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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共体政治磋商与合作机制首次外长级会议联合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54:12  浏览:9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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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共体政治磋商与合作机制首次外长级会议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哥伦比亚 玻利维亚 秘鲁


中国-安共体政治磋商与合作机制首次外长级会议联合新闻公报


  2002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长卡罗琳娜·巴尔科·伊萨克松、玻利维亚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长卡洛斯·萨韦德拉·布鲁诺、秘鲁共和国外交部长阿伦·瓦格纳·蒂松、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外交部长罗伊·查德顿·马托斯、厄瓜多尔副外长爱德华多·莫拉和安第斯共同体秘书长费尔南德斯·德索托在哥伦比亚首都波哥大举行了中国与安第斯共同体政治磋商与合作机制首次外长级磋商会议。外长们在诚挚、友好和务实的气氛中就进一步发展中国与安第斯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的友好合作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对会议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

  一、双方高度重视并积极评价彼此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认为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不断推动双方关系长期、稳定、全面发展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双方同意加强各级别的政治磋商与对话,开展全方位和多层次的交流,不断增进相互了解与互信。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国同安共体各国之间在贸易、投资、金融和科技等领域的合作潜力很大,有利于各方的共同发展,双方同属发展中国家,承认各国不同的发展水平。中国政府承诺促进同安共体的合作。中国和安共体各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双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司、企业增加接触,交流信息,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并愿为对方企业和人员参与本国经济建设提供必要便利。双方拟在电子通讯等高新技术、能源开发、人力资源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农业开发等领域确定和实施交流与合作项目。

  三、双方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在法律、文教、新闻、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四、中安双方都重视在反对非法毒品及其相关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方面加强合作,进一步加强协调机制,开展反洗钱和反贩毒斗争,并防止这些犯罪活动被用于资助世界恐怖主义。

  五、安共体各国外长重申,安共体及其各成员国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支持中国政府和人民为实现祖国统一所作的努力,确认不与台湾建立和发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任何官方性质的往来,不支持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中方对此表示赞赏和感谢。

  六、中国政府重申,支持安共体成员国在一体化进程方面的努力,视安共体为重要的次地区对话伙伴,重申愿意通过共同实施全面战略,支持和促进安共体融入太平洋地区。

  七、双方重申,坚持奉行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有关发展各国友好关系,并为解决国际经济、社会与文化问题而增进国际合作的宗旨和原则。

  八、双方表示尊重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希望为努力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平和安全的世界而开展合作。双方愿为此继续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合作。

  九、双方对经济全球化给广大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新挑战表示关注,愿就发展问题交流经验,协调立场,积极合作,以消除贫困,保持经济发展,并通过推动可持续发展,积极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十、双方同意加紧全面落实本次外长会议的后续行动,并确认就政治关系、经贸和科技合作、文化交流以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每两年举行一次副外长级磋商,还将不定期举行其他层次的磋商;双方外长如认为必要,可适时进行外长级磋商。双方商定首次副外长级磋商将于2004年下半年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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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36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的函》(保监寿险[2004]53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会在组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精算师部分)时,需要支付命题、试卷印制和运送、阅卷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你会在组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精算师部分)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00元。
二、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准精算师部分)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313号)执行,即每人每科100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你会收取的考试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执收单位应在收取精算师资格考试费后,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三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及时审理因农民负担过重引起的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及时审理因农民负担过重引起的案件的通知
1993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1993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这对于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促进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严肃执法,保证国家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组织法院干警认真学习《紧急通知》,提高认识,并根据《紧急通知》中关于“要严肃查处因农民负担过重而引起的恶性案件,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一件也不能放过”的精神,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这类案件,对诉至法院的有关案件,要做到依法受理,及时审判,以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前沿阵地,遍布广大农村,因任意加重农民负担引起的纠纷大量发生在基层,因此,人民法庭要积极主动地处理好这类案件,并加强与同级政府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工作,防止酿成恶性案件。
三、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任意加重农民负担,非法要求农民承担费用或者劳务,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对于不合理的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因“乱摊派”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判决予以赔偿。
四、对贪污、挪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农用生产资料资金和提留统筹款、税款及其他款物,构成犯罪的,应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从严惩处。
对无视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任意加重农民负担而引发恶性案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检举、揭发、控告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报复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法院要及时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并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办案效果。
六、各高级法院对于审理上述案件,应加强监督指导,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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