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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16:06:12  浏览:8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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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


中青联发[2004]8号


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少工委: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特别是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若干意见》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进一步认清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肩负的责任,增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紧迫感,努力开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新局面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为学习贯彻《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正处在思想道德品质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现在的未成年人,几年十几年后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他们将肩负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的必然要求。

  (二)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未成年人倾注了无限的关爱,寄予了殷切的希望,都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刻分析和把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新的部署。我们要按照党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要求,认清责任,肩负起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崇高使命。

  (三)我们正处在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新的发展阶段,国际国内形势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我们既要看到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日新月异给我们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带来的新机遇,更要正视国际敌对势力的思想文化渗透、社会丑恶现象和消极腐败现象给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带来的严峻挑战,同时还必须看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地方和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应对挑战,加强薄弱环节,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责任和任务

  (四)共青团和少先队是党的助手、后备军和预备队,肩负着党赋予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神圣使命和光荣任务。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积极探索新世纪新阶段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未成年人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形成的特殊阶段,要坚持分层次有步骤地正面引导,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他们全面发展;要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道德实践活动,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作贡献。

  (六)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把对未成年人理想信念的引领和高尚思想品质、良好道德情操的培养作为重要任务,让正确的理想信念成为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的动力;把道德实践活动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载体,引导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和大自然中,通过亲身经历和获得真实感受的实践,明白做人做事的道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把服务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在满腔热情地关注、解决他们学习、生活、成长遇到的问题中进行教育和引导,在耐心细致地解疑释惑中引导他们辨别是非、美丑、善恶,把思想道德教育做到未成年人的心坎上;把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在团结友爱、共同进步的环境中培养关爱之心,在人人做主人的氛围中培养责任感,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陶冶情操,在追求美好的气氛中培养真善美的品质;把联合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作为重要责任,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三、广泛深入开展道德实践活动

  (七)实践育人是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优良传统和基本经验,近年来提出的体验教育是新形势下共青团、少先队教育思想的探索和发展。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广泛深入开展道德实践活动。要继续深化“手拉手”、“中国少年雏鹰行动”、“少年军校”、中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等已取得成效的实践活动,还要根据新形势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要充分利用法定节日、传统节日、历史人物和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日及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日子,开展形式多样的团队活动,还可以联合社会力量精心组织夏令营、冬令营、革命圣地游、红色旅游、绿色旅游以及各种参观、瞻仰和考察等活动。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必须使用鲜活通俗的语言、生动典型的事例、喜闻乐见的形式,注重未成年人的主动参与、亲身经历和真实感受,不断增强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八)中学共青团要开展树立和培育理想信念的教育活动,通过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让中学生了解共青团和共产党的基本知识,通过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和国情教育,让他们明白只有在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有了中国今天的发展,才能有祖国美好的未来,坚定永远跟党走的信念。要联合有关部委制定《进一步加强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建设的意见》,利用三年时间制定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的全国统一教材,进一步建立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的校、区(县)、市(地)三级管理体系,健全在中学生中开展“推优入党”工作的机制,做好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与高等学校相关教育的衔接工作,力争今年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或党课小组覆盖面达到70%,2005年达到90%,2006年最终实现全国中学普及团校、业余党校或党课小组。在条件较好的市(地)、区(县)试办网上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

  (九)要深化和创新中学生成人教育活动。在进一步普及中学生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十六岁居民身份证颁发仪式教育活动,由团组织邀请社区居委会、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与学生、家长在社区举行集中的居民身份证颁发仪式,对中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教育,激发他们的成人意识。以“五四”运动85周年为契机,在全国100个城市同时开展中学生十八岁成人仪式集中宣誓活动,力争2004年中学生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在中学的覆盖率达90%,2005年达到全国中学基本普及。

  (十)要继续做好城乡少年手拉手、东西部少年手拉手、健康和身体有残疾的少年手拉手、各民族少年手拉手等活动,重点做好全国城市少年儿童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手拉手活动,以“同在一片蓝天下,手拉手共同成长”为主题,引导城市少年儿童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互相关心,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并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学校、辅导员和家庭手拉手,呼吁全社会更加关心、爱护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和他们的子女,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平等、互助、友爱的社会氛围。

  (十一)要进一步在未成年人中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活动。以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共同开展的“民族精神代代传”活动为载体,让未成年人通过历史和现实的事件和人物,真切地感受中国了不起、中国人了不起,通过做一件有意义的事情,体验怎样做个了不起的中国人,从而了解民族精神的丰富内容,感受民族精神的伟大力量,体验民族精神的时代内涵,汲取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美德的丰富营养,逐步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十二)要推动“雏鹰争章”与基础教育新课程建设的有机结合。适应教育创新和素质教育的新要求,配合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基本目标,构建和完善“雏鹰奖章”新体系。进一步完善定章、争章和颁章的各个环节,尊重少年儿童的自主性,突出“雏鹰争章”的实践性和非竞争性,努力使“雏鹰奖章”成为衡量少年儿童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

  (十三)要通过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雏鹰奖章”、“优秀共青团员”、“十佳少先队员”、“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少先队红旗(大)中队”的评选表彰,激励广大未成年人崇尚先进、学习先进。

  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阵地建设

  (十四)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场所是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团属青少年宫(家、站)、青年中心及相关事业单位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把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其中,充分发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功能。

  (十五)要定期组织中学生团员、少先队员到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集中参观。要发挥社区共青团和少先队的作用,联系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向未成年人开放活动场地。建立和完善志愿辅导员注册制度,吸收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有责任心、有能力、有经验的人士加入少先队志愿辅导员队伍,为未成年人开展参观活动和其他校外活动服务。

  (十六)加强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2004年至2008年,积极争取财政专项建设经费,重点扶持建设82个青少年活动场所,实现全国地市以上城市至少拥有1所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基本消灭空白点。同时鼓励东部地区充分利用返还公益金和自筹资金或通过企业募集资金等方式自建青少年活动场所。在县级青少年宫的建设中,重点扶持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命名一批具有先进水平、具有示范导向功能的青少年活动场所。

  五、发展新闻出版事业,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

  (十七)加强未成年人文化精品生产。结合“五个一工程”、“五四新闻奖”评选,引导团属新闻出版单位做好规划,加大精品生产力度,围绕提高未成年人道德品质、宣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提高未成年人科学文化修养等主题,争取每年推出200册左右的优秀图书和一批有质量的影视、音像、电子出版物等视听产品。要办好《中国中学生报》、《中国少年报》、《中国儿童报》、《中学生》杂志、《中国少年儿童》杂志、《少先队小干部》杂志和《辅导员》杂志。同时引导团属报刊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开设相关专栏,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十八)加强“民族魂”、“血铸中华”等系列爱国主义网站建设。在进一步办好“民族魂”、“血铸中华”等爱国主义公益网站的同时,新建邓颖超、任弼时、陈云、王树声、徐海东、陈嘉庚、白求恩及江西、河北、山西、山东、四川等省的英烈纪念馆等12个专题网站,并结合纪念五四运动85周年建好“五四运动纪念馆”,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在未成年人中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基础。要以全国人大内司委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五周年为契机,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律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现场咨询、知识竞赛、法律征文等活动,在未成年人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深化“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围绕校园安全、治安防范、交通安全、防灾避险等主题,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防止他们受到侵害。继续深化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探索建立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公示制度和认定制度,完善创建活动的动态管理、激励和监督考核机制。做好青少年维权岗的命名表彰工作。针对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继续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动员各地、各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进一步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二十一)要深入开展“青少年网络文明行动”,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开展“社区网络文明行”同伴教育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网吧,增强网络文明意识,提高网络文明素质,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要联合有关部委在西部重点地区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边境行”禁毒教育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认识毒品危害,提高广大未成年人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深化预防艾滋病“青春红丝带”行动,遏制艾滋病在未成年人中的传播。继续深入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加强对社区未成年人特别是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七、全面加强中学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自身建设

  (二十二)加强中学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的自身建设是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重要作用的保证。要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把中学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把对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范畴,把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并将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情况作为衡量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要取得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对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的支持,保证每周两个课时的活动时间和开展活动必要的经费支持。建设好学校中团的活动阵地和少先队队室、鼓号队、红领巾广播站、红领巾电视台等。

  (二十三)要加强共青团、少先队工作队伍建设。要按照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推荐、选派业务过硬、鼓有关规定,推荐、选派业务过硬、固师做团的工作,担任少先队辅导员。中学团委书记按学校中层干部的条件进行配备,大队辅导员一般按不低于副教导主任的条件进行配备。在教师聘任、评选先进时要将团委书记、辅导员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能力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省(区、市)、市(地)、县(市)应在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设少先队总辅导员。要加强中学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积极争取把他们的培训作为学校师资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正常的师资培训渠道。要选聘热心少先队工作、有责任心、有能力、有经验的人士担任志愿辅导员,调动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性,力争实现城市学校每个大队、中队,农村学校每个大队和社区少先队组织都至少有一名志愿辅导员。要发挥少先队小干部岗位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作用,通过民主选举少先队干部和定期轮流任职的办法,培养他们的服务意识、民主意识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还要多设少先队工作的岗位,让少先队员都有机会参与少先队的工作。

  (二十四)要加强社区少先队组织建设。要在街道、城镇建立团组织牵头、教育、文化、民政、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社区少工委,按照就近就便和自主自愿的原则,把少先队员组织起来。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小城镇和乡村进行少先队社区工作的探索。要争取各级民政部门把少先队社区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为少先队社区组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充分利用各类校外教育机构和综合性、社区性少年儿童校外活动阵地,大力发展和建设各种少先队的体验教育基地、科学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少年军(警)校活动基地等。

  八、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领导和协调

  (二十五)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建立以团委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的责任制,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主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参与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的支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投入。

  (二十六)团的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各个机构都要参与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团委机关各个部门要通力合作,青工、青农、学校、政法、科技等战线的团组织要利用自己的资源和优势,参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发挥基层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团的教育科研机构要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状况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状况的一些重要指标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科研成果,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发挥参谋、实验、服务的作用。

  各省级团委、少工委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作出部署,有关情况及时报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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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表彰“全国优秀人民法庭”和“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表彰“全国优秀人民法庭”和“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自1998年第一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以来,全国法院按照“规范化、制度化、规模化”的要求,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人民法庭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广大人民法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不懈努力和积极贡献,以出色的工作业绩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党和人民的高度评价,有力地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鼓舞士气,推动和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等100个人民法庭“全国优秀人民法庭”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小汤山人民法庭庭长金生旺等100名同志“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化荣誉为动力,在今后的工作中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学习他们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崇高理想信念;学习他们热爱审判事业、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学习他们公正司法、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严于律己、恪尽职守、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改革精神。要通过向先进典型的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开展向“全国优秀人民法庭”和“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学习的活动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学习宋鱼水、蒋庆等先进典型结合起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遵循审判规律进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同心同德、开拓进取,以昂扬的斗志、饱满的精神,不断创造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辉煌业绩!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印发《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5〕26号





印发《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乘客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经营者以及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潮州市交通局是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交通局是各自辖区内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质监、物价、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二)有经营管理机构和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有相适应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超过3年,且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非本市常住人口的驾驶员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及本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的培训单位培训合格,具备从事出租客车驾驶员服务的业务能力。

第五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持下列材料向住所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出租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方案、效益分析、服务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等;

(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车身颜色 ;

(五)能够实施车辆方案的资金证明;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后,应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全面审查。直接作出经营权行政许可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确有特殊情况,经市交通行政主管机关同意,可直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具体许可期限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时确定。

第十条 经营者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向所在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经营过程中车辆需易动(更新、过户)的,除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提前20天向原批准机关报告。

停业、歇业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销营运资格证件,并涂掉原营运车辆的车身装饰,拆除车内的营运设施。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整洁的车容。同一单位的出租汽车车身必须同一种颜色。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有关设施和标志按下列规定配置:

(一)悬挂出租车标志牌,车顶安装出租车标志灯;

(二)车身两侧前车门的明显位置应标明出租车经营单位名称、标志及监督电话;

(三)出租车的前后排座位均应配备安全带,前后排之间应安装安全防护网;

(四)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

(五)车内应配备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的计价器,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票价表,在车内仪表板右侧前方放置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第十六条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章缴纳税费,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经营者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和驾驶员必须执行物价部门核发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票据,不得私自提价和变相涨价。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客运管理规定;

(二)带齐车辆有关证件和运输证件;

(三)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提醒乘客下车时注意带齐随身物品;

(四)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故意损坏、调改或使用失准的计价器;

(五)受租过程,应压下计价器行驶,并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以最便捷的路线运行;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揽他人同乘;要严格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不得向乘客多收费;

(六)车内无客时,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在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前提下,做到扬手即停;遇到招拦停车后,一般不得拒载乘客;如有特殊情况需暂停营业时,应在车头挡风玻璃处显示“暂停载客”牌;

(七)不得雇用人员拉客,不得在交叉路口和设有禁停标志的地段停车上下客;

(八)保持车辆各种设施完好、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潮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潮州市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规定》(潮府[199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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