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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距离/杨新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37:28  浏览:9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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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距离

杨新京*
(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 100041)


摘 要: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将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提高到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本文认为中央党校不属于《检察官法》中的高等院校,其本科文凭也不属于高等院校本科毕业。通过对青海检察机关干警学历结构的调查和统计,可以看出该省检察官的学历与《检察官法》的规定尚有一段距离。调查还揭示了当前检察机关对未达到检察官条件的现有检察人员在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言。
关键词:检察官;检察官法;续职培训;司法考试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了修订,其中将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提高到高等院校本科毕业。那么,当前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要求究竟有多大差距?对达不到学历要求的检察干警应当如何培训?笔者在第十期中央党校高检机关分校学习期间,于2002年6月8日至6月18日,带着这些问题,前往青海调研,在青海省检察院政治部、海东地区检察分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检察院、湟中县检察院、格尔木市检察院的帮助下,对当前青海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情况作了调查,并写出此报告。
一、《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学历以及初任检察官的要求
(一)《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学历的规定
《检察官法》第十条规定了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第六项规定了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学历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二)《检察官法》对初任检察官资格的规定
《检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初任检察官的资格:“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需要说明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的修订中,都规定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那么,什么是“高等院校”?它究竟是指那些学校?根据1999年1月1日实施的《高等教育法》第68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民教育系列”学校。我国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文凭和成人高、中等院校毕业文凭,以及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文凭。这三种学历形式,关键在于“进口”和“出口”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进入普通高、中等院校或成人高、中等院校、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才能取得入学资格,如高考、中考或成人高考等,这是把住了“进口”。只有通过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在规定的学习期内所有课程考核合格,才能发给相应的毕业文凭。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权威性的学历认证考试,其“进口”是敞开的,谁都可以报名,国家不管考试者怎么学,但必须通过统一的课程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毕业证书,这是把住了“出口”。这些“进口”和“出口”的考试,都是由国家规定的教育部门来组织完成的。另外,国民教育学历还有一个明显的标志:所有的文凭都盖有相应教育部门的钢印。因此,《高等教育法》第68条中所说的“高等院校”,并不包括同样也发本科文凭的中央党校。这个问题,虽然在理论上争执已久,但党的组织部门在对检察机关干部的使用、任免上从不以此为依据。但随着2002年1月1日修订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正式实施,以及2002年1月司法考试报名过程中,这一矛盾在实践上已发生冲突。在司法考试报名过程中,持有中央党校本专科毕业文凭的考生在各省多次被拒绝报名。[1]在甘肃省一名被拒绝报名的考生甚至将司法局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法局严格按照国家司法部门、国家教委的文件要求作出的不给原告报名的行为属于合法行政行为,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
笔者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说,《检察官法》中所规定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不包括中央党校本科毕业。由于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西部地区,持有中央党校本专科毕业文凭的干警占有一定比例,对检察官学历结构以及取得初任检察官的资格会发生一定的影响,这个问题我们在后面还将会涉及。
二、青海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检察干警当前的学历状况
(一)青海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青海省三级检察机关共有60个检察院。其中:1个省级院;6个少数民族自治州院、1个地级市院、1个地级分院;41个县(区)院,2个县级市院,8个县级派出院。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最高检察院下达给青海省的检察专项编制共****名。2001年机构改革精减10%后,现有编制****名。截至2001年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实有人员****人。
(二)青海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全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见下表(截至2001年年底):
1、全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0.15%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21.58%
大专(法律专科)
***(***)
42.65%
专业证书
***
7.71%
高中、中专以下
***
27.9%
总计
****
100%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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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公(治)字〔2008〕245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6号 许可事项: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准许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燃放。
  1.举办焰火晚会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符合分级管理办法的要求;
  2.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
  3.燃放作业方案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1.承运单位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
  2.驾驶员、押运员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3.运输车辆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证明;
  4.托运人具有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真实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定;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燃放。
  1.燃放烟花审批表(原件1份);
  2.燃放单位燃放烟花安全责任保证书(原件1份);
  3.组织单位燃放烟花安全责任保证书(原件1份);
  4.燃放烟花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属地政府同意批件(特区内市政府批文、特区外区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含安装与燃放的安全警戒方案;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及单位主管签字确认;运输路线图以及烟花燃放点布置、警戒位置、周边环境距离的平面图;烟花临时储存场所与四邻位置图;附燃放场所与四邻相对位置的彩色照片);
  7.燃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质量合格证,其中燃放高空烟花礼花弹还要提供炮筒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烟花爆竹临时储存地(省内)及储存单位与委托单位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设计人员、现场指挥长、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以及燃放员的作业证、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项目来源证明;与燃放场所周围四邻单位鉴订的安全、赔偿事务协议书或燃放单位投保保单;消防检查同意意见;安全评估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1.烟花爆竹运输申请表(原件1份);
  2.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燃放申请表》(见附表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申请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燃放:各区公安分局。
  (二)道路运输:运输目的地区公安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燃放:市公安局。
  (二)道路运输:运输目的地区公安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燃放:区级公安机关受理后报市公安局审查审批。
  (二)道路运输:目的地区级公安分局受理和审查审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燃放: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道路运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证件及有效时限
  (一)燃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当次有效。
  (二)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燃放: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方可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二)道路运输:领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按照载明的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进行道路运输;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燃放申请表

编号:

燃放单位
送审时间


组织单位

设计人员


项目名称


燃放地点

燃放规模
礼花弹直径: 寸

升空高度: 米

燃放等级
A

B

C

大于4寸数量: 发

政府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职务或工种
姓 名
职称
作业证件号码

现场指挥长




警戒负责人




作业人员(不够填写可加附表)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燃放员






























分局
治安处
市公安局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2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申请表

托运单位名称及
资格证号 经办人身份证号
及联系电话
销售单位名称及
资格证号
承运单位名称及
资质证号 运输车牌号码
及资质证号

运输车辆驾驶员
姓名及资格证号 运输押运员姓名
及资格证号

启运地点及运输路线
经停地点
运输时间
运输物品名称、规格 计量单位 包装材料及方式 运输数量



托运单位
负责人意见




职务: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意见
分局




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公安分局审批盖章后直接到市公安局治安处窗口开证。
2.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3日内将运输证交回市公安局治安处窗口核销。


一九六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货物交换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一九六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货物交换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5年5月11日)
  根据一九五六年二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贸易协定”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支付协定”第九条,两国政府同意两国一九六五年的商品交换将依据“一九六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出口货单”和“一九六五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办理。上述货单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五年五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条文的解释上有分歧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签字)              (签字)

  一九六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出口货单

  一、硼砂
  二、石棉
  三、滑石粉
  四、无定形石墨
  五、建筑材料
  六、蛋品
  七、冻家禽
  八、绵羊及山羊肠衣
  九、羽毛
  十、茶叶
  十一、绸缎及丝绸复制品
  十二、文教用品
  十三、一般消费品
  共1,200,000英镑

  一九六五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

  一、铝压延材料
  二、铜压延材料
  三、无缝钢管
  四、精铬
  五、锰铁
  六、铬铁
  七、聚氯乙烯及塑料
  八、电缆
  九、化工原料
  十、工具(锯片)
  十一、一般消费品
  共1,200,000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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