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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20:53  浏览:9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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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1999]10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处罚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
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市府直属各单位委托
其他组织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
5000元以上罚款或其他财产罚;
(二)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处5000元以上罚款
或其他财产罚;
(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者吊销执照等行为罚;
(四)对公民处行政拘留的人身罚;
(五)经传媒报道、在本市及以上范围影响较大的申
诫罚、财产罚。
法律、法规及规章已界定重大处罚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
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
罚备案工作。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各镇
(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
构,应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市法制局
备案。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机关联合上报备案。
第五条 行政处罚备案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违法事实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材料;
(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
第六条 市法制局有权调阅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各镇
(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
构应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条 市法制局对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作如下审查: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处罚是否公正;
(五)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八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市法制局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之日
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公正,符合法定权限的,予以
登记存档,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建议报送单位移送司法机关;
(三)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的,依复议程序办理;
(四)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行政执法
督察建议书》,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纠正或撤
销。纠正或撤销后,书面报告市法制局。其中重新作出属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本办法规定上报
备案。期满不纠正或撤销的,提请市政府发出《行政执法
督察决定书》,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报送
单位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6、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 当事人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
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应将复议或诉讼情况及结果及时报告市法制局。
第十条 市法制局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中发现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暂扣其
行政执法证件,并可建议广东省政府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三)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七)不按规定出示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和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
人使用的;
(八)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行政执法证件从
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对被暂扣或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者,其所在单位可视
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法制局在行政处罚备案工作中,发现各
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
机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
抵触的,按《中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
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对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
定作出的督察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查,市政府自收
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
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省
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
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登记、统计制
度。行政处罚统计情况按季度报送市法制局。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法制局提请市政
府责令纠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责成
有关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
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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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系列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系列活动的通知

直党宣[2011]1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部分京外企业在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隆重纪念建党90周年,是今年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坚定广大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在本职岗位创先争优,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好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为此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中发〔2010〕18号),对纪念活动进行部署。为结合国资委直属机关实际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广泛开展纪念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纪念活动的指导思想

直属机关纪念建党90周年系列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的时代主旋律,回顾我们党走过的光辉历程,歌颂我们党的丰功伟绩,歌颂党领导的国资监管与央企改革发展的巨大成就,激励直属机关全体党员干部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完成“十二五”规划赋予我委的各项任务,为开创国资监管、央企改革发展和机关建设新局面努力奋斗。

二、搞好宣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

直属机关各单位在开展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各项活动的过程中,要采取各种形式,重点宣传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和丰功伟绩,宣传中国共产党90年来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成果,宣传党的建设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宣传党领导的国资监管事业和央企改革发展的成就,宣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的先进事迹,使直属机关全体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的信念,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在本职岗位创先争优。要组织好广大党员干部收看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学习人民日报社论。

三、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各种纪念活动

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纪念活动,既是今年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及时制定本单位纪念活动方案,提前作出安排。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纪念活动组织工作的领导,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活动效果。要坚持既喜庆热烈,又务实节俭的原则,防止铺张浪费。要通过纪念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一次党的历史、光荣传统和宗旨教育,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完成“十二五”赋予我委的各项任务,为开创国资监管、央企改革发展和机关建设新局面努力奋斗。

在组织参加好党中央、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国资委党委安排的纪念活动的同时,将在直属机关开展以下活动:

(一)召开国资委直属机关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直属机关党委将于2011年6月下旬召开直属机关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对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并进行主题为“光辉的历程”(暂定)歌咏大会。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对本单位庆祝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二)广泛开展“立足岗位出精品,以优异的成绩向党的生日献礼”活动。 2011年3月,以“立足岗位出精品”为载体,把纪念活动与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图片展示、网络展示、经验交流会等各种形式,开展“以优异的成绩向党的生日献礼”为主题的精品工作展示,激励广大党员干部立足本职岗位创先争优,以良好的工作业绩向党的生日献礼。

(三)组织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听一次党课。直属机关党委将结合学习《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于“七一”前夕邀请著名党史专家为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讲党课,对广大党员特别是青年党员进行党史教育,使广大党员进一步了解党的辉煌历史,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也要根据自身情况安排一次讲授党史知识的党课。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党日活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一次以重温党的光荣历史,牢记党的宗旨使命为主题的党日活动。

(五)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开展一系列群众性纪念活动。直属机关各级工青妇组织,要围绕纪念建党90周年,结合各自特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纪念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级党组织开展纪念活动的情况,请及时报直属机关党委。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

2011年2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应对雨雪冰冻以及暴风雪等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应对雨雪冰冻以及暴风雪等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质电[200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建委、市容委,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1月中下旬,四川东部、重庆大部、贵州大部、广西大部、湖南西部温度较常年同期偏低,贵州、湖南、湖北、云南、安徽、江苏、新疆北部、东北北部降水偏多。四川、重庆、湖南和贵州四省(市)的部分地区仍有可能出现阶段性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灾害天气的预报预警,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通报,做好应对最坏可能的准备。国务院应急办发出预警通知,对有关工作作了总体部署。为切实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范应对雨雪冰冻以及暴风雪等灾害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范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灾害性天气的预防工作,认真总结和吸取去年有关应对防范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今年可能出现的灾害性天气,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气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针对性地做好防范应对各项工作。

  二、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保障工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要加强对管网设施的巡查检修,及时排除故障隐患,确保管网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要提前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管网设施在受冻和融冰过程中受损;要做好有关设施设备及其零(配)件的储备和调配,一旦发生故障及冻裂泄漏事故,要迅速组织抢修,防止出现大范围、长时间停供现象。饮用水水源为地表水的城市,要注意水源保护,加强源水水质监测,防止雪化后水源受污水或有机污染物的污染,供水企业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消毒药品,做好各种应对准备。各地要加强对城市供水源水水质、供气气源、供热用煤等情况的指导和监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自来水、燃气、热力的供应,确保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三、严密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和灾害。各地要加强对恶劣天气下重点行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和督促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对工地现场及农民工集中居住区采取有效的保暖、防冻、防滑等措施,一旦遇有暴风雪等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房屋管理部门和物业单位要督促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提前做好危房排查和加固工作,及时清扫大跨度轻型屋盖积雪,防止发生垮塌事故。各地市容环卫部门要做好除(融)雪(冰)机械、药剂的储备调配工作,及时清扫和处置城市道路桥梁上的积雪和覆冰;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单位要加强对桥梁结构受损情况的检查,及时做好应急加固、抢修工作,保障安全畅通。城市园林及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景区内道路和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时提示和劝阻游人不要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冒险出游,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四、加强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信息报告工作,对因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或事故,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要加强应急值守,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递。要进一步完善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扎实做好应急物资、设备、人员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情况报告我部。

  电话:010-58933681,传真:010-6833587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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