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规定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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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文化市场管理中的作用,使其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的主要范围:
(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含电子出版物)、报刊、图片的出版、印制、发行、出租;
(二)音像制品市场:包括音像制品(含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出租、放映;
(三)文化娱乐市场(包括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电子游艺室等),以及电影发行放映市场、演出市场、文物市场、美术市场和对外文化交流市场等;
(四)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包括营业性台球、保龄球、体育舞蹈、棋牌、气功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社会效益第一;
(二)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
(三)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守土有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四)表彰先进,批评后进,严格执法,奖惩严明。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有关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加强管理,使我省文化市场朝着活跃、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 主办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主办单位是指承办文化经营的单位或文化经营者的直接上级单位。
第六条 主办单位在文化市场管理中的责任:
贯彻落实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对本单位文化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他们遵纪守法,自觉与文化经营中的不法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主办单位有关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申办有关手续和经营证照,或超范围经营的;
(二)不认真落实文化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日常管理混乱的;
(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又不能主动发现纠正和认真查处的;
(四)所办文化活动和文化经营门店、摊点,年内被有关职能部门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本单位的违法、违规经营庇护纵容,隐情不报或不据实报告的;对本单位的违法、违规经营不按有关规定落实处罚的。
第三章 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八条 主管部门是指文化经营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称系统上级领导部门。
第九条 主管部门在文化市场管理中的责任:
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所辖文化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和指导他们遵纪守法,并负责经常检查其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本部门、本系统所辖文化经营单位因指导、监督不力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
(二)所辖文化经营单位中非本部门主动发现并查处的案件,省、市、县三级分别达到5起、3起、2起的;
(三)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违法、违规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庇、袒护或为其说情的。
第四章 有关综合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综合职能部门是指在文化市场管理中,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等职责的部门,包括各级宣传、政法以及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等部门。
第十二条 有关综合职能部门在文化市场管理中的责任:
(一)党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服务、检查、督促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调查研究文化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向同级党委提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措施;做好文化市场管理的宣传工作。
辖区内文化市场管理混乱,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严厉批评,且年内又无明显改观,要追究有关党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党委政法委:指导、协调辖区内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部门对文化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检查、督促其办案进度和执法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有关党委政法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1、对辖区内政法部门查办大案要案督导不力,以致于贻误战机,影响及时结案的;
2、对辖区内有关政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出现通风报信或徇私枉法、以罚代刑、错判漏判等行为,不进行纠正和认真查处的;
3、年度内,所辖文化市场中的立案案件,结案率不到70%的。
(三)政府办公厅(室):综合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实施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代政府制定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政令,并督促落实。
辖区内不能认真贯彻落实文化市场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文化市场管理混乱,年内又无明显改观,要追究有关政府办公厅(室)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主要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主要职能部门是指对书报刊、音像、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娱乐等几个主要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即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县级以上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体育、公安、文化市场稽查等部门。
(一)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市场、电影发行放映市场、文物市场、美术市场、对外文化交流市场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有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1、不按规定审批有关经营许可证,或有严重超范围经营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的;
2、经检查,歌舞等娱乐场所内的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省、市、县三级分别达到被检查总数的30%、20%、10%;
3、辖区内歌舞娱乐场所存有雇佣或变相雇佣性的“三陪”及其他色情服务等严重问题,且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的;
4、放映违禁影片,演出违禁节目,展销违禁绘画、图片等,且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的;
5、采取部门保护主义,或对辖区内文化娱乐市场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罚的;
6、年度内,归口管理的文化市场中非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发现并查处的案件,省、市、县三级分别达6起、4起、3起,或其中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大案要案1起的。
(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音像制品的发行、出租、放映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1、不按规定审批有关经营许可证,或有严重超范围经营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的;
2、辖区内音像制品的经销和放映存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的;
3、采取部门保护主义,或对辖区内音像制品市场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罚的;
4、年度内,所辖音像制品市场中,非当地音像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发现并查处的案件,省、市、县三级分别达6起、4起、3起,或其中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大案要案1起的。
(三)新闻出版及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含各市、县、区负有新闻出版和版权行政管理职能的文化局、文体局、文教局):归口管理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以及印刷行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有关新闻出版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1、不按规定审批有关经营许可证或准印证,或有严重超范围经营现象,且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的;
2、所辖出版单位出版违禁出版物或买卖书(刊)号,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的;
3、辖区内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市场存有较严重的经营违禁或非法出版物问题,且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的;
4、辖区内印刷厂,特别是持有出版物准印证的印刷厂,存有非法印刷活动,且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的;
5、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辖区内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及印刷行业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罚的;
6、年度内,所辖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及有关印刷业中,非当地新闻出版或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发现并查处的案件,省、市、县三级分别达6起、4起、3起,或其中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大案要案1起的;
(四)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体育健身娱乐市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有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1、不按规定审批有关经营许可证,或有严重超范围经营现象,且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的;
2、辖区内体育健身娱乐场所中存有赌博或封建迷信等严重问题,且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的;
3、年度内,所辖体育健身娱乐市场中,非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发现并查处的案件,省、市、县分别达到6起、4起、3起,或其中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案件1起的。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市场经营中治安案件的查处和刑事案件的侦破;负责文化市场的治安管理;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的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有关公安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1、辖区内印刷行业治安管理混乱,存有较严重的非法印刷活动,且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的;
2、对辖区内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中较严重的色情活动和卖淫嫖娼等问题治理、查处不力的;
3、对辖区内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播放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的;
4、办案中有通风报信或徇私枉法行为,且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的;
5、对辖区内文化市场中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行动迟缓、措施不力、贻误战机,而未能及时缉拿归案,影响整个结案进度的;
6、年度内,辖区文化市场中所立案件侦破率达不到70%的。
(六)文化市场稽查队:负责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监督、检查文化经营单位及文化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制止、查处文化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文化市场稽查队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1、对辖区内发现的大案要案指导查处或查处不力,或因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2、办案过程中有通风报信、徇私枉法等行为的;
3、年度内,对所辖文化市场中发生的重大案件,不能及时发现和按有关权限认真查处的,省、市、县三级分别达被发现案件的30%、20%、10%。
第六章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是指在文化市场管理中对某一环节或行为负有管理或处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工商、运输、邮政、海关、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当地经营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印刷、音像制品、文化及体育健身娱乐等的有关营业执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1、经检查,辖区内文化市场中非正常经营者(包括无营业执照、不按有关规定发给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等),省、市、县三级分别达到被检查总数的30%、20%、10%的;
2、辖区内文化市场被发现查处的大案要案中,属违反有关规定发给营业执照的;
3、采取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对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罚的。
(二)交通运输(包括铁路)、邮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出版物(包括音像制品)的运输和邮发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有关交通运输或邮政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1、不按有关规定运发书报刊或音像制品,或运发违禁及非法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且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的;
2、所辖分局、站等管理的客运车辆上出售违禁或非法出版物,播放违禁或非法音像制品,且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的;
3、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有关违法、违规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罚的;
4、年度内,在辖区内出版物市场上,非当地交通运输或邮政部门主动发现并查处的案件中,违禁或非法出版物属于当地本系统非法运发的(包括运发到外地的),省、市、县三级分别达6起、4起、3起,或一次非法运发的违禁或非法出版物,已构成大案要案的。
(三)海关:负责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等的进出口检查。
如发现有违反规定放进或放出违禁或非法出版物(包括音像制品)的,视其数量多少或问题严重程度,分别追究有关海关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扫黄打非”工作的必要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按时拨付,同时负责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因不能保证必要的经费而影响“扫黄打非”工作的正常开展,或因经费使用不当,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分别追究有关财政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人民检察院、法院:分别负责检察、督促或执行对辖区内文化市场中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批捕、起诉和审理。人民法院还负责依法审理文化市场中的行政诉讼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有关检察院、法院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1、对辖区内文化市场中构成犯罪且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院接公安部门报捕或法院接检察院起诉后,没有正当理由而不能在办案期限内批捕、起诉或审判,造成不良影响的;
2、办案中有通风报信或徇私枉法行为,且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的;
3、年度内,对所辖文化市场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办案期限内审结的,省、市、县三级分别达被发现案件的30%、20%、10%的。
第七章 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全面负责本地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协调、督促本地对重大案件的查处。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设立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党委、政府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本地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责成本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至少每季度对本地文化市场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各乡(镇)党委、政府也要有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并认真抓好当地文化
市场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有关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所辖文化市场发生重大问题,且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的;
(二)当地文化市场发生的案件,结案率市、县(市、区)分别达不到70%、80%的;
(三)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辖区内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罚,或严重干扰、阻挠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及对案件的查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年度内,在当地文化市场发生的主要案件中,市、县(市、区)、乡(镇)分别有5起、3起、2起不属当地主动发现查处的,或其中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大案要案1起的。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市场管理机构除按党委、政府要求组织对本地文化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外,还要组织不定期的抽查。全面检查和抽查结果要分别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作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做出以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文化市场管理机构或以同级党委、政府的名义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全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比、考核中,成绩显著、名列前茅的;
(二)在查处文化市场的重大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功的。
表彰奖励方式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惩处:
(一)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包括:1、通报批评,2、党纪、政纪处分,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追究责任的单位自问题处理之日起,当年内不得参与与此有关的先进评比。原享有与此有关的荣誉称号,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三)被追究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自问题处理之日起,当年内不得参与与此有关的先进评比,并按照有关规定作为以后任职考核时的重要依据;
对上述责任问题的处理,一般先由同级有关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核实,向同级“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再由同级“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立案、审查、报批、执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立案处理。对市、县(市
、区)、乡(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问题的追究,由上一级文化市场管理机构核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对基层单位(包括农村)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此精神执行。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问题的处理,经同级文化市场管理机构核实后
,报同级党委或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四)对于文化市场中违法、违规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的,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未能及时提出建议上报,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失职、渎职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和有关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文件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此件为准。
1999年1月8日
随着电子技术的广泛运用,越来越多的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今后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更好地收集、审查与运用电子数据,是当前我们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收集
电子数据的收集,也称为电子取证(计算机取证),是借助各种取证工具对虚拟空间中电子数据进行的提取与保全。从诉讼措施的角度,电子证据的收集措施主要划分为计算机搜查、计算机现场勘验、电子证据保全、电子证据鉴定、网络搜索、网络陷阱取证等。
诉讼中,电子证据收集应遵循证据现场的保护原则。取证人员进入现场后,应迅速保护好计算机日志,对数据进行备份,切断远程控制;封存现场的信息系统、各种可能涉及到的磁介质;提取涉案计算机硬盘、移动磁介质、光盘、复印机、传真机中的记忆芯片等,特别应注意对当事人随身携带的电子介质的提取,如手机、MP4/5、导航仪、3G上网卡等。
取证内容:(1)不仅要收集电子数据,还需收集与系统稳定性及软件的使用等情况的证明;内容涉及电算化的,应当由司法会计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行现场检验。(2)收集电子证据要全面、综合地进行,运用高科技手段对于硬盘中隐藏文件及被删除信息一并收集。
在固定证据后,侦查人员应当询问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下列问题:(1)有无为计算机设置密码及密码的组成。(2)计算机的软件情况。(3)计算机的使用情况。(4)案件所涉及的资料存放于存储设备的什么位置,有无备份等。之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等相关情况。
二、电子证据的审查
(一)电子证据的审查。检察机关的电子证据审查,是指检察机关证据审查部门或检察技术部门协助证据审查部门,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与相关事实的关联性总和是否能够达到证据标准的综合考量,出具审查意见并予处置的一种活动。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证据,我们应当紧紧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即真实性审查。我们首先要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即审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其次要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传送和保存方法,以便确定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再次,可通过鉴定的方式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同时审查其他证据是否能与电子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认定犯罪事实。
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明确电子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的电子证据意图证明什么犯罪事实和情况;二是该事实是否为认定构成犯罪的实质性问题;三是所提出的电子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无实质性的意义;四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同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是否互相吻合、是否有矛盾。只有当上述问题均得到满意的回答时,该电子证据才具备了关联性。在审查关联性时要注意发掘电子证据的证明信息。主要包括:一是主要信息,即文件的内容;二是附属信息,即关于这些数据内容的来源、创建日期、修改日期、作者等附属信息;三是环境信息,即这些数据内容的逻辑存储地址、物理存储地址等环境信息;前述三个相关联的证据信息构成了一份完整的证明体系。我们应该认识到,很多信息隐藏在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背后,而电子证据生成的时间、创建者、保存时间等都可能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应当从调取电子数据的主体、客体、程序和方法四个方面逐一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审查电子证据的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程序审查是实体审查的前提基础,而主体资格的审查又是程序审查的首要步骤。只有法定的专业人员才能勘验、鉴定电子证据。
通过全面综合审查,审查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确认电子数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只有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有联系,并能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二)电子证据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素。检察实践中应加强对电子证据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的审查。审查鉴定意见应着眼于鉴定意见生成各要素对鉴定意见自身的影响,影响鉴定意见证据客观性的因素主要有:1.鉴定资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鉴定资料来源是否真实。2.鉴定主体的可靠性。鉴定人应具有相应可靠的鉴定能力。3.鉴定的科学基础。即原理是否科学、技术方法是否正确。
三、电子证据的运用
司法实践中收集到的各种电子证据,最终还要得到有效运用,这涉及电子证据的运用模式。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是将电子证据转化为鉴定结论(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口供使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运用电子证据或其衍生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相比西方国家而言,我国在证据法方面最大的特色是“印证证明”:孤证不能定案,必须由若干份证据构成一个相互印证的体系,即完整的证据体系或证据锁链才能认定犯罪事实。
笔者认为,基于“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在我国只有一份电子证据就认定案件事实显然不可行。只有将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结合起来,或者将不同的若干份电子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认定案件事实。这实际上表明依靠电子证据定案往往需要形成两个证据体系:物理空间的证据体系和虚拟空间的证据体系。前者是由若干份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印证,构成一个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中的证据相结合的锁链;后者是由若干份电子证据相印证,构成一个虚拟空间中的证据锁链。
综上所述,唯有依靠一系列相印证的电子证据或传统证据,方可依靠电子证据定案;而依靠电子证据定案的关键在于,能否通过印证方法还原虚拟空间的案件事实。
(作者单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