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9:17:38  浏览:9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科学技术的投入,加强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投入,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服务、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有关科学技术发展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投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自筹、银行贷款、社会捐赠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
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加科学技术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学技术投入的主体。
第五条 逐步提高本市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使科学技术投入同本市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市科学技术投入的人均水平应当高于全省水平,全市研究开发经费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达到1.5%以上。
第六条 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坚持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领导,把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以及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科学技术投入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以及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财政科学技术经费预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
市以及县、区计划、经贸、农业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科学技术投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学技术投入
第九条 科学技术投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含科学普及经费,下同)、科技三项费用、科学基本建设费和其他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
(二)企事业单位投入的科学技术资金;
(三)国家规定留给企事业单位用于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入的科学技术资金;
(五)境内外组织的个人投入、资助、捐赠的科学技术资金;
(六)其他用于科学技术的资金。
上款所称科技三项费用,是指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学研究项目补助费。
第十条 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学基本建设费和其他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政府对科学技术的投入,使其年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以及县、区科技三项费用应当分别占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1%和0. 5%以上。
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预算内基本建设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科研基本建设费,用于一般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研基础建设费,应当另行列支。
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按所辖人口每年每人不少于0. 1元的标准安排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使其年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建设和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的投入。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5%,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不低于3%,其他企业不低于1%。
第十三条 引导、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增加科学技术投入,逐步向科学技术型企业发展。
非公有制企业在科学技术投入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产品开发及高新技术进出口业务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或者返还的税金,除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分配给个人的外,应当用于科学技术投入。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机构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的再投入。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增加科学技术贷款,提高科学技术贷款比例。
金融机构对列入科学技术计划的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贷款。
第十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和技术开发型科学研究机构可以采取股份制、发行债券等形式,向社会筹集科学技术资金。
第十八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资助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资助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企事业单位以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引进境内外资金用于科学技术投入。
第十九条 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基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基金的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鼓励企事业单位、境内外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类科学基金,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二十条 依法保护科学技术投入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学事业费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对科学研究机构减拨的科学事业费全部作为科学研究机构产业化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机构的新产品研制和项目开发。
第二十二条 科学普及经费用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实用技术等的教育和普及活动。
第二十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重大技术难题攻关;
(二)高新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
(三)企业新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引进、试验和示范;
(五)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六)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的研究与应用。
科技三项费用可以采取拨款、资本金投入、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科学基本建设费主要用于重点科学技术攻关项目基本建设配套资金、中间试验基地和公用科学技术设施等基本建设。
科学基本建设项目,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自筹的科学技术资金,应当集中用于科学技术开发或者配套用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并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由单位或者个人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
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行公开招标。
单位和个人申报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
项目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属淘汰落后技术的不得立项。
第二十七条 经审定或者中标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实行技术合同制、项目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等管理制度。
科学技术资金投入部门或者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实行分期评审、分段拨款,及时制止、纠正使用不合理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学技术贷款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协助金融机构做好科学技术贷款的审查、投放和回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政、计划等部门应当参与重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经费决算报表。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项目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或者截留。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投入统计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向统计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科学技术投入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增加科学技术投入以及在科学技术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捐赠、资助科学技术资金数额较大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挪用、克扣、截留科学技术项目资金的,由资金下达部门责令其限期归还;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科学技术项目资金的, 由直接下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部门追回科学技术项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该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申报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节约水资源,促进农业节水灌溉,发展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三、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未取得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免税。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依法恢复征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50号

各商业银行:

  为规范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相关业务运作,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已取得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的修改工作,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准备申请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正式提交申请材料时,有关附件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内容制作。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
第二号

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销银行”)的相关业务运作,促使开放式基金试点的顺利进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代销银行在基金代销业务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Internal Compliance)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Code of Conduct)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代销银行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参考相关国际金融企业的内部制度,建立健全本银行代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所必须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及员工行为规范,提高基金代销业务规范运作的水平,配合相关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协议的规定,勤勉尽责,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同时从事基金托管、代销业务的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切实保障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相互独立:

  (一)主管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和主管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必须相互独立,直接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人员与直接从事基金托管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二)明确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和基金代销业务部门的职能和责任边界,界定内部权责关系;

  (三)建立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的隔离墙制度,使两者的业务操作和文件资料有效分离。

  三、基金代销业务内部合规控制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的具体措施;

  (二)各项业务操作规则及岗位职责规定;

  (三)员工行为操守规范;

  (四)信息资料的保全制度,准确、及时地记录每一笔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地保存各项业务资料;

  (五)差错处理及客户投诉处理程序,确保差错及客户投诉能获得妥善处理,并且能够迅速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六)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对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维护实行严格的管理;

  (七)业务操作及技术系统的应急计划,对业务操作失误、发生巨额赎回、技术系统失灵、断电、灾难、抢劫等情况,应制订应对计划。并确保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应急计划能够及时到位,真正发挥作用。

  四、各代销银行应当完善代销人员的行为操守规范,建立符合行业要求的职业操守和工作规范:

  (一)强化岗位职责管理;

  (二)实行代销人员定期培训、认证上岗的制度;

  (三)建立客户服务工作和业务推介规范,避免代销业务人员就基金相关问题向投资者进行误导性的宣传解释,防止对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虚假预测和夸大陈述;禁止进行欺骗性宣传,诱使投资者在尚不知晓其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买卖基金;

  (四)各代销网点须指定专门人员,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提供咨询服务。未经授权,网点其他业务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基金咨询服务。

  五、各代销银行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控制监察制度,保证各项内部合规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授权专门部门对基金代销业务合规运作、员工行为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该部门须独立于基金代销业务部门;

  (二)执行监察职能的人员应当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有权获得执行监察职能所需的记录和文件资料,以便有效地执行有关职责;

  (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季度对内部合规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也可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六、各代销银行总行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基金代销网点的管理,保证各网点的基金代销业务操作流程统一、规范。总行要对各分行的代销业务合规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需重新考核该分行及有关网点开办基金代销业务的资格。

  七、已取得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内部机构,及时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随时对本银行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内容进行修订。

  中国证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代销银行的基金代销业务进行检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