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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18:21  浏览:9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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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指导和规范全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请各地注意总结实施中的经验,遇到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反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应急中心公共健康危害事件应对办公室联系电话: 010-58900508 传真:010-58900567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doc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9日印发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1〕86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直接关系到事故因素的及早发现和控制,是责任认定的重要证据之一,是一项程序规范性和科学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提高全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技术水平,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及部分基层单位的专家编制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作为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参考性技术文件,主要用于相关人员工作培训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参考使用。由于篇幅所限,《指南》的内容尚不能涵盖实际工作中所有问题,工作中遇到的具体专业问题应借助其他专业书籍,不断扩充知识面,提高调查能力。
由于首次制定,难免存在不妥之处。卫生部已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各地使用中反馈的意见建议,适时进行补充完善,并修订公布。各地调查机构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可及时反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目 录

1导言 - 5 -
2调查准备 - 5 -
2.1机构及人员 - 5 -
2.1.1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 5 -
2.1.2调查员 - 5 -
2.1.3专家组 - 6 -
2.2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 - 6 -
2.3联络沟通机制 - 6 -
2.4信息管理 - 7 -
3工作要求 - 7 -
3.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 7 -
3.1.1分级管辖 - 7 -
3.1.2调查启动 - 7 -
3.1.3多辖区联合调查 - 7 -
3.2依法有序、协调配合 - 8 -
3.3科学循证、效率优先 - 8 -
3.3.1边调查边分析 - 8 -
3.3.2边调查边控制 - 8 -
3.3.3边调查边报告 - 9 -
4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 9 -
4.1核实诊断 - 9 -
4.2制定病例定义 - 10 -
4.3开展病例搜索 - 10 -
4.4进行个案调查 - 11 -
4.4.1调查方法 - 11 -
4.4.2调查内容 - 11 -
4.4.3设计个案调查表 - 12 -
4.5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 - 12 -
4.5.1临床特征 - 12 -
4.5.2时间分布 - 13 -
4.5.3地区分布 - 13 -
4.5.4人群分布 - 15 -
4.5.5描述性流行病学结果分析 - 15 -
4.6分析性流行病学研究 - 15 -
4.6.1病例对照研究 - 16 -
4.6.2队列研究 - 16 -
5食品卫生学调查 - 17 -
5.1调查方法与内容 - 17 -
5.1.1访谈相关人员 - 17 -
5.1.2查阅相关记录 - 17 -
5.1.3现场勘查 - 17 -
5.1.4样本采集 - 18 -
5.2基于致病因子类别的重点调查 - 18 -
6采样和实验室检验 - 19 -
6.1采样原则 - 19 -
6.2样本的采集、保存和运送 - 19 -
6.3确定检验项目和送检 - 19 -
6.4实验室检验 - 20 -
6.5致病因子检验结果的解释 - 20 -
7资料分析和调查结论 - 21 -
7.1做出调查结论的依据 - 21 -
7.2调查结论中因果推论应当考虑的因素 - 21 -
7.3撰写调查报告 - 22 -
7.4工作总结和评估 - 22 -
7.5案卷归档 - 23 -
8 附录 - 24 -
附录1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流程图 - 24 -
附录2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物资准备清单 - 25 -
附录3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参考表格 - 26 -
附表3-1 食品安全事故病例访谈提纲 - 26 -
附表3-2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病例临床信息一览表 - 28 -
附表3-3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病例食品暴露信息一览表 - 29 -
附表3-4 聚餐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个案调查表 - 30 -
附表3-5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个案调查表 - 32 -
附表3-6 社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个案调查表 - 35 -
附表3-7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采样记录表 - 39 -
附表3-8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整理表 - 40 -
附表3-9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提纲 - 44 -
附录4 食品安全事故标本和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要求 - 45 -
附录5 食品安全事故常见致病因子的临床表现、潜伏期及生物标本采集要求 - 48 -
附录6 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中流行曲线的应用 - 59 -
附录7 分析性流行病学研究的资料分析方法 - 63 -


1导言
为指导承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职责的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制定本指南。
调查机构在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开展相关技术工作应遵循本指南。涉及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事故调查的任务是通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工作,调查事故有关人群的健康损害情况、流行病学特征及其影响因素,调查事故有关的食品及致病因子、污染原因,做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建议,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确立的承担组织查处事故的部门,以下同)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发生原因提供科学依据。事故调查的基本工作流程参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流程图》(附录1)。
2调查准备
2.1机构及人员
2.1.1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调查机构应当设立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由调查机构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流行病学调查部门、实验室检验部门以及有关支持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调查机构应当设立事故调查协调办公室,承担与事故调查相关的信息管理、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以下简称调查员)组织管理以及协调相关支持部门等工作,建立并完善事故调查相关的工作机制。
2.1.2调查员
调查机构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配备调查员。配备调查员应考虑开展现场流行病学和食品卫生学调查、采样及卫生处理等工作的需要,可由调查机构内相关科室具有流行病学、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实验室检验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者担任。调查员应当认真学习掌握事故调查的相关知识,熟练掌握本指南的技术和方法。
2.1.3专家组
调查机构应当设立事故调查专家组,可以聘任调查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等相关技术人员作为事故调查技术支持专家,必要时也可以聘任国外相关领域专家。专家组人选应当尽量选聘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2.2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
(1)调查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和相关技术要求做好事故调查所需物资储备,由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可有效使用状态,并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故调查能力建设情况。
调查机构应提供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交通、通信、办公、会议等条件,保证满足日常和应急工作的需要。
(2)调查机构应当参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物资准备清单》(附录2)做好事故调查现场所需物资准备。消耗性物品应在完成一次调查后及时补充,无菌物品要保证在有效期内,确保随时可投入使用。
(3)各级调查机构应当具备对辖区常见事故致病因子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国家级调查机构应当具备检验、鉴定新出现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子的能力。
(4)调查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对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和指导,并定期开展工作演练。
2.3联络沟通机制
调查机构应当收集、汇总事故调查相关人员的联络信息,包括单位办公电话、传真电话、个人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信息,提供调查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使用,并及时更新。
事故调查相关人员一般包括以下人员:
(1)调查机构领导小组成员、调查员及相关支持部门负责人,事故调查专家组成员;
(2)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应急处置的联络人;
(3)上、下一级调查机构事故调查联络人;
(4)县区级调查机构应掌握本辖区乡镇、社区以上医疗机构的通讯联系方式。
调查机构领导小组成员、调查员及有关支持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2.4信息管理
调查机构、调查组和调查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自对外披露调查信息,应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对外发布调查工作有关信息。
3工作要求
3.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1.1分级管辖
各级调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规定承担事故调查任务。一般管辖分工为,县级调查机构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市级调查机构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省级调查机构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国家级调查机构负责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事故分级和管辖权限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3.1.2调查启动
调查机构接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的通知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选派一定数量的调查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启动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应当由3名以上调查员组成,并指定1名负责人。调查员与所调查的食品安全事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3多辖区联合调查
调查机构在事故调查中发现事故涉及范围跨辖区的,应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牵头机构开展多辖区调查。相关辖区调查机构应根据牵头调查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事故调查工作。调查机构发现以下情况,应提出多辖区联合调查的建议:
(1)可疑进食场所与发病场所不在同一辖区的。如旅行团在旅游景点就餐,返回居住地后发病;
(2)病例分布范围超出本辖区的。例如某次大型聚餐后发生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可能分布于不同辖区;
(3)其他需要联合调查的情况。
3.2依法有序、协调配合
调查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进行,与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同步进行、相互配合。
承担事故调查任务的调查机构现有技术与资源不能满足事故调查有关要求时,应当报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调查机构专家组成员应当为调查机构提出的有关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帮助。
上级调查机构也可根据下级调查机构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3.3科学循证、效率优先
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科学循证的原则,调查过程中重视收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验等相关信息和数据,各项调查结果应当考虑相互联系和佐证。
3.3.1边调查边分析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初步结果可为开展食品卫生学调查、采样和实验室检验提供重要线索。首赴现场人员应根据事故流行病学特点优先考虑采集标本和样品(以下简称样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卫生学调查、采样和实验室检验均应尽早开展。
调查组在调查中应当及时沟通分析工作进展情况,相互补充验证调查结果。调查员调查中发现新的线索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调查组负责人报告。调查组应每日汇总调查进展,向调查机构负责人报告,必要时随时报告。
3.3.2边调查边控制
调查过程中,发现高危人群、致病因子或重要的食品污染信息的,应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采取控制措施和卫生处理措施的建议。同时视控制措施效果情况,及时调整调查内容和调查重点。
3.3.3边调查边报告
调查组调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发现病人人数有变化或分类(指疑似、可能、确诊)有变化的;
(2)发现需要多辖区联合调查的;
(3)发现致病因子可能存在人-人传播、水体污染因素、职业接触、投毒、超出管辖范围等需要移交的情况的;
(4)有证据认为需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的;
(5)发现可疑食品或原料来自外辖区或流出本辖区的;
(6)调查工作遇到困难和阻挠,不能正常开展调查工作的;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阶段性调查结果的;
(8)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事项。
4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步骤一般包括核实诊断、制定病例定义、病例搜索、个案调查、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分析性流行病学研究等内容。具体调查步骤和顺序由调查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4.1核实诊断
调查组到达现场应核实发病情况、访谈患者、采集患者标本和食物样品等。
(1)核实发病情况。通过接诊医生了解患者主要临床特征、诊治情况,查阅患者在接诊医疗机构的病历记录和临床实验室检验报告,摘录和复制相关资料。
(2)开展病例访谈。根据事故情况制定访谈提纲、确定访谈人数并进行病例访谈。访谈对象首选首例、末例等特殊病例;访谈内容主要包括人口统计学信息、发病和就诊情况以及发病前的饮食史等。访谈提纲可参考《食品安全事故病例访谈提纲》(附表3-1)。
(3)采集样本。调查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采集病例生物标本、食品和加工场所环境样品以及食品从业人员的生物标本。样本采集、保存和运送方法可参考《食品安全事故标本和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要求》(附录4)和《食品安全事故常见致病因子的临床表现、潜伏期及生物标本采集要求》(附录5)。如未能采集到相关样本的,应做好记录,并在调查报告中说明相关原因。
4.2制定病例定义
病例定义应当简洁,具有可操作性,可随调查进展进行调整。病例定义可包括以下内容:
(1)时间:限定事故时间范围;
(2)地区:限定事故地区范围;
(3)人群:限定事故人群范围;
(4)症状和体征:通常采用多数病例具有的或事故相关病例特有的症状和体征。症状如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腹痛、腹泻、里急后重、抽搐等;体征如发热、紫绀、瞳孔缩小、病理反射等。
(5)临床辅助检查阳性结果:包括临床实验室检验、影像学检查、功能学检查等,如嗜酸性粒细胞增多、高铁血红蛋白增高等。
(6)特异性药物治疗有效:该药物仅对特定的致病因子效果明显。如用亚甲蓝治疗有效提示亚硝酸盐中毒,抗肉毒毒素治疗有效提示肉毒毒素中毒等。
(7)致病因子检验阳性结果:病例的生物标本或病例食用过的剩余食物样品检验致病因子有阳性结果。
病例定义可分为疑似病例、可能病例和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定义通常指有多数病例具有的非特异性症状和体征;可能病例定义通常指有特异性的症状和体征,或疑似病例的临床辅助检查结果阳性,或疑似病例采用特异性药物治疗有效;确诊病例定义通常指符合疑似病例或可能病例定义,且具有致病因子检验阳性结果。
在调查初期,可采用灵敏度高的疑似病例定义开展病例搜索,并将搜索到的所有病例(包括疑似、可能、确诊病例)进行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在进行分析性流行病学研究时,应采用特异性较高的可能病例和确诊病例定义,以分析发病与可疑暴露因素的关联性。
4.3开展病例搜索
调查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方法开展病例搜索,可参考以下方法搜索病例:
(1)对可疑餐次明确的事故,如因聚餐引起的食物中毒,可通过收集参加聚餐人员的名单来搜索全部病例;
(2)对发生在工厂、学校、托幼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的事故,可要求集体单位负责人或校医(厂医)等通过收集缺勤记录、晨检和校医(厂医)记录,收集可能发病的人员;
(3)事故涉及范围较小或病例居住地相对集中,或有死亡或重症病例发生时,可采用入户搜索的方式;
(4)事故涉及范围较大,或病例人数较多,应建议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机构查阅门诊就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检验报告登记等,搜索并报告符合病例定义者;
(5)事故涉及市场流通食品,且食品销售范围较广或流向不确定,或事故影响较大等,应通过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收集分析相关病例报告,或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设立咨询热线,通过督促类似患者就诊来搜索病例。
病例搜索时可采用一览表记录病例发病时间、临床表现等信息。一览表可参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病例临床信息一览表》(附表3-2)制定。
4.4进行个案调查
4.4.1调查方法
根据病例的文化水平及配合程度,并结合病例搜索的方法要求,可选择面访调查、电话调查或自填式问卷调查。个案调查可与病例搜索相结合,同时开展。个案调查应使用一览表或个案调查表,采用相同的调查方法进行。个案调查范围应结合事故调查需要和可利用调查资源等确定,避免因完成所有个案调查而延误后续调查的开展。
4.4.2调查内容
个案调查应收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1)人口统计学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2)发病和诊疗情况:开始发病的症状、体征及发生、持续时间,随后的症状、体征及持续时间,诊疗情况及疾病预后,已进行的实验室检验项目及结果等;
(3)饮食史:进食餐次、各餐次进食食品的品种及进食量、进食时间、进食地点,进食正常餐次之外的所有其他食品,如零食、饮料、水果、饮水等,特殊食品处理和烹调方式等;
(4)其他个人高危因素信息:外出史、与类似病例的接触史、动物接触史、基础疾病史及过敏史等。
4.4.3设计个案调查表
一览表设计可参考附表3-2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病例食品暴露信息一览表》(附表3-3)。个案调查表可参考以下不同事故特点设计:
(1)病例发病前仅有一个餐次的共同暴露,可参考《聚餐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个案调查表》(附表3-4)设计调查表。
(2)病例发病前有多个餐次的共同暴露,可参考《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个案调查表》(附表3-5)设计调查表。
(3)病例之间无明显的流行病学联系,如多个社区居民的腹泻暴发,可参考《社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个案调查表》(附表3-6)设计调查表。
4.5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
个案调查结束后,应根据一览表或个案调查表建立数据库,及时录入收集的信息资料,对录入的数据核对后,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
4.5.1临床特征
临床特征分析应统计病例中出现各种症状、体征等的人数和比例,并按比例的高低进行排序,举例见表1。根据临床分布特征,可参考附录5初步分析致病因子的可能范围。
表1 某起食品安全事故的临床特征分析
症状/体征 人数(n=125) 比例(%)
腹泻 103 82
腹痛 65 52
发热 51 41
头痛 48 38
头昏 29 23
呕吐 25 20
恶心 21 17
抽搐 4 3.2

4.5.2时间分布
时间分布可采用流行曲线等描述,流行曲线可直观的显示事故发展所处的阶段,并描述疾病的传播方式,推断可能的暴露时间,反映控制措施的效果。流行曲线的应用可参考《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中流行曲线的应用》(附录6)。直方图是流行曲线常用形式,绘制直方图的方法如下:
(1)以发病时间作为横轴(X轴)、发病人数作为纵轴(Y轴),采用直方图绘制;
(2)横轴的时间可选择天、小时或分钟,间隔要等距,一般选择小于1/4疾病平均潜伏期;如潜伏期未知,可试用多种时间间隔绘制,选择其中最适当的流行曲线;
(3)首例前、末例后需保留1-2个疾病的平均潜伏期。如调查时发病尚未停止,末例后不保留时间空白;
(4)在流行曲线上标注某些特殊事件或环境因素,如启动调查、采取控制措施等。举例见图1。


图1 某起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曲线
4.5.3地区分布
通过绘制标点地图或面积地图描述事故发病的地区分布。
(1)标点地图可清晰显示病例的聚集性以及相关因素对疾病分布的影响,适用于病例数较少的事故。将病例(或病例所在家庭、班级、学校)的位置,用点或序号等符号标注在手绘草图、平面地图或电子地图上,并分析病例分布的聚集性与环境因素的关系。如图2所示的鼠药中毒病例家庭主要聚集在A小卖部周围,提示该事件可能与A小卖部销售的食品有关。


图2 某村抗凝血类杀鼠剂中毒的6户家庭分布图

(2)面积地图适用于规模较大、跨区域发生的事故。利用不同区域(省、市、县/区、街道/乡镇、居委会/村)的罹患率,采用EpiInfo或MapInfo等地图软件进行绘制,并分析罹患率较高地区与较低地区或无病例地区饮食、饮水等因素的差异,举例见图3。

图3 2011年德国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04:H4暴发中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HUS)病例的地区分布图
4.5.4人群分布
按病例的性别、年龄(学校或托幼机构常用年级代替年龄)、职业等人群特征进行分组,分析各组人群的罹患率是否存在统计学差异,以推断高危人群,并比较有统计学差异的各组人群在饮食暴露方面的异同,以寻找病因线索。举例见表2。
表2 某起食品安全事故病例的年龄分布
年龄组(岁) 病例数 总人数 罹患率(%)
0- 33 74 45
5- 15 36 42
10- 10 31 32
20- 18 91 20
30- 6 33 18
40- 13 76 17
50- 14 101 14
60-75 9 108 8.3
合计 118 550 21
(χ2=50,p<0.005)


4.5.5描述性流行病学结果分析
根据访谈病例、临床特征和流行病学分布,应当提出描述性流行病学的结果分析,并由此对引起事故的致病因子范围、可疑餐次和可疑食品做出初步判断,用于指导临床救治、食品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
4.6分析性流行病学研究
分析性流行病学研究用于分析可疑食品或餐次与发病的关联性,常采用病例对照研究和队列研究。
在完成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后,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继续进行分析性流行病学研究。
(1)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未得到食品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结果支持的;
(2)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无法判断可疑餐次和可疑食品的;
(3)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可能有再次发生风险的;
(4)调查组认为有继续调查必要的。
4.6.1病例对照研究
在难以调查事故全部病例或事故暴露人群不确定时,适合开展病例对照研究。
(1)调查对象。选取病例组和对照组作为研究对象。病例组应尽可能选择确诊病例或可能病例。病例人数较少(<50例)时可选择全部病例,人数较多时,可随机抽取50~100例。对照组应来自病例所在人群,通常选择同餐者、同班级、同家庭等未发病的健康人群作对照,人数应不少于病例组人数。病例组和对照组的人数比例最多不超过1:4。
(2)调查方法。根据初步判断的结果,设计可疑餐次或可疑食品的调查问卷(可参考附表3-4、3-5、3-6),采用一致的调查方式对病例组和对照组进行个案调查,收集进食可疑食品或可疑餐次中所有食品的信息以及各种食品的进食量。
(3)计算OR值。按餐次或食品品种,计算病例组进食和未进食之比与对照组进食和未进食之比的比值(OR)及95%可信区间(CI)。如OR>1且95%CI不包含1时,可认为该餐次或食品与发病的关联性具有统计学意义;如出现2个及以上可疑餐次或食品,可采用分层分析、多因素分析方法控制混杂因素的影响。对确定的可疑食品可参考《分析性流行病学研究的资料分析方法》(附录7)进一步做剂量反应关系的分析。
4.6.2队列研究
在事故暴露人群已经确定且人群数量较少时,适合开展队列研究。
(1)调查对象。以所有暴露人群作为研究对象,如参加聚餐的所有人员、到某一餐馆用餐的所有顾客、某学校的在校学生、某工厂的工人等。
(2)调查方法。根据初步判断的结果,设计可疑餐次或可疑食品的调查问卷(可参考附表3-4、3-5、3-6),采用一致的调查方式对所有研究对象进行个案调查,收集发病情况、进食可疑食品或可疑餐次中所有食品的信息以及各种食品的进食量。
(3)计算RR值。按餐次或食品进食情况分为暴露组和未暴露组,计算每个餐次或食品暴露组的罹患率和未暴露组的罹患率之比(RR)及95%CI。如RR>1且95%CI不包含1时,可认为该餐次或食品与发病的关联性具有统计学意义。如出现2个及以上可疑餐次或食品,可采用分层分析、多因素分析方法控制混杂因素的影响。对确定的可疑食品可参考附录7进一步做剂量反应关系的分析。
5食品卫生学调查
食品卫生学调查不同于日常监督检查,应针对可疑食品污染来源、途径及其影响因素,对相关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各环节开展卫生学调查,以验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食品卫生学调查应在发现可疑食品线索后尽早开展。
5.1调查方法与内容
调查方法包括访谈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记录,进行现场勘察、样本采集等。
5.1.1访谈相关人员
访谈对象包括可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加工制作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等。访谈内容包括可疑食品的原料及配方、生产工艺,加工过程的操作情况及是否出现停水、停电、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从业人员中是否有发热、腹泻、皮肤病或化脓性伤口等。
5.1.2查阅相关记录
查阅可疑食品进货记录、可疑餐次的食谱或可疑食品的配方、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等资料,生产加工过程关键环节时间、温度等记录,设备维修、清洁、消毒记录,食品加工人员的出勤记录,可疑食品销售和分配记录等。
5.1.3现场勘查
在访谈和查阅资料基础上,可绘制流程图,标出可能的危害环节和危害因素,初步分析污染原因和途径,便于进行现场勘查和采样。
现场勘查应当重点围绕可疑食品从原材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
(1)原材料:根据食品配方或配料,勘查原料储存场所的卫生状况、原料包装有无破损情况、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测量储存场所内的温度;检查用于食品加工制作前的感官状况是否正常,是否使用高风险食品,是否误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等。
(2)配方:食品配方中是否存在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是否使用高风险配料等。
(3)加工用水:供水系统设计布局是否存在隐患;是否使用自备水井及其周围有无污染源。
(4)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是否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5)成品储存:查看成品存放场所的条件和卫生状况,观察有无交叉污染环节,测量存放场所的温度、湿度等。
(6)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查看接触可疑食品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是否存在可能污染食品的不良卫生习惯,有无发热、腹泻、皮肤化脓破损等情况。
5.1.4样本采集
根据病例的临床特征、可疑致病因子或可疑食品等线索,应尽早采集相关原料、半成品、成品及环境样品。对怀疑存在生物性污染的,还应采集相关人员的生物标本。样本采集的方法见《食品安全事故样本采集、保存和运送要求》(附录4)。
如未能采集到相关样本,应做好记录,并在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5.2基于致病因子类别的重点调查
初步推断致病因子类型后,应针对生产加工环节有重点地开展食品卫生学调查,参见表3。
表3不同致病因子类型食品卫生学调查重点环节
环节 致病因子
致病微生物 有毒化学物 动植物毒素 真菌毒素 其他
原料 + ++ ++ ++ +
配方 ++ +
生产加工人员 ++ +
工用具、设备 + + +
加工过程 ++ + + + +
成品保存条件 ++ + +
注:“++”指该环节应重点调查,“+”指该环节应开展调查。
6采样和实验室检验
采样和实验室检验是事故调查的重要工作内容。实验室检验结果有助于确认致病因子、查找污染来源和途径、及时救治病人。
6.1采样原则
采样应本着及时性、针对性、适量性和不污染的原则进行,以尽可能采集到含有致病因子或其特异性检验指标的样本。
(1)及时性原则:考虑到事故发生后现场有意义的样本有可能不被保留或被人为处理,应尽早采样,提高实验室检出致病因子的机会。
(2)针对性原则: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和现场流行病学初步调查结果,采集最可能检出致病因子的样本。
(3)适量性原则:样本采集的份数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采样量应尽可能满足实验室检验和留样需求。当可疑食品及致病因子范围无法判断时,应尽可能多地采集样本。
(4)不污染原则:样本的采集和保存过程应避免微生物、化学毒物或其他干扰检验物质的污染,防止样本之间的交叉污染。同时也要防止样本污染环境。
6.2样本的采集、保存和运送
样本的采集、登记和管理应符合有关采样程序的规定,采样时应填写采样记录,记录采样时间、地点、数量等,由采样人和被采样单位或被采样人签字。采样表参见《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采样记录表》(附表3-7),采样、保存和运送的相关技术内容见附录4、附录5。
所有样本必须有牢固的标签,标明样本的名称和编号;每批样本应按批次制作目录,详细注明该批样本的清单、状态和注意事项等。样本的包装、保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6.3确定检验项目和送检
为提高实验室检验效率,调查组在对已有调查信息认真研究分析基础上,根据流行病学初步判断提出检验项目。在缺乏相关信息支持、难以确定检验项目时,应妥善保存样本,待相关调查提供初步判断信息后再确定检验项目和送检。调查机构应组织有能力的实验室开展检验工作,如有困难,应及时联系其他实验室或报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6.4实验室检验
6.4.1实验室应依照相关检验工作规范的规定,及时完成检验任务,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负责。
6.4.2当样本量有限的情况下,要优先考虑对最有可能导致疾病发生的致病因子进行检验。
6.4.3开始检验前可使用快速检验方法筛选致病因子。
6.4.4对致病因子的确认和报告应优先选用国家标准方法,在没有国家标准方法时,可参考行业标准方法、国际通用方法。如需采用非标准检测方法,应严格按照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要求实施检验。
6.4.5承担检验任务的实验室应当妥善保存样本,并按相关规定期限留存样本和分离到的菌毒株。
6.5致病因子检验结果的解释
致病因子检验结果不仅与实验室的条件和技术能力有关,还可能受到样本的采集、保存、送样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对致病因子的判断应结合致病因子检验结果与事故病因的关系进行综合分析。
6.5.1检出致病因子阳性或者多个致病因子阳性时,需判断检出的致病因子与本次事故的关系。事故病因的致病因子应与大多数病人的临床特征、潜伏期相符,调查组应注意排查剔除偶合病例、混杂因素以及与大多数病人的临床特征、潜伏期不符的阳性致病因子。
6.5.2可疑食品、环境样品与病人生物标本中检验到相同的致病因子,是确认事故食品或污染原因较为可靠的实验室证据。
6.5.3未检出致病因子阳性结果,亦可能为假阴性,需排除以下原因:
(1)没能采集到含有致病因子的样本或采集到的样本量不足,无法完成有关检验;
(2)采样时病人已用药治疗,原有环境已被处理;
(3)因样本包装和保存条件不当导致致病微生物失活、化学毒物分解等;
(4)实验室检验过程存在干扰因素;
(5)现有的技术、设备和方法不能检出;
(6)存在尚未被认知的新致病因子等。
6.5.4不同样本或多个实验室检验结果不完全一致时,应分析样本种类、来源、采样条件、样本保存条件、不同实验室采用检验方法、试剂等的差异。
7资料分析和调查结论
调查结论包括是否定性为食品安全事故,以及事故范围、发病人数、致病因子、污染食品及污染原因。不能做出调查结论的事项应当说明原因。
7.1做出调查结论的依据
调查组应当在综合分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三方面结果基础上做出调查结论。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开展补充调查时,调查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开展补充调查,结合补充调查结果,再做出调查结论。
在确定致病因子、致病食品或污染原因等时,应当参照相关诊断标准或规范,并参考以下推论原则。
(1)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食品卫生学调查结果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相互支持的,调查组可以做出调查结论。
(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得到食品卫生学调查或实验室检验结果之一支持的,如结果具有合理性且能够解释大部分病例的,调查组可以做出调查结论。
(3)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未得到食品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结果支持,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可以判定致病因子范围、致病餐次或致病食品,经调查机构专家组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审定,可以做出调查结论。
(4)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结果不能支持事故定性的,应当做出相应调查结论并说明原因。
7.2调查结论中因果推论应当考虑的因素
(1)关联的时间顺序:可疑食品进食在前,发病在后;
(2)关联的特异性:病例均进食过可疑食品,未进食者均未发病;
(3)关联的强度:OR值或RR值越大,可疑食品与事故的因果关联性越大;
(4)剂量反应关系:进食可疑食品的数量越多,发病的危险性越高;
(5)关联的一致性:病例临床表现与检出的致病因子所致疾病的临床表现一致,或病例生物标本与可疑食品或相关的环境样品中检出的致病因子相同;
(6)终止效应:停止食用可疑食品或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后,经过疾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后没有新发病例。
7.3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机构可参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整理表》(附表3-8)的格式和内容整理资料,按《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提纲》(附表3-9)的框架和内容撰写调查报告,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对本次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撰写调查报告应注意以下事项:
(1)按照先后次序介绍事故调查内容、结果汇总和分析等调查情况,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调查结论和建议,事故调查范围之外的事项一般不纳入报告内容。
(2)调查报告的内容必须客观、准确、科学,报告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主观臆断。
(3)调查报告要客观反映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情况和相关改进建议等。
(4)复制用于支持调查结论的分析汇总表格、病例名单、实验室检验报告等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
(5)调查报告内容与初次报告、进程报告不一致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对于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的事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7.4工作总结和评估
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机构应对调查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和自我评估,总结经验,分析不足,以更好地应对类似事故的调查。总结评估的重点内容包括:
(1)调查实施情况。日常准备是否充分,调查是否及时、全面地开展,调查方法有哪些需要改进,调查资料是否完整,事故结论是否科学、合理。
(2)协调配合情况。调查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调查人员之间的沟通是否畅通,信息报告是否及时、准确。
(3)调查中的经验和不足,需要向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
7.5案卷归档
调查机构应当将相关的文书、资料和表格原件整理、存档。



8 附录
附录1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流程图


附录2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物资准备清单

一、文件资料
(一)参考资料: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参考资料等;
(二)调查表格:标准化的病例调查用表、采样表、实验室检测申请表。
二、取证工具
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
三、采样用品
(一)食品(固体和液体食品)采样用品:灭菌塑料袋、广口瓶、吸管、刀、剪、铲、勺、镊子等;
(二)涂抹样本采集:棉拭子、灭菌生理盐水试管(有条件应配备增菌液、选择性培养基);
(三)粪便采集:便杯、采便管、运送培养基;
(四)呕吐物采集:灭菌塑料袋、采样棉球;
(五)血样采集:一次性注射针、采血管;
(六)其他采样必备物品:75%医用酒精、酒精灯、酒精棉球、油性笔、标签、橡皮筋、打火机(火柴)、制冷剂、样本运输箱、手电筒、一次性橡皮手套、口罩、隔离衣/工作服、胶鞋等。
四、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食物中毒快速检测箱(配备能对瘦肉精、灭鼠药、蔬菜中有机磷、有机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甲醇、食品中亚硝酸盐、甲醛、砷、汞、食用油中的非食用部分进行快速检测的试剂)、温度计、pH计/试纸、食品水分活度测量仪。
五、工作和通讯设备
电脑、打印机、数据统计分析软件、手机、对讲机、无线网络连接设备、电话会议设备等。


附录3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参考表格

附表3-1 食品安全事故病例访谈提纲

一、基本信息(在横线上填写相关内容,或在相应选项的“□”中划√)
1.姓名: 2.性别:□男 □女 3.出生日期: 年 月(年龄: 岁)
4.职业: ,如为集体单位,填写具体班级或车间
5.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6.监护人(如有):

二、临床相关信息(如有相应症状或体征在“□”中划√,其他请详细注明)
7.发病时间:年月日时(如不能确定几时,可注明上午、下午、上半夜、下半夜等)
8.发病时有哪些临床表现(注明首发症状、各种症状出现的时间和持续时间)?
9.发病后是否自行服用过抗生素?服药时间?服用过哪些抗生素?
10.发病后是否就诊?
如就诊,就诊医院的名称?
医院是否采集标本进行检测?粪便、血或尿等临床标本检验结果(可复印验单粘贴)?
医院是否使用那些抗生素?使用过哪些抗生素?
哪些药物或治疗措施的治疗效果明显?

三、流行病学相关信息:
11.病例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有无类似的症状?
如有,有类似症状者的发病时间、与病例的关系及发病的临床表现?
发病前3天病例在家食用过的所有食物名称?
其中病例和有类似症状的家庭成员均吃或吃得较多的食物有哪些?家庭成员中未发病者没吃或吃的很少的食物有哪些?
12.发病前3天内有无家庭以外的进餐史?
如有,各餐次的进餐时间?就餐饭店名称和地址?有几人同餐?同餐者中有几人有类似症状?有类似症状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如某餐次的同餐者中有类似症状,该餐次的所有食品品种中,病例和有类似症状的同餐者均吃或吃得较多的品种有哪些?无类似症状的同餐者没吃或吃的很少的食物有哪些?
13.发病前3天内有无进食过市场销售的食品或饮料?
如有,各种食品或饮料的购买时间?购买地点名称和地址?有几人一起食用?其中有几人有类似症状?有类似症状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14.发病前3天有无有外出史?同行的有几人?其中有几人有类似的症状?有类似症状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15.发病前3天有无医疗机构暴露史?
如有,暴露的医疗机构名称、暴露次数,每次的科室及原因
16.病例认为自己发病的原因











被调查人签名:
调查人员签名: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2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病例临床信息一览表

单位名称: 部门/机构/班级: 调查日期:
编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进餐时间 发病时间 体温
℃※ 恶心 呕 吐 腹痛部位 腹痛性质 腹泻物性状 里急后重 头痛 头晕 乏力 其他症状 样本名称 临床
检验
结果 备 注
次数
※ 胃内容物 带血 上腹 下腹 脐周 绞痛 隐痛 阵发痛 次数
※ 稀便 水样便 粘液便 脓血便









注:此表在人数较多时使用,※填写具体数值,有症状在空格内打√或填写具体描述,无症状在空格内打×。
调查人员签名: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3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病例食品暴露信息一览表

单位名称: 部门/机构/班级: 调查日期:
编号 姓名 年龄 性别 进餐
时间 是否
发病 是否食用以下食品(进食打√,未进食打×)
食品1 食品2 食品3 食品4 食品5 食品6 食品7 食品8 食品9 …











注:应与附表3-2一起使用,并根据3-2的结果按制定的病例定义判定发病情况,如疑似病例填1,可能病例填2,确诊病例填3,非病例填0
调查人员签名: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4 聚餐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个案调查表

2010年10月1日(星期五)参加张某某婚宴的人员请回答以下问题
第一部分 基本信息
1.被调查对象类别(根据临床信息调查结果进行判定)
疑似病例□ 可能病例□ 确诊病例□ 非病例□
2.姓名: 3.性别:男性□ 女性□ 4.出生日期: 年 月(年龄: 岁)
5.家庭住址: 6.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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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科技成果权 保护育种者的经济利益

武合讲


  《种子法》第十二条设立的育种者保护制度,对授权品种适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育种者选育的非授权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如何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没有具体规定。本文从对选育品种的法律属性分析入手,就申请品种或其他非授权品种得到推广利用的,育种者选择何种方式保护除人身权以外的经济利益,予以探讨。

1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对选育品种的保护。

  选育的品种属于育种者智力劳动创造的科技成果,应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予以保护;但是,从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中,很难找到与保护育种者选育品种经济利益相对应的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

1.1专利、商标、发现权,不能保护育种者选育品种的经济利益。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选育的品种不能享有专利权保护。选育的品种不是商品标识,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保护。选育的品种是人工创造的,不是发现的,不可能享有发现权保护。
1.2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不能有效保护育种者的经济利益。
  选育品种技术秘密的载体是其特征特性即表现型,既不是仅存在于脑海之中的他人无法感知的育种家的思想,又不是存在于细胞内人们看不见摸不着难以举证证明的基因型。植物品种的基因型,既不是育种者选择的对象,也不是侵权人侵犯的对象,还不是育种者和他人可能知悉的对象(目前,人们除对极少数物种测定了其基因序列外,对某个特定植物品种具体的基因组成,既不必要也不能知悉),不属于保密范围,不受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保护。选育品种的特征特性是育种者创造的技术成果,在公开前属于技术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保护。育种者选育的、品种试验审定的和DUS测试的、审定公告和授权公告公告的都是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品种审定公告和品种权申请公告,使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以及品种的特征特性等详细技术信息均予公开。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一经公开即为公众所知悉,不能再享有技术秘密保护权。
1.3品种权保护制度,不能保护非授权品种育种者的经济利益。
  应审定品种一经审定通过,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即可生产推广经营其种子;如果育种者对选育的品种不享有品种权,就难以从品种推广利用中获得经济利益。即使是申请品种权过程中的申请人,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临时保护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及利用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也没有干涉的权利;只有等到被授予品种权后,品种权人才享有追偿的权利。由于临时保护期间品种权申请人既没有权利制止他人使用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也没有权利要求申请品种使用人支付使用费,故不能利用品种权保护制度保护非授权品种育种者的经济利益。
1.4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不能保护育种者的经济利益。
  品种审定公告一旦发布,有关主要农作物品种就成为经审定通过的已知品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种子生产经营者申请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管理机关就应予以许可。因为品种权人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权与种子管理机关许可生产经营种子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品种权人仅有许可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销售、利用其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权利,而无权干涉他人生产经营种子的自主权;所以包括育种者和品种权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生产经营自主权。
2利用其他科技成果权,保护育种者对选育品种的经济利益。
  育种者对其选育的品种,享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外的其他科技成果权。育种者对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的经济利益,可以其他科技成果权予以保护。
2.1选育的品种属于其他科技成果。
2.1.1选育的品种是育种者创造的植物作品。
  四种脱氧核糖核苷酸在DNA中特定的组成方式和排列顺序,形成特定的DNA链。特定的DNA链承载着特定的遗传密码。特定的遗传密码控制着特定的性状表达。特定的性状表达即特定的表现型使人们通过感官能够感觉育种者选育的品种的特征特性与现有品种之间具有的明显区别;与现有品种具有明显区别即特异性的植物品种就是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是以遗传密码写成的、以植物性状表达的植物作品。植物新品种,从基因型来说是以脱氧核糖核苷酸书写成的生物作品;从表现型来说是以特征特性组成的植物作品。基因及其控制的性状是植物作品中的句子,DNA及其控制的性状组合是植物作品中的段落,一个染色体组及其控制的植物全部性状组成一部完整的植物作品。
2.1.2选育的品种是育种者创造的劳动结果,属于科技成果。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具有先进性和实用价值(如《NY/T1197-2006农作物品种审定规范玉米》4.1.1规定玉米的丰产性区试应每年产量平均比对照超过≥5%)。具有明显区别于现有植物品种和具有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品种才可能经审定通过成为植物新品种。育种者选育的植物新品种,是育种者通过科学研究活动而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的劳动结果,属于一种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是一个复合名词。科学成果和技术成果综合称为科技成果。科学与技术是两个相互联系又互相区别的概念。科学是人类对自然界客观对象认识的结晶和改造客观世界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技术是人类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从事某种操作的方法和技能,是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工艺方法和技能。科学与技术是彼此联系的。科学属于认识性范畴,技术属于实践性范畴。科学是技术的基础,技术利用科学所揭示的规律来发展自己的操作方法和技能。从客观自然到主观认识是科学的主要任务,从主观认识到对客观自然的控制和改造则是技术的职责。科学成果是指科研人员在他所从事的某一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或课题研究范围内,通过实验观察、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等一系列脑力、体力劳动所取得的、并经过评审或鉴定确认具有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科学成果不能代替技术成果,科学成果向技术成果的转化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物质等条件。植物遗传规律和育种理论以及育种方法是育种者创造的科学成果;植物新品种是育种者应用育种理论、育种方法、育种经验等理论研究成果和品种资源、育种设备等物资条件历经数年创造出的技术成果。
2.2植物新品种不具有再现性,其权利应自动产生。
  植物新品种不具有再现性。每种植物均含有少则几十万多则几千万对基因,控制着成千上万个性状,由于性状遗传遵循分离重组规律,不仅依据品种审定公告知道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再生产出该植物新品种,即使是该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本人,也不能再选育出完全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世界上不可能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育种者选育的特定物。种子是生产者利用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繁殖的种类物。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利用是良种繁育过程。良种繁育仅是对植物新品种的复制,而不是再现。这正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只控制复制(良种繁育),不控制再现(品种选育)的原理所在。
  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也都不具有再现性。不同的作家即使是同一作家也不可能写出完全相同的文字作品;不同的画家即使是同一画家也不可能画出完全相同的图画;同一电影厂也不可能拍摄出完全相同的电影。相同的文字图像作品是印刷的,同样的电影是拷贝的,同样的光盘是复制的。植物新品种和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一样,都具有独创性、初创性和原创性,而不具有再现性。正是基于上述四项特性,著作权法才规定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自动产生。用性状重组等方法选育植物新品种,较用文字重组等方法写作作品,要难得多;理应对植物新品种予以更有力的法律保护。既然植物新品种和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一样也不具有再现性,其权利也理应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就自动产生。用科技成果权保护育种者对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与用植物新品种权或专利权保护相比,不仅保护期限长,而且减少了申请登记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利益的损失以及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3 植物新品种和杂交种保护方式的区别。
3.1杂交种具有再现性,可以申请专利权保护。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专利“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里讲的“能够制造”,是指作为发明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可以实现的。这里讲的“实现”,是指必须具有再现性,发明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应当可以重复实现,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并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不必对专利原始产品复制。杂交种具有再现性。育种领域的技术人员利用审定公告或申请公告公告的杂交种亲本和组合方式,执行《GB/T 17315-1998玉米杂交种繁育制种技术操作规程》、《NY/T 1734-2009 杂交棉人工去雄制种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技术规程,就可配制出相应的杂交种。杂交种只能再现不能复制。因杂交种复制即繁育的后代是杂交二代,杂交二代因不具有一致性已经不属于法律上的品种或种子了,不具有生产利用价值。杂交种的制种是杂交种的再现,杂交种的制种即生产方法可以申请生产方法专利权。这正是“郑单14”、“农大108”、“豫玉25”等玉米杂交种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原因所在。
3.2植物新品种不具有再现性,不能申请专利权保护。
  著作权又称版权。“版权”一词,英文为“Copyright",直译为“复制权”,强调复制的权利。植物新品种和其他作品一样只具有可复制性。植物新品种的性状固定于植物体上,通过植物的生长发育使人们感知。植物生长发育过程就是对植物新品种特征特性的复制,这种复制称为“良种繁育”。植物新品种不具有再现性,是其与杂交种等专利产品的本质区别,也是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4 现有法律框架下育种者经济利益的保护。
4.1不宜直接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育种者对选育品种的经济利益。
  随着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著作权的客体不断出现;如计算机软件、录音制品,都是后来作为著作权客体给予保护的。需要指出的是,能否作为著作权法的客体,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保证法制的统一。就现有法律法规而言,尚未将植物新品种列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所以,尽管植物新品种具备作品的法律属性,著作权保护较专利权和品种权保护力度大且经济,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难以直接利用著作权法保护育种者对植物新品种享有的经济利益。
4.2以其他科技成果权保护育种者的经济利益。
4.2.1植物新品种属于其他科技成果的实体法律依据。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农业部颁布的《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暂行办法》,都明确将植物新品种规定为农业科技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都将植物新品种规定为技术成果。上述法律为植物新品种属于科技成果,提供了直接的明确的实体法律依据。
4.2.2育种者对植物新品种享有其他科技成果权的实体法律依据。
  权利来源于法律,由法律授予。育种者对其选育品种享有科技成果权,也要由法律明确规定。在民事法律上,育种者对选育品种的权利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外的其他科技成果权;育种者享有的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该法条明确授予了权利人对侵害其科技成果的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权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相反的方向为育种者对其选育的品种享有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了法律渊源。
4.2.3维护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程序法律依据。
  育种者基于其对植物新品种享有的其他科技成果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最高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列为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该规定为育种者保护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了程序法律依据。在植物新品种属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外的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法律性质明确,又有育种者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和赔偿民事损失的具体授权,法院受理案件的案由具体,即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育种者对选育的品种享有的经济利益如果遭到侵害,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之诉,予以保护。


作者联系方式:电话:010-62128839,手机:13605306590,Email:whj148@126.com;住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科院。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宿迁经济开发区、市国土局关于《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38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宿迁经济开发区、市国土局关于《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试行)
(2003年4月)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土地管理,建立统一、平等竞争的招商引资秩序,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本部及所辖东区、南区(以下统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范围各类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实行统一征用和供地,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实施征地和供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区本部根据城市规划对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南区和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材料分别报经市政府和宿豫县政府批准后,同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开发区本部备案。
第四条 开发区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一)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供地,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可采用招标、挂牌等方式出让;
(二)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三种方式供地。
第五条 开发区范围内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实行集体研究,一个标准,一个口径对外。
(一)一般性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二)科技含量较高、投资额较大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在开发区本部范围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在东区、南区范围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低于省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的项目,可采取先缴后返还的方式给予地价优惠,但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平均每亩不得低于2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以优惠价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经有权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抵押贷款必须用于所投资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约定额度,经营期已达十年以上的,经有权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不得改变用途;经营期在十年以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补缴优惠价与省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之间的差额部分。
第七条 加强建设用地定额管理。各类建设项目要依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综合考虑单位面积投资密度等因素确定供地数量。凡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平均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严禁圈占土地。超过协议约定时间3个月不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项目主体工程未达到正负零标准,不予登记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宿迁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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