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33:21  浏览:9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为做好199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继续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加强领导、深化改革、强化管理,确保圆满完成招生工作任务。
在认真做好常规性工作的同时,要加大高考改革的力度,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二、今年进行高考科目改革和计算机网上录取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高校要精心组织、广泛宣传,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各有关方面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试点成功。非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校也要为今后的改革工作做相应的准备。
计算机网上录取试行办法将由我部高校学生司另行通知。
三、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必须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统一向社会公布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一经公布,未经我部高校学生司批准不得变更。
因国务院机构改革而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仍实行面向全国招生,其较1998年度国家招生计划增量部分优先安排在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不得较1998年度减少。
四、今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批准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下简称“新高职”),其招生对象主要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考生。录取工作须安排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专科录取之后单列一个批次进行。新高职
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收的少量应届毕业生须按原国家教委《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9号),参加由省级招生部门负责组织的考试、考核和录取。
五、1999年具有2%招生计划调节权的高等学校(具体名单见教发〔1999〕1号文件附件八),其2%招生计划调节数应集中在录取期间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使用,原则上只用于该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生源计划数120%调档内的考生。
六、今年在全国对全部保送生进行综合能力测试。保送生招收办法按《关于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1998〕81号)执行。
七、巩固招生并轨改革成果,防止出现变相“双轨”现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划定录取批次时,应将同一学校同一层次(本科或专科)招生计划安排在同一批次完成,不得利用批次的划分照顾定向、共建、联合办学等录取。严格按照原国家教委规定的范围、比例和录取标准做
好定向招生工作。各地各单位不得利用定向招生形式向学生收取规定标准以外的费用。
八、保护考生的正当权益。高等学校不得提出超越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标准并以此决定考生是否录取;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条件且服从调剂的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
九、由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于今年起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1998年修订)会有所调整,1999年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十、进一步认真开展招生执法监察工作。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事件。除查处有关责任人外,因此所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入学,对已入学的坚决予以清退。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可公布在当地招生的各高校录取考生的总人数及平均分等。
十一、加强录取场所的管理,除招生部门、纪检(监察)和录取工作人员之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进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的高校,要注意防范计算机病毒,保证信息系统安全。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考生报名、考试成绩汇总、录取工作安排、录取场所地址和联系电话、录取结果等情况及时上报我部高校学生司。
十三、录取工作必须在9月上旬结束,之后一律不得补录。9月15日前不能开学的高等学校,必须报经我部批准。



1999年3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银川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

第25号
《银川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业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8月31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银川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处置和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银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辖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餐厨垃圾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运、处置。

经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协议。

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向所在辖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密闭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应当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在收集、运输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二)对运输车辆采取封闭、遮盖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作业;

第九条 餐厨垃圾应当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餐厨垃圾处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处置记录台帐,于每季度末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报上季度收运、处置的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等情况。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或处置;

(四)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下水管网;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处置;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

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制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于每年年底向所在辖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或者未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分别单独收集的,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三)项规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清运餐厨垃圾或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作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未封闭、遮盖或者封闭、遮盖不严,造成滴漏、撒落的,处2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未如实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或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下水管网或者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的,处200元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的,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使用或者销售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31日起施行。


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劳动部


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延期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九月一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二月一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二、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精神适当予以解决。
三、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其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前的不予追补。
四、根据此通知更改上述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994年9月1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