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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5:42:43  浏览:8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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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个体工商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在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地区向个体工商户乱摊派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乱收费问题一直未解决,摊派费用名目不断增加,多达二、三十种,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负担,引起了个体工商户的不满,影响了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
为坚决制止上述错误做法,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向个体工商户乱摊派乱收费问题,可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处理。请你们广泛宣传《条例》,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商有关部门制定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乱摊派和乱收费的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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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

徐茂生


一、案情简介
某甲驾驶农用小型货车运货,途中与骑二轮摩托的某乙交会时发生交通事故。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验、调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某甲与某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某乙的亲属不服,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交警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之后,交警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并对某甲采取强制措施,追究某甲的刑事责任。某甲不服,以该责任事故认定书系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处理意见
在本案适用何种程序上,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它直接起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无论是现行的司法政策,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实践,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刑事优先,但均执行的是“先刑后民”、“先刑后行”一惯的做法,而不应颠倒。此案发生后,事故责任先后经过认定、复议,救助途径已经走完。因此,应当坚持以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为先的原则,对某甲的行政诉讼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论是旧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还是新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都应视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因为它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交警部门根据行政法规授权而作出的责任认定,是适格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次,该责任认定是行政机关单方面意志,他不以行政相对人是否同意为要件,即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再次,责任认定的作出是以特定的人或事为前提,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最后,该责任认定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有着实际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责任认定行为具有可诉性。法院应该受理某甲的起诉。
三、评析
与“先刑后民”相类似,“先刑后行”一直是作为一项司法原则被遵循。但是,严格地说,“先刑后行”不是法律所确认的原则。“先刑后民”源于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当中,如果发现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中止审理民事案件,把案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它是一个由司法解释来确认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的一个司法原则。这个司法原则在过去一直是被认可的。但是,它实际上反映了一种惩治犯罪的司法理念,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强调无产阶级专政的司法背景下,把打击犯罪放在第一位的司法理念。从90年代中期开始,许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实行了对于权利关系很明确的案件没有必要实行“先刑后民”。“先刑后民”只是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方式。法律原则只能是从更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出发。
在处理刑事和行政交叉的案件当中,基本的指导思想不应是有利于打击犯罪,而应是有利于正确地区分刑、行界限,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把这样一个价值目标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个社会现象交织着几种法律关系,不管是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的司法原则首先是保护国家的、法人的、社会组织、还有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定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对于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制裁本身我们把它分为三种方式,就是行政的、民事的和刑事的。刑事手段应该是最后一个手段,绝不能放在第一位上来进行。
因为,在复杂的争议里面,存在着几种法律关系,在财产权益还有争议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地运用公权力或者运用刑事诉讼方法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之争作一个简单的判断,甚至是当事人之间不是处在一种平等主体的关系里面,去确认一个权利争议,一方以受害人身份,同时来寻求一种国家公权力的支持。同一事件的当事人在不同的基础上进行权利的确认和利益的分配,这本身不符合在市场环境下我们的司法原则。
行政相对人对公安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这种情况下以“先刑后行”的话,行政相对人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有可能被逮捕判刑,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诉权就被无形地剥夺了。而行政诉讼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一个重要途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在该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确认有效前,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经过行政诉讼,确认有效,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刑事定案作为重要的证据之一,虽也经检察、法院的审查,及质证和认证的程序,但与行政诉讼的专项程序性审查是不同的)。否则,不但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同时也影响了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容易损害党与群众的关系。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对待此类案件应当“先行后刑”,把握住案件的质量关,尽量减少错案的发生。

联系电话:0563-2515667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5]8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四日
                    
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的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我市各类事业单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依据本年度的增人计划和拟补充岗位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招考聘用职位需求计划;
(二)发布招考聘用简章;
(三)审查报名资格;
(四)组织考试;
(五)体检与考核;
(六)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工作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市编委批准的编制名额和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招聘职位需求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的职位名称、专业、人数以及任职资格条件;
(二)招聘的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考聘用计划,制定公开招考聘用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主要内容有:
(一)事业单位名称、拨款形式、拟招考聘用职位和人数;
(二)招考聘用的范围、对象及任职资格条件;
(三)考试的方式、方法及考试科目;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需交验的证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学历应具备拟任岗位的技能要求;
(四)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报名工作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事业单位按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填写《事业单位考试报名登记表》,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考证。
第十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考者,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拟招考聘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未达到1∶4比例的,要相应缩减招考聘用计划。
凡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期未满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不得报名。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采取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组织考核等程序,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考试录用全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笔试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笔试内容由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组成,笔试每科以百分计算。
面试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和技能操作相结合的方式,以专业知识为主,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
第十三条 进入面试的人选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每个职位招考聘用人数1:3的比例,将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列后确定。笔试、面试总成绩分别占考试总成绩的40%、60%。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聘用职位拟录取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核人选。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少数民族加分)×40%+面试成绩×60%]
第十四条 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按呼政发[2004]24号文件精神通过绿色通道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体检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定医院必须是市本级医院。体检出现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第十六条 对拟聘用人员的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条件,考核出现不合格者依次递补。考核结果报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考核确定聘用的人员,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聘用通知书》,凭《事业单位聘用通知书》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1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合同期满,符合继续聘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续签聘用合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聘用工作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第二十条 凡面试考官与报考者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旗县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本辖区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的公开招考聘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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