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39:21  浏览:9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1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2〕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达州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达州市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达州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达州市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度》的通知

                   达市委办发〔2008〕5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达州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达州市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8日

                   达州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解答、全程负责办理或引导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 达州市行政辖区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达州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首问负责制应当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首次按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正确履行首问职责。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应按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二)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三)对需按一定程序才能办理或一时无法答复和解决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对于办事人员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四)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五)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当事人。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各级党委办公室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达州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达州市内行政辖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实施限时办结制度。
  达州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限时办结应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六条 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八条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各级党委办公室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达州市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达州市行政辖区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达州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服务承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服务承诺制的基本内容:
  (一)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办事群众。
  (二)缩短办事时限。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拟办事项,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流转签批时间。
  (三)提供优质服务。机关工作人员举止端庄,做到文明服务、热情服务、廉洁服务,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四)其它服务承诺。结合本单位实际,对作风、监督、收费等方面做出服务承诺。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的基础上,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通过办事指南、服务手册、触摸屏、显示屏或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机关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明确服务事项、责任岗位、办理流程、所需资料和办理时限,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并督促其履行以下工作承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施服务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办事群众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九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服务承诺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各级党委办公室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服务承诺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5月28日




江西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00年6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1名童工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已受过处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记大过、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使用童工致使童工伤残死亡的,其致残抚恤费及相关费用、死亡丧葬补助费及赔偿费用的标准,按照本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6月2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