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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34:34  浏览:9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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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中国科协


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科协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吉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西、广东、云南、陕西、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科协:
自民政部、中国科协联合发出民(85)农49号《关于科技扶贫工作的通知》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和科协加强了协作,使各地的科技扶贫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经反复协商,从你省(区、市)选一个多灾贫困县(旗,下同,名单附后)进行科技扶贫工作的试
点,争取在两三年内使这些贫困县的群众通过学习,采用科学技术,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解决温饱,摆脱贫困,治穷致富。现将试点工作的要求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科协应协调动作,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对试点县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实地考察,从当地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进行综合研究和可行性论证,提出开展科技扶贫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行动计划,报请县委和政府审批实施。
二、科技扶贫的经济项目,要在充分发挥当地各种优势的前提下,本着远近期相结合、重在当前和大小相结合、以小为主的原则,优先安排好投资小、见效快、市场广阔、资源可靠、效益大、辐射面宽的项目,以便能在短期内取得较好的效果。同时,各个项目要协调配合,相辅相成,
不断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科技扶贫的关键是源源不断地把适用的先进技术送往广大农村。要根据扶贫的具体需要,下功夫做好技术引进和技术培训工作,为贫困户发展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创造条件,培训技术骨干。
四、为充分发挥群众依靠科学技术治贫致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农村要积极倡导和建立以农民技术骨干为主体的专业技术研究会,开展群众性的专项研究、试点和示范推广活动;建立各种群众性的技术服务组织,开展提供良种、传授技术、组织加工、贮运、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
系列化服务。
五、各试点县的救灾扶贫领导机构应把科技扶贫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抓紧抓好,组织县内有关单位通力合作,推进科技扶贫工作的开展。鉴于这项工作涉及范围广,建议在县民政局内设立科技扶贫办公室,从县民政部门、科协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上下联
系和部门之间的协调;科协主要负责组织科技人员参加考察论证、提出扶贫方案和开发建议,并协助引进技术、引进人才、组织技术培训、编写科技资料和提供技术服务等。
开展科技扶贫工作,必须做到扎扎实实,精打细算,有计划,有步骤,办实事,讲实效,不搞花架子,不图虚名,反对大轰大嗡、浮夸和铺张浪费。各省、区、市民政厅(局)、科协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进行联系,研究提出行动方案,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迅速开展工作。请
将各试点县科技扶贫工作的长远规划、近期行动计划以及有关工作情况尽快报民政部和中国科协。
附:全国科技扶贫工作试点县名单
1.北京市 密云县
2.河北省 丰宁县
3.山西省 临县
4.内蒙古自治区 敖汉旗
5.吉林省 洮安县
6.浙江省 盘安县
7.安徽省 临泉县
8.江西省 永新县
9.山东省 沂水县
10.湖南省 宁远县
11.广东省 东方县
12.广西壮族自治区 马山县
13.云南省 富宁县
14.陕西省 商县
15.宁夏回族自治区 泾源县



198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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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食药监办[201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适应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要的信息化体系,进一步提升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围绕“十二五”期间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工作,把信息化建设作为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支撑,坚持需求主导、强化顶层设计、统一标准规范、加强基础建设、提升应用效能,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工作水平。

  (二)总体目标。以强化顶层设计为统领,以统一标准规范为基础,以突出平台建设为核心,以加强信息利用为主线,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保障,到“十二五”末,建成覆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统一信息网络和国家、省两级数据中心,完善信息安全、信息标准和应用支撑平台三大支撑体系,建成覆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食品(以下简称“四品一械”)监管业务的行政执法、信息监测、应急管理、公共服务、决策支持和内部管理六大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六大业务平台”),形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统一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推进阳光审批、动态监管与科学决策,促进食品药品监管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工作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分级建设。强化顶层设计、加强统一指导,确保全国上下一盘棋;按照行政事权划分,分级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完善体制、创新机制。遵循信息化工作规律,以整合资源、增强合力、落实责任、提升效能为目标,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制,创新信息化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升信息化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是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在完善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的基础上,加快整合各类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全系统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
  四是健全体系、保障安全。认真落实国家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综合平衡安全成本和风险,正确处理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安全的关系,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安全。
五是深化应用、注重实效。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信息资源开发与应用,深化信息公开,进一步提升服务系统、服务行业、服务公众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关键业务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依据事权划分,按照统一标准,分别建立国家、省及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六大业务平台”,涵盖“四品一械”的受理、审评、审批、认证、评价、稽查、应急等全链条业务管理。
  建设国家级监管业务平台。整合已有业务应用系统,完善电子监管应用系统,拓展监管、服务和辅助决策功能;完善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规范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建设药品生产监管平台和药品生产企业信息直报系统,强化药品生产日常监管;建立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加强生产经营监督、检验、备案、风险监测与预警;建设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管理系统和高风险医疗器械电子监管系统,提高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全国食品药品产品(机构)、企业基础数据库和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与省级业务平台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建设省级监管业务平台。整合已有业务应用系统,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管理、日常监管、应急管理、稽查执法、信用评定、广告监测等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食品药品产品(机构)、企业基础数据库和诚信数据库,实现与国家、省及省级以下监管业务平台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建设省级以下监管业务平台。整合已有业务应用系统,依据事权划分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四品一械”注册证核发、生产经营企业许可或备案、日常监管、应急管理、稽查执法等业务系统,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其中县级监管业务平台功能原则上由其上级监管业务平台统一实现。

  (二)加快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国家局负责组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标准化委员会,统一全系统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网络及通信、工程管理等标准规范,制定符合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的信息资源、应用系统、数据共享与交换等标准,规范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业务术语和数据字典,促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完善药品电子监管标准规范体系,建立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和利用规范。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参与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的制定和推广应用。

  (三)加快建设食品药品监管数据中心。按照统一的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国家、省两级数据中心,加强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应用、发布等统一管理,实现资源整合和数据共享,为科学决策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国家局负责全国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标准、注册、许可、认证等基础数据和检验、评价、稽查、电子监管等国家局要求的其他监管数据的管理;省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基础数据和其他监管数据的管理,并实现与国家局的交换和共享。

  (四)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和公用网络基础设施,加大网络及网络安全基础设施投入,建成覆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统一网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制定并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机制,加强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系统安全等建设,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隐患发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建设,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国家、省两级数据中心和各级业务监管平台,拓宽公共服务渠道,丰富信息服务内容,强化网站服务功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六)加强信息化工作绩效考评。加强信息化工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设,按照整体性、客观性、层次性、动态性原则,加快建立健全信息化基础管理、安全保障系统、政府网站、核心监管系统、统计和电子监管工作等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考评的原则,国家局组织开展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信息化工作绩效考评,并加强指导;地方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信息化工作的绩效考评。

  三、时间要求
  (一)规划设计阶段(2013年):建立健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信息化工作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制定业务数据标准、数据共享与交换标准;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建设整改和等级测评;整合已有业务应用系统,完成重点业务平台功能需求分析与设计;开展食品药品监管信息资源调查与基础数据库重构;启动信息化工作绩效考评。

  (二)建设发展阶段(2014年):以点带面、分层推进,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成网络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建成国家、省及省以下各级监管业务平台,实现以行政执法、日常监管、电子监管为基础的重点业务信息化管理;初步建成国家、省两级数据中心,实现食品药品企业(机构)、产品数据库及诚信档案数据库的全国共享。

  (三)全面完善阶段(2015年):全面推广信息化标准,完善信息安全体系;基本完成国家、省及省以下各级监管业务平台建设;完善国家、省两级数据中心建设;实现药品制剂全品种、全过程的电子监管;实现以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认证评价、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稽查执法为重点的全业务信息化管理,形成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协同共享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提升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的基础和关键,把信息化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全面落实信息化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明确具体机构负责本部门信息化管理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独立的信息化管理和技术支撑机构;省以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明确具体负责部门,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管理和技术支撑。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相关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信息化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做好全局性业务系统建设和推广工作;组织建设本级信息网络平台、数据中心和信息安全体系,开展区域性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及时将本部门信息化规划、规划执行情况和变更情况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指导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信息化建设,并对其进行绩效考评。

  (三)完善制度,规范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调研,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信息化的决策、执行和协作等相关制度,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规范信息化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审批、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运行维护;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化工作绩效考评制度,促进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

  (四)积极争取,加大投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安排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国家局将根据各地建设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五)组织培训,加强交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努力培养既精通信息技术,又熟悉食品药品监管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大力开展全系统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信息化工作交流与合作,努力提高全系统队伍的信息化整体素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信息化建设稳步发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8日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我国国际电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通信安全和社会安定造成极大危害,使国家及合法经营的电信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为了清理整顿国际电信业务市场,保证国家通信安全和社会安定,保障国家和合法经营电信企业利益,维护国际电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对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实施了集中打击,极大地震慑了犯罪分子。为了加大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犯罪活动力度,现通告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国际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否则,一律视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三、合法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非法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接入服务。在查处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工作中,各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有责任和义务通过管理制度、技术措施积极开展工作,主动调查线索,发现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当地通信管理局,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鼓励各类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主动检举、揭发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行为和非法经营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公安厅(局)将相继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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