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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24:27  浏览:8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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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现将《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工作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切实推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开展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采取聘任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律师实务、教学科研等领域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或具有一定学术研究成果的人士中挑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聘任。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聘期三年,期满可续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等方面遇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政府在国内、涉外经济及项目的洽谈、签约过程中提供法律意见;
(四)办理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出具法律意见以书面方式提出,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应当诚信、正直,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所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注意保密。不得利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以及其他相关会议;有权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保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的工作报酬按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果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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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125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行为,经市政府批准,现决定对2006年11月15日《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06〕12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八)款修改为:大专院校、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质的民营医院办公及业务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二、将第七条第(九)款修改为:财政拨款单位经政府批准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到市财政局办理减免备案。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九年七月三日

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物价局 市建设局 二○○九年六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5〕1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05〕2号)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由市财政局统一征收,市建设局组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建筑面积按国家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建设部第326号令)执行。

  第五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中标书》时缴纳50%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余款在申请正式接水时缴清。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全免或部分减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工业企业生产建设项目达到市政府通政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容积率的,全额免收;

  (二)市政公用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三)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民政非经营性公益事业项目,全额免收;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五)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六)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居委会用房等非经营性配套建设项目,在规范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全额免收;

  (七)临时建筑在2年内拆除,经有关部门验收后,全额免收;

  (八)大专院校、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质的民营医院办公及业务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九)财政拨款单位经政府批准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十)上级政府规定可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

  (十一)市政府专项批准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十)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登记的办法,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再凭登记备案资料到有关部门办事业务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十一)项的建设项目,需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会商形成统一意见,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十条 市财政局、建设局负责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的查补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06〕129号)同时废止。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在兰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各科技企业: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一) 兰州市科技功臣奖;
(二) 兰州市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1-2人,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奖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
(一)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形成产业化,在兰州市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者;
(二)引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形成规模效益,在兰州市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者;
(三)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一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两项以上。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具有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实现了产业化,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三)科学研究基础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经实践检验,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其研究结论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在兰有关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有争议的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功臣奖获得者,授予“兰州市科技功臣”荣誉称号,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市科技功臣奖奖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其中,10万元奖给科技功臣获得者,10万元奖给完成该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10万元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十九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证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证书,追回奖金。其主要责任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帮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该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对有责任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兰政发〔2001〕6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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