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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26:23  浏览:8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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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若干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通信线路设施的完好, 保障通信畅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均须全面执行《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线路设施, 是指由北京市电信管理局负责管理的下列通信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一、架空线路设施,包括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交接箱及其附属设施。
二、埋设线路设施,包括地下或水底的直埋和管道电缆(含光缆),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附属设施。
三、无线线路设施,包括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电信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规划、公用、市政工程、园林、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组织通信线路沿线单位和群众进行护线联防。
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盗窃通信线路设施。
二、在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设置易燃易爆品仓库。
三、在城镇地区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0.75米以内或农村地区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2米以内种植树木。
四、在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1米以内乱搭乱建。
五、在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2米以内进行钻探,或堆放重物、垃圾、渣土,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六、在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3米以内挖沙取土,或设置厕所、沼气池、粪池、牲畜圈等能引起地下电缆腐蚀的建筑。
七、在设有过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以及其他危及过河电缆安全的作业。
八、移动或损坏架空线路设施或无线线路设施。
九、在危及架空线路设施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或乱搭乱建。
十、非通信线路设施维修人员攀登架空线路设施。
十一、在架空线路设施上拴牲畜或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电视天线。
十二、向架空线路设施或无线线路设施射击、抛掷杂物。
十三、其他危害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设的工程项目, 凡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或影响通信的,建设单位应先征得市电信管理局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审批。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范围内施工,应与市电信管理局签订协议,明确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责任。施工中发生损坏通信线路设施事故的,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电信管理局报告。
第九条 市电信管理局应加强对通信线路设施的巡回检查和维护管理,及时抢修通信线路障碍。市电信管理局抢修通信线路障碍的车辆和工作人员经过路口、渡口、桥梁时,有关部门应凭抢修工作标志或证件优先放行。
第十条 物资回收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废金属收购的规定,发现盗卖、变卖通信线路设施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市电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盗窃、损坏通信线路设施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市电信管理局处理。对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电信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 由市电信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当地公安机关应予配合执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造成通信线路设施损坏或阻断通信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按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铁路、军队等部门的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电信管理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1990年9 月20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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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关废计算机及其配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废物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54号


关于有关废计算机及其配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废物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请予进一步明确废计算机配件等货物属于更加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函》(侦查函[2002]32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199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该法同时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为实施上述规定,原国家环保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商检局1996年3月1日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国家环保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附件一);凡未列入本规定附件一的所有废物,禁止进口。该目录所列第七类废物为“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

2000年1月26日,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第七类废物不包括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电冰箱(柜)、废空调器(柜)、废微波炉、废计算机、废显示器及显示管、废复印机、废摄(录)像机、废电饭锅、废游戏机(加工贸易除外)、废家用电话机等废电器。

据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已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第七类废物的范围作了调整,将废计算机等废电器排除在前述目录之外。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未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禁止进口的规定,未被列入《目录》的废计算机等废电器依法禁止进口。

禁止进口的废计算机,包括废计算机的主机及废键盘、废驱动软盘等配件。


二○○二年六月六日

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府〔2005〕197号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外币折合,下同)或社会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六)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七)利用外资、民间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八)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九)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订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
  (三)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调研论证及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评审与申报工作;
  (四)组织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筹资方式的评估工作;
  (五)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前期的谈判,提出投资基本融资方案;
  (六)负责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
  (七)负责协调重大建设项目与有关部门、镇区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八)负责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及项目后评价。
  第四条 根据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重大建设项目分为预备重大建设项目和年度重大建设项目。
  预备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本市五年规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和实施或已完成报批手续、待完善开工条件的项目。
  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续建项目。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确定,并遵守突出重点、量力而行、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含各区办事处,下同)报送的预备建设项目中筛选产生,并按下列程序予以申报和确定:
  (一)提出项目申请。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九月至十一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下一年度预备的建设项目申请(包括预备重大项目申请和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申请)。
  (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汇总申报材料,组织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项目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影响重大的项目实行听证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三)公布实施。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申请列入预备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预备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概念规划或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 申请列入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四)项目法人注册文件;
  (五)资金落实情况说明(或证明)。
  第九条 设立重大项目前期研究经费专户,每年从市财政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工作费,专项用于项目的前期调研、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论证及融资包装推介等开工前所发生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
  如项目顺利实施,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按实计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如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经财政部门核实后在专项经费中予以核销。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落实如下支持性政策:
  (一)对条件具备的项目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建设项目;
  (二)负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优先安排;需要银行贷款的,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并协调落实;
  (三)协调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涉及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等问题的,优先协调解决;
  (四)进口设备和原材料需要进口指标的,优先安排;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市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不成的,应及时提出相应对策报市政府解决。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和年度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通报制度。预备重大项目纳入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业务指导,支持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一)社会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享受市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在用地、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协助解决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以及相关的征地、拆迁问题; 
  (三)电力、交通、邮电、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大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四)财政部门、银行应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按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重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重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重大项目在建设阶段采用代建制,由市政府指定机构对项目组织建设并对建设全过程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合同(协议)的政府法律顾问咨询制。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上述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投入运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研究、分析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及时总结经验,为提高重大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服务。
  第十七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设立联络员,负责与市发展和改革局联系,并按月份、年度向市发展和改革局书面报送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省在我市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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