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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9 04:22:42  浏览:8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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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唐山市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0月24日河北省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现汉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发挥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河北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汉语言文字,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语言文字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汉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
(三)综合、协调、指导汉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四)督促、检查汉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情况;
(五)做好汉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咨询和服务。
各级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城建、邮电、交通、贸易、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汉语言文字工作的应用管理。
第四条 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第五条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公民应当学习和使用普通话、规范字。
第六条 下列人员在工作或学习过程中,必须使用普通话。
(一)学校师生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电视台、广播电台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人员;
(四)各类文体、商贸及其他公开宣传活动中的主持人、宣讲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需要使用方言的;
(二)艺术形式中确有必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师范类毕业生、中小学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对国家工作人员,公共服务待业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推广普通话作为对学校工作全面评估的一项内容。
第九条 下列范围的社会用字应当使用规范字: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牌用字;
(二)各类公文、证书、奖励、公章票据等用字;
(三)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用字;
(四)影视屏幕,音像制品用字;
(五)各类广告以及商品名称、包装和说明书用字;
(六)各类地名和地名标志用字;
(七)电子计算机、打字机等汉字信息处理用字;
(八)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字;
(九)各类文体、商品展销活动和各种会议用字;
(十)标语、宣传物品及各种墙报用字;
(十一)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汉字。
第十条 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一)汉字字形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二)简化学以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三)正体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四)异读词以1985年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广播电视部联合公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为准;
(五)汉语拼音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第十一条 社会用字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书写规范、工整、易于辩识;
(二)书写行款一般为横行左起右行,需竖行的应当由右向左;
(三)使用汉语拼音的公共场所用字,应当与汉字并用,并按照198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书写;
(四)牌匾、广告等需要书写外文的,应当以中文为主,外文为辅。
第十二条 社会用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保留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整理和出版的古籍以及出版物中确需使用的;
(二)文物、古迹中的文字;
(三)书法艺术作品;
(四)性氏中的异体字;
(五)具有影响的老字号牌匾;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台湾、香港、澳门及海外地区的中文宣传品;
(七)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认可,其他确需保留使用的文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凡对推广普通话、实施社会用字规范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使用不规范汉字或者书写不规范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十五条 对拒绝或者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从事语言文字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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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伤害案件的统计分析

付海林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方式也悄然发生变化,但仍有少数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心胸狭窄,发生纠纷或矛盾后即以粗暴的方式解决,结果使自己陷入囹圄。从本院刑庭2010年1-4月的收案情况看,共收取各类案件19件,其中故意伤害案件10件,占收案数的52.6%。
  一、案件特点
  1、邻里之间的纠纷引起故意伤害案件数量较多,10件故意伤害案件中由于邻里之间纠纷引起的多达6件。
  2、从身份上看,无业人员占犯罪总人数的绝大多数,在10件故意伤害案件的14名被告人中,无业人员就有12人,占总人数的85.7%。
  3、从文化结构看,文化水平普遍低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在14名被告人中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1人,占总人数的78.6%。
  4、男性是该类案件的主要犯罪主体, 14名被告人全部为男性。
  5、从伤害后果看,伤害的后果多为轻伤和轻微伤,在收案的10件案件中,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均为轻伤和轻微伤。
  6、累犯或有前科的少,多为初次犯罪。在14名被告人中只有1人曾被判处过刑罚。
  二、案件起因
  1、邻里之间的纠纷是导致发案的主要原因。邻里之间在日常生活中接触的非常多,并且多为琐事,正是由于日常交往非常频繁引发的矛盾也就相对的多一些,往往也因为一些细小的事情引发口角,但由于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导致彼此的积怨日益加深,往往由于一些非常小的事情而大打出手,导致伤害后果。如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一案,赵某与被害人孙某是邻居,两家人因砌墙而发生争执,被告人某用石头将孙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2、为朋友壮胆乱出手而引发伤害。这类伤害案件多为社会上的无业人员。他们游手好闲,满口“兄弟情意”,成帮结伙,到处寻衅滋事。他们大多不知法、不守法、胆大妄为,不计后果。
  3、文化素养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发案的另一个原因。文化水平的低下,接受的教育相对较少,使被告人认识事物,辨别是非的能力相对薄弱,当出现一些状况时,正确对待和控制自己行为方面表现教弱不会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相反使用一些过激的举动,造成伤害后果,甚至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
    三、案件对策
    1、公检法部门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加强普法教育,法律宣传要克服过去那种单调、枯燥、乏味的方式,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懂的方式,引导人们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更多的人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别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普及义务教育,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力求最大限度的使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建立健全社会、学校、法庭法制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各学校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将普法教育课列入教学计划,增强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根本上提高法律意识,强化法制观念。
  3、加强社会综合治理,运用全社会力量,共同关注,关注弱势群体,多关注农民,并采取有效措施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强化基层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及时帮助化解家庭、邻里等纠纷,以公安机关为依托,发挥社区、居委会的自治作用,加强对社会物业人员和流动人员,个体从业人员等管理,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社会矫正制度,完善帮教措施,防止和减少从新犯罪。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大环境改善了,人们的意识也会提升。
  4、弘扬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加快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文化市场管理体制,规范影视、报刊、网吧等文化经营文化,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严禁渲染色情暴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中采伐林木和使用林地事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发〔2008〕11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中采伐林木和使用林地事项的通知

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直辖市)林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省汶川县发生强烈地震情况和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报》精神,根据局党组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特就受灾地区采伐林木、占用林地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震受灾地区因抗震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可先行实施采伐林木。在救灾结束后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有关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紧急抢险采伐林木的统计汇总和木材回收利用等相关工作。
二、对修建抗震救灾需要的各类设施急需征用或占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的,可以先行使用林地。待相关设施建成后半年内,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核(批)等手续。因地震原因确需增加2008年度征占用林地定额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测算、论证的基础上,按规定及时上报我局审定。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服从并服务于大局,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切实做好受灾地区采伐林木和征占用林地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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