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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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1997年)
中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7年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吉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针灸科医生两名、口腔科医生两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厨师一名,共八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至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吉布提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吉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贝尔蒂耶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敷料、药品、化学试剂和器械由吉方负责提供。吉方不能解决的针灸器具和少量中成药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方赠予吉方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吉布提。吉方负责报送、提货和在吉布提境内的运输,并负担所需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往返吉布提的旅费、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零用费等)、汽车燃料和维修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空调机、电话、电冰箱和必要的家具)、水电费、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由吉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吉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吉方应保证中国医疗队员的安全。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享受中、吉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期间应遵守吉布提法律和有关法令,并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吉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布提共和国
驻吉布提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外交和国际合作部长
郭 邦 彦 穆罕默德·穆萨·谢海姆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吉布提派遣第九批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7年3月20日由我驻吉布提大使郭邦彦和吉布提外交和国际合作部长穆罕默德·穆萨·射海姆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吉布提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法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8〕10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江苏省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是指为了满足在局部地区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的需要,以任意点和方向起算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在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基础上,进行中央子午线投影变换以及平移、旋转等而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三条 同一城市规划区或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第四条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 承担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
第六条 下列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中小城市规划区;
(二)省重大工程项目;
(三)其他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下列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大城市规划区;
(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二)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
(三)建立城市规划区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
(四)建立工程项目及其他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
(二)国家坐标系统能够满足需要的;
(三)已依法建有相关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
(四)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应当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受理、听证、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审查、批准、送达等的时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立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成果在提供使用前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验收合格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成果副本汇交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建成后,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经批准建立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涉及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参数被改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未履行法定手续建立且仍然在使用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责令相关单位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 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 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7号
现将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油气田企业从事煤层气、页岩气生产,以及为生产煤层气、页岩气提供生产性劳务,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文件印发)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