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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在我国适用问题之探析/郎元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24:11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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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在我国适用问题之探析

郎 元 鹏


内容摘要
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是由多边、诸边和双边条约所组成的;中国作为WTO的一员,这些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这些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等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在近一年来,有关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讨论非常激烈,在讨论的同时产生了一些争议。
本文从我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律制度两个角度,就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通过讨论和分析,笔者认为,讨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首先要分析WTO本身的性质和WTO规则的特点,也要考虑条约在我国适用的真正含义,而不能够将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简单地等同于法院依照WTO规则处理具体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从而简单地否定了WTO规则在国内的可适用性。
对于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应当从广义上进行解释,其本质就是我国履行WTO相关条约下的义务和责任;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包括政府部门的适用、司法部门(法院)的适用和其他部门和机构的适用等多个层次,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层次区别对待和分析。

关键词
世界贸易组织(WTO) WTO规则 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司法部门(法院)的适用






目 录


引 言 4
一、WTO规则及其特征 4
二、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法理论 5
三、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实践 6
四、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7
我国关于条约适用的规定 7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8
结 论 10
主要参考资料 10







引 言

2001年11月,我国经过漫长的谈判,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加入WTO一方面意味着我国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权利和优惠,同时也意味着我们作为WTO的成员国之一要履行WTO众多条约下的国际义务,需要通过履行条约的义务而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我国加入WTO以后,我们既要严格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又要善于利用WTO规则来保护自己。
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是由多边、诸边和双边条约所组成的,中国作为WTO的一员,这些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这些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等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在最近一年来,有关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讨论非常激烈,在讨论的同时产生了一些争议。
为此,本文在分析WTO规则本身具有的特征的基础上,从中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律制度两个角度,就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 WTO规则及其特征

在讨论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我国适用等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对WTO规则及其特点进行分析。
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9个协议、协定,还有20多个部长宣言、决定,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内容相当广泛。这50多个法律文件确立了WTO一套规则,其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和行业准则,并且通过建立一套机制(主要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
总体来看,WTO规则有以下几个特征:
其一,WTO规则作为国际条约的一部分,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就成员国而言,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为了保证WTO规则的实施,确保WTO规则能够有效地调整成员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WTO规则确立了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这些机制具有准"司法"机制的特点,其目的在于确保WTO规则在成员国范围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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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党政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委办字〔2008〕32号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党政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政府办公室,顶效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州直有关部门及中央、省驻州单位办公室:

  《黔西南州党政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州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2日



黔西南州党政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信息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为充分调动全州党政系统信息工作部门和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全州党政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促进信息上报和考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信息的基本原则,认真做好“四服务”,即为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服务、为本级领导机关及领导服务、为基层领导机关和领导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三条 考评范围

  各县(市)党委、政府办公室;顶效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纳入州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的部门(单位)及部分中央、省驻州单位。

第一章 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条 考评内容

  1、领导重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建章立制、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2、上报信息被州委办、州政府办信息刊物及中国金州网站采用的情况。

  第五条 考评时间

  信息工作考评按照年度进行,即考评时间为当年的1-12月份。

  第六条 报送渠道

  1、报送信息原则要求同时报送州委办信息科和州政府办信息科,同时采用均可计分。

  2、向州委办报送的信息通过内网或传真方式联系;向州政府办报送的信息,通过金州网www.qxn.gov.cn/admin或传真方式联系。

  第七条 评分标准

  1、《黔西南信息》单用计10分、综合计5分、简讯(含综合)3分,获州领导批示的分值加一倍。

  2、《黔西南信息(专刊)》单用计5分,综合、简讯(含综合)计3分,获州领导批示的分值加一倍。

  3、《黔西南信息(增刊)》单用计30分、综合计15分,获州领导批示的分值加一倍。

  4、《今日上报信息》被省委办公厅刊物采用,单用计10分、综合计5分、简讯(含综合)计3分;被中办采用,单用计30分、综合计15分、简讯(含综合)计10分。

  5、《网站信息》被省政府网站采用,单用计5分,综合计3分;被中国金州网站采用,单用计3分,综合计2分。由州政府办进行考核。

  6、未按州委办、州政府办要求完成专题约稿及信息收集任务的,一次扣10分。

  7、信息失实或数据不准确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条扣10-50分。

  8、迟报、漏报、误报、瞒报紧急信息的,一次扣10-50分。影响较大的,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

  9、领导重视不够,机构网络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制度不完善的分别扣20分。

  10、各县(市)全年完成调研信息5篇以上,顶效开发区、州直有关部门及中央、省驻州部分单位全年须完成2篇以上调研信息,超报不计分,未完成的扣10分。

  11、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州直有关部门及部分中央、省驻州单位上报紧急类信息不计分,各给予基础分50分。

  第八条 考评任务

  1、各县(市)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向州委、州政府报送信息年度任务均为240分。

  2、纳入考评范围的州直部门和中央、省驻州部分单位及顶效开发区向州委、州政府报送信息年度任务为120分。

第二章 评比表彰

  第九条 奖项设定

  1、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奖。完成年度报送信息任务的,按县(市)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州直(含顶效开发区和中央、省驻州部分单位)分值多少分类排序,分设一、二、三等奖。

  2、好信息奖。在本年度刊发的信息中,评选质量高的信息,设单项一、二、三等奖。

  3、优秀调研信息。在本年度刊发的调研信息中,评选出质量高的调研信息,设单项一、二、三等奖。

  4、优秀信息员奖。在完成向州委、州政府报送信息任务的基础上,择优评选。对县(市)党委办、政府办考评分值排前6位、州直单位(含顶效开发区和部分中央、省驻州单位)考评分值排前10位的,均可评1名优秀信息员。每年考评结果以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通报,并在全州党政信息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考评办法即日起废止。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细则(试行)》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细则(试行)》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试行)》的通 知

达市府办〔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指标细则》)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并规定从2010年开始,上一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将依据《指标细则》和《评估办法》执行。现将《指标细则》和《评估办法》转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及时组织学习,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全面查找差距,制定改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上台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报告。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试行)



川府法〔2009〕89号

(2009年11月30日)



一、行政决策规范化(20分)

1.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明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环节程序具体明确可操作。(4分)

(1)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能够量化的,还应明确具体的量化标准:(2分)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2)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具体明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的方式、方法以及以对不同意见如何处理等操作规则。(2分)

2.重大决策要有专家论证。制定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行政决策之前,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和分析。(3分)

3.公共事项决策听取群众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涉及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并可能影响其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向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征求意见。(3分)

(1)涉及公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普遍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进行民意调查,或者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公众代表参加座谈讨论。(1分)

(2)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按照《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川府发〔2004〕26号)的规定举行听证。(1分)

(3)涉及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并可能影响其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在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中选取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座谈征求意见,或按《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1分)

4.坚持重大决策集体审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提请审议时根据事项性质分别提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成本效益分析及合法性审查等方面的材料。(3分)

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多数专家持不同意见的,原则上不宜出台;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公众代表多数持不同意见的,原则上不宜出台。

5.要有决策实施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落实,决策过错责任得到追究。(4分)

(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1分)

(2)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并形成评价报告:(1分)

①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②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包括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③决策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④决策实施带来的负面因素及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3)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经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并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作出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决定。(1分)

(4)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的,严格追究过错责任。(1分)

6.规范性文件时效明确。对能够确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有效期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修订完善或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并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分)

(1)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标注有效期。(1分)

(2)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决定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没有进行评估或者评估后没有重新公布或者修订后公布的,自动失效。(1分)

(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规范性文件每3年清理一次。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有效的一并公布文件文本。(1分)

二、公共服务规范化(20分)

7.行政审批许可监管机制完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制度落实,审批许可流程规范、简化,审批许可时限明确,按时办结率达到100%。(4分)

(1)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0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09〕36号),对应清理规范本级行政审批许可事项。(1分)

(2)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法律、法规修改调整情况,动态清理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布本级政府保留、调整、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1分)

(3)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逐项编印办事指南,编制流程,确定标准办理环节、步骤,明确办理时限,按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按时办结率达到100%。(2分)

8.便民服务网络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便民服务中心健全,限时办理、“一站式”服务、上门服务等制度完善,公共服务方便。(4分)

9.乡(镇)公共服务职能清晰。乡(镇)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职责权限明确,工作流程清楚、规范、公开,公共服务职能全面实现。(4分)

(1)依法确定乡(镇)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职能,各项公共服务流程合理、便捷、公开。(2分)

(2)健全和落实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并将各项制度在办公场所公开。(2分)

10.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时限明确,内容准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公众关注的重大政府信息,依法、准确、及时公布。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免费查阅、下载。(5分)

(1)建立并完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在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窗口和媒介。(2分)

(2)依法、准确、及时公布重大决策、财政预决算、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公众关注的政府信息。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之内,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2分)

(3)按规范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1分)

11.与公众进行信息沟通、交流。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平台和机制完善,群众呼声得到及时回应,公众意愿得到及时反映。(3分)

(1)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领导信息或民意征集等互动交流栏目,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回应。(1分)

(2)公安、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劳动、民政、交通、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保、工商、质监、税务、城市管理等与基层群众联系较多的部门,建立“群众接待日”等与群众互动交流的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2分)

三、行政执法规范化(20分)

12.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公开。(4分)

(1)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政府部门名单和主要职责在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开并及时更新。(2分)

(2)执法依据、内设机构具体职责权限等在政府部门网站或办公场所长期公开并及时更新。(2分)

13.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亮证执法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方便群众监督。(4分)

(1)按规定范围和条件颁发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持省政府统一制发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上岗,并坚持亮证执法。(2分)

(2)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档案,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为公众查询监督提供方便。(2分)

14.行政执法程序完备,工作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机关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完善。(4分)

(1)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执法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和时限。(2分)

(2)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调查与决定适当分离,行政征收征用决定与执行适当分离,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2分)

15.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落实。(4分)

行政执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程序合法、文书、案卷规范。

16.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4分)

行政执法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率应当占上一年度案卷总数的20%以上。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交叉评查。

四、化解争议规范化(14分)

17.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协调,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5分)

(1)建立行政调解指导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1.5分)

(2)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明确调解范围、原则、程序。(1.5分)

(3)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行政调解工作。(1分)

(4)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协调配合机制。(1分)

18.行政复议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效率提高,便民措施完善,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6分)

(1)行政复议渠道畅通,便民措施完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的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向社会公布,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保障办案条件。(1分)

(2)保证办理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2名,办理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3名。(2分)

(3)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达到100%,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法定期限内办结率达到100%。(2分)

(4)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按规定报送备案,配套制度完善,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1分)

19.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健全。投诉渠道畅通,案件受理及时、处理程序规范、责任落实。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90%以上。(3分)

(1)行政投诉制度完善,案件受理、处理的方式、程序、时限、责任明确。(1分)

(2)为投诉人提供便利条件,使投诉人能够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投诉书,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达100%。(1分)

(3)依法及时办理行政投诉,按时办结率达到90%以上。(1分)

五、行政监督规范化(16分)

20.依法接受工作和法律监督。每年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达到100%;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达到100%。(4分)

(1)按时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及批评、建议的答复,答复满意率90%以上。(1分)

(2)每年一季度内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1分)

(3)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按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按时报备率达到100%。(1分)

(4)发生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出庭应诉。(1分)

21.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2分)

(1)监督渠道畅通。行政机关设有意见箱,监察、法制、审计等行政监督部门设有举报箱。政府和部门网站设有接收举报投诉的电子信箱。公安、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劳动、民政、交通、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保、工商、质监、税务、城市管理等与基层群众联系较多的行政执法部门设有热线电话。(1分)

(2)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经查证属实的,限时查处和整改,并公布处理情况。(1分)

22.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备案。报备率达到100%,经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率达到100%。(2分)

23.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备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2分)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按规定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报备率达到100%。

24.坚持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确定有关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专项检查,查处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问题。(2分)

(1)每年至少确定一个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制定检查方案,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1分)

(2)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0.5分)

(3)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纠正,并责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执法行为。(0.5分)

25.行政监察制度落实。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察措施完善,违规违纪行为得到查处。(2分)

(1)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分析提出当前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制度健全规范。(0.5分)

(2)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监察。(0.5分)

(3)加强效能监察,健全电子监察制度,强化电子监察成果在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中的运用。(0.5分)

(4)加强查办违反政纪的案件,完善信访举报工作,加强与审计、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及时查办案件。(0.5分)

26.审计监督依法开展。专项资金、基金和援助捐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到位,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2分)

(1)加大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力度,重点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1分)

(2)加强对专项资金、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0.5分)

(3)对援助捐助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向援助人、捐助人通报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0.5分)

六、保障措施落实(10分)

27.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任职前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定期开展。(3分)

(1)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不合格的不得任职。(1分)

(2)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计划,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1分)

(3)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由市(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按照“三统一”的要求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方可颁发行政执法证。(1分)

28.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价。(2分)

29.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造成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存在执法过错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2分)

30.政府法制机构健全,人员与工作任务相适应。(3分)

(1)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职责明确,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并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2分)

(2)政府法制工作所需各项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1分)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试行)



川府法〔2009〕89号

(2009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以下简称《指标细则》),做好评估工作,客观评价市县政府推行依法行政的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三条 评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评估机构,负责评估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估依据《评估指标》进行,按《指标细则》打分,作为对评估单位依法行政的年度考核。

第五条 评估采用上一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不得超过8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不得低于2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增。

第六条 上一级政府评议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评估方案;

(二)确定参加评估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每个考评小组由5-9名单数成员组成;

(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评估时间和举报电话;

(四)被评估单位根据《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逐项自查总结;

(五)考评小组实地考察,获取被评估单位依法行政状况的各项数据以及相关资料;

(六)考评小组每位成员对照《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按百分制进行考评打分形成评议结果。

第七条 社会评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也可以直接应用或参考其他部门、组织的社会评价结果。

第八条 评估结果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按上一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结果和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计算评估分值;

(二)按评估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76至89分为良好、60至75分为一般、59分以下为较差确定评估结果。

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评估结果降低1-2个等次。

第九条 被评估单位对评估过程中有关事项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被通知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机构复核后,提出意见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被评估单位。

第十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起草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逐一进行分析,肯定成绩,查找问题,提出工作建议,连同评估结果一并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经审定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四川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

(二)作为被评估单位当年依法行政目标绩效考核的结果。

(三)由上一级政府对获评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获评较差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和安排由评估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有关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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