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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46:39  浏览:9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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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4]106号)


各有关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已于7月1日发布实施,现将实施《销售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基金销售活动。

二、《销售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变更基金合同(契约)的相关内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

三、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基金开始募集两个工作日前将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报当地证监局备案。

四、符合《销售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代销资格业务申请材料。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 申请材料的格式

(一) 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格)。

(二) 封面

1、 标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字样;

2、 申请人名称;

3、 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 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 申请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或者1-4-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 份数: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基金代销资格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电子版光盘申请材料(定稿)各1份。

二、 商业银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 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 申请报告及银行基本情况说明;

(三)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 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银行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五) 资本充足率是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说明;

(六) 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七) 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八)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专门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九) 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一) 银行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二) 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三) 银行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四) 银行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十五) 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十六) 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

(十七)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八)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代销业务基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代销业务帐户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代销业务应急处理措施、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证券公司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 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 申请报告及公司基本情况说明;

(三)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 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五) 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六) 最近一个月的净资本表;

(七) 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说明;

(八) 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九) 最近两年是否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行为的情况说明;

(十) 公司是否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一) 公司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说明;

(十二)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专门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十三) 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四)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五) 公司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六) 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七) 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八) 公司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十九) 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二十) 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

(二十一)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二)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代销业务基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代销业务帐户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代销业务应急处理措施、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

(二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 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 申请报告及公司基本情况说明;

(三)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 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五) 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六) 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七) 公司是否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八) 公司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说明;

(九)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专门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十) 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一)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二) 公司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四) 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五) 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六) 公司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十七) 公司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十八) 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

(十九)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代销业务基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代销业务帐户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代销业务应急处理措施、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 专业基金销售公司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 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 申请报告及公司基本情况说明;

(三)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 公司章程;

(五) 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六) 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七) 主要出资人的财务状况说明和规范运作情况说明;

(八) 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九) 公司是否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 公司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说明;

(十一) 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二)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四) 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五) 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六) 公司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十七) 公司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十八) 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

(十九)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代销业务基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代销业务帐户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代销业务应急处理措施、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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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的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的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4月5日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章 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陆地、海滩、水流及其资源,均由特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 特区企业或客商在特区需用土地,经特区管委会批准,给予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和变相买卖,禁止出租和擅自转让。经确定的建设项目及其总体平面布局,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第四条 特区的土地平整工程和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等设施,由特区建设机关负责兴建。

第二章 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第五条 特区企业或客商在特区需用土地,应持特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向特区建设机关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缴纳土地使用费,领取“土地使用证”,即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
第六条 特区企业或客商从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工程建设总体设计图纸、施工和投产计划;一年内应按照工程总体设计动土施工,并按时完成工程投产计划。如没有特区建设机关审查确认的正当理由,超过以上期限的,则吊销其“土地使用证”,已缴付之土地使
用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特区企业的一切建筑,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违反规定者,不准投产、使用;擅自投产、使用,导致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损害他人者,有关责任者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特区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违者照章处理。
第九条 特区企业用地范围内的电力、电讯、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均自行修建;与用地范围外各种干线的衔接费用,由特区建设机关负担。
第十条 特区企业或客商因建设需要千分之一的地形图、地质普查资料和气象资料,由特区建设机关负责提供。如需要更详细的有关资料,可向特区建设机关申请,所需费用由客商负担。
第十一条 特区企业或客商如需要预留发展用地,须向特区建设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按同类土地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缴纳预留金。预留期最长不超过二年。在期限内使用预留发展用地,须办理用地手续,预留金扣抵土地使用费。超过期限,不予保留,预留金不退还。如有特殊情况,
需延长预留期,报特区建设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特区企业或客商确需临时使用“土地使用证”指定范围以外的土地,须经特区建设机关批准。其使用范围、期限、临时场地费另议。

第三章 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客商使用土地的年限,根据经营项目、投资额和实际需要核配,其最长使用年限为:
工业用地 三十年
楼宇用地 五十年
科技、医疗卫生用地 五十年
旅游事业用地 三十年
种植业用地 五十年
畜牧业、养殖业用地 二十年
期满时,可申办续约。
第十四条 特区企业或客商使用土地,包括利用现有企业场地,都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地段、使用年限、投资额、雇用中国职工人数和技术先进程度,分类确定,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人民币)为:
工业用地 1━20元
楼宇用地 18━40元
旅游事业用地 30━80元
种植业用地 1━20元
畜牧业、养殖业用地 1━20元
繁华地区、水流的使用年限和收费标准另议。
第十五条 特区企业在开始用地的五年内不调整土地使用费,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的幅度不超过原标准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六条 客商投资兴办不以谋利为目的的科技、医疗卫生和社会公益等事业,经特区管委会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费应从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算起。其缴纳办法:一次结算,两年内付清的,不计利息;逐年付款的,按年息八厘计收。如遇调整,应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第十八条 客商成片开发土地,准其使用的年限、用地收费标准和缴纳办法另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2年4月5日起施行。



1982年4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副院长可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批复(节录)

组织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副院长可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批复(节录)

1957年8月13日,组织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5月17日(57)研字第79号函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略)
二、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可否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受院长委托,可以代行这项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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