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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56:44  浏览:9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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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无锡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已经2013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汪 泉





2013年5月9日









无锡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规范信息化管理,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信息化发展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信息化发展遵循统筹规划、多元投资、优化整合、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领导,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信息化健康发展。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的指导、协调。

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

第五条 市、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筹协调、规划编制、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文广新、保密、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信息化发展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信息化建设,开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信息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

第七条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辖区内信息化工作的绩效考核。

对在信息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

第八条 编制信息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加强统筹协调,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九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级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城乡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与上级通信业、广播电视业以及防灾减灾和国防建设等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信息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信息化规划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

未按照规定程序编制、调整、变更的信息化规划不得实施。



第三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传感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校园、商务楼宇、工业园区、机场、车站、铁路、公路、风景名胜区、大型场馆以及水、电、煤气管道等,建设单位应当把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公共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应当经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公共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应当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共基础信息平台应当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网络平台。

第十六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对下一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论证和筛选,拟定下一年度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计划方案,报同级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平衡确定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化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其调整、变更方案应当经信息化主管部门论证。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该工程项目的需求与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等相关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方案报所在地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应当进行服务外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信息化工程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与经论证确定的方案一致。因特殊情况不采用服务外包的,应当向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并组织专家对服务外包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监理制度,监理费用列入项目预算。

500万元以上规模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规模。

第二十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强制性标准,保证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互联互通。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行业先进标准。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验收结果应当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并组织专家,定期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且投入运行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限期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3年内不得申请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以及向宽带通信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等演进。



第四章 信息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

第二十四条 信息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主要包括:物联网、云计算、软件和信息服务、电子商务、下一代通信网络、集成电路、动漫和数字影视等。

第二十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环境的建设,在人才引进培养、载体建设、技术检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咨询、投融资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资金,支持和鼓励信息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信息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规划,制定信息产业发展引导指南,明确发展方向、目标和特色,推动信息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信息化水平、信息产业运行等进行调查、分析、监测,为信息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信息服务体系,推广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农村社会管理、农村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应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第三十条 逐步完善在线支付、安全认证、信用评价、物流配送、数据服务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保障信息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健康发展。



第五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二条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安全可靠、依法共享。

第三十三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信用征信等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

第三十四条 市、市(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推动政务信息在国家机关之间共享和充分利用。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单位应当做好其履行职责中形成或者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和更新工作,确保政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单位应当建立信息资源库以及应用系统,保障政务信息资源依法共享。

第三十六条 信息资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共享。共享信息资源不得用于非工作目的,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三十七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做好其提供服务中形成或者掌握的公用信息资源的采集、维护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信息采集应当遵循一个数据一个来源和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

除政务信息资源和公共服务单位提供服务中形成或者掌握的信息资源外,任何单位、个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向被采集人说明用途、征得其同意,并在用途范围内使用所采集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所获取的信息,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不得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第四十条 实行网络信息发布责任制。信息发布者应当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鼓励使用社会资金从事公益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整合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征信、评估评级、信用管理等服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利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推进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定期发布本辖区重要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安全检查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所属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增强抗毁、灾难恢复能力,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制,制定本单位信息安全保护和容灾备份措施,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完善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列入重要目录的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和风险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四十五条 建设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同时设计、建设信息安全保障系统。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的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进行安全性测评;测评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完善以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信任体系,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逐步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名,鼓励单位和个人数字认证证书在互联网上的应用。

第四十七条 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工商等部门和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内容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安全监管,防止违法信息的传播。

第四十八条 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信息采集、加工、存储、使用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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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通知
十八个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各自管房单位:
现将市局在总结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工作基础上制定的《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科学地反映房屋的完损状况;为城市房屋的危旧房改造、资产评估提供依据和基础资料,并使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便于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一般民用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在评定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完损等级时,本规定可做参考。
第三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的管理机关,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保持和提高房屋完好水平是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
凡经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的民用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均应按本规定对房屋进行完损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落实房屋修缮项目,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拟定房屋修缮设计方案。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须按下列要求对其所管房屋进行完损等级评定:
1.完好房屋每三年评定一次;
2.基本完好房屋每二年评定一次;
3.其它房屋每年评定一次;
第六条 各类房屋的完损等级状况每年统计一次,按规定当年可以不进行评定的完好房或基本完好房,按上年评定结果一并统计;房屋损坏部位修缮后,要重新评定,及时调整完损等级。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须按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部署,将评定结果填写统一的“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普查(完损等级评定)汇总表(一)”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辖区房地产管理局(市级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于每年
3月底前汇总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八条 根据房屋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或损坏程度,房屋完损等级分为五类:
1.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整体性好,屋面或板缝不漏水,装修、设备完整基本无损的房屋;虽存在一定的陈旧现象或个别构件有轻微损坏但在允许值之内,不影响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通过小修即能修复的房屋。
2.基本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个别部件的损坏程度稍有超过设计允许值但已稳定;屋面局部渗漏;装修、设备基本良好,个别部位有影响使用的破损,通过在原有构件或部位上进行修补即可恢复使用功能的房屋。
3.一般损坏房屋:个别结构构件变形、裂缝、腐蚀或老化,强度不足,存在危险隐患;屋面或板缝局部漏雨;外装修和设备局部破损的房屋。
4.严重损坏房:部分结构构件严重倾斜、开裂、变形或强度不足,个别构件已处于危险状态;屋面或板缝严重漏雨;内外装修、设备明显损毁、残缺;存在局部危险的房屋。
5.危险房屋:主体结构构件的强度严重不足,稳定性很差,随时有倒塌的可能,采用局部的加固修理仍不能保证安全,需要拆除、翻修或挑修的整栋房屋。
危险房屋的评定须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进行。
第九条 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以幢(平房以栋)为评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评定工作应在对房屋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先评定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中各个分项的完损等级,再评定整幢(栋)房屋的完损等级。楼房除评定整幢房屋的完损等级外
,还须按基础、墙体、楼盖及屋盖四个分项评定其承重结构的完损等级,为便于操作,现将各分项标准的主要内容按照楼房、平房的不同项目列表附后。如该表仍不能满足评定的需要,可依据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定。
进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的同时,要认真填写评定记录,汇总各种报表。房屋完好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完好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完好率=--------------------×100%
管房总建筑面积
第十条 一幢(栋)房屋中各个分项完损等级的评定,应在逐间、逐构件、逐部位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当一个构件(或部位)有多种损坏内容时,以其中最严重的一种损坏内容评定该构件的完损程度;在一个分项中有多个部件,以其多数部件的完损程度评定该分项的完损等级。如果某
一部件急需抢修,应在抢修以后予以评定。
第十一条 在各分项完损等级评定的基础上,依照下列规定评定该幢(栋)房屋的完损等级。
1.楼房:承重结构的各分项及屋面必须是本等级或高于本等级,其它分项允许有一项或两项低一个等级。
2.平房:基础、主体结构、屋面三个分项中的每一项,必须是本等级或高于本等级;除上述三个分项的其它分项,允许有一项或两项低一个等级。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定为完好房:不符合抗8度地震要求的楼房;居住房屋无顶棚(混凝土楼板和加气混凝土楼板除外)或纸顶棚;干挂瓦屋面;存在附柁、附串檩、支附柱、人字屋架或加气混凝土顶板加固;屋顶托席等现象。
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定为完好房或基本完好房:结构简陋非正规建筑;地势低洼严重积水;屋顶严重掉土;存在悠悬柁,腊签瓜柱,碎砖墙上直接搁柁、搁檩等结构不合理现象,又未采取加固措施等。
第十二条 一般房屋的完损等级,须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评定;危险房和楼房中的严重损坏房,需由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评定;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可指定专人评定。评定时要认真细致,准确记录。记录表需由评定人、制表人、复核人签字,装入房屋技术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楼房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
项目 | 完好房屋 | 基本完好房屋 | 一般损坏房屋 | 严重损坏房屋
--------|----------|----------|----------|-----------
| |坚固,无损坏,有足够|稍有超过允许范围的 |局部承载力不足,有 |承载力不足,有明显
|基础 |承载能力 |不均匀沉降但已稳定 |个别超过允许范围的 |不均匀沉降,并仍在
| | | |不均匀沉降,对上部 |发展,对上部结构有
| | | |结构有轻度影响 |明显影响
|-----|----------|----------|----------|-----------
| |墙面平直牢固,无破 |有少量细裂缝,并已 |有部分承载力不足的 |强度和稳定性明显不
|砌体 |损 |稳定 |裂缝,风化、酥碱、灰|足,有严重裂缝、倾斜
| | | |缝酥松、局部倾斜、鼓|鼓闪、酥碱
| | | |闪,强度减弱 |
|-----|----------|----------|----------|-----------
| |梁、板、柱和混凝土墙|个别构件有轻微变 |构件局部变形,裂缝 |构件明显变形、裂缝,
|混凝土 |无损坏,无裂缝下垂 |形,细小裂缝,无表皮|值稍超过设计规范的 |其值超过设计规范规
| |等 |脱落 |规定,混凝土碳化、钢|定,混凝土严重碳化,
|构件 | | |筋稍有锈蚀,局部保 |钢筋锈蚀,保护层剥
承| | | |护层剥落 |落较多
重|-----|----------|----------|----------|-----------
结| |无损坏、裂缝、下垂等|部分构件有轻微变 |大部分构件变形,裂 |大部分构件明显变
构| 加气 | |形,细小裂缝,无表皮|缝明显,个别构件露 |形,裂缝严重,部分构
|混凝土板 | |脱落 |筋,钢筋锈蚀 |件保护层脱落,钢筋
| | | | |严重锈蚀
|-----|----------|----------|----------|-----------

| |屋架平直牢固,无倾 |屋架无变形,各结点 |屋架有轻微倾斜或变 |屋架明显倾斜或变
|钢屋架 |斜变形 |焊接完好,表面稍有 |形,少数支撑部件损 |形,部分支撑杆件弯
| | |锈斑 |坏,锈蚀严重 |曲松脱,锈蚀严重
|-----|----------|----------|----------|-----------
| |杆件平直、牢固,支撑|木屋架结点连接基本 |木屋架局部糟朽、蛀 |木屋架端结点蛀蚀、
| |布置合理、无损坏,结|完好稍有缝隙,铁件 |蚀,个别结点连接松 |糟朽,有明显下垂或
|木屋架 |点与支撑连接紧密 |齐全,有少量生锈; |动,木质有裂缝、变 |倾斜,节点连接松动,
| | |木构件稍有变形、裂 |形、倾斜等损坏,铁件|夹板有裂缝,铁件严
|木构件 | |缝、倾斜,个别结点和|锈蚀; |重锈蚀,支撑松动;
| | |支撑稍有松动 |木构件局部有倾斜、 |木构件严重倾斜或下
| | | |下垂、侧向变形、腐 |垂、腐朽、蛀蚀,木质
| | | |朽、裂缝,少数结点松|脆枯、结点松动榫头
| | | |动脱榫 |拨出或折断,榫眼压
| | | | |裂
--|-----|----------|----------|----------|-----------
| |预制混凝土隔墙结点 |预制混凝土隔墙墙面 |预制混凝土隔墙墙 |预制混凝土隔墙墙
| |安装牢固,砖隔墙平 |稍有破损,砖隔墙、加|面、砖隔墙有较多损 |面、砖隔墙有严重损
| |直完好,加气块隔墙、|气块隔墙、板条、苇 |坏强度减弱,加气块 |坏,强度不足,加气块
|非承重墙 |板条、苇箔等墙体完 |箔、石膏板等墙体基 |隔墙、板条、苇箔、石|隔墙、板条、苇箔、石
| |整无破损无裂缝 |本完整,有轻度裂缝 |膏板等墙体有裂缝、 |膏板等墙体裂缝严

| | | |松动,灰缝酥松脱落 |重,松动变形,大面积
| | | |面层局部损坏 |灰缝酥松,面层严重
装| | | | |破损
修|-----|----------|----------|----------|-----------
部| | |防水层无破损 |卷材防水层稍有空 |卷材防水层有部分空 |防水层普遍老化、断
分| |平屋面| |鼓、翘边和封口不严 |鼓、翘边,封口脱开 |裂、翘边和封口脱开,
| | | | | |空鼓现象严重
| |---|----------|----------|----------|-----------
|屋| |瓦件搭接紧密,无缺 |有少量瓦件碎裂、缺 |部分瓦件破碎、风化,|瓦件严重破碎、风化,
| |瓦屋面|角断缝瓦,瓦头整齐 |角,屋脊抹灰有裂缝 |脊瓦局部松动破损铁 |脊瓦严重松动破损,
| | |铁皮屋面无锈蚀 |铁皮屋面部分铁皮生 |皮屋面严重锈烂 |铁皮屋面严重锈烂、
|面| | |锈,油漆脱皮 | |变形下垂
| |---|----------|----------|----------|-----------
| | |不漏雨 |局部渗漏,渗漏房间 |顶层渗漏房间占顶层 |顶层渗漏房间占顶层
| |防水性| |占顶层房间的10% |房间总数的30%以 |房间总数的30%以
| | | |以下 |下,个别房间滴漏 |上,滴漏房间超过顶
| | | | | |层房间总数的20%
-----------------------------------------------------
附表一
-----------------------------------------------------
项目 | 完好房屋 | 基本完好房屋 | 一般损坏房屋 | 严重损坏房屋
--------|----------|----------|----------|-----------
| |平整、牢固、无损 |面层平整、牢固,局部|面层有部分裂缝、空 |面层严重起砂、空鼓、
|水泥楼面 | |裂缝、空鼓、起砂个别|鼓剥落、起砂严重,个|剥落,块料面层严重
|和地面 | |块料面层空鼓、磨损 |别块料面层破损脱 |脱落,高低不平,破
| | | |落,高低不平 |碎、残破不全
|-----|----------|----------|----------|-----------
| |牢固、平整、有轻度磨|稍有磨损和缝隙,有 |部分磨损、蛀蚀、翘 |严重腐朽、蛀蚀、松
|木楼地面 |损和缝隙 |颤动感觉 |裂,局部松动、变形下|动,变形下沉,颤动
| | | |沉,有颤动 |
|-----|----------|----------|----------|-----------
| |完整无损,玻璃、五 |个别变形。开关不灵,|部分翘裂、变形,开关|严重磨损、锈蚀、翘

| |金、窗纱齐全,个别钢|玻璃、五金、窗纱少量|不灵,木质腐朽,铁件|裂、变形,节点松动,
装|门窗 |门窗轻度锈蚀,油漆 |残缺,油漆失光 |锈蚀,部分玻璃、五 |玻璃、五金窗纱残缺
修| |良好 | |金、窗纱残缺,油漆老|不全,油漆剥落见底
部| | | |化、翘皮、剥落 |
分|-----|----------|----------|----------|-----------
|内抹灰 |完整、牢固、无破损 |少量空鼓、裂缝、剥落|部分空鼓、裂缝、剥落|严重空鼓、裂缝、剥落
|-----|----------|----------|----------|-----------
| |完整、牢固、无空鼓剥|少量空鼓、裂缝、风 |部分空鼓、裂缝、风 |严重空鼓、裂缝、剥
|外装修 |落,勾缝密实;外墙板|化、剥落,勾缝砂浆脱|化,局部剥落,局部勾|落,勾缝砂浆脱落;部
| |缝不渗漏,无损坏 |落;个别外墙板缝渗 |缝砂浆脱落;部分外 |分板缝严重滴漏,影
| | |漏 |墙板缝渗漏 |响住用
|-----|----------|----------|----------|-----------
| |完整、牢固、无破损,|无明显变形、下垂、裂|明显变形、下垂、裂 |严重变形、翘裂、腐
|顶棚 |油漆完好 |缝个别脱钉、翘角压 |缝,局部脱钉、翘角松|朽,面层严重破损、脱
| | |条脱落 |动,部分压条脱落 |落、油漆见底
|-----|----------|----------|----------|-----------
| | |个别松动、残缺、油漆|木质部分腐朽、破裂、|严重腐朽、破裂、油漆
|细木装修 |完整牢固、油漆完好 | | |
| | |褪色失光 |油漆老化 |老化见底
--|-----|----------|----------|----------|-----------

| |管道畅通、零件齐全,|管道基本畅通、少量 |管道不够畅通,部分 |管道严重锈蚀、堵塞,
|水卫 |无损坏 |零件损坏,个别部位 |管道积垢、锈蚀,部分|零件严重损坏、残缺
| | |锈蚀 |零件损坏、残缺,个别|漏水严重
| | | |部位滴漏 |
|-----|----------|----------|----------|-----------
设| |设备齐全、完整无损,|个别零件有损坏 |设备陈旧,部分线路 |普遍陈旧,线路老化、
备|电照 |绝缘良好 | |老化绝缘性差,少量 |残缺,绝缘不符合安
部| | | |零件残缺 |全用电要求
分|-----|----------|----------|----------|-----------
| |设备无损坏,管道畅 |管道基本畅通,个别 |部分管道锈蚀,局部 |管道严重锈蚀,零件
|暖气 |通,无堵、冒、漏使用|零件有损坏,基本能 |零件损坏,个别部位 |损坏残缺,滴、漏、冒
| |正常 |正常使用 |滴、漏、冒,供暖不正|现象严重,基本无法
| | | |常 |使用
|-----|----------|----------|----------|-----------
| |现状良好,使用正常 |现状基本良好,能正 |不能正常使用,避雷 |严重损坏,已无法使
|特种设备 | | | |
| | |常使用 |设施摇测不合格 |用
-----------------------------------------------------
附表二:平房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
项目 | 完好房屋 | 基本完好房屋 | 一般损坏房屋 | 严重损坏房屋
--------|---------|---------|---------|---------
| |坚固,无损坏,有足|稍有超过允许范围 |局部承载力不足, |承载力不足,有明
|基础 |够承载能力 |的不均匀沉降但已 |有个别超过允许范 |显不均匀沉降,并
| | |稳定 |围的不均匀沉降, |仍在发展,对上部
| | | |对上部结构有轻度 |结构有明显影响
| | | |影响 |
|------|---------|---------|---------|---------
| | |墙面平直牢固,无 |有少量细裂缝,并 |有部分承载力不足 |强度和稳定性明显
| |承重墙及|破损 |已稳定 |的裂缝,风化、酥 |不足,有严重裂缝、
| |砖柱 | | |碱、灰缝酥松、局部|倾斜、鼓闪、酥碱
| | | | |倾斜、鼓闪 |
| |----|---------|---------|---------|---------
| | |梁、板、柱无损坏,|个别构件有轻微变 |构件局部变形,裂 |构件明显变形、裂
| |混凝土 |无裂缝下垂等 |形、细小裂缝,无表|缝值稍超过设计规 |缝,其值超过设计
| | | |皮脱落 |范的规定,混凝土 |规范规定,混凝土
| |构件 | | |碳化、钢筋稍有锈 |严重碳化,钢筋锈
| | | | |蚀,局部保护层剥 |蚀,保护层剥落较
| | | | |落 |多
|承|----|---------|---------|---------|---------
|重| |屋架平直牢固,无 |屋架无变形,各结 |屋架有轻微倾斜或 |屋架明显倾斜或变
|构|钢屋架 |倾斜变形 |点焊接完好,表面 |变形,少数支撑部 |形,部分支撑杆件
|件| | |稍有锈斑 |件损坏,锈蚀严重 |弯曲松脱,锈蚀严

| | | | | |重
| |----|---------|---------|---------|---------
| | |杆件平直、牢固,支|木屋架结点连接基 |木屋架局部糟朽、 |木屋架端结点蛀
| | |撑布置合理、无损 |本完好稍有缝隙, |蛀蚀,个别结点连 |蚀、糟朽,有明显下
结| |木屋架 |坏,结点与支撑连 |铁件齐全,有少量 |接松动,木质有裂 |垂或倾斜,节点连
构| | |接紧密 |生锈; |缝、变形、倾斜等损|接松动,夹板有裂
部| |木构件 | |木构件稍有变形、 |坏,铁件锈蚀; |缝,铁件严重锈蚀,
分| | | |裂缝、倾斜,个别结|木构件局部有倾 |支撑松动;
| | | |点和支撑稍有松动 |斜、下垂、侧向变 |木构件严重倾斜或
| | | | |形、腐朽、裂缝,少|下垂、腐朽、蛀蚀,
| | | | |数结点松动脱榫 |木质脆枯、结点松
| | | | | |动,榫头拨出或折
| | | | | |断,榫眼压裂
|------|---------|---------|---------|---------
| |平直完好,完整无 |基本完整,有轻度 |墙体有裂缝、松动,|墙体裂缝严重,松
| 非承重墙 |破损无裂缝 |裂缝 |灰缝酥松脱落,面 |动变形,大面积灰
| | | |层局部损坏 |缝酥松面层严重破
| | | | |损
|------|---------|---------|---------|---------
| | |防水层无破损,不 |卷材防水层稍有空 |卷材防水层部分空 |防水层普遍老化、

| |平屋面 |漏雨 |鼓、翘边和封口不 |鼓、翘边,封口脱 |断裂、翘边和封口
| | | |严,局部渗漏 |开,局部漏雨 |脱开,空鼓现象严
| | | | | |重,严重漏雨
| |----|---------|---------|---------|---------
| | |瓦件搭接紧密,无 |有少量瓦件碎裂、 |部分瓦件破碎、风 |瓦件严重破碎、风
|屋|水泥瓦 |缺角断缝瓦,瓦头 |缺角,屋脊抹灰有 |化,脊瓦局部松动 |化,脊瓦严重松动
| | |整齐,不漏雨 |裂缝,局部渗漏 |破损局部漏雨 |破损,严重漏雨
| |----|---------|---------|---------|---------
| |合瓦、仰|屋面平整,瓦垄直 |个别瓦垄不直,瓦 |部分瓦件破碎、风 |瓦件严重破碎,盖
|面|瓦、筒瓦|顺,搭接均匀,无损|件破碎、屋脊抹灰 |化、翘角,盖瓦残 |瓦残缺,青灰严重
| |千岔瓦 |坏,不漏雨 |有裂缝,灰梗不够 |缺,青灰部分松动、|松动、脱落,严重漏
| | | |牢固,局部渗漏 |脱落,局部漏雨 |雨
| |----|---------|---------|---------|---------
| | |光滑平整,无损坏,|轻微裂缝,油毡少 |局部脱落、风化、翘|大部分空鼓、裂缝、
| |青灰 |不漏雨 |量破洞,局部渗漏 |边、裂缝,部分油毡|剥落,油毡严重老
| |油毡 | | |老化、起鼓、破洞,|化、损坏,严重漏雨
| | | | |局部漏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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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完好房屋 | 基本完好房屋 | 一般损坏房屋 | 严重损坏房屋
--------|---------|---------|---------|---------
| |平整、牢固、无损 |面层平整、牢固,局|面层有部分裂缝、 |面层严重起砂、空
|水泥地面 | |部裂缝、空鼓、起砂|空鼓剥落、起砂严 |鼓、剥落,块料面层
|块料面层 | |个别块料面层空 |重,个别块料面层 |严重脱落,高低不
| | |鼓、磨损 |破损脱落,高低不 |平,破碎、残破不全
| | | |平 |
|-----|---------|---------|---------|---------
| |牢固、平整、有轻度|稍有磨损和缝隙, |部分磨损、蛀蚀、翘|严重磨损、蛀蚀、松
|木地板 |磨损和缝隙 |有颤动感觉 |裂,局部松动、变形|动,变形下沉,颤动
| | | |下沉,有颤动 |
|-----|---------|---------|---------|---------

| |完整无损,玻璃、五|个别变形,开关不 |部分翘裂、变形,开|严重腐朽、锈蚀、翘
装| |金、窗纱齐全,个别|灵,玻璃、五金、窗|关不灵,木质腐朽,|裂、变形,节点松
|门窗 |钢门窗轻度锈蚀, |纱少量残缺油漆失 |铁件锈蚀,部分玻 |动,玻璃、五金窗纱
修| |油漆良好 |光 |璃、五金、窗纱残 |残缺不全,油漆剥
| | | |缺,油漆老化、翘 |落见底
部| | | |皮、剥落 |
|-----|---------|---------|---------|---------
分| |完整、牢固、无破损|少量空鼓、裂缝、剥|部分空鼓、裂缝、剥|严重空鼓、裂缝、剥
|内抹灰 | | | |
| | |落 |落 |落
|-----|---------|---------|---------|---------
| |完整、牢固、无空鼓|少量空鼓、裂缝、风|部分空鼓、裂缝、风|严重空鼓、裂缝、剥
|外装修 |剥落,勾缝密实 |化、剥落、勾缝砂浆|化,局部勾缝砂浆 |落,勾缝砂浆脱落
| | |脱落 |脱落 |
|-----|---------|---------|---------|---------
| |完整、牢固、无破 |无明显变形、下垂、|明显变形、下垂、裂|严重变形、翘裂、腐
|顶棚 |损,油漆完好 |裂缝,个别脱钉、翘|缝,局部脱钉、翘角|朽、面层严重破损、
| | |角、压条脱落 |松动,部分压条脱 |脱落、油漆见底
| | | |落 |
|-----|---------|---------|---------|---------

| |完整、牢固、油漆完|个别松动、残缺、油|木质部分腐朽、破 |严重腐朽、破裂、油
|细木装修 | | | |
| |好 |漆褪色失光 |裂、油漆老化 |漆老化见底
--|-----|---------|---------|---------|---------
| |管道畅通、零件齐 |管道基本畅通、少 |管道不够畅通,部 |管道严重锈蚀、堵
|水卫 |全,无损坏 |量零件损坏,个别 |分管道积垢、锈蚀,|塞,零件严重损坏、
| | |部位锈蚀 |部分零件损坏、残 |残缺,漏水严重
| | | |缺,个别部位滴漏 |
|-----|---------|---------|---------|---------
设| |设备齐全、完整无 |个别零件有损坏 |设备陈旧,部分线 |普遍陈旧,线路老
备|电照 |损,绝缘良好 | |路老化绝缘性差, |化、残缺,绝缘不符
部| | | |少量零件残缺 |合安全用电要求
分|-----|---------|---------|---------|---------
| |设备无损坏,管道 |管道基本畅通,个 |部分管道锈蚀,局 |管道严重锈蚀,零
|暖气 |畅通,无堵、冒、漏|别零件有损坏,基 |部零件损坏,个别 |件损坏残缺,滴、
| |使用正常 |本能正常使用 |部位滴、漏、冒,供|漏、冒现象严重,基
| | | |暖不正常 |本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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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完损等级评定说明
为便于操作,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中的几个问题加以说明:
一、楼房完损等级按幢评定。一幢楼房系指独立的一座建筑或虽有防震缝分开,但结构相同,且为一个楼号的楼房。一个楼房的楼房为两个不同类型的结构体系组成,则按两幢分别评定。
平房完损等级按栋评定,并以结构相连为一栋。
楼房周边的平房,结构与楼房相连的,并入楼房评定;结构与楼房分开的,按平房另行评定。
二、房屋完损等级主要是依据现有房屋的完好与损坏情况评定,不考虑房屋的原有质量或价值。如一碎砖墙完整无损,符合“完好”标准,则评“完好”;一整砖墙有裂缝,其程度符合“一般损坏”标准,则评“一般损坏”。
三、房屋基础的评定,主要看其上部结构构件的损坏是否由不均匀沉降引起,如没有,其基础可评为完好或基本完好;如有,其基础的完损等级与上部的结构部件同等级评定。
四、楼房结构部分的评定标准是按建筑材料划分的,评定墙体、楼盖、屋盖三个分项时,按其所用材料,套用相应的评定标准。
木楼盖上部的木地板,在木楼地面分项中评定;木楼盖的承重构件,在楼盖分项中评定。
五、非承重墙系指仅用于分隔房间,除承受自身荷载外,不承受其它荷载的墙体。
六、阳台、雨罩、楼梯及室内外通道等部位的结构构件,属楼层部分的,在楼盖分项中评定,属屋顶部分的,在屋盖分项中评定。其装修部分,在相应的内抹灰和外装修分项中评定。垃圾道、通风道在非承重墙分项中评定。
七、楼板下部仅有抹灰,按内抹灰的标准评定顶棚;板底仅有勾缝喷浆,则不评定顶棚。
八、消防栓、高压水泵、避雷设施及电梯均属设备部分中“特种设备”一项,评定时只记录有无损坏现象,不影响整幢房屋的完损等级。
九、在房屋检查评定中发现有危险构件,应先抢修加固,按抢修加固后的状况评定完损等级。钢筋附檩视为“附串檩”。
十、结构相连的平房中有一间为危险房,该栋房屋为局部危险房,应定“严重损坏房”,其危险部分不计算“危险房”数量。
十一、一栋平房中电照有损坏,则并入该栋房屋评定;全院电照损坏程度相似,可将“电照”分项统一评一个等级,分别计入各栋房屋内,评定每栋房屋的完损等级。



1994年10月6日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石忠信
                     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操作程序,提高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效率,维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分别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形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行政服务机构,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行政服务机构办理。
  第五条 在行政服务机构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报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行政服务机构指定的地点公示。
  第六条 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实行主办行政机关牵头负责制,即从许可项目的主项受理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牵头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对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办理情况跟踪负责。
  第七条 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牵头部门:
  (一) 政府投资的事项,为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 非政府投资的建设事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 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事项,为项目的政府主办部门;
  (四) 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事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 其他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为最后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
  申请人不知晓本条前款(五)项规定的牵头部门的,由行政服务机构告知其牵头部门,并通知牵头部门予以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对当场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事项,牵头部门受理后,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行政机关分别按照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由牵头部门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办结期限,承诺并告知的办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十条 因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办件通知书》。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审查申报材料时,对当场能够认定为不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应当当场认定,并向申请人做出明确答复,出具《退办件通知书》;对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认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对认定为不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退办件通知书》。
  第十二条 除第八条规定外,牵头部门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联合办理的,应当将申报材料分别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并发出《联合办件通知书》,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同步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牵头部门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重大、紧急的联合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以召开行政许可联合审查会议形式办理行政许可,各类行政许可手续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会议限定的时间完成。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联合审查会议由市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组织。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接到行政许可审查会议通知后,应当委派能够代表本机关意见的人员按时参加会议。无故不参加行政许可审查会议的,视为同意行政许可审查会议意见,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联合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政府或者牵头部门印发。行政许可审查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牵头部门应当对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及时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对需要组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现场踏勘、检验、检测、检疫的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一次完成。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授权一位分管负责人协调本部门内部办理行政许可有关事宜。
行政机关对行政服务机构或者牵头部门转送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必须落实专门人员按照时限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和《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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