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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南宁市桥梁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55:26  浏览:99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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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南宁市桥梁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南宁市桥梁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来源:2006年5月31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05-31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十一届人大十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要求制定<南宁市城市桥梁(含立交桥)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1号)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该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决定将该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对桥梁管理立法需调整的关系,开展调研活动,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并抓紧条例的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要将执行本决定情况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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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火灾对乡镇企业的危害也日趋严重。1992年,全国乡镇企业火灾损失高达一亿多元,比1991年上升61.5%。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企业仓促上马、消防条件简陋;经营中急
功近利,存在短期行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差,缺乏相应的知识和经验。公安消防部门也存在着消防监督不及时、不得力的问题。为了适应乡镇企业迅速发展的形势,为乡镇企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加强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乡镇企业的消防保卫工作,并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乡镇企业在促进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做好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县(市)、区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研究部署乡镇企业的消防工作,帮助解决涉及全
局性的重大问题,并适时组织专项治理。公安消防部门必须把乡镇企业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范围,针对乡镇企业的特点加强工作,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并会同乡镇派出所对乡镇企业定期检查消防状况,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积极组织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要区别不同情况,宽严适度,因地制宜,做好乡镇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大中型企业、“三资”等涉外企业以及生产、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其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并经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对于创建初期的小型企业
,要着重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多下功夫,督促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对于需要大量投资的消防安全设施,企业如果一时难以配齐,消防部门不宜苛求,可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限期逐步完善,但对确属重大的火灾
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三、在乡镇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加强民办消防力量的建设。各地可参照江苏无锡和广东宝安、东莞等地的经验,除乡镇企业自身应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和组建义务消防队外,年产值超过亿元的乡镇应当配备一名专职防火人员,在公安机关领导下负责对乡镇企业的防火检查指导和组
织工作;经济发达的乡镇,要在当地政府或主管企业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组建适合当地情况的专职消防队或治安消防联防队,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在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下开展防火、灭火工作。上述专职消防人员的业务、装备经费及工资福利费用,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从乡镇企业
中筹集解决。
以上各点,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1993年3月1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广字(2001)第57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请示》(苏工商广〔2001〕7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大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报道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如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其它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在发表有关医疗机构报道的同时,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时段)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即使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200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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