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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7:57  浏览:94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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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7]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岳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6〕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农村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第三条 农村低保制度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的方针,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低保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低保审批管理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落实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农业、统计、物价、审计、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农村低保的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受审批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本村农村低保日常工作。

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制定,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2005年为年人均683元)。具体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区农村低保标准暂定每人每年900元。

第六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低保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批准,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连同市本级预算资金,由市民政局提出分配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按时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助。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因父母双亡或无能力抚养,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成年的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兄弟、姐妹;

(五)因父母双亡或无能力抚养,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依据《婚姻法》等规定认定的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八条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所得收入;

(二)外出务工的工资、奖金和经营性收入;

(三)固定资产租赁收入;

(四)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继承收入;

(五)依法获得的征地拆迁等补偿性收入,其他政策性补助收入;

(六)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

(七)其他合法收入。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为家庭上年度纯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数。

第九条 以下款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义务兵津贴;

(二)在校生获得的困难补助;

(三)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四)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或死亡,受害人家庭获得的经济补偿;

(五)丧葬费;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款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家庭的;

(二)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三)在享受低保期间,购置或更换大宗家庭用品的;

(四)近期内新建住房(危房改造除外)或装修房屋的;

(五)购置非营运用途机动车辆的;

(六)已转为非农户口的家庭成员;

(七)有违法行为的家庭成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 对尚有一定收入但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经审批管理机关核准可享受差额救助。家庭月低保金额=(年低保标准-家庭年纯收入总和)÷12个月。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扶养、抚养收入来源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除外),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可享受全额救助;

对低保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成员进行分类救助。对于重病、重残、7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对象,可以在享受救助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提高救助金额,给予重点救助。具体分类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农村低保的对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影;

(四)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五)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六)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抚、扶养关系的,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七)有非农户口人员的家庭,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八)系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

(九)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十)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农村低保由户主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有材料。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应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在核验上报材料齐全后,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无议异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在30日之内,组织人员入户复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通知所在村张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县级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回复之日起6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区分已保家庭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入户核查,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

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对象应积极配合做好入户核查工作,如实提供家庭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否则,县级民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低保申请人的申请,停止或取消低保对象的低保待遇。

在享受低保待遇期内,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其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低保增发、减发、停发变更手续。

在享受低保待遇期内,跨乡镇、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低保迁移手续;户口迁出岳阳市的,要办理低保停发手续。

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做好低保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本级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农村低保救助资金,都应存入农村低保专户。

低保对象由户主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及时跟踪检查,保证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并终止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不按规定向审批管理机关报告,而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不配合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核实家庭收入,妨碍执行公务的。

第十八条 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挤占、拖欠、克扣农村低保资金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为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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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的通知


嘉政发[2007]42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现将《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决策范围

第一条 本规则所指市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审定市政府工作报告;
(五)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七)研究城市布局、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以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研究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研究其它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决策准备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坚持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基本原则,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各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为决策提供科学、全面、可行的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条 市长代表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承办单位要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要进行充分论证并进行风险预测。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市场前景预测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政府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市政府法制办、政策研究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机构,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有关服务。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 承办单位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将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社会公示报告。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在提请市政府审定前,应当视情况向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听证,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有关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决策审定

第七条 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审定。
第八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应当按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由市长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在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
第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确定程序:
(一)承办单位拟出决策事项建议,报分管副市长审定是否提交会议研究;
(二)副市长提出决策事项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并确定决策事项。
第十条 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按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规定的资料报送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在研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举措的决策时,可以邀请部分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市长或其授权的副市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市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市政府重大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决策的会议记录和材料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有关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将市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市政府重大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市政府可以根据执行单位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定第四章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市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十八条 市政府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层级监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市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对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重大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呈报市政府,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和新闻舆论及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有关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市政府认为有关决策确需重新研究评估的,经研究做出停止执行、修改或者继续执行的意见,并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反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则,导致市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在市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泄露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涉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市政府重大决策档案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1984年1月23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业经国务院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廿九日批准、颁布实施。新华通讯社也已在今年元月十日向国内外公布。至此,该条例已经正式生效,望各分局积极贯彻执行,关键是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我局的职责和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担当起来。目前,应抓紧做好以下几件工作:
一、健全执法管理机构,调整、充实、培训执法管理人员,提高素质,配置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管理效率,认真搞好执法管理;
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有关人员知法守法,自觉保护海洋环境,揭发、检举违法行为;
三、执法管理人员要学好这个条例和其它有关的法律,树立勇于负责,不怕困难的精神,严肃执法,严格管理,敢于同任何违法行为作斗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搞好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为子孙后代造福。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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