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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19:22  浏览:9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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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2003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现将《2003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工作 要点 通知
抄送:全军环境保护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计划单列市及其他副省级城市环保局
总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2003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200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新一届政府组成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十五”环保目标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各级环保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群众健康、保障环境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深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工作要点如下:

一、全面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

配合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继续发布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名录,依法关闭和淘汰污染重、效益差的小企业和落后工艺,降低污染负荷;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做到新建项目增产减污;督促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大力削减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减少城市生活污染;结合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强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环境管理,减轻面源污染。全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氨氮、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总量要比2000年削减6%以上。

二、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全面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建立动态申报登记数据库,抓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核查。

积极稳妥地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研究确定重点流域、城市、近岸海域各类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容量,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确定污染物削减计划和目标,将削减任务以排污许可证方式分配到重点污染源。加强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排污交易的试点。

积极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清洁生产审计。鼓励公众参与,逐步建立企业环境行为公开制度,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督促企业加快治理污染。与有关部门合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废物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护达标企业的产品出口。继续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工业区、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抓紧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设施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加快城市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理步伐;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存放、处置的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控。联合有关部门全面淘汰高汞电池。

三、加快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治理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要求,加强对各重点地区污染防治项目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全面做好“三河” 、“三湖”流域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及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等综合治理工作。抓紧实施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水污染防治任务,确保库区和调水工程水质达到要求。按照河海统筹、陆海兼顾的原则,推动“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实施,使渤海海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两控区”内要加快燃煤电厂脱硫进度,落实279项重点治理项目,使一批城市大气二氧化硫浓度达标。实施北京市新的环境治理五年规划,力争2003年市内空气环境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60%。

各地要重视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以实际行动维护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

四、把城市环境保护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改革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调整考核指标,提高城市环保工作进展和实绩在考核中所占比重。深化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在继续推进创建工作的同时,以现有环保模范城市为基础,提高标准,深化内涵,积极创建生态城市。国务院确定的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尽快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期实现环境功能区空气质量达标。推进环保基础设施产业化、市场化发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排放定期检测,为明年实施新车排放标准(欧II标准)做好准备。继续加强城市扬尘、噪声环境管理。

五、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在全面完成生态环境调查基础上,发布成果,启动中东部生态功能区划,完成西部生态功能区划,开展生态保护规划编制试点;进一步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制度、规章建设,确定第一批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推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试点,提高其保护能力和建设水平;加强示范指导,扎实推进生态省、市、县创建活动;加强对中草药、旅游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开展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机食品基地建设试点及农村重点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现状调查,加强小城镇环境规划,加大“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力度,着力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湿地保护的环境监管;加强生物安全和遗传资源保护,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六、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继续加强对运行核电站、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核安全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确保全年无重大核安全事故和核泄露事故发生。抓好秦山核电厂一期和二期一号运行机组、秦山二期二号、田湾核电厂在建机组的核安全监管,加强重点试验堆、研究堆、乏燃料后处理单位和高放、中低放废液处置的监督管理。继续做好放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核安全审评核验工作。

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认真学习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抓紧制定规划环评的目录、评价导则和配套的规章制度,逐步开展规划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加大对建设项目中后期环境管理力度,继续做好青藏铁路等13个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理。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开发区环境管理。开展创建建设项目“百佳工程”活动。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环评质量,强化验收环节管理,规范验收程序。

八、加强环境监督执法

全面贯彻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条例的配套规章;做好排污量核定、征收标准的执行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配合财政部门用好管好排污费。继续开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医院废物处理处置、家电废物安全处理、青藏铁路生态环境保护情况检查;全面开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环境监察;以畜禽养殖业环境监察为突破口,推进重点资源开发区和农村生态环境等的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处理处置演习,推动各地突发性环境事故预案的制定,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

九、加强环境立法和环境政策研究

继续配合立法机关完成《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审议;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督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审查工作;抓紧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生态保护、生物安全等的立法工作;抓紧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的配套规章。继续推进环境普法工作。

继续开展环境保护战略和政策研究,指导管理工作。积极探索与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市场机制、新型工业化道路、公众参与等领域的环境政策支持体系。制定并颁布防治城市扬尘、交通、施工噪声及工业污染等一批重大环境技术政策。充分运用国家预算、税收、金融、外资等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增加环保投入、促进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经济政策。

十、加强环境科技标准工作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环境科技创新体系,提高环境科技水平。开展环境容量研究、全国土壤环境调查分析等一批重点环境应用基础研究和环境技术示范项目。进一步规范环境标志产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有机食品等认证工作,引导清洁生产和可持续消费。继续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规范环境服务市场。继续推进环保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加强环境标准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地方环境标准备案制度;重点开展钢铁、化工等行业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范的修(制)订工作,以及生态旅游、“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安全标准或规范的研究。

十一、提高环境监测信息统计宣教能力

建立数字环保监控体系,提高监测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继续做好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工作;完成40个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在今年6月5日实现113个重点城市的空气质量日报。实施西部地区80个监测站信息传输和环境统计能力建设项目。

启动“金环工程”,加快环保信息化建设。加强环境统计工作,开展环境统计数据综合分析,提高预测能力。

继续深入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围绕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开展有关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内容的宣传;结合环保工作重点,做好典型经验、工作进展和成就的报道;启动全民环境教育计划(绿色教育工程)一期工程,进一步促进绿色系列创建活动;结合纪念环保事业开创30年,组织有深度的宣传活动;加大新闻发布力度,积极引导新闻舆论,推动环保事业的持续发展。

十二、加强环境外交和国际环境合作

加强新形势下环境领域对外开放和全球环境问题的研究,促进我国环境领域各项工作适应WTO要求,维护国家环境权益和环境安全。继续通过国际多边、双边合作和环境履约,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提高环境管理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国际环境公约谈判与履约协调工作,在环境署22届理事会、生物安全议定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5次缔约方大会上发挥积极作用。

十三、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在新一届政府机构改革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环保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推动直属单位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改革环境管理体制,推动地方各级环保机构建设;加强国家环境监察派出机构和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争取在2003年底前,有50%的环境监察机构通过标准化验收;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建立科学、有效的党政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机制。

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争取与组织部门合作,举办由政府主管环保的领导参加的高级环境保护研讨班;在环境法制建设、生态保护、核安全、城考、监察、监测、信息等重点领域,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推进执业资格制度,全面实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尽快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和注册环境监测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深入开展具有环保特色的“四个一”活动和群众性创建活动。继续加强党风廉政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严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加强对监管失职、徇私舞弊等案件的查处。继续推进政务公开,改革行政审批,促进行风建设,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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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监察局关于《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

  为切实履行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职能,保证投诉工作的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细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对投诉工作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
  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隶属市监察局,与市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是市政府常设的负责受理行政投诉的专门工作机构,县级建制,事业编制,下设投诉处、督查处。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方面的有关投诉事项。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的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视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三)负责对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四)负责检查、督导市级各行政部门和各县区行政服务投诉机构的工作;对市辖范围内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投诉事项进行协调。
  (五)组织开展监督监察,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负责全市行政服务投诉受理情况的统计、综合和总结,承办全市行政服务投诉方面的会议,起草有关文件和会议材料。
  (七)及时掌握行政服务投诉的动态,分析研究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善发展环境的建议。
  (八)协调、处理其他有关行政服务投诉方面的问题。
  三、工作权限
  受市政府及市监察局的委托,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在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投诉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有权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就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给予配合。
  (三)责令被投诉单位和工作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责成被投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纠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对经调查确有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违犯行政纪律和政府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合法权益问题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戒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
  四、受理范围
  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受理投诉的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中涉及依法行政、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工作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对涉及党政干部严重违犯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投诉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具体受理范围如下: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不认真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推诿,办事效率低下以及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不执行行政审批规定和程序,该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不取消或不调整,违反规定擅自增设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审批环节,违规审批、超时限审批和审批条件不公开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告知义务和公开服务承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不认真受理,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权“吃、拿、卡、要、报”的。
  (六)行政执法部门在维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故意纵容或者庇护不正当竞争,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和移交处理的。
  (七)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或存在其他群众不满意行政行为的。
  (八)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五、工作程序
  (一)投诉件的受理
  1、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受理包括领导批办件、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投诉。对于以来电、来访方式的投诉,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投诉人的投诉事由,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对于其它方式的投诉件要做好登记,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
  2、对于一般的投诉件,由经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并经主任或者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予以办理;对于涉及到市管干部及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的投诉,由经办人员填写《重要投诉登记表》,提出办理意见,由主任签注意见,呈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后办理。
  3、对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要向投诉人做出解释,并根据投诉内容向投诉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人坚持投诉的,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对于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界定的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
  (二)投诉件的办理。
  投诉件的办理分为自办、转办和暂存。
  1、自办:对市级行政机关、县区政府的投诉以及上级领导批示的其它重要投诉件,由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先指定主办人,由主办人提出调查方案,通过谈话、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完结后经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对于情节比较简单的投诉件要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完成的,经领导批准可延长办理时限,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领导批办件按要求时限完成。
  2、转办:对于涉及县区行政机关及下辖乡镇街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及时转交相关县区行政服务投诉机构调查处理;对于涉及市级行政机关下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转办投诉件时,分别提出报结果和报情况的时限要求。对要求按时限报结果的投诉件,受理部门和单位要按时限要求报告结果;对报情况的投诉件,受理部门和单位须在处理前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征得同意后再进行处理;对于要求相关县区或部门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的,必须及时答复相应的投诉人。投诉件处理完结后将结果报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
  3、暂存:对投诉内容不具体或事实不清、线索不明的投诉件,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暂存、备查。
  (三)投诉件办结
  投诉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要进行登记并存档,有领导批示的要经领导审核。凡署名投诉的,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对于情况复杂、不能按期调查处理完结的,要在限期内向投诉人说明情况,但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对转办的投诉件由承办单位负责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并向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报告,其中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有批示的投诉件,须先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呈有关领导审阅后,再向投诉人反馈。向投诉人反馈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
  六、检查督办制度
  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发现市级行政部门和县区的投诉机构对投诉件的调查处理确有不当的,应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对转办的投诉件推诿不办、处理不当,致使投诉人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者按权限和程序追究其行政责任。
  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重要投诉件的办理结果要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要注意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严肃处理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行为。
  各级行政服务投诉机构工作人员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行政部门的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取信于民。
  七、投诉电话
  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投诉电话是:4812345


论律师行业诚信构建
金亮贤
(丽水师专政史系,浙江丽水,323000)

摘 要:诚信是人的立身之本,更是当代律师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面对当今律师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中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新形势,加强律师行业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完善律师行业制度、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强化律师法律信仰、加强律师诚信教育及建立律师行业诚信体系等都是加强律师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律师;诚信;WTO;法律信仰

一.诚信的价值意蕴
诚信,就是诚实而有信用,也是忠诚信义的概括。诚信道德要求人们诚善于心,言行一致。诚信规范与“忠”相通,也与“仁”、“义”相联系。诚在于“仁”,信近乎“义”。诚信离开仁义,就失去价值。儒家把诚信视为“进德修业之本”、“立人之道”和“立政之本”。孔子不仅提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的思想,而且把信提到“民无信不立”,以致去兵、去食,宁死必信。孟子将信与诚相联,阐发了诚信的内在联系和规范意义。荀子则进一步推行于选贤治国,使诚信不仅是朋友伦理、交际伦理的规范,而且扩至一切伦理关系皆应以诚信为本,后来的儒家也都继承了这一传统。宋明时期,理学家们对诚信作了哲学思辨的析理,一方面对诚作了更全面的阐发,另一方面又有近于玄学不产之弊,甚至有神秘化的倾向。但总体说来,儒家还是重视诚信的经世致用方面,强调无论上下左右关系,其诚信之德都在于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真实好善,博济于民。
在现代社会,诚信道德规范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也是市场经济领域中一项基础性的行为规范。没有了诚信,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就失去了基本的维系和支撑;缺少了诚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就缺少了前进的动力和可靠的保证。坚持以诚信为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从运行机制上讲是一种契约经济,从法律层面看是一种法制经济。各市场主体之间、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等等都要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自己的权利。但如果大家都视契约或法律法规为儿戏、不诚实、不守信、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就无法正常进行;如果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投机取巧、虚报浮夸盛行,就会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动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基。同时,坚持以诚信为本,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需要。道德与法同属于行为规范的范畴,二者虽然有区别,但却相互作用,相互补充。法律约束相对道德约束而言,法律是强制性的低层次的既定范围的,道德是自律性的高层次的更为宽泛的。在现实生活中,违法一般必为缺德,但缺德不违法的现象还是较为常见的。只有法律与道德并举,才是治国安邦的根本之策。而无论是法治还是道德之治,都必须以诚信为本。没有了诚信,道德之治就显得苍白无力,没有了诚信,法治就变得无所适从。法律法规是要靠人去执行去实施的,是否违法及违法到何程度应予以什么样的惩处都要靠人去裁定。执法是否公平、公正、公道,这里就有一个执法者的职业道德问题,法治的环境问题,法制的信誉问题。另外,坚持以诚信为本,也是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于我们的各级政府、各级组织、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和广大干部群众来说,首要的任务就是要了解熟悉掌握世贸组织规则,并且要严守规则,践行承诺,诚实守信,取信于世界市场主体。如果不诚实守信,我们就无法同国外企业和经济组织打交道。特别是我们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重合同,守信誉,视信誉为企业的生命,靠信誉去开拓占领世界市场,靠信誉竞争,靠信誉发展。
二.加强诚信建设对于律师业生存发展的现实意义
1.加强诚信建设是律师行业生存发展的形象工程,是提高律师地位、拓展律师业务的关键举措。
律师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包括律师地位的高低和业务大小,受两大因素制约:一是作为外因的国家法治化进程,二是作为内因的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国家的法治化进程相对于律师业来讲属于客观环境因素,它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律师业的生存发展而又不以律师的意志为转移,但律师队伍的不懈努力能够对法治化进程起到一定的反作用。在既定的客观环境之下,律师自身素质高低就成为关键。律师素质有两大方面内容,即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律师业务素质是指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所应该具备的知识、能力和水平。律师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才能完成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业务素质是律师从业的前提和基础。而律师道德素质则是律师业发展壮大和提升律师声誉地位的关键。律师道德素质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依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包括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敬业勤业,同业互助,公平竞争等等。其中第五条规定的“诚实守信”规范,于中国当代律师发展现状而言具有特殊含义。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广大律师忠于法律、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不诚信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一种生存环境,一些人不守诚信而不受任何惩罚,反而因此得到好处,“当谎言和虚伪在一些时候总是比真、诚、信、实更适合某种环境并具有更大的生存优势时,就必然导致更多的人在更大的范围内不守诚信。”当前律师队伍建设中就存在这方面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律师队伍中,极少数人将目光不是放在如何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赢取业务,而是聚焦于如何营造这种可怕的投机环境以逸待劳;一些律师拜金舍义,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虚假承诺,玩忽懈怠,甚至作伪证以达目的;一些律师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甚至收了费不办事;一些律师滥做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一些律师吃喝嫖赌,生活腐化,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还有个别律师利欲熏心,不惜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去送礼行贿;律师同行之间相互诋毁,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案源;以及律师行业的乱收费现象等等,都涉及到一个诚信的问题,与没有建立良好的律师诚信制度、少数律师诚信失范密切相关。许多民众把律师称为“讼棍”、“钻法律空子的专家”、“法律骗子”等等,有些媒体也对律师进行了相类似的报道。都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诚实是一座阶梯,也是达到真理之前的手段之一。”律师依法服务,借法结缘,若坚持诚实守信,可以使自己建立个人信用,拓展业务空间,打造品牌,走向成功。否则将失去客户信任,自毁长城,同样也会使我国律师业改革与发展成就毁于一旦。“律师工作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律师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 诚信是我们拓展服务领域的基础,是我们提高服务质量的根本,是我们提升律师队伍素质的关键,是我们完善律师整体形象的前提。在法律服务面临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律师诚信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2.加强诚信建设是律师行业应对WTO新形势的现实需要
由法律制度所产生的诚信机制是WTO的主要精神,也是这一国际组织得以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WTO规则几乎涉及到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规则统帅着各成员国,彼此间相信其他成员必将在WTO法律规则框架内活动。多边贸易谈判机制促使各成员国在矛盾与妥协中求得共同意志,并在诚信制度的保障下信守承诺。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成员国无论大小强弱,一视同仁地得到规则的有效保护,在保障WTO各协议有效实施以及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基于法律制度产生的诚信背景下,西方国家对律师提出了十分严格的道德要求。比如英国要求申请者必须“性格良好”、美国要求申请者“人格高尚”、德国要求申请者“品格良好”、意大利则要求申请律师资格者必须达到“人品高尚,堪称楷模”。
中国的传统文化当中虽然也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之说,但总体而言,它是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法和规则为中心的一种文化范式,特别强调对权力和拥有权力的人的服从,注重关系、人情,人的权威完全代替了法的权威。诚信表现为对某一个权力者的愚忠,法律和规则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是没有地位可言的。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尖锐地指出,中国入世后,从长远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制。中央已经注意到了中国公民在诚信方面的某种缺失,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亦把“诚信”列为主要道德规范内容。律师作为在所有行业中更需要诚信立身的行业,在现代规则和传统文化的夹逢中生存,诚信方面显得更为引人注目。自加入WTO以来,中国律师的对外业务越来越多,办理每一件业务就是为中国律师树一面镜子。只有努力去适应外国诚信文化,以法律和规则为根本尺度,忠诚于法律和规则并努力加以践行,才能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中国律师形象,才能有利于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司法部专门下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也充分说明了律师队伍在加入WTO以后加强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三、律师行业诚信价值构建
1.完善律师行业制度是诚信建设的外部动力
认真抓好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建立律师诚信制度,必须依靠健全的规章制度规范律师信用行为,用制度来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根据本地区、本所律师失信行为的多发环节和部位,有针对性地加强诚信制度包括业务制度和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诚信约束机制。从全国看,近年来,在律师办理刑事诉讼和证券法律业务等方面失信问题比较突出,为此要加快制定完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和证券业务规范,杜绝和遏制提供虚假证据、虚假陈述和虚假法律意见等行为。
从律师执业活动的环节看,当前要着力完善以下四项诚信保障制度:一是委托代理制度。要修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合同,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更加具体、明确地规定律师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强化律师责任,防止和减少收费不办事,不勤勉尽责等失信行为。二是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律师代理行为,防止因执业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影响律师诚信形象。三是进一步完善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通过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卡等方式,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更好地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服务监督卡要在签定委托代理合同时发给当事人。要严格实行一案一卡制度,在案件办结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回,并附卷归档。四是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使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
2.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是诚信建设的前置条件与基础
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市场的国际化和国际经济的一体化需要我国律师服务的国际化。我国律师职业发展的历史并不长,缺乏在国际环境中提供法律服务的知识和经验。与国外律师事务所相比,我国律师的整体素质(包括对国际法和外国法的了解、国际业务的经验、法律服务的技能、外语的应用程度等方面)确实有相当大的差距。一方面为了扩大律师业务,一方面又不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牺牲诚信,通过各种歪门邪道来招揽业务,通过不法手段来完成业务。可见,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是诚信建设的前题和基础。
我们认为,当代律师的业务素质应该包括四个方面: (1)全面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和运用能力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某一个或几个领域的专业化研究和运用技巧。(2)对于国际法、外国法以及涉外、跨国业务的了解。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世贸组织的建立改变了传统的以国别为界的法律观。大量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规范的出现、世贸组织规则的制定和适用、国际交往增加和扩展带来的外国法的适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应用,都使得律师的知识结构不仅要包括传统的特定国家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包括大量的国际法和外国法的知识。同时,法律服务不仅需要对于规则文本进行分析、解释和适用,而且需要对于相关的经贸、融资、租赁、文化交流、国际政治等有关领域的业务的深入了解。(3)外语的应用能力。参与涉外法律服务必然要求律师具有相应的语言能力。法律服务在一定意义上基于语言(书面和口头表达)的能力之上。与外国律师和客户的沟通、在涉外诉讼和仲裁案件中进行代理、参加国际商业谈判,无一不需要掌握较高的语言能力。(4)判例分析和其他法律方法的能力。
3.树立法律信仰是诚信建设的内部动力。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表现出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怀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与情感。”改革开放以来二十五年的立法活动,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法律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程度极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乱究的现象大量存在,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社会公众与法律之间甚至存在某种程度的内在紧张关系,表现出对法律的冷漠、厌恶、规避或拒斥,而不是对法律的热情、期待、认同和参与。究其根源,就在于长期以来由于传统的、政党的、国家的和民众的原因而导致的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问题是整个法律理论的最高问题,当然也就成为律师行业在理论上的最高问题,它是律师法律服务的实施、功能、价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只有信仰法律,才能忠诚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执业纪律来规范自己的法律服务行为,严格以法律应有的精神来为当事人提供科学合法的法律服务,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诚实地交付给法律管束,成为法律的忠实臣仆。
4、教育是提高诚信的重要环节
律师大发展的这些年,正是社会诚信大滑坡时期。党中央下发《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和司法部下发《关于加快建设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以来,各地律师协会和律师所着力完善委托代理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等四项制度,建立健全律师各项作业的执业规则,系统构建诚信体系,已经收到成效。但是,良知是制度约束的基础,在构建律师诚信体系时,必须坚持“两手抓”,在建立制度规范的同时,把思想教育作为重要环节,加大律师诚信教育的力度。因为,诚信毕竟属于道德范畴,而道德必须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习惯势力来维系。诚信制度对执业行为的强制规范作用是决定性的,但再好的规范也要靠具有诚信意识的绝大多数律师来自觉遵守,还要靠对律师整体诚信形象具有强烈事业心责任感的管理者来严格执行,这应当说是在诚信建设上法制与德治的结合。我们应以极大的决心和力度在全律师行业进行一次诚信启蒙,促使诚信美德在中华律师界的复归。当然,开展诚信教育,必须从律师行业的实际出发,由存在的实际问题确定教育课题,以律师的执业特点选择教育形式方法,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认真借鉴外国同行的先进作法,使教育具有针对性、富有操作性、充满思想性。
5、建立律师诚信体系是关键举措
在律师业建立诚信体系以提高整个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平,无疑是具体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快建设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的重要工作。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专业性质和工作方式要求律师业是全社会诚信要求最高的行业之一。律师业诚信度下降,与律师业自身没有建立起完善科学的诚信体系密切相关。作为我国较早开始进行行业管理并已取得一定经验的律师行业,有条件在诸多行业中、在国外同行的经验之上结合中国国情率先建立自己的行业诚信体系以及相应的评价系统。律师诚信体系是保障和提高律师业整体诚信度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和机构的总称。应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律师执业规范、道德规范。由这些规范指明律师执业的行业标准,由这些标准构成社会对律师诚信度的基本判断。2、诚信级别评价系统。借鉴金融业信用等级审评办法,所有律师事务所不论大小,律师不分年资高低,均以执业规范、职业道德规范为标准进行诚信级别的评审,关定期向社会公布。3、诚信记录。结合诚信等级的评审,对所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均建立不可更改的诚信记录,通过从无到有,由少至多的积累,诚信记录将成为诚信等级的评判基础,奖罚褒贬均依此为据。诚信记录的建立,可以逐步使全体律师逐渐养成做一名诚实的、规矩的、自爱的和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的良好习惯。
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和开放化,以及近年来律师队伍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日益凸现出它的重要性。我们必须理性分析律师行业诚信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探寻提高律师行业诚信度的途径和方法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斯如此,律师才能够不仅成为正义与睿智之师,还将成为道德高尚之师,成为公民行为的楷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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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海云:再说中国律师在“刑辩”中的困惑[J],《中国律师》,2002年第4期;
[4]崔丽,晏青:洋律师抢滩挑战中国律师,WTO官司谁来打?[J],《中国青年报》,200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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