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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50:12  浏览:8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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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第三条 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第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5-10/25/content_36826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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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补充说明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补充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临床工作实际,我部对《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卫发电[2003]40号)进行了补充和说明,现将补充说明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将此通知转发至卫生部属、部管医院。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五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补充说明



我部于5月3日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卫发电[2003]40号),现就其中部分内容作说明和补充。

一、临床诊断标准中提出了医学观察的标准和管理措施,该文所指医学观察是指符合诊断标准1.2+2+3条的病人,对这些病人在进行治疗的同时予以鉴别诊断,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疾病控制部门进行医学观察,每天监测体温,必要时应到发热门诊就诊,拍X线胸片复查。观察中的病人病情符合疑似或临床诊断标准时立即由专门的交通工具转往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疑似病人的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同时,疾病控制部门也要对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有过密切接触而未出现临床症状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这两种医学观察的对象有所不同,要做好相应工作。

二、“推荐治疗方案”补充“心理治疗:要加强医院管理和安全防范;医务人员要主动加强医患沟通,告诉患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种自限性疾病,经过治疗是可以痊愈的,缓解患者的紧张情绪,积极配合治疗,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特困牧民城市低保资金跨地区转移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特困牧民城市低保资金跨地区转移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6〕10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现将《锡林郭勒盟特困牧民城市低保资金跨地区转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锡林郭勒盟特困牧民城市低保资金跨地区转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低保资金跨地区转移,保障转移进城特困牧民及时得到最低生活救助,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中共锡盟委锡盟行署关于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困牧民城市低保资金是指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转移进城并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特困牧民按月享受的救助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特困牧民城市低保资金跨地区转移是指特困牧民迁移到其他旗市区并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户籍所在的旗市区有关部门将其应当享受的最低生活救助转移到移入旗市区有关部门的城市低保资金。
第三条 特困牧民城市低保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两部分构成。旗市区按应当救助人数当年所需资金总额的50%纳入预算,其余部分由上级补贴。
第四条 转移进城的特困牧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移入地民政部门提出享受城市低保救助书面申请,并提供前两年收入状况证明。
第五条 移入地民政部门从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函告移出地民政部门。移出地民政部门自收到函件之日起10日内对该户收入状况进行核实,完成认定低保资格工作,并参照移入地城市低保标准,核准补助金额。  
第六条移出地民政部门在核实工作完成后的20日内,根据需要救助总体情况,提出低保资金预算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救助计划和预算资金证明一并报盟民政局、财政局备案,同时将列入低保救助范围的特困户档案移交移入地民政部门。
第七条移入地民政部门应当在移出地移交档案的当月核发《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并在发证的下一月向特困户足额发放低保救助资金。低保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筹集垫付。
第八条 每年10月底前,移入地民政部门根据移出地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救助情况,预计全年垫支低保资金数额,向盟民政局、财政局上报《锡林郭勒盟特困牧民享受城市低保救助跨地区转移情况年度备案(汇总)表》。盟民政局、盟财政局在核拨第四季度城市低保补助资金时,扣除移出地应当承担的低保补助资金,补给移入地。
第九条转移进城特困牧民自取得低保救助资格之日起 5年内,每年由移入地民政部门会商移出地民政部门认定续保资格。
第十条自取得低保救助资格之日起 5年内,在同等收入的条件下,转移进城特困牧民家庭比城镇低保家庭人均月提高10元的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入地民政部门必须准确掌握受救助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将收入情况及时告知移出地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盟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附1、锡林郭勒盟特困牧民盟内跨地区转移享受城市低保救助情况年度备案汇总表
   2、锡林郭勒盟特困牧民盟内跨地区转移享受城市低保救助情况年度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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