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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40:40  浏览:8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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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调整“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通知

新出图〔200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人民团体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根据我署《关于报送“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执行调整情况的通知》要求,在“十五”规划项目落实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特别是服务“三农”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需要,我署组织有关专家对“十五”规划增补项目进行了论证,决定对“十五”规划项目做如下调整:

  一、新批准列入“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121个(见附件一)。
  二、撤销“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198个(见附件二)。
  三、同意“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中变更出版单位项目2个(见附件三)。

  经过此次调整,“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由1760个减至1683个。新增补项目中,补充了社会科学、经济改革以及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方面的选题,重点突出了“三农”问题、面向农村读者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选题。

  “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工作已进入最后一年,处于完成的关键时期,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地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出版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十五”规划实施的工作力度,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并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十五”规划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对“十五”规划项目完成好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表扬,对尚未完成的项目进度进行全程监督,对项目进度缓慢的出版社要提出要求,同时还要加大有关政策、人员、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确保“十五”规划高质量地按期完成。

新闻出版总署

二○○五年二月七日




附件一:
新批准列入“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作者 出版单位
1 当代中国社会心理分析 沙莲香 辽宁教育出版社
2 公民素质研究 高丹盈 郑州大学出版社
3 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丛书 李强 辽宁教育出版社
4 农民问题学习读本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民出版社
5 中国农村百科全书 人民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6 三农问题干部学习读本 徐祥临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7 中国农民社会保障 华迎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8 社会变迁中的农民流动 曾绍阳、唐晓腾 江西人民出版社
9 “台独”研究丛书 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九州出版社
10 环境伦理学 余谋昌 高等教育出版社
11 新世纪中国经济轨迹--2001-2003年分季度经济形势分析报告 李晓西 人民出版社
12 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丛书 陈锡文等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3 协整理论与波动模型:金融时间序列分析及应用 张世英 清华大学出版社
14 明朝以来的税收票据 李兆贵、王申筛 中国税务出版社
15 振兴东北新思路 刘士锦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16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改造与振兴 刘继生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17 中国现代物流大全 王国华等 中国铁道出版社
18 近代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 中华民国史 张宪文主编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 日本侵华战犯笔供 中央档案馆 中国档案出版社
21 民国藏事研究资料 本书编委会 中国藏学出版社
22 武汉通史 皮明庥主编 武汉出版社
23 武汉国民政府史料选编 武汉市地方志办公室 编 武汉出版社
24 汉族风俗史 徐杰舜 学林出版社
25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编辑委员会 文物出版社
26 中国新闻事业图史 方汉奇等 福建人民出版社
27 昆曲与传统文化研究丛书 陈晓光等 春风文艺出版社
28 二十世纪现代汉语语法“八大家”丛书 季羡林等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29 新华多用字典 李青梅 商务印书馆
30 中国的语言 金欣欣 商务印书馆
31 新世纪汉英大词典 惠宇、杜瑞清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32 黄侃国学文集 黄侃 中华书局
33 中国文论研究丛书 曾繁仁 河南人民出版社
34 满族文学史 赵志辉 辽宁大学出版社
35 中国童话 黄蓓佳著 江苏少年儿童出版社
36 林庚诗文集 林庚 清华大学出版社
37 台静农全集(6卷) 台静农 安徽教育出版社
38 萧乾全集 萧乾、文洁若 湖北人民出版社
39 法国小说发展史 吴岳添 浙江大学出版社
40 20世纪外国文学史 吴元迈主编 译林出版社
41 清代宫廷版画 曲延钧 安徽美术出版社
42 周原出土青铜器 曹玮 巴蜀书社
43 英国维多利亚和阿尔伯特博物院藏中国玉器 英国维多利亚和阿尔伯特博物院 广西美术出版社
44 江南丝竹音乐大成 李民雄等 江苏文艺出版社
45 藏传佛教图像大典 金维诺 江西美术出版社、西藏人民出版社
46 百年西泠——西泠印社百年图史 刘江等 西泠印社出版社
47 福建戏剧丛书 崔建楠等 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
48 西部农村公众环境意识与环境教育 袁孝亭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49 中国农民教育研究 吴敏先著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50 家教羊皮卷丛书 陈建翔 北京出版社
51 课程与教学研究新视野文库 裴娣娜 教育科学出版社
52 中华再造善本 编纂出版委员会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53 西藏历史汉文文献丛刊 本书编委会 中国藏学出版社
54 清代蒙藏回部典汇 吴燕绍 中华书局
55 隋唐文明 隋唐文明编委会 古吴轩出版社
56 藏医四部医典八十幅唐卡释难蓝琉璃之光(藏、汉、英合璧) 强巴赤来等 民族出版社
57 回族通史 杨怀中主编 宁夏人民出版社
58 西藏百科全书 本书编委会 西藏人民出版社
59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文学读本 多人 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解放军出版社
60 你可能遇到的100个问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常识问答 广东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广东人民出版社
61 细节100-少儿道德品质自我修养 邓湘子 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
62 爱的教育--中国孩子情感日记 编委会 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
63 未成年人保护系列 莫洪宪 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
64 新童谣系列丛书 小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 北京出版社
65 诚信故事会(注音、小学、中学版) 冯亦同等 江苏少年儿童出版社
66 声音 张品成 二十一世纪出版社
67 中国国家地理(少年彩图版) 陆大道 海燕出版社
68 快乐成长 孙云晓 河北少年儿童出版社
69 汉字卡通 戴启顺等 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
70 十二生肖原创童话 冰波、张秋生等 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
71 21世纪中国新童话精品——高洪波板凳狗系列童话 高洪波 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
72 刘先平大自然探险系列 刘先平 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
73 国际安徒生奖提名奖中国作家作品选 金波等 接力出版社
74 淘气包马小跳系列 杨红樱 接力出版社
75 青春感悟——解读青少年成长的烦恼 魏曼华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76 载人航天新知识丛书 闵桂荣主编 江西高校出版社
77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三农”书系 徐汉虹等 广东科技出版社
78 农村卫生事业管理丛书 安徽省卫生厅 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79 新世纪农民致富丛书(15册) 姚爱兴 宁夏人民出版社
80 进城务工教育读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材办公室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81 农民增收口袋书 柳斌杰等 中国农业出版社
82 专家为您答疑丛书 汪光汉等 中国农业出版社
83 农民增收百项关键技术丛书 翟虎渠等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84 Hermite展开与广义函数 丁夏畦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85 站在巨人的肩上 斯蒂夫·霍金 辽宁教育出版社
86 贵州凯里古生物群中藻类及其古生态环境 杨瑞东 贵州科技出版社
87 中国苦苣苔科植物 王文采 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88 贵州喀斯特石漠化综合治理技术与示范研究 熊康宁 贵州科技出版社
89 油气开采工程师手册 何生厚 中国石化出版社
90 生物催化工艺学 孙志浩等 化学工业出版社
91 冶金过程自动化技术丛书 刘玠 冶金工业出版社
92 预焙曹炼铝 邱竹贤 冶金工业出版社
93 现代小麦栽培科学及其发展展望 余松烈 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
94 水稻生殖生物学 杨弘远 浙江大学出版社
95 花卉发育生理学 韦三立 中国农业出版社
96 中国大型真菌的多样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林晓民、李振岐、侯军著 中国农业出版社
97 规范化养殖日程管理系列 李昂等 中国农业出版社
98 现代兽医麻醉学 王洪斌 中国农业出版社
99 中兽医学 胡元亮 中国农业出版社
100 猪禽免疫抑制病 刘兴友 中国农业出版社
101 肿瘤病理诊断与鉴别诊断学 廖松林 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
102 实用心肺移植学 廖崇先 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
103 艾滋病治疗学 项晓培等 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
104 传染病学 李兰娟 高等教育出版社
105 诊断学 张桂英 高等教育出版社
106 眼科内镜手术学及图谱 张效房 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107 创伤学--基础与临床 王正国主编 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108 疼痛学 薛富善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109 门静脉高压症的最新外科治疗 杨镇、裘法祖 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
110 脑科学导论 唐孝威 浙江大学出版社
111 现代颅颌面整复外科 吴求亮等 浙江大学出版社
112 中国气传花粉和植物彩色图谱 乔秉善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113 人机一体化系统理论与方法 陈鹰、杨灿军 浙江大学出版社
114 自动控制原理 黄家英 高等教育出版社
115 高性能路由器 卢锡城 、朱培栋 人民邮电出版社
116 光交换技术 余重秀 人民邮电出版社
117 新型功能玻璃材料 卢安贤 中南大学出版社
118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 何品晶 高等教育出版社
119 中国生态环境调查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20 钱伟长文选 钱伟长 上海大学出版社
121 21世纪可持续能源丛书 毛宗强等 化学工业出版社




附件二
撤销的“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

序号 书名 出版社
1 逻辑哲学导论  
2 蒙古族无神论思想史  
3 反科学和伪科学的哲学与社会学研究  
4 二十世纪中国历史发展的研究  
5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争民主、争人权斗争的历史研究  
6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五十周年  
7 西部大开发与西北民族地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8 西藏地区加快发展与社会稳定问题综合研究  
9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  
10 当代基督教现状与发展趋势  
11 战后中日文化关系史  
12 投资与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  
13 转轨经济中我国国有公司产权关系和治理结构研究  
14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研究  
15 建立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思路与对策  
16 水污染经济损失计算与水环境保护效益费用分析  
17 秦文化的考古学研究  
18 鹿邑长子口墓  
19 一国两制与香港回归后的政治发展  
20 网络对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影响和对策研究  
21 新中国民族学的回顾与展望  
22 中西部开发与珠江流域中上游少数民族文化的创造性传承和发展  
23 企业改制中的工人群体——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人群体问题的社会学研究  
24 企业改制与工人阶级地位稳定性研究  
25 我国武术发展战略研究  
26 中国报业集团化、产业化研究  
27 儒教通论  
28 日本有关“南京大屠杀”论著研究  
29 知识经济时代科学知识生产方式的变革  
30 20世纪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本体论形态研究  
31 华夏审美风尚史  
32 中国妇女思想与文学发展史论  
33 20世纪中国文学的理性精神  
34 佛教与中国古代戏曲  
35 日本文学史(古代卷、近古卷)  
36 中国俄苏文学研究史  
37 美国文艺复兴时期经典作家研究  
38 美国战争小说史论  
39 存在主义文学研究  
40 二十世纪外国文学史  
41 有序高级结构分子取胜集体的结 构、构筑与性能研究  
42 我国北方地区农业生态系统水分运行及区域分异规律研究  
43 “中华民族服饰文化”丛书 中国纺织出版社
44 21世纪新文化丛书 河南美术出版社
45 WDM全光网基础研究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46 WTO规则总揽 四川人民出版社
47 巴金百科全书 四川文艺出版社
48 技术创新案例研究 湖南大学出版社
49 超导隧道效应的物理及其应用 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50 冲突、对抗与合作——20世纪中外关系解析 世界知识出版社
51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中、小学版) 暨南大学出版社
52 川剧艺术 四川美术出版社
53 船舶运动与波浪载荷 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54 大德汉词典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55 大汉德词典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56 大跨度桥梁体系及概要设计 人民交通出版社
57 大跨现代桥梁设计手册 人民交通出版社
58 大中华幼儿百科全书 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
59 道教文化与当代文明丛书 巴蜀书社
60 邓小平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研究 中国农业出版社
61 地下金属矿连续采矿 中南大学出版社
62 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理论创新与实践 安徽人民出版社
63 电力设备在线监测、绝缘诊断与寿命管理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64 动力与机制———浙江经济发展现象剖析 浙江人民出版社
65 多米诺(Dominoo)新科学口袋丛书(40-80种) 海天出版社
66 俄藏黑水城文献(西夏世俗文书,12-14卷) 上海古籍出版社
67 俄藏黑水城艺术品 上海古籍出版社
68 二十世纪社会主义理论、实践和邓小平关于发展社会主义的思想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9 二十世纪中国民族学人类学经典丛书 广西民族出版社
70 二十世纪中国文学史 湖南文艺出版社
71 非平衡晶体生长物理学(暂定名)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72 高速信息网中关键基础问题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73 高性能金属间化合物结构材料的关键性基础问题研究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74 格斯尔全书(蒙古文,10卷) 民族出版社
75 格斯尔王传 西藏人民出版社
76 固相有机合成和组合化学技术 南开大学出版社
77 贵金属相图图谱 冶金工业出版社
78 国家安全论 国防大学出版社
79 国家博物馆 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
80 国家重大工程的技术创新丛书(5种) 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81 国学启蒙丛书(6本) 二十一世纪出版社
82 海洋知识丛书(6册) 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83 汉英中国文化辞典 河南大学出版社
84 汉字通史 辽宁人民出版社
85 汉字文化图典 浙江人民出版社
86 汉字详解大字典 广西教育出版社
87 环境生物应用技术 化学工业出版社
88 徽商发展史 黄山书社
89 绘图中国环保备忘录 广西美术出版社
90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难点热点问题探讨 国防大学出版社
91 江河泥沙灾害形成机理及其防治研究 黄河水利出版社
92 近五百年以来中国环境变迁与社会 广西民族出版社
93 经济、社会和谐持续发展丛书 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
94 军用微光探测技术 兵器工业出版社
95 康有为全集 广东人民出版社
96 科技创新史 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97 科学·技术·社会 广西教育出版社
98 科学发现演义丛书 江西高校出版社
99 科学家十日谈(报告文学) 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
100 科学精神丛书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101 库土吐拉石窟内容总录 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
102 里尔克文集 安徽文艺出版社
103 流场法堤坝渗漏及汛期管涌探测技术 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104 绿青蛙系列 朝花少年儿童出版社
105 蒙古学百科全书(1-20卷) 民族出版社
106 农业节水灌溉及其现代化 武汉大学出版社
107 青少年科技创新读本 江苏教育出版社
108 三星堆文明(上、下卷) 四川人民出版社
109 少儿法律知识普及读本 少年儿童出版社
110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 河北大学出版社
111 世界动物小说大王——西顿作品全集 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
112 世界建筑大典 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113 世界图画书杰作书库 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
114 视觉信息加工的神经基础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115 手拉手书屋 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
116 数字化艺术论坛文库(3-5册) 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
117 太阳部族 新疆青少年出版社
118 唐五代诗纪事 上海古籍出版社
119 外国建筑漫步丛书(8种) 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120 外研社语言学与外语教学丛书(15种)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21 王国维译著全集 新华出版社
122 网络时代企业商务管理丛书 电子工业出版社
123 惟一的家园丛书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24 我的科学观、人文观(上、下) 广西教育出版社
125 我国核能发展策略研究 中国电力出版社
126 西藏百科知识 中国藏学出版社
127 西藏五十年大事图录 中国藏学出版社
128 西藏——一江两河水源组成、水文规律及水环境研究 四川大学出版社
129 西泠印社史 西泠印社出版社
130 喜玛拉雅文化遗产多媒体画册文库(20种) 海天出版社
131 现代汉法辞典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32 现代质量工程丛书 重庆大学出版社
133 小犀牛丛书——新世纪中国幼儿童话创作精品宝盒(10本) 明天出版社
134 小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丛书 四川教育出版社
135 新编环境工程治理技术丛书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36 新疆历史知识文库 新疆青少年出版社
137 新疆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丛书 新疆人民出版社
138 新经济译丛(5—10册) 新华出版社
139 新世纪全球文化格局与中国人文建设 江苏教育出版社
140 新中国出土瓦当集录 巴蜀书社
141 新中国儿童绘画获奖作品 安徽美术出版社
142 熊猫多多 接力出版社
143 学科比较教育丛书(8种) 广西教育出版社
144 学科学反邪教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145 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层访谈 四川人民出版社
146 咬文嚼字大辞典 上海文化出版社
147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48 疑难手术技巧与创新(3卷) 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
149 殷墟花园东地甲骨 语文出版社
150 原子团簇的化学和物理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151 云南烟草病虫害图谱 云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152 轧钢技术手册 冶金工业出版社
153 张大千全集 四川人民出版社
154 张岱全集(8卷) 浙江古籍出版社
155 植物王国——云南 云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156 中国道教百科 天地出版社
157 中国道教考古 天地出版社
158 中国地理百科全书 上海文化出版社
159 中国二十世纪文学图史 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
160 中国根瘤菌资源和分类鉴定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161 中国工业与自然环境腐蚀问题的调查与对策 中国石化出版社
162 中国共产党历史(中、下卷) 人民出版社
163 中国共产党与20世纪中国社会的变革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64 中国国力报告 辽宁人民出版社
165 中国国民党兴衰史(6卷) 湖南教育出版社
166 中国海洋问题 海南出版社
167 中国近代边界史 四川人民出版社
168 中国近代货币大系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169 中国钧瓷 河南人民出版社
170 中国科学技术普及发展报告 湖北教育出版社
171 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72 中国历代赈灾文献集成 天地出版社
173 中国民俗史研究 吉林文史出版社
174 中国人口、资源、环境地图集 地质出版社
175 中国少年儿童科学百科 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
176 中国少年先锋队百科全书 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
177 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 巴蜀书社
178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系(8卷) 湖南人民出版社
179 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史 中国文联出版社
180 中国书论(3卷) 安徽美术出版社
181 中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182 中国唐卡艺术(中英文对照) 四川美术出版社
183 中国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TMIS) 中国铁道出版社
184 中国图腾艺术 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
185 中国瓦当全集 上海书画出版社
186 中国西部文学丛书 四川文艺出版社
187 中国小城镇空间规划与建筑设计丛书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188 中国与国际组织丛书(10卷) 世界知识出版社
189 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14卷) 法律出版社
190 中华分体文学史 岳麓书社
191 中华民族大百科 民族出版社
192 中华民族基因组的结构和功能研究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1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历史地图集 湖南人民出版社
194 中西艺术比较史 湖南美术出版社
195 周祖谟全集 安徽教育出版社
196 诸子百家专用词典 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197 资源系统科学 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
198 走遍中华 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


附件三:
批准“十五”国家重点图书规划中变更出版单位的项目

序号 书名 原出版社 现出版社
1 材料的宏微观力学与强韧化设计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2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 语文出版社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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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经表决获得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强制措施的内容有较大修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如何尽快适应这种转变、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同时保证检察办案的合法性与安全性,值得广大司法警察和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和同志们思考。在此,笔者结合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强制措施工作实际,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新刑诉法正式施行后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此类任务有所裨益。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强制措施的内容与现状
刑诉法修正案没有对现行的几项强制措施内容作太大修改,但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以体现,这使得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不得不又一次正视当前一些违法、违规的做法,以及在协助执行强制措施时所面临的巨大风险!
首先,“协助执行”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真正得到贯彻落实:要么是变协助为主动,要么就是基本放任不管。据笔者所知,自侦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逮捕的,往往都是由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自行执行,《拘留证》执行人一栏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或者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名字都不合适:填公安民警但其实际又不在场,填司法警察又有违法之嫌。同样在协助执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时,因时间跨度长、具体案情不明、人员不足、缺乏相关规定等原因实际造成监管缺失。这些都有悖刑诉法中关于上述四项强制措施均应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明确规定,但司法警察部门和个人对此似乎无能为力。
其次,装备滞后、人员不足已经成为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强制措施的重要安全隐患!目前,监管场所普遍新建或搬迁至中心城区外,离检察机关办案场所较远,而基层院几乎没有配备囚车,加上人员不足、拘留逮捕前案件突破时间长身体疲惫等因素,在押解犯罪嫌疑人至看守所时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尤其是今年6月1日起全省看守所统一实行入所前体检的规定后,司法警察还要肩负嫌疑人在医院体检时1个小时左右“危险期”看管,风险之大不言而喻!
最后,不重视协助执行强制措施的后续工作,极易对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产生不良影响。实际工作中,有的办案部门为保密,往往要求司法警察将《家属通知书》送到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签收,并对嫌疑人请求其家属代为聘请律师的要求仅作口头转达,无相关书证证实,容易造成未实际履行告知义务的隐患。此外,司法警察如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管至今尚无规定,造成了实际的不作为,这对案件侦查和司法警察履职都是有害无利的。
二、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对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强制措施的影响
此次刑诉法修订,关于强制措施部分重点是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并适当延长了拘留的羁押期限,对此笔者认为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有密切联系并产生重要影响的主要有:
(一)进一步明确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四项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此项规定新、旧刑诉法未作修改,希望通过广大司法警察及其主管部门的呼吁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执行、落实,减少司法警察履职中不必要的风险!
(二)拘留期限的适当延长有利于司法警察劳逸结合,充分履职,但也要注意送达文书的时效、期限,同时传唤、拘传的时间延长了一倍,无疑又增加了司法警察工作量和看管风险,应该注意完善保障嫌疑人休息、就餐等权利和司法警察轮班制度。
(三)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的规定要求司法警察装备不断完善,科技强检进一步得以加强。当前,一些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频发,涉及面广、取证难度大等问题凸显,将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更有利于案件侦查,可能会成为今后查办此类案件的常态,由此对司法警察个人业务能力和相关装备的科技化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应提前作相关准备,如购置电子监控,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等。
(四)明确《家属通知书》不得再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并切实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三、对新刑诉法施行后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多方呼吁,完善协助执行拘留、逮捕措施的形式。办案部门不愿将自侦案件的强制措施交给公安机关执行主要是出于保守案件秘密的考虑,但实际在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盖章及体检、看守所羁押等环节都可能存在泄漏犯罪嫌疑人身份、涉及罪名等情况,但如果司法警察能够全程配合并监督公安机关执行,严守办案纪律,这样既合乎法律规定,又能监督公安等机关执行,还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何乐而不为?
(二)入所前体检已成为监管场所的一项制度,由此也就成为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强制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司法警察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联系,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两方权利义务,共同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办案安全。当然如能不到院体检而改为体检车等形式就更好了。
(三)深化科技强警,不断完善警用装备,加强与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的联系,共同保障自侦办案安全。尤其是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未羁押人员的监管,笔者期望能在不久的将来能摸索、制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有效杜绝当前存在的监管脱节、司法警察无章可循的局面。同时通过增添高科技警用装备武装司法警察队伍,切实推进科技强警步伐。
(四)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职,法律文书送达及时、规范,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时限规定,不违法,不越权。
(五)充实司法警察队伍,及时总结当前协助执行强制措施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通过全员学习、培训力争在明年新法正式施行前熟练运用,依法履职。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2006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每年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七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的落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管辖的道路、桥梁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完好。

  第八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经常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

  第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工作;

  (三)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

  (四)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隐患;

  (六)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对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七)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完善交通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第十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按照规定项目和方法检验机动车;

  (三)使用的检测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设备;

  (四)向车辆送检人出具检验报告;

  (五)建立检验车辆的交通安全技术档案;

  (六)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七)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含培训班,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进行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并如实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部门和培训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培训记录。

  机动车驾驶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当事人提供车辆报废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对报废的营运车辆及其他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进行解体。

  第十三条 承修、改装机动车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承修外观损坏的机动车,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应当保存6个月以上;

  (二) 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

  (三) 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装、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成品、配件及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尾气排放合格。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六条 机动车号牌丢失或者损毁期间需要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牌证。

  临时行驶号牌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行驶区间,有效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七条 本市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具体登记数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和机动车保有量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九条  对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禁止交易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第二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搬家公司的小型货运机动车附载临时作业人员可准乘2人外,其他车厢栏板高度低于0.5米的小型货运机动车,车厢内不准乘人;

  (二)不得遮挡、污损、倒置、折叠或者重叠车辆号牌;

  (三)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境保护合格标志;

  (四)公路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喷涂准乘人数、经营单位名称和营运编号;

  (五)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运机动车和总质量大于3.5吨的挂车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长大于10米的货运机动车和总质量大于3.5吨的挂车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货运机动车主车与挂车之间须安装安全链,轴距4米以上的货运机动车或者挂车,车身两侧须安装有效的安全防护网,防护网下端距地面高度、纵向间隙不得小于0.4米;

  (六)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七)车窗不得违反规定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八)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九)运输易遗洒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加装密闭或者密闭苫盖装置。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不得违反规定在车辆上加装搭乘人员的设备。

  第二十二条 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经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车身喷涂统一规定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 用于驾驶培训的专用机动车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

  第二十四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来历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附载一名陪护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二十六条 驾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人行过街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和地下各种管道、管线,并与工程的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二十九条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办法由规划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道路养护单位应当经常检查并保持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技术状况良好,对交通事故多发或者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危险路段,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者防护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接到道路及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报告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应当先行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治理交通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二)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占用、挖掘道路: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未落实的;

  (二)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

  (三)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不准搭建建筑物。

  第三十三条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经批准的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暂停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三十四条 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开辟通道,以及设置台阶、门坡、广告,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按照规定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或者标线。

  第三十六条 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等,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通行。

  在道路上空架设跨越机动车道的架空管线,高度从地面起不得低于5.5米;在道路上空设置跨越机动车道的横幅,从地面到横幅下端的高度不得低于4.5米。

  第三十七条 在道路上设置广告、悬挂标语,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与道路保持平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似的广告牌匾和灯饰。

  第三十八条 不准在道路上晾晒物品、散放禽畜、抛撒残雪、残冰、泼洒污水、放置被碾压物以及安装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拦截物等。不准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

  第三十九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以及距道路交叉路口红线50米以内的其他道路,不准设置市场、摊区。

  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早、晚市场和摊区,不准设置固定设施。

  第四十条 人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盲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损毁。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和划有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上开辟和调整城市公共电汽车、公交联营车(以下简称公交车)、长途汽车、旅游汽车的营运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公交车和长途客运汽车应当在专门停车场、客运站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出租汽车停靠上下客,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出租汽车停靠站和临时停靠站停靠;没有停靠站的,应当在允许停车的地点停靠。

  在设置停靠站的地段,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或者按照顺序排队等候;在设置临时停靠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

  出租汽车停靠站和临时停靠站不得停靠其他车辆。

  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车辆和单位接送职工的通勤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靠站和临时停靠站停靠。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车辆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路面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路面1.5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在路面2.6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在路面2.2米的范围内通行。

  行人、非机动车遇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应当避让。

  第四十五条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自道路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慢速车道;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划分车道。

  机动车应当按照车道标志、标线或者文字标识的指示行驶;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设有主路、辅路未指示车辆行驶车道的,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重型载货汽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行驶,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

  (二)大型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标明的速度。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没有设置限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限速规定:

  (一)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40公里;

  (三)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机动车、挂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机动车、二轮摩托车和公交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60公里。

  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上坡视距不足30米、村屯或者行人稠密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非相对方向的车辆同时直行或者左转弯时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第四十八条 车辆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入主路的机动车让在主路上行驶和驶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三)进出停车场(库)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四)依次按照顺序行驶;

  (五)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六)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九条 在划有公交专用道的路段,公交车和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车辆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公交专用车道内的车辆在前方道路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但超越障碍后应当迅速驶回专用车道。

  第五十条 在道路上进行清扫、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照顺行方向行进;

  (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作业现场应当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在作业区来车方向白天不少于50米、夜间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第五十一条 道路作业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

  (一) 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

  (二) 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道;

  (三) 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和行人先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在夜间路灯开启期间,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100米至50米开启转向灯。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车体上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上除押运人员外,不准搭乘其他人员;

  (四)停车时,要选择安全的地点,并有专人看管。

  第五十五条 公交车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停靠站停车,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在停靠站内等客、揽客,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多辆公交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单排靠边进站,按照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第五十六条 出租汽车在行驶中遇有乘客招乘停车时,应当保证其他车辆行驶安全,不准突然减速停车、突然变换车道或者突然掉头停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在允许掉头的地点掉头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50米至15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但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五十八条 牵引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

  (二)道路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行驶;

  (三)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

  (四)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

  大型客车、挂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车号牌;

  (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三)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四)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制动测试。

  第六十条 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照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在道路上停车,按照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四)在距离停车场库、单位出入口30米以内禁止停车。

  第六十一条 驾驶摩托车行驶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并行、互相追逐或者竞驶;

  (二)为车队开道、护卫;

  (三)三轮摩托车边斗站立人员。

  本市市区外的摩托车不准在市区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驾驶和乘坐摩托车应当戴专用安全头盔。

  第六十二条 拖拉机不得在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和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确需经城区过境的农业机械和向城市运送农副产品的拖拉机,应当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

  第六十三条 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最右侧机动车道通行;

  (二)进入公路、城市道路,或者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前,应当停车观察,确保安全。掉头、转弯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示意;

  (三)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六十四条 高速公路救援车、清障车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六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单位,除日常维修、养护外,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距离作业地点来车方向的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牌,夜间设置红色示警灯(筒);

  (二)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第六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立交桥桥面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

  (二) 不准两辆以上车辆共载一物;

  (三) 不准在车行道内滞留;

  (四) 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五) 行经人行横道或在允许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驶时,避让行人;

  (六) 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七)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在人行横道过道路时,应当下车推行,不得突然折返;

  (八) 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左转弯时,沿非机动车禁驶区边缘或者路口中心右侧转弯;未被交通信号放行不得进入路口,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

  (九) 不得在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者停车;

  (十)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准在市区内的道路上带人。但是十六周岁以上的人驾驶自行车并且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搭载一名学龄前儿童。

  第六十七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100米范围内没有人行横道线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二) 不得进入高架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 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 携带宠物时须妥善看护,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五) 不得在车行道上招呼车辆、停留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

  (六) 遇有交通信号放行机动车时,未被放行的行人不得进入路口。

  第六十八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未停稳或者等信号时不得上下车;

  (二)不得从车窗、左侧车门及车厢上下车;

  (三)乘坐公交车和长途汽车,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四)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

  (五)不得搭乘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不予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

  (二)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的;

  (三)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对报废车辆进行解体的;

  (四)汽车维修企业接到公安机关交通肇事逃逸协查通报后,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未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擅自在已建成通车的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的;

  (二)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影响车辆通行或者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

  (三)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所有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道路上设置广告、悬挂标语,未与道路保持平行的。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在机动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等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的;

  (二)遮挡、倒置、折叠、重叠车辆号牌或者未保持车辆号牌整洁的;

  (三)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未悬挂培训专用号牌机动车培训驾驶员的;

  (四)机动车驾驶培训未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培训的;

  (五)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

  (六)在道路上晾晒物品、散放禽畜、抛撒残雪残冰、泼洒污水、放置被碾压物,以及安装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拦截物的;

  (七)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和行人先行的;

  (八)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的;

  (九)运输易遗洒物品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加装密闭或者密闭苫盖装置的;

  (十)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

  (十一)驾驶摩托车并行、互相追逐、竞驶或者为车队开道的;

  (十二)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三)机动车违反停放规定停放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一)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车辆未按照规定喷涂标志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公交车和长途客运汽车违反规定在专门停车场、客运站以外的道路上停放的;

  (四)违反规定在货运机动车车厢内乘人的;

  (五)未按照规定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公路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未按照规定喷涂准乘人数、经营单位名称和营运编号的;

  (七)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

  (八)货运机动车主车与挂车之间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链,轴距四米以上的货运机动车或者挂车车身两侧未按照规定安装有效的安全防护网的;

  (九)未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的;

  (十)违反规定在机动车车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或者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借道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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