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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44:25  浏览:9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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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6]第14号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已于200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31日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6年3月31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理,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气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经营、管理和浅层气开发的单位以及用气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天然气事业的发展,应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发展天然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天然气的有效供给。
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天然气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天然气用气发展规划;
(二)编制天然气年度用气发展计划和供气计划;
(三)负责城市气化发展资金的筹集和安排;
(四)组织全市天然气的供用、调度和依法开发浅层气;
(五)负责全市供气区域划分和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审批;
(六)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和管理;
(七)制定天然气管理有关规定,负责节约用气、合理用气的管理和推广工作;
(八)负责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参与全市天然气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本辖区的天然气发展规划;
(二)在全市天然气年度发展计划的指导下,负责编制本辖区天然气年度发展计划;
(三)负责本辖区内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
第七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天然气经营企业承担对石油部门一级站后天然气的输配、运行管理。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天然气发展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安全平稳供气的要求,确定用气结构、管网布置和天然气设施设置。
第九条 天然气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改造与维修,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天然气建设工程任务。
第十条 天然气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批准部门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筹集天然气发展资金的渠道:
(一)国家和地方投资;
(二)引进外资;
(三)银行贷款;
(四)征收用气初装费;
(五)其他资金。
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
第十二条 天然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
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国家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天然气用户应当使用具有国家规定检验合格证的天然气器具。除民用天然气灶具外,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规定安装、维修,安装不合格或由非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的,天然气经营企业不予供气。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质监部门会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对天然气器具销售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装、维修规程和标准。
第十四条 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他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供用气合同,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提供及时、良好的服务。
第十六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热值、压力等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气,并定期公布天然气质量状况。因计划检修需要停气或减少供气量的,应提前通知用户,重大的设备检修应报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突发事故除外。
第十七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天然气器具;
(二)不提前通知用户停气;
(三)不定期公布天然气质量状况;
(四)向用户供应质量不合格的天然气;
(五)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第十八条 天然气用户享有按计划正常用气和监督天然气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天然气用户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所在地天然气经营企业或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天然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天然气;
(二)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设施或除民用灶具外的器具;
(三)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或转供天然气;
(四)违反天然气安全使用规定;
(五)无故拒绝天然气经营企业持证工作人员进户(厂)检查用气设备;
(六)拖欠气费。
第五章 设施与安全
第二十条 天然气设施以天然气经营企业收费结算计量表(站)为界,气表(站)前(含计量表或计量站)的天然气设施由天然气经营企业维护管理;气表(站)后的天然气设施,由用户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天然气设施的维护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制。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天然气设施维护管理安全工作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抢险预案,按规定设置专职检修机构,配备必要的设备、交通及通讯工具,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用户应当配合天然气经营企业做好气表(站)后的天然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新建或改动天然气设施,应当向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项目建议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天然气专业规划和安全规定;
(二)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三)采取安全防护及不影响天然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同意,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上接管的,权属单位应予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天然气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二十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必须符合安全规定、行业标准和定点规划,并经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对天然气设施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然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哄抢天然气设施;
(二)在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爆破作业、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存物品;
(三)向天然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四)在天然气管道穿越河流的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危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作业;
(五)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六)其他有损天然气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工程项目时,应标明建设工程界内地下天然气管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市的有关规范要求,保障建设工程界内天然气设施的安全。
因建设需要,必须迁移天然气设施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天然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其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承担。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应提前通知天然气经营企业,共同商定安全防范措施,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派人到现场监护,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作业。
除消防、抢险等紧急情况外,未经天然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关闭天然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天然气输配、储存设施的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须征得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批准并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和操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接到天然气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抢修和处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天然气经营企业抢险采取应急措施的,给单位或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条 天然气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天然气经营企业及有关部门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重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一)擅自成立天然气经营企业或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供气区域划分越界经营天然气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责令改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天然气经营企业负责赔偿;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建或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专业技术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器具的,对安装、维修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安装、维修天然气器具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安装、维修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按其盗用期限、历史最高月用气量和现行气价补收气费,可并处应补收气费一倍至三倍金额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第(二)项,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器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对该用户供气;
(七)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项的,责令停止危害行为,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可按实际损失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作业,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 天然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限期整改;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五)项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六)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不接受以上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对该用户供气。
第三十四条 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天然气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犯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或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天然气设施”,是指天然气的气井、井场生产设施、集输气管道、城市配气管网、集、输、配气站、阀室井、贮气站、调压站箱、计量气表、阴极保护设施、测试桩、里程桩、遥测控设施、设备及为采、输、供气服务的其他配套设备;
(二)“天然气器具”,是指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锅炉、溴化锂机组、空调器等;
(三)“天然气建设工程”,是指天然气主干管道和天然气大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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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试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试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卫科教发〔2006〕7号

 
各市州卫生局,各高等医学院校,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使我省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试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促进防病治病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保护人民群众健康,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的管理,依据国家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以及卫生部颁布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审批,及其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是指依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l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达到Ⅱ级、Ⅲ级、Ⅳ级的实验室,以BSL-2、BSL-3、BSL-4表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类、第二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他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BSL-2实验室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审批及其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负责全省BSL-3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BSL-3实验室,应当同时向省卫生厅、所在地的卫生局备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BSL-2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州)卫生局备案,各市(州)卫生局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并负责辖区内BSL-2、BSL-3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BSL-2实验室实验活动资格的审批


  第七条 BSL-2级实验室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必须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BSL-2实验室资格证书》。
  第八条 申请BSL-2实验室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实验室设立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保藏及生物制品生产等活动。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卫生部的规定。
  (二)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
  (三)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措施,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中规定的BSL-2实验室的基本要求(附件1)。
  (四)从事实验室活动的人员应当参加生物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五)应当明确实验室的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种类与实验活动。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应进行危险评估,制订生物安全防护方案、实验方法及相应标准操作规程(SOP)、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感染监测方案等。
  (六)所在单位应当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申报资料
  (一)BSL-2实验室资格申请表(附表1);
  (二)实验室设立机构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复印件);
  (四)实验室职能报告(包括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种类等)、拟从事实验活动的危险评估报告(包括生物安全防护方案)、实验内容及相应标准操作规程(SOP)、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感染监测方案等。
  (五)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手册;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BSL-2实验室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向省卫生厅提供上述申报资料。省卫生厅应在10天内组织专家进行资料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资料评审合格的实验室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由省卫生厅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卫生厅自收到专家评审意见之日起1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由省卫生厅颁发《BSL-2实验室资格证书》。对不予批准的,由省卫生厅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对于提出整改意见的,实验室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将组织专家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审,并在收到评审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BSL-2实验室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实验室需要继续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BSL-2实验室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对已取得《BSL-2实验室资格证书》的实验室,省卫生厅将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并通知实验室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十三条 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卫生部第50号令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程序报省卫生厅批准。
  第十四条 取得《BSL-2实验室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开展《名录》中公布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可以在BSL-2实验室操作)的,应按照卫生部第50号令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程序报省卫生厅批准。
  第十五条 BSL-2实验室所开展的实验活动必须符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的要求,严禁在BSL-2实验室开展需要在BSL-3实验室进行的实验活动。
  第十六条 拟开展《BSL-2实验室资格证书》申报项目以外的实验活动,必须向省卫生厅递交“BSL-2实验室新项目开展审批表”(附表2)。
  第十七条 省卫生厅在收到实验室提交的“BSL-2实验室新项目开展审批表”之日起15天内,组织专家进行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论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对于批准新项目的,由省卫生厅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不予批准的,由省卫生厅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对于批准的实验室活动,省卫生厅将同时告知实验室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制定预案。
  第十九条 BSL-2实验室从事的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省卫生厅批准的内容和时限进行,不得擅自超范围和超时限进行。需要增加实验内容和延长实验时间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和日常活动的管理。应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备的实验档案。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做好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章 评估论证工作程序及纪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评估论证工作由省卫生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专家组由5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
  专家组不得聘请与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二条 评估论证工作由省卫生厅召集,主要以会议和现场考察形式进行,必要时可采取通讯评审等方式。
  评估论证会议的主要程序包括:阅读申请资料,听取被评审单位的汇报,现场考察和测试,提问及答疑,专家组讨论,起草、讨论、通过并签署评审意见。
  专家组设组长一人。评估论证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每个专家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评估论证结论原则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形成。必要时可采取投票的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形成。不同的意见应在评估论证意见中予以记载。
  专家组成员应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在评估论证工作中,应认真阅读申请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并对评审结论的正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评估论证工作应坚持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被评审单位应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如实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并为专家组实地考核提供便利条件。被评审单位有权对专家组的评价意见提出质疑,但无权影响专家组的最终结论。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专家组的评审结论。评估论证报告应由专家组起草,被评审单位不得代行起草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的工作向省卫生厅负责。专家组成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和离开评审工作的所在地。评审期间专家组成员不得私下与被评审单位接触,不得以任何方式传递任何与评审相关的信息。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提前向省卫生厅提出回避请求。评审工作专家组在评审期间,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及当地市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与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需要在被评审单位所在地进行评估论证的,由当地市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接待事宜,所需的费用由组织评审的部门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科教处具体负责实施。有关附件由省卫生厅科教处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BSL-2实验室基本标准(略)
  附表1:二级生物安全(BSL-2)实验室资格申请表(略)
  附表2:二级生物安全(BSL-2)实验室新项目开展审批表(略)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的通知》(沪教委德〔2005〕44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的管理,现将《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等(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抓紧前期准备,做好基地首批招生培训工作。

  

  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2.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招生通知

  3.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情况介绍

  4.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学员报名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的师德建设,提升教师的育德能力和人文素养,规范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的管理,特制定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一、建设目标

  根据中央8号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的实施要求,树魂立根,有效而持久地开展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教育,力争在3—5年内,着力建立一支德育名师队伍,建设一批由德育名师领衔主持的,发挥孵化示范作用的德育名师实训基地,形成德育骨干队伍孵化培养机制,培养市级德育名师后备力量。

  二、工作原则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坚持严格推荐,结构合理,统筹协调,分类培养的原则:

  1.严格推荐。各区县送审的实训教师数按比例确定,在个人自荐、专家举荐、组织推荐等基础上提出申请。由区县教育部门广泛听取意见,在专家评议基础上,由区县教育部门审核通过,推荐上报实训基地后备人选。

  2.结构合理。审核并确保各学科、各学段教育教学人员的比例和相对成熟与具有潜质培养人员的比例协调合理,所推荐人选必须是在一定区域内有影响的教师。

  3.统筹协调。由市教委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下设“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简称“德育实训基地办公室”),统筹管理10个基地的培训内容和工作进程。在学科德育展示与交流、基地实训和示范操作、课题研究与文库出版、论坛与研讨、考核与评价等方面予以指导。德育实训基地办公室建立专家组对基地工作建言献策、指导策划;各区县教育部门承担动员、审核过程中的支持等具体管理工作;有实训基地的区县要给予经费等配套支持;实训基地所在的区教育学院(校)要对该实训基地进行学分认定等相关工作支持。上下联动,责任到位。

  4.分类培养。根据不同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培养。对较为成熟的,主要是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强化内涵发展,搭建平台,展示成果、扩大其影响力;对具有潜质人选的培养则要着眼于系统地全面地提高,尤其是课题研究和实践能力的提升。

  三、管理要求

  1.健全机构。“市教委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与总协调;下设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面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德育处。学科教学展示和交流由市教研室和远程教育集团负责;专设课题和文库出版由市教科院德育研究与咨询中心负责;论坛和研讨由市教育报刊总社负责;各区县教育部门负责对所在地德育实训基地的具体指导。

  2.总体规划。各德育实训基地要制定“德育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既有长远规划,又有阶段计划,并确定实训内容、时间和人数,实施程序和步骤,明确培养目标,落实保障机制。要加强信息和简报工作的交流,每年要有中期工作达标的书面总结汇报,年终自查,并汇报工作达标情况。

  3.整合资源。各区县教育部门和教育学院要整合优质资源,为实训基地的培训管理提供平台。要充分发挥存在于高校及教科院德育理论方面的优势;充分挖掘存在于各区县德育实践方面的优质教育资源,为各实训基地提供服务,使之拓展视野,提高专业知识的研修能力。

  4.培养目标与任务。力争在3—5年时间内,形成一批在全市和全国有知名度的、既拥有新颖师德观念,又具有深厚人文素养和良好专业能力的优秀骨干教师。从2006年起建立一个市级德育名师数据库,每个德育名师实训基地要确立一至二个重点研究课题,并建立若干个实验基地学校,带教10—15个以上的骨干教师,并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德育名师宣传。2007-2008年,重点进行培训方式和学员成长研究总结,形成阶段成果,从而推出100名优秀学员,形成系统成果。

  5.评估与考核。由办公室组建市级专家组,每年对各德育实训基地运行情况予以督导和工作评估。建立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的评估指标,每年年终进行考核评估。

  实训基地对后备人选要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各基地对实训人选拟定培养计划,鼓励引导实训人选自主设计发展计划。要建立每个学员的电子信息档案,记录学员发展的真实状况。区县教育部门每年对其人选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发展能力和工作实绩等状况进行同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实训基地办公室”备案(考核具体指标标准另定)。

  各有关区县的实训基地方案经区县审定后,分别上报“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招生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和上海市学校德育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上海市思想道德素质培养行动计划”、《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的实施,弘扬高尚的师德风范,营造良好的师德建设氛围,提高教师的育德能力,经市科教党委、市教委批准,首批10个由德育名师领衔的“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德育实训基地”)已正式命名,现决定面向全市中小学校招收学员。

  一、招生对象及条件

  面向全市中小学校教师的育德培养,选送学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在教育教学中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敬业奉献,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一定的人文素养和良好的专业能力,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实践和研究能力,在参与课程改革的过程中,能发挥本学科的育人功能,并在相关工作领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3.具有较强的岗位操作能力。能严格遵守德育实训基地的要求与工作实务,认真开展基地组织的各项创新实践活动与研究活动。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3年以上与基地培训方向相关的工作经历。报名班主任或者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基地者必须具有5年以上团队和班级管理工作经历。

  二、招生原则

  1.坚持自主申报与学校推荐、区县批准及德育实训基地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县向每个基地推荐的培养对象原则上不超过3人。

  2.坚持招生过程中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用公开性的招生及公示结果的方式,确保透明度。

  三、培训时间及招生人数

  第一批2006年7月——2007年12月各德育实训基地招15人左右

  第二批2007年12月——2009年7月各德育实训基地招15人左右

  四、工作流程及时间节点

  7月16日开始,招生通知和有关文件将在上海教育网(www.shmec.gov.cn)和心域网(www.deyu.sh.cn)公布,教师可上网了解专家情况、招生名额、培养目标、具体研究项目及基地运作方式等情况。

  2006年7月26日——8月10日,招生对象可以从上海教育网和心域网直接下载报名表格(见附件4),填写后一式3份,经所在学校推荐和区县教育局盖章批准后,于8月5日——8月10日期间,将推荐的报名材料送相应的“德育实训基地”(具体情况见附件3)。每位申报者限报一个基地。

  8月10日——8月20日,各“德育实训基地”对各区县推荐的报名教师进行材料评审和面试,按各基地招生人数择优选拔。

  8月20日前,各德育实训基地将本基地报名的学员名单和录取的学员名单反馈至“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大沽路100号3110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德育处;邮编:200003;联系人:邹?;联系电话:23116791;电子邮箱:dyc@shmec.gov.cn)

  8月22日——8月28日,在上海教育网和心域网公示“德育实训基地”录取的学员名单,然后正式公布录取学员名单。

  9月起各“德育实训基地”培训工作启动。

  五、培训费用

  市教委每年对各“德育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资助,各“德育实训基地”所在区县教育局一般按1:1配套资金予以支持鼓励。各“德育实训基地”对除本区县外的其他学员每年可收取相应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由学员所在区县教育局提供。

  六、培训时间与认定方式

  培训时间以双休日为主,并纳入“240”、“540”常规培训系列,计算学分,并由各区县教育学院(校)予以确认。完成培训内容的学员,经基地考核通过后,发给德育实训基地结业证书,并由相关区县教育学院(校)备案。   

  上海市中小学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情况介绍   

  [实训基地一] 上海市理科德育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基地以何晓文和张大同两位老师为领衔主持人。

  何晓文,华师大二附中特级校长

  张大同,华师大二附中特级教师

  2.培养目标

  通过“理科德育研究”实训基地、中学理科德育、理科德育骨干培训等机制研究,积极建构实训基地科学运作方式,深入探索中学理科育德方式、能力、评估内涵与实效、显效、长效的理科德育骨干培养模式,培养对理科德育具有指导、研究、提升能力的中学理科德育指导教师,打造具有二附中特点的上海市德育实训基地品牌。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招生人数:

  第一期2006年7月----2007年12月15人

  第二期2008年1月----2009年7月15人

  培养对象:优秀高中理科教师

  4.具体研究项目

  开展“理科德育研究”实训基地建构、中学理科德育的育德方式、理科德育骨干培养模式、二附中理科德育实训品牌等方面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通过系统化、科学化、方案化与践行化实施理科德育指导教师的实训。

  6.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张江晨晖路555号

  联系人:吴群

  联系电话:50804228 13301846030

  电子邮箱:hsefz@hsefz.com   

  [实训基地二] 上海市班主任工作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基地以黄静华和陈镇虎两位德育名师为领衔主持人。

  黄静华,德育特级教师。黄浦区班主任工作研究室导师,尚文中学语文教师、班主任。曾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师德标兵、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陈镇虎,德育特级教师。普陀区学科带头人工作室导师,现任普陀区教育学院德育研究室主任。曾荣获“上海市十佳模范班主任”称号。

  2.培养目标

  使受培对象在班主任专业化发展上有明显提高、建班育人有显著实效、带班风格有鲜明特点、研究成果上有所建树、专业职称有晋升,成为具有辐射、示范作用和社会声誉的市区县“班主任名师”。

  3.招生人数和培训对象

  招生人数:

  第一期:2006年7月----2007年12月15人

  第二期:2008年1月----2009年7月15人

  培养对象:中小学(含中等职校)班主任骨干。

  4.具体研究项目

  以课题《现代班集体建设与班主任专业化发展的研究与探索》为引领,开展以贯彻两个“纲要”为主要内容的现代班集体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以“班主任工作规程研制”为主要内容的班主任专业化发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以“校本培训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班主任专业化发展“孵化机制”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坚持以班主任自主发展为本,以实施“两纲”、建班育人为重点,以创建现代优秀班集体活动为载体,以提高学习力、研究力和反思力为支撑,以研究性、实践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以课程化、项目制、基地群和研培一体为途径,以“专家指导——问题探究——案例分析——课题研究——观摩交流——外出考察”为模式,开展专题学习、问题研讨、技能操作、科研实践等四大模块的活动。

  6.联系方式

  基地地址:普陀区教育学院。地址:岚皋路75号。邮编:200063

  联系人:陈镇虎

  联系电话:52048133

  电子邮箱:pujiaodeyu@sina.com   

  [实训基地三]上海市德育管理与少先队工作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洪雨露,向阳小学校长,上海市特级校长,特级教师,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标兵,上海少先队工作名师。

  2.培养目标

  培养上海市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以及小学分管德育工作领导,使其教育思想、事业心责任感、教育技能技巧,理论研究能力等在培训期间有显著提高。为上海市普教系统培养一批有专业实践操作能力和先进教育思想理论的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德育骨干教师与分管德育的学校领导。

  3.招生人数与培养对象:

  培养对象:上海市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及小学分管德育工作领导

  招生人数:每期10名,为期一年,现暂定三期。

  4.具体研究项目

  向阳小学洪雨露德育实训基地将以工作实践能力的养成为抓手,以《少年儿童玩的研究》这一课题为支撑,着重培养学校少先队辅导员与德育领导系统性设计和指导主题教育活动,规范少先队基础建设工作,以及协调与学校各个部门乃至社会各个层面的关系等学校少先队辅导员与德育领导必备的实践操作能力为主要培训内容,附以对少先队辅导员专业技能的实践训练与养成,力求使参加培训的学校少先队辅导员与德育领导在培训后,无论是在教育思想、事业心责任感、教育技能技巧,还是在理论研究能力上都有显著提高。

  5.基地运作方式

  向阳小学洪雨露德育实训基地将从教育思想,教育活动的设计组织、指导,教育必需掌握的技能技巧及教育科研课题的实践研究等方面,对培养对象进行培养、训练与指导。基地拥有强大的专家导师团,团市委、市少工委、市少先队工作学会及市少年儿童研究中心、社科院青少所等专家将予以经常性引领、关心,指导。

  6.联系方式

  基地地址:徐汇区向阳小学,襄阳南路388弄15号,邮编200031

  联系人:徐晶

  联系电话:64377905*213 13331809782

  电子邮箱:sleeper_1995@hotmail.com   

  [实训基地四]上海市德育课程研究开发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张人利,静安区教育学院院长兼教育学院附属学校校长。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区县教师进修学校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全国中小学整体改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特级校长。华东师大和上海师大的兼职教师。2004年,被《上海教育》评为年度人物;2005年被《新闻午报》、上海市德育研究协会评为上海关心未成年人成长年度人物。

  2.培养目标

  使参与培训的校长们能够有校本化德育课程体系构建的思想和操作途径,教师能够校本化地实施基础型德育课程,开发实施拓展型研究型课程、显性、隐性课程,使校长与教师共同成为德育校本化、课程化、体系化的积极实践者和探索者。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招生人数:15名左右

  培养对象:2006年,首批招收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分管德育的副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2007年,同时招收教师。

  4.具体研究项目

  学校德育课程的研究与改革实施。(包括基础型德育课程、拓展型、研究型德育课程、学科德育等)

  5.基地运作方式

  张人利院长领衔组织专门的专家小组和配套工作人员对学员进行集体和个别化的指导,形成学员与专家群体的对话,途径包括:学习、研讨、观摩、反思、行为跟进。

  6.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胶州路727号,邮编:200040

  联系人:朱胤

  联系电话:62300221、13621637291

  电子邮箱:ziziyin@sina.com   

  [实训基地五]上海市学科德育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方仁工,上海市市北中学名誉校长,中学语文特级教师,上海市中学语文教学研究会理事长,曾获上海市中小学优秀校长、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等称号。基地导师:沈黎明,生物特级教师,特级校长;齐珊云,音乐特级教师,校合唱队指挥;潘为国,地理特级教师;吴尚武,化学特级教师。

  2.培养目标

  通过学科德育研究,培养多种专业的市级德育骨干教师,为产生一批市级、全国级学科德育名师夯实基础。

  3.招生对象

  第一期:中学语文教师3-8名,中学生物教师2-5名,中学音乐教师2-3名,中学地理教师1-2名,中学化学教师1-2名。第二期另定。

  4.具体研究项目

  开展相关学科加强德育的途径与方法、相关学科德育与教师自身专业化的关系、加强学科德育的工作中如何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理念等方面的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培训以实训为主,通过调查、研究、考察,将实践与理论结合起来。

  6.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兴路365号市北中学

  联系人:颜淑萍

  联系电话:56633988-323

  电子邮箱:ysp365@citiz.net  

  [实训基地六]上海市思想政治课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周增为,教育硕士,特级教师。现任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长期致力于中学政治课的课程与教学研究。曾担任二期课改《社会》教材副主编,中宣部《时事》杂志特邀编审。

  2.培养目标

  在二期课改背景下,深入研究与探索思想政治课的德育功能。通过三年的实践研究,打造一批有良好的师德修养与厚实的专业素养,有较强的课程理解力、执行力与开发力,在全市乃至在全国有影响力与有知名度的,具有个性特色的思想政治课程领衔教师。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招生人数:第一期2006年7月—2007年12月15人

  第二期2007年12月—2009年6月15人

  培养对象:全市高中骨干政治教师

  4.具体研究项目

  开展关于中学思想政治的德育功能、课程与教学、教师发展的相关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采取研究—培训—教学实践相结合;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强化个别指导。

  6.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浦东大道1600号教研部大楼305室

  联系人:周寰

  联系电话:13817082228 58218941

  电子邮箱:pdxl0901@yahoo.com.cn zzkjd@126.com   

  [实训基地七]上海市中小学德育骨干教师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张蔚芹,上海华锐小学特级校长、特级教师。曾获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三八红旗手、上海优秀教育工作者、上海市教科研先进个人等称号。

  2.培养目标

  多维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学习培训、研讨交流、实践探索,建设一支区县乃至全市、全国优秀德育骨干队伍。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招生人数:第一期2006年7月——2007年12月15人

  第二期2008年1月——2009年7月15人

  培养对象:各区县中小学有3年以上德育干部经历的优秀德育教导(含优秀的团队干部)和有5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的骨干班主任。

  4.具体研究项目

  开展新时期围绕“两纲”教育的学校德育管理、新时期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坚持研训实践为一体的方法,重在见习实践,开展实训工作。通过理论学习、基地见习、挂职培训、参观考察、展示交流等活动形式,运用多维度、多层次、多形式方法进行实训。

  6.联系方式

  基地地址:青浦区盈中小区上海华锐小学(邮编201700)

  联系人:张老师、朱老师

  联系电话:69220520、69220965

  电子邮箱:shhrxx@163.com   

  [实训基地八]上海市“生命科学”学科德育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徐向东,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校长。组建了以中国科学院院士、交大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邓子新为首的导师团。

  2.培养目标

  培养一批具有扎实的现代生命科学学识基础和专业能力,拥有新颖的师德观念、育德意识和育德能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招生人数:第一期2006年7月—2007年12月15人

  第二期2007年12月—2009年7月15人

  培养对象:高中《生命科学》中青年骨干教师。

  4.具体研究项目

  项目一:现代生命科学前沿和中学《生命科学》课程;

  项目二:中学《生命科学》学科德育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培训以研究为主,辅之以专家讲座、公开课教学、专题讨论等方法。

  6.联系方式

  基地地址:殷高路42号(邮编200439)

  联系人:沈时炼

  联系电话:65915140,13801956438 传真:65912370

  电子邮件:shenshilian@jdfz.sh.cn   

  [实训基地九]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艺术人文素养培养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赵其坤,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副局长、卢湾区教师进修学院常务副院长。世界艺术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中国国画家协会理事,国家一级美术师,国家人事部艺术家学部委员会委员。

  2.培养目标

  通过全方位的艺术文化熏陶,培养教师感受美、欣赏美、体验美、理解美、表现美、创造美的能力;以坚实的文化底蕴,树立正确地人生观、价值观,对教师职业科学的理解、把握教育教学规律,以科学施教、艺术施教,探求教育的真善美。以此提升教师的艺术人文素养,将艺术教育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融入人的全面发展。通过教师艺术人文素养的提升,让德育滋润学生心灵,使学生在快乐中接受美的同时,得到道德的提升。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招生人数:

  中小学校长、书记、中层干部和骨干教师共30人(三年)

  培养对象:

  (1)45岁以下的骨干校长(书记)、中层干部(校级后备干部)、骨干教师(学科教学优秀、优秀的班主任)。

  (2)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有发展潜力,在教育管理或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勇于探索。

  (4)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育管理或教育教学工作。

  (5)在艺术方面有所特长或有兴趣、爱好。

  4.具体研究项目

  开展教师人文素养提升与育德能力研究;教师人文素养与教学能力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教师艺术人文素养培养研究”德育实训基地聘请艺术人文专业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导师,他们承担实训基地的教学、研究和带教任务。

  “教师艺术人文素养培养研究”德育实训基地以教师艺术人文素养必修科目、选修科目、实践研究为培训内容;以专题讲座、主题活动、案例分析与考察访学、研究与实践、集中学习、小组学习、个性化学习为培训方法;学员将通过三年的学习,在提升自身艺术人文素养同时,形成“教师艺术人文素养培养研究”的研究成果。

  6.联系方式

  基地地址:自忠路455号邮编200020

  联系人:冯秋萌

  联系电话:63869163-8034 63879323

  电子邮箱:fengqiumeng@jyxy.lwedu.sh.cn   

  [实训基地十]上海市历史学科德育与资源开发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叶永广,上海市海南中学历史高级教师。虹口区叶永广工作室主持人。曾评为上海市先进教育工作者,2003《上海教育》十大年度教育人物,虹口区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

  2.培养目标

  以课题研究与软件开发为培训载体,在导师引领下,引导学员关注课改中的实际问题,探索新时期历史学科德育的规律,开发德育新资源,创新德育新载体。通过教育科研、教学实践和项目开发,提升学员的专业化水平,形成自身的教学特色和风格。培养热爱事业、师德高尚、富有德育创新意识和资源开发能力的在上海乃至全国有影响的历史教育名师。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第一期2006年7月—2007年12月15人

  第二期2007年12月—2009年7月15人

  培养对象:中学历史教师

  4.具体研究项目

  新时期历史学科德育有效途径与方法的实践研究及二期课改和“两纲”推进背景下的影视资源开发研究等。

  5.基地运作方式

  围绕“影视资源网络化、影视教育课程化、影视功能多元化、影视研究系列化”的“四化”行动目标,依托基地独有的影视资源优势和研究力量,以“历史教学影视信息网”的建设作为培训的实践平台,发挥向全市及全国的辐射作用。同时将配合“两个纲要”的实施,进一步整合影视资源,拓展德育功能。

  6.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海南中学,虹口区塘沽路484号(靠四川北路海宁

  路)502室邮编200080。

  联系人:叶永广

  联系电话:63242016 13611797992

  联系邮箱:yeyongguang2003@yahoo.com.cn   

  附件4:

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学员报名表

所报基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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