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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51:40  浏览:8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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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3月2日  发改价格[2005]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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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地方彩票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地方彩票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当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正在积极开展彩票监管工作。一些地方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了加强本地区彩票管理的具体办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彩票市场比较混乱,监管乏力,个别地区的财政部门还没完成与当地
人民银行有关彩票监管职能的交接工作。为了切实加强彩票市场的监管,促进彩票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彩票监管工作,凡尚未完成与当地人民银行彩票监管职能交接工作的,要抓紧办理交接工作。
二、为了更好地行使财政部门对彩票监管的职能,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综合系统内部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确保彩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要切实做好本地区彩票发行和销售业务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发行彩票,代售境外彩票(马票),以及以有奖方式变相发行彩票的查处力度;重视做好彩票发行额度和即开型彩票票据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彩票发行机构遵守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彩票的游戏规则、设奖办法、发行量、中奖以及奖次等情况;重视对彩票发行机构有关销售彩票舆论宣传的监督和指导,坚持正确的宣传方向,防止出现误导群众的宣传内容。



2000年4月26日

关于印发金华市200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200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3〕55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机关有关部门: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金华市200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18日
  金华市200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200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200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制订考核、评估办法如下:
  一、考核评估依据和原则
  (一)依据:按责任书的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对计划生育部门实行工作评估。
  (二)原则:1、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以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为重点,注重实效,引导各地提高工作水平。同时鼓励各地改革创新,更好地形成综合决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良好局面。2、年终检查与平时暗访相结合。根据不同考核指标和评估内容,实行年终考核评估和平时暗访相结合,综合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年度工作实绩。3、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提高工作透明度。严格按统一标准和方法进行考核评估。
  二、考核指标和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设7项指标,总分共300分。具体要求如下(具体分值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
  (一)出生人口计划。控制在市下达的“出生人数”计划指标内。如超过下达计划数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
  (二)计划生育率。要求达到96%以上。未达到考核指标,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同时,将外来人口计划外出生列入此项指标考核,实行倒扣分的办法。
  (三)统计误差率。要求控制在2%以下。超过2%或者在统计数据上经查实有严重弄虚作假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同时,将群众举报并经查实有出生瞒(漏)报的列入此项指标考核,实行倒扣分的办法。
  (四)出生性别比。控制在责任指标内,超过的酌情扣分。
  (五)依法行政。无因违反“七不准”等行政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有违反“七不准”事件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有关奖励优惠政策:1、2002年以来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2、独生子女家庭享受至少一项奖励优惠政策;3、开展计划生育公益金试点工作。
  (六)财政投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或人均经费达到8元以上(以户籍人口和“五普”时县外半年以上流入人口为基数)。达不到上述指标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落实省定的农村税费改革乡镇计划生育经费转移支付额,以及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相应增加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按前三年社会抚养费的平均支出数计算)。
  (七)综合决策。落实中央(2000)8号文件和省委(2000)19号文件精神,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和综合治理。具体应做到:1、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线分类考核,落实党政领导、机关部门及计生职能部门责任;1、执行″一票否决″制度;3、开展专项督查工作,有检查、有反馈、有落实;4、协调解决计划生育重点和难点问题;5、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困难。
  三、评估内容和标准
  对各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评估总分共300分,具体评估内容和标准如下(具体分值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
  (一)育龄群众基本知识接受率和宣传品入户率均在85%以上。
  (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随访的对象85%得到随访服务,有完善的随访和服务登记制度。
  (三)80%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知情选择。
  (四)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有效率在95%以上。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无避孕失败人数达95%以上。
  (五)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公正,无乱收费或搭车收费。信访或暗访查实有案例的,按例扣分。
  (六)计生干部工作态度好,群众办事方便。如有认为“不方便”或“态度不好”,按例扣分。
  (七)对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和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达80%以上。达不到80%的,按比例扣分。
  (八)信息管理规范。县联网建库,并与市和省联网,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基础信息变动及时,月报告单填写准确、规范。
  (九)基层基础工作。60%以上的村(居)开展村(居)自治工作。村(居)有村规民约或自治章程;村(居)人员、报酬落实;村级协会组织落实。
  四、考核评估方法
  (一)组织形式。各县(市、区)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结果和平时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以年终考核评估和平时暗访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年终考核评估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平时暗访由市计生委组织。
  (二)计分方法。考核、评估分别实行千分制,其中年终考核、评估占60%,平时暗访占40%。
  (三)样本抽取。按各县(市、区)所属乡(镇、街道)的工作水平,年终考核评估每个县(市、区)抽取两个乡(镇、街道)和每个乡(镇、街道)各抽取一个村(居),平时暗访每个县(市、区)抽取一个村(居)。
  (四)考核评估时间。年终考核评估安排在年底或次年的年初,平时暗访不定期实施。
  五、奖惩措施
  根据考核评估奖实绩结果,设立优胜奖、进步奖、创新奖、达标奖。
  奖项可以空缺,但不重复。
  附件:1、对各县(市、区)政府考核指标的具体分值和评分标准
  2、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质量评估内容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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