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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团中央书记处会议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4:08:16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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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团中央书记处会议纪要》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团中央书记处会议纪要》

(1984年7月23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将《团中央书记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当前经济改革中共青团工作的形势,把握好共青团自身改革的方向,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改革,站在改革前列,为进一步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而努力工作。

 

  七月十六日,团中央书记处召开会议,就经济改革中团的工作的形势和进一步加强对团的自身改革的引导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

  书记处认为,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的鼓舞下,随着我国农业改革的深入和城市改革的蓬勃兴起,全团在投身经济改革和积极进行自身改革两方面,都出现了好的热头,发展是健康的。

  为了深入贯彻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和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共青团在改革中的作用,搞好团的自身改革,书记处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一、积极带领青年投身经济改革,在改革中当好党的助手。积极动员和带领青年投身经济改革的伟大实践,是共青团在改革中的光荣使命,也是衡量各级团组织在改革中发挥党的助手作用的重要标志。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要进一步了解改革的全局,关心全局的改革,通过自己卓有成效的工作,把广大青年最大限度地发动起来,支持改革,参加改革,为推动本单位、本行业、本地区及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做出贡献。

  二、团的自身改革要从团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在“适应”二字上下功夫。共青团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从总体上说,团的自身改革要受经济改革的规定和制约。因此,必须在经济改革的全局之下来研究和探讨团的自身改革,这样才能找准问题,抓住关键,摸出路子,适应现实生活的新变化。当前,要进一步在各级团组织和团干部中确立“以四化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探索和研究团的工作内容、活动方式、组织设置、机关建设等问题,搞好团的自身改革。对有关团的全局性的问题,要坚持一切经过试点,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

  三、要正确认识团办实业问题。目前,不少地方团员、青年对办实业表现出很高的热情,有的已开始行动,这种积极性应当肯定。但是,需要强调,团办实业主要是团组织支持、扶植团员、青年办实业。团办实业只是扩大团的工作领域的措施之一,而不是团在改革中的主要任务,更不是全部任务。不要把团组织的主要精力放到办实业上。为了不至于过多地牵涉各级团委领导的精力,县以上团委书记一般不宜担任各类经济实体的经理、厂长。团办实业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有条件就办,没条件不要勉强去搞。已经办起来的经济实体,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不要和团委机关搅在一起吃“大锅饭”,更不能把团组织变成经济组织。

  四、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改革问题的调查和研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事业,是摆在各级团组织、团干部面前的一个崭新的课题。为了避免盲目性、片面性,增强自觉性、科学性,保证团的改革的健康发展,各级团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改革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要着重探讨经济改革的客观规律及团的自身改革的具体途径,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认清改革同团的工作的辩证关系。要注意了解、总结基层团组织和青年在改革中创造的新鲜经验,及时推广团组织服从改革、适应改革、服务改革、推动改革和搞好自身改革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青年中的改革积极分子,鼓舞激励广大青年勇敢地站在改革前列。总之,要在掌握丰富的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有力地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使团的工作和团的改革顺利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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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抚顺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周银校
                         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扶持副食品基地发展,保证市场有效供给,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国家计委、省政府关于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并有销售、营业、收费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并对县区物价部门和指定代征部门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有销售、营业、收费等项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市物价局可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市情况,对价调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但须报市政府批准后下文执行。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月计征。企业由财务部门单独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帐,实行税前列支,列入销售费用,于每月10日前向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结缴。


  第六条 凡政府委托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做到应收尽收,于每月20日前向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结缴。


  第七条 各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部门要搞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统计和催缴工作,及时办理各种手续,做好服务工作;财政、税务、交通、审计、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代征代收工作。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退。确有特殊情况的,须报市政府减免审批小组审批。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年末结余,滚动使用。主要用于扶持“菜篮子”工程,发展副食品生产基地、专业市场建设以及再就业工程等,平抑市场物价突发性暴涨暴跌和节日期间主要副食品价格,保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原则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基金须由使用单位申请,并填写《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呈报表》,经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审核论证,报请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领导批准。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并对使用情况适时作出审计和监督检查,对挪用和长期拖欠的,要追究责任并限期收回。


  第十一条 经政府批准使用的价格调节基金,财政部门应在上报之日起15日内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 对代征和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提取代办费,用于支付有关办公费、人员劳务费等。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的管理经费按省政府《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1996年2月10日辽政办发〔1999〕12号文)规定,可从征收额中提取8%作为办公及奖励经费,用于在征收、管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严禁拖欠价格调节基金或弄虚作假,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抚顺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附:        抚顺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一、除普教、幼教、敬老院和公立医疗单位外,凡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其销售、营业收费等项收入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按营业额的0.5%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属社会力量办学、私立学校、公立学校自费生、各类长短期培训班,按收费总额的1.5%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对经批准驻本市的外埠施工企业,其工业施工项目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1%计征,其它项目按2%计征,所缴基金从企业自有资金列支,不得加大工程预算。


  三、凡经抚顺地区各车站发往外地的商品(军用、农用、救灾物资除外),整车发运每吨征收5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零担货物每百公斤征收0.5元(不足百公斤按百公斤计算);集装箱货物按箱吨位标准收取;煤炭、水泥、木材等价值较低货物每吨征收1元。


  四、对从事个体客货运输的载货汽车和客运线路班车、客运出租汽车,每月按营运额的2%计征。


  五、凡新购车辆、旧车交易的,均按抚价发〔1999〕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凡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经营批发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抚价发〔2000〕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宾馆、招待所、旅店(含私营)按实住床位征收,特级以上每床每天征收4元;一级店每床每天征收3元;二级店每床每天征收2元;三级店以下(含三级店)每床每天征收1元。在宿费收据中单列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直接向旅客收取,收入单独记帐。床位以外的其它营业收入,仍按收入额1‰征收。


  八、餐饮、娱乐、洗浴桑拿、美容美发、医疗、保健、药店、婚纱摄影等行业征收标准如下:
  1、餐饮业按税务部门的饮食业统一定额发票领购簿所记载的缴税额的10%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未办理发票购领簿的业户,按其定额税的10%征收;
  2、娱乐业按等级征收价调基金,每月分别为:特级400元、一级280元、二级180元、三级100元、无等级50元;
  3、洗浴桑拿业按拥有按摩床位征收价调基金,每月每床100元;无按摩床位的,每月每户50元-100元;
  4、美容美发业按其工作座位(或床位)征收价调基金,每月每座(床)30元-100元,一般理发店每月每户50元;
  5、个体医疗、保健、药店(含非药业集团单位)、婚纱摄影业按户征收价调基金,每月每户100元-500元;
  6、台球、乒乓球按每个桌面每月10元-30元;保龄球按每道每月50-元100元;溜冰、游泳场馆按娱乐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1元征收价调基金;
  7、电子厅、歌厅等其它娱乐场所,视其经营规模每月按50元-500元征收。


  九、个体业户从事经营活动(指租赁或买断门市房或摊位)按其实际使用面积征收价调基金,每月每平方米或每延长米2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交纳定额税的业户,按定额税的10%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十、对商品房开发企业按商品房销售额的5‰征收。


  十一、凡属各级政府及物价部门规定的定价、指导价或限价的商品或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不经批准擅自提价或提高收费标准的,除依法处罚外,对超价部分还将按一定比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十二、各级物价部门可视情况,对从国家、省、市管理的产品价格及收费项目调价增益额中一次性征收一定额度的价格调节基金,最高为增益额的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14日)


深府〔2001〕163号


  《深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用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用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强化部门预算,严格预算约束,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临时用款的审批程序,控制行政事业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集中全市财力办大事,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款的申请范围
  根据实行部门预算的要求,各单位凡是年度中可预见的支出,必须纳入年度预算(跨年度的事项分年度纳入预算),由市财政按照轻重缓急予以安排。年度预算执行中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的或临时出现的急办事项,才可考虑安排临时用款。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用款是指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未予安排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增的非正常经费。其中包括临时性会议、展览、调研、表彰和其他专项活动等的用款。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费、购置费、修缮费、专项工作经费和每年例行召开的大型会议费等正常经费均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不得另行申请临时用款。
  二、临时用款的审核原则
  (一)临时性会议用款
  1.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决定由我市承办的、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会议,以及经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市的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由市财政局按现行标准核定后全额拨款,据实报销。
  2.各单位承办的经市领导同意的中央各部、委,省各厅、局专业性会议,由市财政局按现行标准核定后补贴50%。
  3.各单位承办的其它会议,如行业协会会议、研讨会议、跨地区或部门的交流会议等,市财政不予拨款。
  会议经费预算的内容、规模与会期、开支标准等均按《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深办发[1998]1号)执行。
  (二)临时性展览、调研及专项活动的用款
  1.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决定由我市承办的展览,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市的名义举办的大型展览,承办单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贴,其中非商业性的展览补贴80-100%,商业性的展览补贴最多不超过50%;经市领导批准的市直各部门自行组织的专业性展览、推介会等,市财政对非商业性的补贴最多不超过50%,对商业性的补贴最多不超过20%;其他形式的展览会市财政一律不予补贴。
  2.全国统一开展的临时性专项活动,国家、省决定由我市承担的调研课题,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组织的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调研课题,其经费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由部门组织的临时专项活动与调研等,其所需经费由承办单位承担。
  (三)临时性表彰活动的用款
  表彰活动应力求形式从简,提倡发文表彰和精神鼓励。除市委、市政府决定举行的全市性表彰活动由市财政局核定补助数额以外,市直各部门自行举办的各类表彰活动,其经费由各部门自行承担,市财政一律不予补助。
  三、临时用款的审批程序
  临时用款的审批管理原则是:"请款在先、办事在后,规范程序、简化手续,严格标准、压缩支出"。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于承办临时性会议、展览、调研和专项活动前两个月,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厅就所报事项是否需要和能否安排临时用款批转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
  (二)对市领导已原则同意申报单位承办的临时性会议、展览、调研和专项活动,市政府办公厅将临时用款申请批转财政局,由财政局对申请所列支出进行审查,提出具体办理意见报市政府。
  (三)市领导已审批同意拨款的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厅将有关单位的临时用款申请连同领导审批原件批转市财政局,财政局据此办理拨款手续。
  (四)凡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市政府批准和财政局审核自行开支、垫支有关经费的,不予追加临时用款。
  (五)经批准的临时用款如超支并需市财政追加的,应由承办单位作出说明,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该承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的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六)临时用款在预备费内开支。
  四、临时用款的审批权限
  确需开支的临时用款,其审批按以下规定办理:
  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支出,由市财政局局长审定;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支出,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定;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支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10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办公会议所议事项涉及经费安排的,按照以上规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以下临时用款原则上不予拨付:
  1.各行政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会议经费。
  2.各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的庆典与表彰活动经费。
  3.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调研经费。
  4.公检法机关除中央、省临时交办的大要案之外的办案经费。
  5.行政事业单位正常经费的超支部分。
  6.新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正常办公经费以外的费用。
  7.设有专项发展基金或专用资金的相关业务费用。
  属特殊情况确需开支的临时用款,请款单位应压缩开支,精打细算,如实申报;财政部门要逐项审核,严格把关,按程序报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行全额补贴及部分补贴的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展览和其他专项活动中所获取的门票费收入、展位费收入、广告费收入、工本费及资料信息费收入等均应上缴市财政,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各单位不得坐支,不得自行抵顶支出。凡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市财政一律不予安排临时用款。
  (三)建立监督与反馈制度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获准拨付的各类临时用款,应向市财政局反馈资金使用情况,专题报告临时用款的具体用途和使用结果。财政局要建立临时用款的监督检查机制,并根据有关的财经法规对违规使用、挪用专款、虚报支出等情况作出严肃处理。临时用款的支出情况,由财政局负责每季度汇总后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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