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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调解制度》/常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25:41  浏览:8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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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调解制度》


主 编:常怡;
重庆出版社出版;
1990年5月版。
前 言
《中国调解制度》系国家教委,重庆市科技委小额资助项目和西南政法学院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重点科研项目。

本书对中国调解制度的沿革,中国调解制度延续和发展的社会根源,调讶争议的原则,社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国际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调解、人民法院调解及北京调解中心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论证。

在写作过程中,我们到全国会地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得到了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热情接待和大力支持。为了保证本书的质量,我们于1988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调解制度》征求意见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周道鸾,民事审判庭庭长唐德华,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费宗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栽委员会副主席、北京调解中心,秘书长、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委员、伦敦国际仲裁院委员、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特约仲裁顾问唐厚志,中国自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科书长和北京调解中心副秘书长崔炳全,司法部人民调解司处长杜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仲裁处处长张成泉,劳动人事部劳动力管理局争议处处长刘东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林克敏,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曹守晔,西南政法学院科研处万玉婵等参加了会议。与会各方人士认为,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又是中国的独创,在国际上有很大的影响,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它日感兴趣,但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系统、全面地介绍和研究调解制度的专著。随着近几年来商品经济的长足发展,国内出现了大量的经济争议,调解在解决这些争议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因此,《中国调解制度》一书的完成和出版,就有着不言而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同时,与会同志还对本书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许多具体的修改意见。这次会议给予我们很大的鼓舞。会后,我们遵照同志们提出的意见,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和认真修改。

1988年12月22日,西南政法学院和重庆出版社的有关人士在重庆召开了《中国调解制度》出版审定会议。会议认为。《中国调解制度》一书已达到出版水平,重庆出版社决定将之列入1989年出书计划。
本书能在新中国成立40周年之际与读者见面,是和上述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同仁们的大力支持和热情帮助分不开的。在此谨表最诚挚的谢意。
本书由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教授常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贺彰好、最高人民法院郑学林撰写。常怡对全书进行了修订。

囿于掌握的材料和研究水平,书中的疏漏和错误在所难免,我们诚恳地希望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使调解制度的研究在我国日臻深入和完善。
作者
1989年元月于重庆
目  录
第一章 中国调解制度沿革
第一节 原始社会的调解
第二节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调解
第三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调解
第四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调解制度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调解制度
第二章 中国调解制度延续和发展的社会根源
第一节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延续和发展的社会历史根源
第二节 新中国调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社会根源
第三章 调解争议的一般原则
第一节 自愿原则
第二节 合法原则
第三节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的原则
第四章 社会调解
第一节 社会调解的性质及意义
第二节 人民法院信访机构的调解
第三节 律师在诉讼外的调解
第四节 公证机关的调解
第五节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调解
第六节 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调解
第七节 民间调解
第五章 人民调解
第一节 人民调解的性质
第二节 人民调解组织
第三节 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关系
第四节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纪律
第五节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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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02]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省测绘局 省工商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外经贸厅 省外办 成都海关
           (二○○二年四月)
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地图市场发展十分迅速,社会各方面对地图的需求越来越大,每年公开出版的地图近100种,发行各种地图100余万张(册)。地图产品已由纸质地图向电子地图、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网络地图等各种载体形式发展,附有地图图形的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玩具等大量涌现,各种报刊、影视、广告、标牌、展览使用地图图形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但是,随着地图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各种问题也不断产生,主要表现在:一些损害我国领土主权、民族尊严和版图完整,带有严重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屡禁不止;一些地图产品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台湾岛,甚至将台湾省表示为独立的国家;一些单位、个体经营者不具备编制出版地图的资格,侵权盗版、非法编制出版地图,假冒伪劣,粗制滥造。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合法地图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干扰了正常的地图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我国的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为维护我国的尊严和版图完整,严厉打击非法编制出版地图行为,促进我省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已翻印下发,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确保我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为加强对我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省测绘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局、省外经贸厅、成都海关、省外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局,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28-83346923)。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办事机构,制订相应整顿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深入广泛地宣传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大力宣传、普及地图知识,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地图是国家版图的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要在全省形成依法编制出版、使用地图产品,自觉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地图产品或地图图形产品事件的社会氛围。
  二、突出重点,开展地图市场的执法大检查
  根据我省地图生产经营单位大多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城市的特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6—9月开展地图市场的执法大检查,以影视、广告、报刊、互联网、标牌、橱窗、旅游交通图等展示和使用地图以及在市场上销售带有地图的图书(册)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等为重点对象,以机场、车站、码头、学校、书店、繁华街区、贸易市场、旅游区等公共场所为重点部位,进行全面的清查整顿。对查出的问题要坚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进行处理,特别是对带有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要坚决予以收缴销毁。对假冒伪劣、粗制滥造的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批准文号的“三无”地图以及盗版地图产品进行坚决查处。
  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地图市场的执法力度和监管力度。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02年10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和整顿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哈尔滨市政府广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政府广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府广场(以下简称广场)管理,维护广场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保持广场容貌和环境的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占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是指东起兆麟街车行道西侧道路侧石,西至尚志大街车行道东侧道路侧石,南起东十三道街南侧大楼建筑红线,北至石头道街北侧市政府大楼建筑红线。
第三条 广场举行国旗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广场区域内非道路上行人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第四条 广场内禁止一切车辆停放,除石头道街和东十三道街以外禁止一切车辆穿行。机动车辆进出广场地下停车场时,应当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准鸣喇叭。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规章,不准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堵塞广场内道路。公安交通部门应当维护广场内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广场内道路发生堵塞时,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进行疏导。
第六条 在广场内组织活动应当向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征求市政府办公厅意见后,由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内组织活动或结队集会。
每日7时至18时禁止在广场内进行娱乐活动。
第七条 进入广场内的人员应当保持广场的公共卫生,爱护广场绿地和公用设施,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丢弃杂物或向绿地内丢弃物品、倾倒垃圾;
(二)折枝、采花、横穿绿篱、践踏草坪;
(三)在树木上拴绳、挂物、在绿篱上摆放物品及其它损坏树木的行为;
(四)踩坐国旗旗杆护栏及基座;
(五)设置、张贴、悬挂、散发商业广告;
(六)进行产品推销、义卖、义诊、咨询等活动;
(七)从事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活动;
(八)进行其他有碍广场秩序和容貌环境的活动。
第八条 广场内设施及环境卫生,由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维修和清扫保洁。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破坏广场容貌、环境卫生、绿地和其他公用设施、在广场内随意行车停车、扰乱广场秩序的,由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有损害后果的,责令赔偿。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破坏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市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广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场容貌、环境卫生、绿地和公用设施,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广场管理人员违反上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罚款收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20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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