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52:04  浏览:9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02号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道路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90—2004

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UDC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90—2004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Norm on Acoustical Design and Measurement of Noise Barriers










2004—07—12发布 2004—10—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名词术语……………………………………………………………………………1
4.声屏障的声学设计…………………………………………………………………3
5.声屏障声学性能的测量方法…………………………………………………… 13
6.声屏障工程的环保验收…………………………………………………………20
附录A(规范性附录)反射声修正量△Lr的计算……………………………………22
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频率fe的计算……………………………………………26
附录C(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27










前 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6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声屏障的声学设计和声学性能的测量方法。
本规范的附录A、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同济大学声学研究所、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
参加单位:青岛海洋大学物理系、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申华声学装备有限公司、上海市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宜兴南方吸音器材厂、北京市政工程机械厂。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声屏障的声学设计和声学性能的测量方法。
1.2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道路与轨道交通等工程,公路、铁路等其他户外场所的声屏障也可参照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规范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款,与本规范同效。
GBJ005—96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GBJ47—83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的测量方法
GBJ75—84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785—83 声级计
GB/T3947—1996 声学名词术语
GB/T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15173—94 声校准器
GB/T17181—1999 积分平均声级计
HJ/T2.4—9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名词术语
本规范采用下列名词定义
3.1 声压级 (Lp) sound pressure level
声压与基准声压之比的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20,单位为分贝(dB):
dB (1)
式中: p—声压,Pa
p0—基准声压, 20μPa
3.2 A计权声[压]级(LpA,LA)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3.3 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 (LAeq,T,Leq) equivalent [A-weighted continuous]sound [pressure] level
在规定时间内,某一连续稳态声的A[计权]声压,具有与随时间变化的噪声相同的均方A[计权]声压,则这一连续稳态声的声级就是此时变噪声的等效声级,单位为分贝(dB)。
等效声级的公式是
 dB (2)
式中:LAeq,T—等效声级,dB
T—指定的测量时间,
 pA(t)—噪声瞬时A[计权]声压,Pa
p0—基准声压,20μPa
当A[计权]声压用A声级LpA (dB)表示时,则此公式为

3.4 最大声[压]级(Lpmax) 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
在一定的测量时间内,用声级计快档(F)或慢档(S)测量到的最大A计权声级、倍频带声压级或1/3倍频带声压级。
3.5 背景噪声 background noise
当测量对象的声信号不存在时,在参考点位置或受声点位置测量的噪声。本规范中所指的测量对象一般指采用声屏障来控制的噪声源。
3.6 声屏障 noise barriers
一种专门设计的立于噪声源和受声点之间的声学障板,它通常是针对某一特定声源和特定保护位置(或区域)设计的。
3.7 声屏障插入损失(IL) insertion loss of noise barriers
在保持噪声源、地形、地貌、地面和气象条件不变情况下安装声屏障前后在某特定位置上的声压级之差。声屏障的插入损失,要注明频带宽度、频率计权和时间计权特性。例如声屏障的等效连续A计权插入损失表示为ILPAeq。
3.8 吸声系数(α) sound absorption coefficient
在给定的频率和条件下,分界面(表面)或媒质吸收的声功率,加上经过界面(墙或间壁等)透射的声功率所得的和数,与入射声功率之比。一般其测量条件和频率应加说明。吸声系数等于损耗系数与透射系数之和。
3.9 降噪系数(NRC) noise reduction coefficient
在250、500、1000、2000Hz测得的吸声系数的平均值,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末位取0或5。
(3)

3.10 传声损失(TL) sound transmission loss
屏障或其它隔声构件的入射声能和透射声能之比的对数乘以10,单位是分贝:
(4)
式中:Ei—入射声能;
Et—透射声能。
3.11 计权隔声量(Rw) weighted sound reduction index
隔声构件空气声传声损失的单一值评价量,它是由100~3150Hz的1/3倍频带的传声损失推导计算出来的。
声屏障的设计中,为避免由声屏障透射声能量影响声屏障的实际降噪效果,通常采用具有一定传声损失的结构。声屏障的空气声隔声量可采用100~3150Hz 1/3倍频带的平均隔声量或计权隔声量来评价。
4 声屏障的声学设计
声屏障是降低地面运输噪声的有效措施之一。一般3~6m高的声屏障,其声影区内降噪效果在5~12dB之间。
4.1 声学原理
当噪声源发出的声波遇到声屏障时,它将沿着三条路径传播(见图1.a):一部分越过声屏障顶端绕射到达受声点;一部分穿透声屏障到达受声点;一部分在声屏障壁面上产生反射。声屏障的插入损失主要取决于声源发出的声波沿这三条路径传播的声能分配。

4.1.1 绕射
越过声屏障顶端绕射到达受声点的声能比没有屏障时的直达声能小。直达声与绕射声的声级之差,称之为绕射声衰减,其值用符号△Ld表示,并随着Φ角的增大而增大(见图1.b)。声屏障的绕射声衰减是声源、受声点与声屏障三者几何关系和频率的函数,它是决定声屏障插入损失的主要物理量。

















图1 声屏障绕射、反射路径图

4.1.2 透射
声源发出的声波透过声屏障传播到受声点的现象。穿透声屏障的声能量取决于声屏障的面密度、入射角及声波的频率。声屏障隔声的能力用传声损失TL来评价。TL大,透射的声能小;TL小,则透射的声能大,透射的声能可能减少声屏障的插入损失,透射引起的插入损失的降低量称为透射声修正量。用符号ΔLt表示。通常在声学设计时,要求TL—△Ld≥10dB,此时透射的声能可以忽略不计,即△Lt≈0。
4.1.3 反射
当道路两侧均建有声屏障,且声屏障平行时,声波将在声屏障间多次反射,并越过声屏障顶端绕射到受声点,它将会降低声屏障的插入损失(见图1.c),由反射声波引起的插入损失的降低量称之为反射声修正量,用符号△Lr表示。
为减小反射声,一般在声屏障靠道路一侧附加吸声结构。反射声能的大小取决于吸声结构的吸声系数α,它是频率的函数,为评价声屏障吸声结构的整体吸声效果,通常采用降噪系数NRC。
4.2 声屏障插入损失计算
4.2.1 绕射声衰减△Ld的计算
4.2.1.1 点声源
当线声源的长度远远小于声源至受声点的距离时(声源至受声点的距离大于线声源长度的3倍),可以看成点声源,对一无限长声屏障,点声源的绕射声衰减为:
N >0
N = 0
0>N >-0.2 (5)
0 dB , N ≤—0.2

N—菲涅耳数, 
λ—声波波长,m
d—声源与受声点间的直线距离,m
A—声源至声屏障顶端的距离,m
B—受声点至声屏障顶端的距离,m
若声源与受声点的连线和声屏障法线之间有一角度β时,则菲涅耳数应为
N(β)=Ncosβ
工程设计中,△Ld可从图2求得

图2 声屏障的绕射声衰减曲线

4.2.1.2 无限长线声源,无限长声屏障
当声源为一无限长不相干线声源时,其绕射声衰减为:


(6)
式中:f— 声波频率,Hz
δ= A+B-d为声程差,m
c—声速,m/s
4.2.1.3 无限长线声源及有限长声屏障
△Ld仍由公式(6)计算。然后根据图3进行修正。修正后的△Ld取决于遮蔽角β/θ。图3(a)中虚线表示:无限长屏障声衰减为8.5dB,若有限长声屏障对应的遮蔽角百分率为92%,则有限长声屏障的声衰减为6.6dB。
















a)修正图 (b)遮蔽角

图3 有限长度的声屏障及线声源的修正图

4.2.2 透射声修正量△Lt的计算
透射声修正量△Lt由下列公式计算:
(7)
4.2.3 反射声修正量△Lr的计算
反射声修正量取决于声屏障、受声点及声源的高度,两个平行声屏障之间的距离,受声点至声屏障及道路的距离以及靠道路内侧声屏障吸声结构的降噪系数NRC,具体步骤见规范性附录A。
4.2.4 障碍物声衰减的确定
如果在声屏障修建前,声源和受声点间存在其他屏障或障碍物,则可能产生一定的绕射声衰减,由它们产生的声衰减称之为障碍物声衰减,用符号△LS表示。△LS由4.2.1,4.2.2和4.2.3来确定。
4.2.5 地面吸收声衰减的确定
如果地面不是刚性的,则会对传播过程中的声波产生一定的吸收,从而会使声波产生一定的衰减。由地面吸收产生的声衰减称之为地面吸收声衰减,用符号△LG表示。









图4 地面吸收声衰减

4.2.5.1 地面吸收声衰减△LG通常应由现场测量得到。具体测量方法是:在地面上方1.5m和6—7.5m高处设两个测点,同时测量现场有声源的倍频带(中心频率250—2000Hz)或1/3倍频带(中心频率200—2500Hz)的频带声压级或A计权声级。两测点声压级或A声级之差即为△LG。若现场声源不存在(如未建道路),则可采用人工声源,但必须测量倍频带或1/3倍频带声压级,以便对未来声源的A计权△LG进行计算。
4.2.5.2 若现场测量有困难,可由图4来确定。
图4中的等效距离DE由下列公式计算:
(8)
DN—受声点至最近的车道中心线距离,m
DF—受声点至最远的车道中心线距离,m
一般,在DE=55m时,△LG为2.5dBA, 在DE=150m时,△LG为5dBA。
考虑到其它障碍物和地面声吸收的影响,声屏障实际插入损失为
(9) max表示取△LS和△LG中的最大者,这是因为一般两者不会同时存在。如果有其他屏障或障碍物存在,地面效应△LG会被破坏掉,因为只有贴近地面,地面声吸收的衰减才会明显。式(9)中减去(△LS, △LG)max,是因为一旦设计的声屏障建成,原有屏障或障碍物或地面声吸收效应都会失去作用。
4.3 声源特性
4.3.1 时间特性
交通噪声是随时间起伏的声源。在本规范中,采用等效声压级或等效A声级表示时间平均特性。
4.3.2 频率特性
交通噪声的频率特性在声屏障设计中是最重要的参数之一。应通过噪声测量,得到声源的倍频带(中心频率63—4000Hz)或1/3倍频带(中心频率50—5000Hz)的频谱。为简化计算,亦可采用声源的等效频率。(见附录B)
4.4 声屏障设计程序
4.4.1 确定声屏障设计目标值
4.4.1.1 噪声保护对象的确定
根据声环境评价的要求,确定噪声防护对象,它可以是一个区域,也可以是一个或一群建筑物。
4.4.1.2 代表性受声点的确定
代表性受声点通常选择噪声最严重的敏感点,它根据道路路段与防护对象相对的位置以及地形地貌来确定,它可以是一个点,或者是一组点。通常,代表性受声点处插入损失能满足要求,则该区域的插入损失亦能满足要求。
4.4.1.3 声屏障建造前背景噪声值的确定
对现有道路,代表性受声点的背景噪声值可由现场实测得到。若现场测量不能将背景噪声值和交通噪声区分开,则可测量现场的环境噪声值(它包括交通噪声和背景噪声),然后减去交通噪声值得到。交通噪声值可由现场直接测量。若现场不能直接测量交通噪声,则交通噪声可根据车流量、车辆类型及比例等参数,按照HJ/T2.4—95的附录B计算得到。对还未建成或未通车的道路,背景噪声可直接测得。
4.4.1.4 声屏障设计目标值的确定
声屏障设计目标值的确定与受声点处的道路交通噪声值(实测或予测的)、受声点的背景噪声值以及环境噪声标准值的大小有关。
如果受声点的背景噪声值等于或低于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时,则设计目标值可以由道路交通噪声值(实测或预测的)减去环境噪声标准值来确定。
当采用声屏障技术不能达到环境噪声标准或背景噪声值时,设计目标值也可在考虑其它降噪措施的同时(如建筑物隔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4.2 位置的确定
根据道路与防护对象之间的相对位置、周围的地形地貌,应选择最佳的声屏障设置位置。选择的原则或是声屏障靠近声源,或者靠近受声点,或者可利用的土坡、堤坝等障碍物等,力求以较少的工程量达到设计目标所需的声衰减。由于声屏障通常设置在道路两旁,而这些区域的地下通常埋有大量管线,故应该作详细勘察,避免造成破坏。
4.4.3 几何尺寸的确定
根据设计目标值,可以确定几组声屏障的长与高,形成多个组合方案,计算
每个方案的插入损失,保留达到设计目标值的方案,并进行比选,选择最优方案。
4.4.4 声屏障绕射声衰减△Ld的计算
4.4.4.1 根据选定的声屏障位置和屏障的高度,确定声程差δ,然后根据声源类型(点源或线源),按公式(5)或(6)计算各个频带的绕射声衰减DL‘di,或根据图2曲线|得到。
4.4.4.2 根据声源频谱特性和声源类型(点声源或线声源),按公式(10)计算没有声屏障时受声点的频带声压级Lbi,减去屏障建造后各频带的绕射声衰减DL‘di,然后按照公式(11)将各频带的差值求和,则得到声屏障绕射后受声点的声压级La:

Lbi= (10)

式中Loi为距声源ro处声源第i个频带声压级,通常由测量得到,r为声源到受声点的距离
(11)

4.4.4.3 按上述方法得到的声屏障建造前后受声点的声压级之差,即为声屏障绕射声衰减△L′d
(12)
式中 ,为屏障建立前受声点的总声压级。
4.4.4.4 根据A计权频带修正值Ai,可以计算A计权的声屏障绕射声衰减
△Ld:
(13)

4.4.4.5 声屏障的A计权绕射声衰减亦可用等效频率fe求得。通常道路交通噪声的等效频率fe=500Hz,按公式(5)或(6)计算,则得到近似的声屏障A计权的绕射声衰减△Ld。
4.4.4.6 声屏障的A计权绕射声衰减,也可通过图5来求得,图中假设声屏障是无限长的。
4.4.4.7 若线声源和声屏障长度有限,则可根据4.2.1.3进行修正
4.4.5 声屏障的隔声要求
4.4.5.1 合理选择与设计声屏障的材料及厚度,若声屏障的传声损失
TL-△Ld>10dB,此时可忽略透射声影响,即△Lt≈0。一般TL取20~30dB。
4.4.5.2 若TL—△Ld<10dB,则可按照4.2.2节的公式(7)计算透射声修正量△Lt。













图5 不相干线声源A计权声屏障绕射声衰减

4.4.6 道路声屏障吸声结构的设计
4.4.6.1 当双侧安装声屏障时,应在朝声源一侧安装吸声结构;当道路声屏障仅为一侧安装,则可以不考虑吸声结构
4.4.6.2 吸声型声屏障的反射声修正量△Lr值取决于平行声屏障之间的距离、声屏障的高度、受声点距声屏障的水平距离、声屏障吸声结构的降噪系数以及声源与受声点的高度。
4.4.6.3 吸声结构的降噪系数NRC应大于0.5。
4.4.6.4 根据4.4.6.2所述的各参数的实际尺寸,按照规范性附录A求得反射声修正量△Lr。
4.4.6.5 吸声结构的吸声性能不应受到户外恶劣气候环境的影响。
4.4.7 声屏障形状的选择
4.4.7.1 声屏障的几何形状主要包括直立型、折板型、弯曲型、半封闭或全封闭型。
4.4.7.2 声屏障的选择主要依据插入损失和现场的条件决定。对于非直立型声屏障,其等效高度等于声源至声屏障顶端连线与直立部分延长线的交点的高度。如图6所示。








图 6 声屏障等效高度示意图

4.4.8 声屏障插入损失的确定
声屏障的插入损失在计算了各项修正后,按公式(9)计算得到。
4.4.9 声屏障设计的调整
若设计得到的插入损失IL达不到降噪的设计目标值,则需要调整声屏障的高度、长度或声屏障与声源或受声点的距离,或者调整降噪系数NRC。经反复调整计算直至达到设计目标值。
4.5 地形、地貌的影响
地坡、山丘、堤岸等对声传播都有影响。可以借助它们起到声屏障的作用。或者充分利用它们替代部分声屏障,以节省修建道路声屏障的费用,若声屏障建造在这些障碍物上,则声屏障的高度需加上障碍物的高度。
4.6 声屏障设计的其它要求
声屏障设计在满足声学性能要求的同时,其结构力学性能、材料物理性能、安全性能和景观效果,均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5 声屏障声学性能的测量
5.1 测量的声学量
5.1.1 插入损失(TL)
声屏障的降噪效果一般用A计权等效声级或最大A声级的插入损失来评价。如果要了解降噪的频率特性,则应测量63~5,000Hz的1/3倍频带或80~4000Hz倍频带的插入损失。
5.1.2 降噪系数(NRC)
声屏障材料的吸声性能采用250~2000Hz倍频带吸声系数来评价。上述频率范围的平均吸声系数即降噪系数可作为材料吸声性能单一评价指标。
5.1.3 计权隔声量(Rw)。声屏障材料的隔声性能采用100~3150Hz的1/3倍频带传声损失来评价。单一评价数可以采用计权隔声量Rw或上述频率范围的平均传声损失R。
5.2 插入损失的测量
5.2.1 测量方法
本规范规定了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插入损失的测量方法。在选择所采用的测量方法时,应充分考虑测量的对象、声屏障安装前测量的可能性和声源、地形、地貌、地表面、气象条件等因素在两次测量中的等效程度。
5.2.1.1 直接法
直接测量声屏障安装前后在同一参考位置和受声点位置的声压级的方法,称为直接法。由于测量时安装前后的参考位置和受声点位置相同,其地形地貌、地面条件一般等效性较好。
5.2.1.2 间接法
分别测量声屏障安装前后,相同参考位置和受声点位置的声压级。测量时,因声屏障已安装在现场,也不可能移去,声屏障安装前的测量可选择与其相等效的场所进行,这种方法称为间接法。
选用间接法时,要保证两个测点的等效性,包括声源特性、地形、地貌、周围建筑物反射、地面和气象条件等效。
5.2.2 测量仪器
5.2.2.1 声学测量仪器
测量用声级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3785规定的1型声级计的要求。如果测量等效连续声级,使用的积分声级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7181规定的1型的要求。采用其它测量仪器时,其性能应满足上述标准规定的要求。
声级计应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性能检验。每次测量前后,应采用声校准器进行校准。应至少采用两个测量系统,以保证对一组参考点和受声点进行同时测量。
如果测量倍频带或1/3倍频带插入损失,其相应滤波器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测量时应使用风罩,风罩不应影响传声器的频率响应。
如果采用其它声学测量系统,其性能也应满足上述标准。
5.2.2.2 气象测量仪器
测量风速和风向的仪器精度应在±10%以内。
用于测量环境温度的温度计和温度传感器的精度应在±1℃之内。
测量湿度的仪器的精度应在±2%以内。
注:气象测量的位置应和受声点同样高度。
5.2.3 测量的声环境要求
5.2.3.1 地形、地貌和地面条件
若采用间接法测量,当模拟测量的场所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认为等效:
(1) 模拟测量场所和实际的声屏障区域的地形地貌,障碍物和地面条件类似。
(2) 受声点一侧后部30m以内的环境(包括大的反射物等)应该类似。
注:为了保证地面条件的等效性,可以测量地面结构的特性声阻抗。如果不能测量,至少要
求地面材料(土壤、水泥、沥青、砖石等)、处理状况(土壤松实等)和土壤上的植被情况等一
致,并应避免地面含水量有大的变化。
对于直接法测量,上述条件在声屏障安装前后测量时也应保持一致。
5.2.3.2 气象条件
为了保证测量的重复性,对气象条件,如风、温度和空中云的分布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风
如果声屏障安装前后的测量中其风向保持不变,并且从声源到受声点的平均风速矢量变化不超过2m/s时,可认为前后测量的风条件等效。
测量时风速超过5m/s,测量无效。
(2) 温度
声屏障安装前后两次测量的平均温度变化不应超过10°C。地面以上空间的温度梯度对声传播有一定影响,测量中应注意温度梯度对声传播的影响。
(3) 湿度
空气湿度主要影响高频噪声的传播,因此声屏障安装前后的测量,其空气湿度应相近。
(4)其它气象条件
应避免在雨天和雪天进行测量。应避免在湿的路面情况下进行测量。
5.2.3.3 背景噪声
测量时,背景噪声级应至少比测量值低10dB。如果测量值和背景噪声值相差3~9dB,则可以按表1所列数值对测量结果进行修正。当差值小于3dB,则不符合测试条件,不能进行测量。

表1 背景噪声修正值 dB
测量值和背景噪声值之差 修正值
34~56~9 —3—2—1
5.2.4 声源
5.2.4.1 声源类型
现场测量声屏障的插入损失时,可以采用二种类型声源:自然声源、可控制的自然声源。通常情况,前者声源应是优先考虑的试验声源。在没有自然声源或自然声源的声级不够大时,也可考虑选择可控制的自然声源。
5.2.4.2 自然声源
自然声源是指道路上实际行驶的车辆。
在测量过程中,应在参考点位置对声源进行连续监测,以便对声源不稳定产生的误差进行修正。
5.2.4.3 可控制的自然声源
可控制自然声源是指特定选择的试验车辆组。
如果声屏障安装前后,自然声源特性产生变化(如车流量,车辆种类),则可考虑采用可控制的自然声源。如果车流量或者车辆种类比例变化都会引起声源特性明显变化,采用可控制的自然声源是必要的。
5.2.5 声源的等效性
为了准确地测量声屏障的插入损失,在测量期间应对声源进行监测,保证声源的等效性。
5.2.5.1 声源运行参数的监测
以道路车辆流作为声源测量声屏障的插入损失时,被监测的运行参数应包括:平均车速、车流量和各类型车辆的比例。
5.2.5.2 参考位置的噪声监测
参考位置对声源的监测目的是监测声屏障安装前后的声源等效性。
参考点位置的选择在原则上应保证声屏障的存在不影响声源在参考点位置的声压级。
当离声屏障最近的车道中心线与声屏障之间的距离D>15m时,参考点应位于声屏障平面内上方1.5m处(图7)。当距离D<15m时,参考点的位置应在声屏障的平面内上方,并保证离声屏障最近的车道中心线与参考位置、声屏障顶端的联线夹角为10°(图8)。
5.2.6测量程序
5.2.6.1总的要求
(1)同步测量
应避免由于声源不稳定所引起的测量误差,对参考位置和受声点位置的噪声应进行同步测量。











图7 参考点位置(D>15m)













图8 参考点位置(D<15m)

(2)受声点位置
受声点位置为声屏障设计保护的敏感点位置。
(3)测量次数
为保证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在受声点和参考点应进行多次测量。在等效情况下,建议至少在各测点测量3次。
(4)测量采样时间
测量采样时间决定于声源的时间特性和声源的声级起伏变化(见表2)
表2 测量采样时间
声源特性 噪声起伏范围,dB
<10 10~30 >30
稳态噪声 2min — —
非稳态噪声 10min 20min 30min

通常对于大流量的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或无红绿灯控制的城市快速道路交通噪声,起伏<10dB,对于有红绿灯控制的道路交通噪声, 起伏在10~30dB,而城市轨道和铁路噪声,则在有车和无车通过时的起伏>30dB。
5.2.6.2 声屏障插入损失的计算
(1)直接测量法

如果可以直接测量声屏障安装前后的A声级,则可根据下式计算出声屏障的插入损失:
                      (16)
                                   
式中Lref.a —参考点处安装声屏障后的声级,dBA;
Lref.b —参考点处安装声屏障前的声压级,dBA
Lr.a  —受声点处安装声屏障后的声压级,dBA
Lr.b  —受声点处安装声屏障前的声压级,dBA。
(2)间接测量法
在很多情况下,声屏障安装前的A声级测量是不可能的,即不可能采用直接法测量声屏障的插入损失。那就需要采用间接法进行测量,即找出一个和声屏障安装前状况等效的其它场所模拟测量声屏障安装前的噪声状况。一般间接测量法的精度要低于直接法的精度。
间接测量法的受声点和参考点的选择以及计算方法与直接测量法相同。对模拟测量声屏障安装前的噪声的场所等效性及其相应测量数据应仔细检查核对。
采用间接法测量的声屏障插入损失与公式(16)相同:
           (17)

式中:Lref.b —在等效场所参考点处测量的声屏障安装前的A声级,dBA;
Lr.b  —在等效场所受声点处测量的声屏障安装前的A声级,dBA;
Lref.a —声屏障安装后参考点处的A声级,dBA;
Lr.a  —声屏障安装后受声点的A声级,dBA;
5.2.7 测量记录
5.2.7.1 测量方法类型
(1)直接测量法
(2)间接测量法
5.2.7.2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及系统的说明,包括型号、精度和制造厂
5.2.7.3 测量环境
(1)环境概图及说明:包括声源、声屏障和受声点周围的地形地貌,地面条件、建筑物及其它反射物。
(2)道路概况:路宽、车道数、坡度、路面材料等。
(3)风向、风速、空气温度和湿度。
5.2.7.4声源
(1)自然声源:声屏障安装前后测量的声源等效性说明,包括车流量、车辆种类比例、车速等。
(2)可控制的自然声源:声源特性、控制因素及声屏障安装前后测量的声源等效性说明。
5.2.7.5测量的声屏障示意图和说明
声屏障的示意图,外形尺寸、传声损失以及吸声型屏障的降噪系数NRC等。
5.2.7.6声学测量数据
受声点和参考点的A计权最大声级、等效声级或1/3倍频带或倍频带声压级。5.2.8 测量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测量单位的名称、地点和测量时间
(2)测量人员的姓名
(3)声屏障的A计权声级插入损失和1/3倍频带或倍频带插入损失。
(4)第5.2.4条中所列相关内容
5.3 声屏障吸声性能测量方法
5.3.1 测量方法
本规范规定的声屏障吸声性能是指声屏障朝向声源侧结构的吸声性能。本规范推荐GBJ47—83为声屏障吸声性能测量方法。
声屏障吸声性能的测量方法应符合GBJ47—83中的有关规定。
5.3.2 被测试件基本要求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财政部就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实现问题以(94)财会二字第02号文件答复深圳市财政局称:“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并将该复函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该复函发出后,
不少地区税务机关询问,对于房地产经营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还是按该复函的规定执行。
经与财政部联系,该复函是仅就房地产经营的会计核算而言的,并不是对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新的规定。因此,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
的,仍应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994年4月7日

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修正)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修正)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9月23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优良种畜种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种畜禽的科学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种畜禽指做种用的牛、马、驴、猪、羊、兔、鸡、鸭、鹅等,也包括种畜禽的胚胎、精液、卵。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种畜禽选育、生产、利用、经销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鼓励和扶持用科学方法从事种畜禽的选育、生产、利用和推广。
第五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种畜禽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执行。
省农垦总局按照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系统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种畜禽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种畜禽监督检查徽章,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章 种畜禽选育
第六条 选育和引进种畜禽,应符合省种畜禽生产规划和生产需要,选育和引进高产、优质、适应性强的品种。有计划地建立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种畜禽繁育体系。
引进的种畜禽应符合该品种标准。
第七条 选育种畜禽时,应根据品种的特性、特征,制定出相适应的饲养管理技术标准,提供生产上应用。
第八条 对种畜禽品种,应不断选育提高;对确有保种价值的稀有良种,应给予保护。
第九条 省设立种畜禽品种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选育的畜禽新品种和引进的种畜禽品种的评审工作;市(行署)、县(市)设立种畜禽品种评审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小组,由科委、畜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牧民代表组成。
种畜禽质量监测的日常工作由种畜禽质量监测中心负责。
第十条 审定通过的种畜禽新品种,经省政府批准命名公布。

第三章 种畜禽生产
第十一条 种畜禽应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原种场和良种繁殖场进行生产。原种场以生产原种畜禽为主,良种繁殖场以扩大繁殖从上一代原种场或良种繁殖场引进的种畜禽为主。
第十二条 原种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饲养的种畜禽,必须是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种畜禽品种,并具有规定数量的特级和一级基础母畜禽。
(二)有足够利用的自然资源或可靠的饲料来源,有较为先进的生产技术装备和良好的隔离环境条件。
(三)有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的场长,有一定数量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良种繁殖场的条件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原种场、良种繁殖场的设立、变更须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原种场和良种繁殖场,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验收标准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生产经营种畜禽。
第十四条 生产种畜禽,应按种畜禽饲养标准和管理规程进行标准化生产。
第十五条 生产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品种鉴定标准进行等级鉴定,实行良种登记,建立完整的系谱资料等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国营原种场、良种繁殖场应按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贴。粮食、饲料部门对饲养种畜禽的单位应负责供应饲料。

第四章 种畜禽利用
第十七条 进口的种畜及其纯种繁殖的后代,除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外,必须实行人工授精和冻精配种。
进口的纯种母畜禽,必须实行纯种繁殖,严禁混交滥配。
第十八条 从事种禽孵化和家畜人工授精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验收标准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经鉴定合格的种公畜,由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种公畜使用许可证》。非种用公畜不得与母畜混养混放。
第十九条 生产冷冻精液,必须利用遗传性能好、精液品质优良、健康无病的特优种畜。
第二十条 种畜冷冻精液,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进行集中生产。
第二十一条 生产的冷冻精液和冷冻胚胎,必须经省家畜冷冻精液监测中心质量检测,合格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书。
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准生产种畜冷冻精液和冷冻胚胎。
第二十二条 家畜人工授精应按有关家畜人工授精技术操作规程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从事家畜人工授精的人员,必须经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准许从事家畜人工授精工作。

第五章 种畜禽经销
第二十四条 省际间经销种畜禽,应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内经销种畜禽,应报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经销的种畜禽,必须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检疫。
第二十六条 经销的种畜禽应符合种畜禽的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出具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种畜禽合格证书》,以及检疫证明和系谱资料。
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种畜禽,须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农业部批准。
进出口种畜禽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进行检疫。
第二十八条 铁路、民航、公路、水运等交通部门承担进出口或者省际间种畜禽运输,必须凭托运单位出具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加盖黑龙江省种畜禽调拨专用章的运输单和县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的检疫证明办理承运手续。
第二十九条 种畜禽广告必须经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物等媒体上做种畜禽广告,必须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种畜禽广告,不准刊登、广播、设置、张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利用、经营种畜禽的;
(二)进出口或省际间经销种畜禽未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种畜禽品种的;
(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检疫证明、种畜禽系谱资料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非种用公畜与母畜混养混放,造成品种混杂、繁育改良混乱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其公畜去势,并处以每头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未按规定取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证明,刊登、广播、设置、张贴种畜禽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责任人员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100元至300元的罚款。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责任人员的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执罚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优良种畜种禽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报的《黑龙江省优良种畜种禽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黑龙江省优良种畜种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黑龙江省优良种畜种禽管理条例》修改为《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条例》中“优良种畜种禽”一律改为“种畜禽”。
二、《条例》中“畜牧主管部门”一律改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三、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不适用本条例”。
四、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种畜禽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执行”。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种畜禽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种畜禽监督检查徽章,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五、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原种场和良种繁殖场,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验收标准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生产经营种畜禽。”
六、第十八条修改为:“从事种禽孵化和家畜人工授精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验收标准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经鉴定合格的种公畜,由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种公畜使用许可证》。非种用公畜不得与母畜混养混放”。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家畜人工授精应按有关家畜人工授精技术操作规程进行”。
八、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经销的种畜禽应符合种畜禽的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出具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种畜禽合格证书》,以及检疫证明和系谱资料。”
九、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种畜禽广告必须经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物等媒体上做种畜禽广告,必须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种畜禽广告,不准刊登、广播、设置、张贴”。
十、第三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利用、经营种畜禽的;
(二)进出口或省际间经销种畜禽未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种畜禽品种的;
(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检疫证明、种畜禽系谱资料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非种用公畜与母畜混养混放,造成品种混杂、繁育改良混乱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其公畜去势,并处以每头2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未按规定取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证明,刊登、广播、设置、张贴种畜禽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十三、原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执罚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优良种畜种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全文。



1997年4月2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