者是极不道德的,不但受到众人的谴责,还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因为我国《刑法》根本就没有关于“严格责任”的相关规定。因而在本案适用严格责任是非法的、是不成立的。

  综言,本案文盲林农洪大妈是无罪的。除了笔者在资料3所言其对爱情的忠贞,对家庭的关爱。还有就是她对生活的热爱(想到我同窗蒙泽军先生七月份在《桂林晚报》发表的《病魔缠身农妇夜卧车底自杀》,当然这些人是不能和洪大妈所能比的。)洪大妈无不感动着我们每一位龙胜人,她也是我们心目中高大的农村母亲形象。

  洪大妈,我们祝福你,未来一定很美好!(完)冬至凌晨,龙于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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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龙君钱:《广西龙胜:贫困林农砍伐责任山林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0912/20091213084317.htm 《东方法眼》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0912/200912221340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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