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3:16:36  浏览:9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加强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所得税一律划归中央财政收入。对经人民批准设立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虽未经批准但事实上从事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单位,斯民得税鹫 律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就地缴入中央金?
狻?
二、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全资附属的各类公司和单位,凡是具务法人资格并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与银行、保险公司完全脱钩的,一律按33%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没有脱钩的仍将尖纳税所得额并入银行、保险公司内税所得额,按55%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41号、银银管〖1995〗2号文件规定,国家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应对1995年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清查,划清政策性与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对代理地方政府进行的政策性住房业务利润,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就地缴入中
央金库。对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总额,由各银行总行按规定集中缴纳所得税。



1995年12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2]109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实施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信息化建设,包括本市区域内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建设信息网络(有线、无线)及信息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以上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江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积极创建国家信息化城市,大力扶持信息产业发展,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信息化普及教育与宣传,提高全民信息化意识。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第二章 信息化管理机构

  第六条 江门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江门市信息产业局。江门市信息产业局是本市信息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市、区政府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市直各部门应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化建设。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七条 江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信息产业局拟订,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 根据江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市政府将市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加快全市信息化建设进程。

  各市、区政府应将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各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应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市、区、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各市、区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市直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信息产业局审核,确保统一规划,共同建设,资源共享。

  第四章 信息产业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系统集成业、通信业(有线、无线)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会同市经贸局、市科技局编制本市信息产业发展计划,指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市政府积极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信息产业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 市政府积极鼓励开发、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技术、信息产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规定》和《江门市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 

  第十五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软件、集成电路以及其它信息产品的研发、制造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加强对信息服务业的规范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第五章 信息工程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投资主体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十八条 凡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均须经市信息产业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非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共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十九条 信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信息工程标准目录及索引,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凡符合国家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信息工程,应当统一报市政府采购中心,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同市信息产业局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对信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逐步建立并完善信息工程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信息化建设成果的鉴定、发布、应用及奖励办法。

  第六章 信息资源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设和整合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托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实现各市、区各部门应用系统的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打破政府职能部门对可供利用信息资源的垄断和封锁,建设跨部门的,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数据信息库和办公信息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

  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资源,均通过政务公众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无偿地查询或索取。确需收费的,按市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并接受公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国家所禁止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信息的提供者和发布者,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合法的信息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信息所有者许可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信息网络系统中存储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本市三级域名系统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市范围内各级域名的注册使用情况,负责本市范围内各级行政区域域名使用以及在GOV、ORG、NET下申请三级域名注册的审批工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市、区政府在GOV、ORG、NET下申请三级域名注册,必须经市信息产业局批准后方可向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第七章 信息网络管道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信息网络管道,是指各类信息传输网络专用管道和市政综合性管道中信息网络专用管孔,由管道、管道出入口、建筑物的引入管道和上引管道等组成。

  第三十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信息网络管道建设规划,纳入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江门市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各市应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市信息网络管道建设的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并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区和各市在充分利用已有管道资源的基础上,对新建、改建和扩建信息网络管道工程实行自愿参与、集中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信息网络管道的规范管理,积极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二条 全市信息网络管道建设工程应坚持先立项,后勘察设计,再施工、验收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阶段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和通信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各市、区信息网络管道建设工程在办理立项和规划手续前,应征求所在市、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市在统一进行信息网络管道联合共建之后,主干道五年、次干道三年内原则上禁止因新铺设信息网络管道而开挖。

  第八章 无线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不按总体规划内容制定专项规划和局部区域信息化规划,市或各市、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违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违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其它条款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管理办法规定,或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区可依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关于建立红盾护农工作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建立红盾护农工作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周伯华局长提出的关于建立联系基层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红盾护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实现红盾护农工作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切实增强指导基层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断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现就建立红盾护农工作联系点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红盾护农联系点制度,是指总局在一定的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与所确定的基层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系关系,深入了解基层农资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及时总结基层工作经验,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密切与基层干部群众的联系,研究解决基层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点带面,科学指导基层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

建立和落实红盾护农联系点联系基层制度,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落实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带头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基层农资市场监管情况,切实增强指导基层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断开创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

建立红盾护农联系点制度,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联系点,就加强基层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进行具体指导。建立联系点制度,是加强对工商基层工作指导,推动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的有效举措。要注重发挥联系点工作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红盾护农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联系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了解基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局关于农资市场监管的工作部署,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的好做法、好经验。

(二)调查了解基层牵头承担“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调查了解基层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取得的成效,重点是农资质量状况、查处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典型案例、处理消费者农资消费投诉情况。

(四)调查了解基层创新农资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长效机制。

(五)调查了解基层开展红盾护农行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听取当地政府和农民消费者对联系点红盾护农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六)学习基层干部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尽心尽力、服务群众,甘于奉献、勇于创新,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好思想、好作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队伍作风建设。

(七)牢固树立关心基层、情系基层的思想,调查了解基层工作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听取基层对总局红盾护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

三、工作要求

红盾护农联系点,是总局调研和督查的重点,也是总局安排农资质量监测和信息统计的重点。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要听取联系单位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红盾护农联系点在每年的6月30日、11月30日前分别将红盾护农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书面直接报送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四、有关事项

(一)今年4月份,总局专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红盾护农联系点的要求和原则,重点是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措施有特色、工作有成效、制度有创新、理论有研究的农资主产区、主销区,粮食主产区基层工商部门。在各省级工商局的报送的名单中,经研究确定了46个基层工商局为总局红盾护农工作联系点(名单见附件)。

(二)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基层,要严格领导干部廉政自律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三)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基层,要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虚心向基层干部学习,倾听基层干部呼声,及时反映基层实际情况,提高工作指导的预见性和前瞻性。

(四)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在每年底专题研究一年来联系基层的有关情况,总结红盾护农工作经验,树立基层执法人员中的先进典型,推广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联系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总局红盾护农工作联系点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护农工作联系点名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工商局

黑龙江省海伦市工商局

吉林省吉林市工商局

吉林省前郭县工商局

辽宁省鞍山市工商局

辽宁省铁岭市工商局

辽宁省北镇市工商局

辽宁省大洼县工商局

河北省藁城市工商局

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工商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工商局科尔沁区分局

山东省潍坊市工商局

山东省滕州市工商局

河南省商丘市工商局

河南省罗山县工商局

安徽省滁州市工商局

安徽省和县工商局

江苏省扬州工商局

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工商局

湖北省随州市工商局

湖北省潜江市工商局

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

湖南省湘潭县工商局

四川省南充市工商局

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工商局

江西省九江市工商局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工商局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市场科

天津市工商局武清分局

上海市工商局南汇分局

重庆市工商局永川区分局

山西省永济市工商局

浙江省温岭市工商局

福建省建瓯市工商局

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工商局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工商局

海南省乐东工商局

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工商局

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工商局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江孜县工商局

陕西省眉县工商局

甘肃省张掖市工商局

宁夏自治区吴忠市工商局利通二分局

青海省乐都县工商局

新疆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工商局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