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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43:13  浏览:8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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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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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委厅字〔2006〕29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 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贵州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6月5日

贵州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级党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责令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组织处理;(五)党纪、政纪处分;(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些追究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辖区内造成直接影响和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有关地区、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或进行诫勉谈话;在辖区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性信访事件,或酿成非法聚集、罢工、罢课,堵塞、阻断交通,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重大事件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作出决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二)负责人不及时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不研究解决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突出问题,致使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问题频发,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
(三)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信访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的;
(四)对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连续发生的多起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项,回避、纵容、放任不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制止的;
(五)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从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
(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或意见,或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不办的;
(七)对到省赴京的集体上访,末按规定到现场处理、劝返的;
(八)对到省赴京的集体上访人员劝返后,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信访群众重复越级上访的;
(九)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的;
(十)对信访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群众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或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方法简单,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被揭发人或被检举单位、被揭发单位的;
(十四)丢弃、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
(十五)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信访人的。
第六条 对地方党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令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的,由上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由纪委或监察部门执行;实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的,由上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上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对部门、单位党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同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由纪委或监察部门执行;实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的,由同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同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条 对街道、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单位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信访局会同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二次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二次预警通知

教体艺厅〔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卫生部关于2007年第一季度食物中毒情况的通报》,第一季度卫生部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报告65起,其中11起发生于学校集体食堂,中毒原因以食物污染或变质引起的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为主。目前,随着夏季来临,食物中毒特别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开始进入高发期,为有效预防学生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的发生,特重申以下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管理,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11号)要求,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自查和抽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以多种形式对广大师生开展一次食品卫生、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强化报告意识,发生学校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必须按要求立即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进行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并在其指导下,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
  五、为指导学校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教育部组织专家编印了常识性读物《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并免费发放各地。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后迅速将其分发至开办食堂的中小学校,并要求学校充分利用该读物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及师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附件:1.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
     2.《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配发清单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

  食物中毒是指吃了不洁或有毒食物而导致的疾病。通常在吃了有问题的食物1至72小时内发病,病情严重者可以致命。
  食物中毒一般分为微生物性(包括细菌性和真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有毒动植物中毒。
  一、细菌性食物中毒
  细菌性食物中毒是指进食含有细菌或细菌毒素的食物而引起的食物中毒。在各类食物中毒中,细菌性食物中毒最多见。其中又以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最为常见,其次为蜡样芽胞杆菌。
  细菌性食物中毒发病率较高而病死率较低,多发生在气候炎热的季节。
  (一)几种常见细菌性食物中毒的特点
  1.沙门氏菌食物中毒:沙门氏菌常存在于被感染的动物及其粪便中。进食受到沙门氏菌污染的禽、肉、蛋、鱼、奶类及其制品即可导致食物中毒。一般在进食后12-36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有腹痛、呕吐、腹泻、发热等,一般病程3-4天。
  2.金黄色葡萄球菌食物中毒:金黄色葡萄球菌存在于人或动物的化脓性病灶中。进食受到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的奶类、蛋及蛋制品、糕点、熟肉类即可导致食物中毒。一般在进食后1-6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有恶心、剧烈的呕吐(严重者呈喷射状)、腹痛、腹泻等。一般在1-3天痊愈,很少死亡。
  3.蜡样芽孢杆菌食物中毒:蜡样芽孢杆菌主要存在于土壤、空气、尘埃、昆虫中。进食受到蜡样芽孢杆菌污染的剩米饭、剩菜、凉拌菜、奶、肉、豆制品即可导致食物中毒。呕吐型中毒一般在进食后1-5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型中毒一般在进食后8-16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有腹痛、腹泻。预后较好。
  (二)预防措施
  1.严格食品的采购关。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以及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包括病死牲畜肉)。
  2.注意食品的贮藏卫生,防止尘土、昆虫、鼠类等动物及其他不洁物污染食品。
  3.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食堂从业人员有皮肤溃破、外伤、感染、腹泻症状等不要带病加工食品。
  5.食堂从业人员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6.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要做到生熟分开。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7.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8.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食用。
  9.带奶油的糕点及其他奶制品要低温保藏。
  10.储存食品要在5℃以下。若做到避光、断氧,效果更佳。生、熟食品分开储存。
  二、化学性食物中毒
  化学性食物中毒是指误食有毒化学物质,如鼠药、农药、亚硝酸盐等,或食入被其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中毒。发病率和病死率均比较高。
  毒鼠强中毒:毒鼠强毒性极大,对人致死量5—12毫克。一般在误食10-30分钟后出现中毒症状。轻度中毒表现头痛、头晕、乏力、恶心、呕吐、口唇麻木、酒醉感。重度中毒表现突然晕倒,癫痫样大发作,发作时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小便失禁、意识丧失。
  亚硝酸盐中毒:俗称“工业用盐”。摄入亚硝酸盐0.2-0.5克就可以引起食物中毒,3克可导致死亡。发病急,中毒表现为口唇、舌尖、指尖青紫等缺氧症状,重者眼结膜、面部及全身皮肤青紫。自觉症状有头晕、头痛、无力、心率快等。
  预防措施:
  1.严禁食品贮存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鼠药、农药等有毒化学物要标签明显,存放在专门场所并上锁。
  2.不随便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或容器。
  3.蔬菜加工前要用清水浸泡5-10分钟后,再用清水反复冲洗。一般要洗三遍,温水效果更好。
  4.水果宜洗净后削皮食用。
  5.手接触化学物后要彻底洗手。
  6.加强亚硝酸盐的保管,避免误作食盐或碱面食用。
  7.苦井水勿用于煮粥,尤其勿存放过夜。
  8.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厨房、食品加工间和仓库要经常上锁,防止坏人投毒。
  三、有毒动植物中毒
  有毒动植物中毒是指误食有毒动植物或摄入因加工、烹调方法不当未除去有毒成分的动植物食物引起的中毒。发病率较高,病死率因动植物种类而异。
  近几年学校常见的集体有毒动植物中毒有四季豆中毒、生豆浆中毒、发芽马铃薯中毒等。因学生误食有毒动植物导致的中毒有河豚鱼中毒、毒蕈中毒、蓖麻籽中毒、马桑果中毒等。
  1.四季豆中毒
  未熟四季豆含有的皂贰和植物血凝素可对人体造成危害,如进食未烧透的四季豆可导致中毒。
  一般在进食未烧透的四季豆后1-5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恶心、呕吐、胸闷、心慌、出冷汗、手脚发冷、四肢麻木、畏寒等,一般病程短,恢复快,预后良好。
  预防措施:烹调时先将四季豆放入开水中烫煮10分钟以上再炒。
  2.生豆浆中毒
  生大豆中含有一种胰蛋白酶抑制剂,进入机体后抑制体内胰蛋白酶的正常活性,并对胃肠有刺激作用。
  进食后0.5-1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有恶心、呕吐、腹痛、腹胀和腹泻等。一般无须治疗,很快可以自愈。
  预防措施:将豆浆彻底煮开后饮用。生豆浆烧煮时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5分钟左右。
  3.发芽马铃薯中毒
  马铃薯发芽或部分变绿时,其中的龙葵碱大量增加,烹调时又未能去除或破坏掉龙葵碱,食后发生中毒。尤其是春末夏初季节多发。
  一般在进食后10分钟至数小时出现症状。先有咽喉抓痒感及灼烧感,上腹部灼烧感或疼痛,其后出现胃肠炎症状,剧烈呕吐、腹泻。此外,还可出现头晕、头痛、轻度意识障碍、呼吸困难。重者可因心脏衰竭、呼吸中枢麻痹死亡。
  预防措施:马铃薯应低温贮藏,避免阳光照射,防止生芽;不吃生芽过多、黑绿色皮的马铃薯;生芽较少的马铃薯应彻底挖去芽的芽眼,并将芽眼周围的皮削掉一部分。这种马铃薯不易炒吃,应煮、炖、红烧吃。烹调时加醋,可加速破坏龙葵碱。
  4.河豚鱼中毒
  河豚鱼的某些脏器及组织中均含河豚毒素,其毒性稳定,经炒煮、盐淹和日晒等均不能被破坏。
  误食后10分钟至3小时出现症状。主要表现为感觉障碍,瘫痪,呼吸衰竭等。死亡率高。
  预防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防止误食。
  5.毒蕈(有毒蘑菇)中毒
  我国有可食蕈300余种,毒蕈80多种,其中含剧毒素的有10多种。常因误食而中毒,夏秋阴雨季节多发。
  一般在误食后0.5-6小时出现症状。胃肠炎型中毒主要表现为恶心、剧烈呕吐、腹痛、腹泻等,病程短,预后良好;神经精神型中毒主要症状有幻觉、狂笑、手舞足蹈、行动不稳等,也可有多汗、流涎、脉缓、瞳孔缩小等,病程短,无后遗症;溶血型中毒发病3-4天出现黄疸、血尿、肝脾肿大等溶血症状,死亡率高。
  预防措施:加强宣教,防止误食。
  6.蓖麻籽中毒
  蓖麻籽含蓖麻毒素、蓖麻碱和蓖麻血凝素3种毒素,以蓖麻毒素毒性最强,1mg蓖麻毒素或160mg蓖麻碱可致成人死亡,儿童生食1-2粒蓖麻籽可致死,成人生食3-12粒可导致严重中毒或死亡。
  食用蓖麻籽的中毒症状为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出血,严重的可出现脱水、休克、昏迷、抽风和黄疸,如救治不及时,2-3天出现心力衰竭和呼吸麻痹。目前对蓖麻毒素无特效解毒药物。
  蓖麻籽无论生熟都不能食用。但由于蓖麻籽外观漂亮饱满,易被儿童误食。
  预防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防止误食。
  7.马桑果
  马桑果,又名毒空木、马鞍子、黑果果、扶桑等。马桑果有毒,其有毒成分为马桑内酯、吐丁内酯等。
  误食后0.5-3小时出现头痛、头昏、胸闷、恶心、呕吐、腹痛等,常可自行恢复。严重者遍身发麻、心跳变慢、血压上升、瞳孔缩小、呼吸增快、反射增强,常突然惊叫一声,随即昏倒,接着出现阵发性抽搐。严重者可于多次反复发作性惊厥后终于呼吸停止。一次服大量者可由于迷走神经中枢过度兴奋而致心搏骤停。
  因外形似桑椹,所以常被当作桑椹而误食,许多小孩特别是农村的小孩在外玩耍时因采食而引起中毒。
  预防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防止误食。

附件2:

《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配发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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