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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20:22  浏览:9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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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业经2003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2003年5月30日



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水平,促进建材产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材料专指供建设工程使用的钢材、铝型材、水泥、木材、墙体材料、石灰、砂、石子、建筑陶瓷、防水材料、水暖管件、装饰装修材料等主要建筑用材料和建设用工业产品。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生产、销售、使用建筑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物价、地质矿产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材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必须采用合格的、并能满足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
鼓励采用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材料,限制并逐步淘汰耗能高、污染环境的建筑材料。第二章建筑材料使用管理
第六条凡在本市市区生产或销售建筑材料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持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该项工程的质量要求,选用能够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不得降低标准选用建筑材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购进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选购建筑材料时,应当查验生产或经营单位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测。不得选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九条凡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市人民政府明令在本市市区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国家明令取缔或关闭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建筑材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选购使用。
第十条新建、扩建粘土实心、多孔砖的生产线,应当利用荒山、丘岭或河道淤泥制砖。
第十一条生产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作为墙体材料,不得将粘土实心砖用于框架结构的填充墙、隔断墙和砖混结构的隔断墙。
第十三条在市区建成区,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必须使用中、粗净砂;使用石子必须在产地或市区建成区以外筛选、净化干净,达到能够直接使用;使用熟化石灰的,应在市区建成区外熟化;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
在城市道路和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国道、省道两侧5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砂、石子、石灰等建筑材料。第三章建筑材料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本市对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品牌的建筑材料在本市市区有多家销售的,由总代理商办理备案手续;没有总代理的,由生产厂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单位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代理商的代理证明;(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调试、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资料。
备案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单位提供的材料审查,确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发给备案证明。
第十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公共计算机网络上及时公布或在其他媒体上定期公布。对按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单位未办理备案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使用按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建筑材料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备案名录中选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建筑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单位以次充好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向社会公布,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市区生产、销售建筑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在限期内仍未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使用细砂或非净砂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市区建成区内筛选、净化石子或熟化石灰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生产建筑构件、商品混凝土过程中未使用散装水泥的;
(二)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三)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或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的;
(四)建设工程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县(市)、上街区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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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度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度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29号)的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名单附后)1997年度进口环节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适当予以返还。请你署转知有关海关,将名单所列企业进口环节缴纳增值
税、消费税税款的有关单证资料报财政部(预算司),经审核批准后,在当地海关办理多缴税款的退库手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实际退库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国税函〔1996〕567号)的规定,对生
产环节应缴纳的税款做相应的税务调整。

附件:1997年度准予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1 北方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3 吉林德大有限公司
4 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5 沈阳卫材制药有限公司
6 大连三洋制冷有限公司
7 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8 北京国际交换系统有限公司
9 北京松下彩色显象管有限公司
10 中国惠普有限公司
11 航卫通用电器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12 北京松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13 天津日电电子通信工业有限公司
14 正大集团(天津)油脂有限公司
15 天津德普生物技术和医学产品有限公司
16 摩托罗拉(中国)有限公司
17 涿州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18 江铃五十钤汽车有限公司
19 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 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1 上海贝尔电话设备有限公司
22 上海福克斯波罗有限公司
23 上海国际数字电话设备有限公司
24 上海理光传真机有限公司
25 上海夏普电器有限公司
26 上海朗讯科技传输设备有限公司
27 上海朗讯科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28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29 上海瑞侃电缆附件有限公司
30 新华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31 上海贝岭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32 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
33 邮电3M有限公司
34 上海西门子数字程控通信系统有限公司
35 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36 上海阿洛卡医用仪器有限公司
37 上海新芝电子有限公司
38 南京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
39 维德木业(苏州)有限公司
40 苏州飞利浦消费电子有限公司
41 梅特勒-托利多常州衡器有限公司
42 绍兴康密劳铁合金有限公司
43 宁波麦芽有限公司
44 安徽省安芝高技术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45 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46 中粤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
47 东莞虎门电厂
48 惠州TCL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49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50 湛江富多煤气有限公司
51 广东彩色显象管有限公司
52 番禺三角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53 东莞佳力木业有限公司
54 揭阳运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55 广东吉荣空调设备公司
56 惠阳发电厂有限公司
57 惠阳发电厂(B厂)有限公司
58 中欧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59 五羊-本田摩托车(广州)有限公司
60 绿十字药业有限公司

61 广州麦芽有限公司
62 深圳光大木材工业有限公司
63 深圳南山电厂
64 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
65 深圳福田燃机电力有限公司
66 深圳协和电力有限公司
67 深圳美视电厂
68 深圳美视电力工业有限公司
69 深圳金岗电力有限公司
70 深圳通广-北电有限公司
71 卡西欧浪潮通信电子有限公司
72 山东三星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73 青岛AT&T通信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74 青岛引春机械有限公司
75 武汉日电光通信工业有限公司
76 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77 武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78 武汉NEC中原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79 武汉华昭施乐文件通信系统有限公司
80 武汉电信器件公司
81 川石·克里斯坦森金钢石钻头有限公司
82 重庆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83 重庆-意达太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84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85 福建德胜联建(集团)有限公司
86 福建德胜联丰制罐有限公司
87 冠捷电子(福建)有限公司
88 翔鹭涤纶纺纤(厦门)有限公司
89 秦明医学仪器有限公司
90 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
91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92 麦克传感器有限公司
93 防城港桂华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
94 贵州红阳密封件有限公司



1998年4月14日

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营企业试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计提折旧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营企业试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计提折旧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湖北、黑龙江省财政厅、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冶
金部、能源部、化工部、机电部、经贸部、中国烟草总公司:
为了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参加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的国营企业试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计提折旧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清产核资试点的国营企业试行固定资产重估后,应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并按原折旧率和重估后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
二、国营企业试行固定资产重估后,其固定资产净值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的升值幅度做相应调整并增加固定基金。
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与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并据此相应调整原帐面已提折旧。
三、国营企业按重估固定资产价值增提折旧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得因此而调整承包上交基数,影响职工分配时,由企业在留利中调剂。
目前效益较差,一时难以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和原折旧率计提折旧的试点企业,可采取分期到位的办法。
四、参加清产核资试点的国营企业,过去计提大修理基金的,今后不再实行计提大修理基金办法。所需修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取摊销或预提办法进行核算。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报同级财政机关(各地中央企业报当地中企处)备案,企业不得随意改变。
修理费用采用摊销办法的,其摊销期限应当与修理周期相同。采用预提办法的,其提取数额按预计发生的修理费用确定。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超过预提的修理费用的部分,可以计入成本;少于预提的修理费用的部分,冲减当年的成本。
在改变办法后,企业发生的修理费用应首先从企业结余的大修理基金中支付。企业大修理未完工程所需支出,用大修理基金结余不足以弥补的部分,当年完工的,列入当年成本;按计划当年不能完工的,列入下一年度成本。过去年度的企业大修理基金超支部分采用摊销办法处理。
五、以上规定只适用于试点企业,其他非清产核资试点企业不得自行比照。
六、本通知从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转告我们。



199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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