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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8:05:26  浏览:92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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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为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也为今后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创造条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下同)工作人员;
(二)任职单位变动的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现任职机关的本年度考核,其在原任职单位的情况,由原任职单位向现任职机关提供;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病、事假等不能履行公务六个月以上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参加考核,由本单位自行确定。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指工作人员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策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
能,主要指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业务、知识、技术、学识水平和能力。
勤,主要指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勤、工作态度和服务精神。
绩,主要指机关工作人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效益。
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以岗位职责和确定各项目标任务所提出的各项具体要求为考核标准,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以及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一)平时考核。建立被考核人工作记实制度,被考核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应当有明确记载。主管领导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作出评鉴和记录,并负责抽查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实。
(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是考核的主要形式,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以平时考核为主要依据。
(三)定性考核。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采取综合评议的方法,评定等次。
(四)定量考核。通过定量分析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的若干要素进行测评。
(五)领导考核。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行政首长负责的考核制,由行政首长担任主考人。
(六)群众评议。考核时主考人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进行年度考核时,要进行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
四、主考人。
考核办事员、科员、正副主任科员(含处下属的科长、副科长)和不担任实职的处级人员,由所在处(室)的处长(主任)或者由处长(主任)委托副处长(副主任)担任主考人;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由所在厅(办、委、局)的厅长(主任、局长)或者由厅长(主任、局
长)委托分管副厅长(副主任、副局长)担任主考人。
五、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组织被考核人学习有关文件、材料,明确考核的方法、步骤和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准备。
(二)撰写工作总结。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要求,依据平时记实,将本年度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工作总结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除总结自己分管工作外,还要总结所在处(室)的整体工作情况
以及自己在其中的作用。同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
(三)报告工作。被考核人将工作总结呈送主考人,主考人可以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请被考核人报告工作,或者在适当范围内传阅。
(四)民主评议。主考人采取个别谈话或者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对被考核人的评议。对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进行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的范围,由主考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主考人评鉴。主考人根据平时对被考核人的考核记录和被考核人的工作总结以及群众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评鉴意见,记入被考核人的《考核表》中。
(六)审核。考核小组对主考人的意见进行审核,确定对被考核人的评鉴等次,并在《考核表》中填写结论性评语,加盖单位公章或由部门首长签名。
(七)反馈。主考人将考核意见和评鉴结果同被考核人见面,指出其工作中的成绩、不足和努力方向。被考核人在《考核表》中签署意见。
(八)申诉。被考核人对评鉴意见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考核小组接到申诉后,要认真复核。如仍有异议,可以向省人事劳动厅提出申诉。
(九)总结。各部门、各单位在考核结束后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总结考核工作,公布考核结果。同时,写出考核工作报告,报省人事劳动厅。
六、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评为优秀者一般不超过被考核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每个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机关的规章制度,工作勤奋,业务熟悉,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完成工作任务出色,在开创本单位工作新局面中做出显著贡献。
称职: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工作,业务能力较强,完成任务较好,在开创本单位工作新局面中,取得一定成绩。
基本称职: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令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能力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策水平较低,组织纪律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由于各单位情况不同,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可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和任务,制订出具体等次标准。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束后,按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提供给人事管理部门,《考核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考核等次按有关规定作为对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职务升降、工作调整、培训的重要依据。其中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具有晋职资格;评定为优秀的,工作需要时应优先晋职;
评定为不称职的,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调整、培训或者降职。新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参加考核,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转正的依据;机关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参加考核,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
八、考核纪律。
各单位主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核规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在考核过程中不得敷衍了事,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必须严肃处理。
九、考核机构。
省人民政府直属各厅(委、办、局)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由正副厅长(主任、局长),机关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人事管理人员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组长由各厅(委、办、局)主要领导担任。各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是考核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考核工作的具体事
务。
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定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
(四)受理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
十、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十一、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厅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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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央社会综治委 公安部 等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央社会综治委、公安部、民政部、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农(经)委、农业厅(局):
现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
农村的社会治安状况对于农村的稳定与发展,乃至全国的稳定与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长期以来,农村治保会作为维护农村治安的一支重要群众力量,在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宣传组织群众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协助调解处理民事纠纷及打击违法犯罪等
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持农村社会治安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农村治保会建设中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治保会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现有治保人员量少质弱,年龄老化,后继无人;治保经费得不到保障,治保人员补贴难以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些地方的领导对农村治保会的工作不重视,认为可有可无,没有摆上应有的位置;一些地方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涣散,对治保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能认真加以解决等。这种状况,严重削弱了农村治安工作的基础,是当前部分农村地区治安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
治保会是我国宪法确定的群众性治安保卫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动员组织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桥梁和纽带,是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重要形式,搞好本村的社会治安,保一方平安,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农村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多年的实践证明,加强治保会
建设是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的治本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中关于“加强以农村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搞好农村的社会治安,使农村经济社会面貌有一个较大的改观”的指示,更加明
确地指出了在新形势下加强农村治保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就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重视、支持农村治保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要切实把加强治保会建设作为维护农村稳定的一条重要措施,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和领导责任制,列为今、明两年的目标,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整治农村社会治安的斗争狠抓落实,认真检查、验收。乡镇党委、政府专抓综合治理工作的副职要将加强治保会建设作为本职
工作,积极协调、落实各项措施,并作为考核其政绩和当地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的内容。各级组织、民政、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要把治保会的整顿和建设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搞好农村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治上关心,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公安机关要从实际出
发,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治保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派出所要加强对治保会工作的指导,积极支持治保人员开展工作,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他们撑腰说话,解除后顾之忧,并及时查处打击报复治保人员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抓好治保组织的整顿和建设
抓好组织建设是当前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首要环节。各级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公安、民政、农业及农村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按照中央的有关要求,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治保会的整顿和建设工作。(一)从严整顿,务求实效。要结合中央关于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要
求,把那些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的作为重点,做好组织重建工作;对不胜任或不适宜从事治保工作的要迅速调整;对极少数混入治保组织违法乱纪的坏人要坚决清除,依法查处。(二)严格掌握治保人员条件。治保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工作能力强,并有一定文化水平、法律知识
。可以吸收一部分复员、退伍军人和表现好的农村青年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参加治保工作,治保会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由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兼任。治保主任候选人,由公安派出所考察,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报乡镇政府备案。(三)合理解决治保人员的待
遇和抚恤问题。专职治保主任享受同级村民委员会副村级干部待遇。对多年积极从事治保工作、现因年老体弱不能继续任职,生活困难的治保会成员,除在政治上要给予一定的待遇外,地方政府在经济上应给予适当的补助。治保人员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致死的,应依
照审批烈士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符合烈士审批条件的,授予革命烈士称号,对不符合烈士审批条件的,按照因公牺牲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或因公牺牲民兵家属的有关抚恤和优待;治保人员因维护社会治安致残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评残手续,并享受相应的伤残抚恤待
遇,其医疗、生活补助费用,由当地政府拨给或从见义勇为基金中解决。各地应积极组织治保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等保险,以解决治保人员的后顾之忧,所需费用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四)各地在对村委会工作进行总结评比时,要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治保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颁
发荣誉证书或授予荣誉称号;对工作不力的,要落实督促、整改措施。(五)治保会要建立、健全治安岗位责任制和学习例会、工作检查、总结汇报等工作制度及群众监督制度。基层公安机关也应与治保会建立必要的制度,并抓好对治保主任和委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明确任务,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农村治保会的根本任务是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创造良好的治安秩序。它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律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组织群众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等项群防群治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向政府
及公安机关反映敌社情动态和有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民间纠纷和闹事苗头,并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帮助、教育、监督、考察;协助公安机关保护案件现场,积极提供破案线索,对现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控制或扭送公安机关;向政府及公安机关
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多渠道解决治保经费来源
要想方设法切实解决治保经费,特别是治保人员的劳动报酬问题。首先地方财政应给予最基本的保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逐步增加治保经费的投入,改变长期以来治保经费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的状况。在此基础上,可广开门路,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多渠道解决治保人
员的经济报酬和治保会的活动经费。在基本报酬方面,除政府拨款外,治保人员的报酬可来源于村民承担的“村提留”中的“管理费”;也可以采取减免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办法解决;在经济状况较好的地方,乡财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照顾。在增收渠道方面,可把治保主任安排在
村办企业中任职,也可参与暂住人口管理站工作,在不影响治保工作开展的前提下,还可以创办与治保工作相关的小型服务网点,各级地方政府和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给予积极扶持。在治保会的活动经费方面,包括治保培训费、会议费、非脱产的治保人员参加会议和培训所需的交通、误工
补贴、伙食补助、住宿、公杂费,以及慰问治保人员的费用,应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发〔1991〕12号),在所列预算中予以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1994年11月21日

关于建立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蚌政办[2004]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加强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分析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解决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经研究,拟建立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市科技局牵头,成员单位有市计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工商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区管委会,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蚌埠海关等部门,成员为各部门分管领导。
二、联席会议拟每年召开1—2次。会议内容:各部门交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经验;分析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讨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研究制定贯彻国家、省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三、联席会议的形式采取现场办公方式,由市科技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有高新技术产品、有市场、有成长前景但在发展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大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现场联合办公,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可行措施,切实为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促进其加速发展。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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