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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57:34  浏览:9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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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22日)
深府办〔2006〕164号
  《深圳市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
按比例就业政策实施办法

 为建立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有效促进居民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畴和户籍居民就业比例
 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财政拨款、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以下公益性岗位实行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内部工勤辅助工作的普通雇员岗位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岗位原则上应全部安排户籍居民就业;
 (二)政府设立的协助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交通协管、治安协管、城市协管、劳动保障协管、房屋租赁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安排户籍居民就业比例不得低于70%;
 (三)地铁、燃气、自来水和交通运输等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中,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辅助性岗位和后勤岗位安排户籍居民就业比例不得低于70%。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招标时,发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单位安排一定比例及数量的岗位吸纳户籍居民就业;
(四)民政部门、邮政部门和报刊发行单位确定的福利彩票销售点、书报亭的经营者应为户籍居民;
(五)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劳务派遣机构,其临时性工作岗位应全部安排就业困难户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责任单位
 (一)市、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协调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居民就业工委办)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统筹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招聘工作,各区负责区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招聘工作。市、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的各项工作,并指导、协调和督促下属单位、社会化经营关联单位的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
 (三)组织、人事、监察、财政、劳动保障和国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市、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与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城管、综合治理、国资等部门签订《深圳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明确其作为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单位的职责。
 地铁、燃气、自来水和交通运输等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作为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单位的职责,由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及上述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通过与之签订责任书予以明确;
 (五)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单位按责任书要求履行公益性岗位申报和管理职责,并应指定负责人和联络员,专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
 三、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和审核
 (一)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
  1.市居民就业工委办统一印制《深圳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以下简称岗位申报表)。岗位申报表的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拟新增公益性岗位的工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申请在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职的人员均须向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申领和报送岗位申报表;
  2.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单位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报送本年度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计划,包括通过人员置换增加招用户籍居民的计划;
 3.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单位将本系统(含下属单位)、社会化经营关联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用人需求情况汇总后,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报送;
  4.公益性岗位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制定人员置换计划,并在2008年底前完成置换任务。具体置换比例原则上按2006年20%、2007年50%、2008年30%确定。
 (二)建立公益性岗位分类审核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从事工勤、辅助性工作的雇员的,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招聘计划、报送岗位申报表,经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招聘,并将岗位申报表报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备案;
 2.社区工作站的工作岗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由街道办事处向所属区的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招聘计划、报送岗位申报表,后者报同级政府审定后、统一组织招聘。街道办事处应将经审定的岗位申报表报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备案;
 3.政府设立的协助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交通协管、治安协管、城市协管、劳动保障协管、房屋租赁管理等公益性岗位须招用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向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申报招聘计划、报送岗位申报表,后者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并报同级政府审定后,由用人单位组织招聘;
 4.地铁、燃气、自来水和交通运输等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辅助性岗位、后勤岗位招用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向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和企业主管部门申报招聘计划、报送岗位申报表,经审查后,由用人单位组织招聘;
  5.政府职能部门为开展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需要设置临时性工作岗位但暂无资金安排或资金不足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可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临时性工作岗位应全部招用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招聘;
  6.其他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向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直接报送岗位申报表,经审查后,由用人单位组织招聘。
 (三)建立公益性岗位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备案制度
 公益性岗位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的情况须报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跟踪
 (一)市、区居民就业工委办建立信息系统,对公益性岗位信息进行管理,并将其交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
 (二)用人单位有权组织招聘的,可向社会公开招聘户籍居民,也可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户籍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公益性岗位招用本地生源的毕业生。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并经审核的,不得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
  有关公益性岗位无法招到符合要求的特定专业和工种的户籍居民的,须向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申报,经审定后,可招用非深圳户籍人员;
 (三)市、区居民就业工委办要加强对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工作的跟踪管理,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公益性岗位安置户籍居民就业的情况,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四)对招用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相关补贴和奖励条件的,可凭相关材料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后者按政策规定支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安置奖励;
 (五)用人单位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涉及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的,应列明相关人员经费预算和用人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申报时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的公益性岗位用人计划情况、相关经费预算,用人单位均应同时报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备案。
 五、对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成立深圳市公益性岗位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监督检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牵头,市监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资部门参加,负责开展全市性的检查活动。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二)加强考核工作。要将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的工作情况作为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未经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审核而招用人员的,同级财政不予拨款。对成绩突出的用人单位,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落实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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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1990-3-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

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1990〕第60号



涟源市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招牌是广告宣传的一种媒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自己承担费用,为传递信息、树立形象、招徕顾客等进行自我宣传而制作的招牌,通常叫招牌广告,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因此,你院受理的涟源三川艺术社不服娄底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娄地工商广复字〔1989〕第002号复议决定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所涉及的企业招牌是广告,应当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

一九九○年三月十四日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将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为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切实依法做好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和重大改革。它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更趋完善,对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推动依法行政进程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许可法宣传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我部拟于2003年12月上旬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法制机构人员行政许可法研讨班,进行学习和研讨,同时,明确我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要求和卫生行政许可的改革方向,为各地培训普及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人员。
  各地应当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贯彻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分级对卫生系统人员,特别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利、义务,以便开展工作。
  二、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一)清理行政许可设定文件。
  我部制定的部门规章由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清理计划,协调各有关司局进行清理和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对地方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清理中应注意和部门规章清理情况的协调。
  (二)提前安排行政许可的经费保障。
  鉴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项目,在行政许可法施行之后停止收费,因此,对于行政许可项目的经费问题要提前做好准备。应当掌握现有收费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收费依据,没有收费依据的项目如果停止收费后在经费方面的缺口情况的经费来源,应争取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三)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研究卫生行政许可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卫生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领导,确保行政许可法宣传贯彻工作的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贯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四五”普法规划,深入宣传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确定权制度、行政许可设定事项法定制度、设定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许可的定期评价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行政许可的期限制度、一次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为正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好充分准备。同时,制定规章清理计划,确保按期完成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各地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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