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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53:34  浏览:8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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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市政府门户网站”)(www.luohe.gov.cn)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现代化沟通渠道,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促进服务型、效能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市政府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务信息,推进政务公开,为公民、企业和其它组织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坚持“统筹规划、注重应用、资源共享、方便群众”的原则,稳步推进市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审批、网上缴费、网上办事等功能,为群众提供更多的便捷服务。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县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开通和完善网上互动功能,进一步提升政府门户网站“一站式”服务水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机构,市政府秘书长兼任总编辑,办公室主任及分管副主任兼任副总编辑,各县区、各部门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编辑成员单位。各单位对市政府门户网站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建设,各县区、各部门积极配合,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网站负责。
  市政府网站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以下工作:(一)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保障工作中涉及我市的信息、事项的处理工作;(二)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三)建设和维护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四)对各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五)对各单位上网信息和办理事项进行审核、统计;(六)征集有建设性、普遍性的意见、建议,向市政府领导汇报,供领导决策参考;(七)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引导社会舆论;(八)对法律法规或重大事件组织专家、领导解读或进行在线访谈;(九)根据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需要,确定栏目的责任单位;(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事项,要求各责任单位报送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十一)对各责任单位的信息保障情况进行督查,对互动类栏目中市民提交各县区、各部门办理的意见、建议、咨询、投诉等问题进行催办、督查,并定期向市政府领导提交督查工作报告;(十二)指导县区和部门网站工作,每年对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进行评比排名。


第三章 政府门户网站功能


  第七条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应当按照自己的职能,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统计公报、各类年鉴、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及其完成情况、产业导向目录、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项目规划及实施情况等;(二)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结果、服务时间、地点和咨询投诉办法等;(三)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地点、通讯方式,下属二级机构的职能信息等,政府和部门领导成员及变动情况,人事任免中选拔、公示及录用情况;(四)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税费征收及减免、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拆迁服务等情况;(五)各类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及其发展状况,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教育、卫生、建设、房产、公安、交通、财政、劳动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收费、罚款及执行情况;(六)重大疫情、灾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应急预案发生和处置情况;(七)漯河概况、招商信息、重点企业信息,食品节和许慎文化节的举办情况及相关信息;(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公开的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栏目进行申请并符合申请程序可以公开的信息;(九)各县区、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的各类文件及各类信息;(十)其它便民类信息。
  第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当及时将文件和掌握的公用数据资源整理,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由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
  第九条 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各实施单位应当提供表单和范文下载,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办理结果要及时在网上公布,由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 对社会公众在网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咨询、投诉,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并将答复在网上公布。每件来信的答复或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网站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当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类门户网站建设及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设置栏目,通过栏目共建、信息报送、网上链接、信息抓取等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二条 各县区、各部门的网站建设方案,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内容格式规范》和省政府办公厅《政府网站内容格式规范》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各县区、各部门网站为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各县区、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头字母的组合)。已建立网站但域名不符合规范的要申请www.xxx.gov.cn域名并以此域名为主域名。需要申请的域名已经被申请过的,可以使用www.xxx.luohe.gov.cn格式的二级域名。
  第十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建站方案(包括服务器使用情况、网站制作所用语言、人员编制情况、网站运行管理情况等内容)应当报送市政府网站备案。政府网站设计应庄重、大方、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将漯河市政府门户网站图形链接标识放置在网站主页的首要位置。
  第十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由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上网。各县区、各部门要制定严格的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以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依法公开、客观真实、方便公众、宣传漯河”的要求,搞好信息资源的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做到政务信息7×24小时公开和更新,确保政府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权威、及时和实用。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子网站应当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九条 要加强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工作,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如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要及时排除故障,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第五章 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保障情况进行监测,发布监测结果,责成有问题的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监测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障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和网上评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评分办法依据《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障评分细则》实施。对年度考核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一)未明确市政府门户网站保障工作主管领导和负责人的;(二)未向市政府网站登记备案的;(三)上网内容错误较多或内容虚假的;(四)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和更新上网信息,经市政府网站督促,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进的;(五)互动类栏目保障中回复公众意见、建议、咨询、投诉不及时,经市政府网站督促后仍不办理的;(六)将应予保密的信息在网上公开,造成失密泄密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一)违反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应公开事项不予公开并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二)互动类栏目中公众意见、建议、咨询、投诉年度办结率达不到60%的;(三)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障评分细则》进行评分,年度得分达不到60分的。
  第二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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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机动船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机动船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12月18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
根据局一九九一年下达的船舶新编制,定岗定员后,在船大队(或管理处)设机动船员。为了加强对机动船员的管理,经征求各分局意见后,制定了《国家海洋局机动船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有什么建议,请及时报局人事劳动教育
司。

国家海洋局机动船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按局一九九一年新定的船舶编制,定编定岗之后,在船大队(或管理处)设立机动船员,组成机动船员队。为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机动船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机动船员是暂时离开船上岗位编制内的船员,设立机动船员是我局船队管理的一项改革,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船舶管理,逐步提高船员队伍整体的专业技术、政治思想、身体等方面的素质。
第三条 凡在编船舶,均按一九九一年新编制配齐船员,其他下岗船员,由机动船员队管理。
第四条 机动船员队是船大队(或管理处)下属的常设机构,由一名副大队长兼任队长,并根据人员多少和工作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在大队(或管理处)编制以内调剂。
第五条 机动船员队的职责任务,主要是执行分局、大队对机动船员的调配、外派、培训等项工作和对机动船员的日常管理。
一、机动船员队根据大队(或管理处)的要求,调配机动船员上船工作,船舶岗位缺员一律从机动船员队抽调。
二、各分局接受外派任务,组织船员劳务输出,应从机动船员队中派出。
三、机动船员的培训:
1、新船员上岗前的培训。凡是新招收或分配担任船员职务的,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上船工作。
2、在职船员的轮训。轮训是把在岗船员分期分批的调到机动船员队,进行专业培训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理论教育,每期半年。经专业技术和政治理论考核合格方可上船,不合格的继续留队再培训一期,还不合格者应另行分配工作。
3、船员技术升级培训。现有船员晋升技术等级,必须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由机动船员队具体实施。
第六条 机动船员的待遇
一、参加轮训的机动船员
1、船员到机动船员队参加轮训,在轮训期间,不享受船员在港工作津贴、原在船上的职务工资减发百分之二十。经考试合格,回船工作,恢复原待遇;
2、船员在机动船员队参加轮训,因考核不合格不可回船工作的,自第七个月起,工资、津贴仍可按机动船员的待遇执行,不再享受船员的其它待遇。
3、船员在机动队超过一年,经考核仍不合格,不能回船工作的,应调任其它工作,按新的职务,重新确定职务、岗位工资。
二、不参加轮训的机动船员
1、不参加轮训的机动船员,在一年内工资、津贴按参加轮训的机动船员待遇执行,不享受船员的其它待遇。奖励工资与本分局陆地同等条件的工作人员相同;
2、上船顶替工作的机动船员,享受所在船船员的同等待遇;
3、机动船员接受外派任务,到外单位船上工作期间,按外派船员有关协议执行;
4、机动船员休假期间,工资、津贴等均按不参加轮训的机动船员对待。


关于电站机组试生产收入问题的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电站机组试生产收入问题的规定

1990年7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各电力局(电力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华能集团公司,新力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保证电网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促进电站工程质量的提高,现对电站机组试生产收入的问题规定如下 :
第一条 电站新机组按技术规范结束试运行后,转入试生产期。
火电项目的试生产期为半年,水电项目的试生产期暂定为一年。
试生产期属基本建设阶级,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生产运行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条 试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暴露和消除设备缺陷;进行运行调试,对设计是否符合设计性能进行考核,并确定设备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继续完成基建未完项目,为设备正式投产后的安全经济运行打下良好基础。
第三条 试生产期所需燃料由网、省局安排。电力调度按(87)水电技字第5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首先要考虑设备调试、考核和消缺的需要,保证完成试生产期主要任务,服从电网统一调度,防止片面追求电量和收入。
第四条 试生产收入、净收入的计算
试生产收入=试生产期厂供电(热)量×结算单价
试生产净收入=试生产收入-试生产成本-应交发电(供热)税金
式中:(1)试生产期厂供电(热)量计算,水电按电厂各台机组实际平均电量(扣除厂用电量)计算;火电按机组所发实际电(热)量(扣除厂用电量)计算。
试生产期间三个月的电量不列入指令性计划,留给地方(火电的燃料由地方筹集),其余时间(水电9个月,火电3个月)的电量纳入电网作为统配指导性电量,由电网统一分配。
(2)试生产收入,即电网向建设单位支付的购电(热)费。
(3)结算单价=试生产发电(供热)成本+应交发电(供热)税金+单位利
润(火电1分/千瓦时,水电2分/千瓦时)。
(4)试生产成本参照电力生产企业成本和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计算。试生产期间按估价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不计提基本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机组设备消除缺陷发生的维修、改进费用经建设银行经办行核实后计入试生产成本。补套设备费用,属于设计问题应由予备费解决;属于设备质量问题,应按供货合同向厂家索赔;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应近承包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解决。
第五条 试生产净收入(利润)应用于还贷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基地建设及技术装备费的补助,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用于还贷的比例,成套引进设备的项目为90%,一般项目为60%。
试生产净收入留用部分火电项目10%交能源部调剂使用,90%由主管网、省局集中统筹安排用于所属施工企业的基地建设和技术装备。水电项目70%由水电施工企业留用,30%交能源部集中统筹调剂;实行招标投标承包建设的水电项目,30%由项目建设单位安排主要用于水电施工企业的基地建设和技术装备费补助,70%上交能源部统筹调剂使用。
第六条 试生产净收入可采取予结算和期末清算办法,每月预结算50%,试生产期结束时予以清算。清算前应进行验收,未完成试生产主要任务时,50%部分不再结算,由生产单位留作该项目基建扫尾开支。
第七条 试生产期的收入应存入建设银行经办行监督使用。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有关电站机组试生产办法,均以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由能源部商财政部、建设银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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