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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36:46  浏览:8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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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管一[2006]26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我国冶金行业发展迅速,钢铁产量连续10年保持世界第一,2005年产钢达到3.5亿吨。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冶金行业不断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了安全生产本质化程度。年平均工亡人数300人左右。今年1-10月份,全国冶金行业共发生事故218起,死亡189人,同比分别下降17.7%和18.9%。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但是,受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企业急速扩张,内部安全管理薄弱等因素影响,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集中表现为:部分省(区、市)三级安监机构对加强辖区内已有冶金企业的安全监管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及时调整和充实熟悉相关业务的监管人员;企业超设计能力生产问题突出;国有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滑坡明显,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失缺;重大危险源的辩识和管理不到位,重要安全设施管理存在漏洞;企业培训教育工作严重不到位,特别是对工作在作业条件差、危险程度高的农民工培训不足;重要关键部位和设施监控报警与防护设施缺失等。

  今年1-10月份,冶金行业发生重大事故5起,死亡27人,同比分别上升20%和75%,有些事故甚至是冶金行业多少年来少见的。5起重大事故分别是:贵州水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氧气厂"1.6"窒息事故,7人死亡;河北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 3.30"高炉炉顶爆炸事故, 6人死亡;湖北武钢炼铁厂"7.7"坍塌事故,5人死亡;山东济钢燃气发电二期工地"6.11"有毒有害气体伤害事故,6人死亡;浙江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制氧分公司"10.8"中毒窒息事故,3人死亡。这些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暴露了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为有效遏制冶金行业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加强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今年大连全国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充实监管人员,落实责任制。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分析本地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实施工作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冶金企业要摸清底数,掌握其安全生产状况,明确本地区重点监管的冶金企业,做到分类督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指导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做实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和重大隐患治理等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关键环节的工作;要改变工作作风,监管人员要深入冶金企业生产第一线,认真检查企业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情况,关键岗位安全生产、主要安全设施使用维修记录情况,新工人、转岗工人培训教育和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等项工作;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事故易发、多发的工序,督促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冶金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贯彻执行好《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并认真组织好宣传贯彻培训和实施工作,严格规范企业生产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

  四、认真开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岁末年初,各冶金企业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自查工作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工作于2007年4月底前完成。安全监管总局也将组织开展省际间互查,并带队赴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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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规定,我行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办理单位定期存款的分支机构应将空白单位定期存单核对无误后,上交二级行集中统一销毁。
二、各行必须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两个月内为持有定期存单的单位办理完开户手续。

附: 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办法
一、开户处理
单位定期存款是由存款单位约定期限,到期支付本息的一种存款。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银行。该项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存款单位开立定期存款户应在拟开户行领取“开户申请书”,如实填写各栏次内容,并提交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接受存款的银行审查后,对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存款单位编制账号,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同时,开出“单位定期存款
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二、期限和起存金额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三、账户结构和对外账务核对
单位定期存款业务采用甲种账户核算。对外账务核对比照单位活期存款账务核对办法办理。
四、存入处理
(一)现金存入。存款单位填写“单位定期存款缴款凭证”一式两联,银行审查凭证内容、联次是否完整、齐全,账号、户名、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清点款项无误,第二联作为收款的记账凭证,凭以办理账务处理。同时填制证实书一式两联,一联作银行留底卡,专夹保管;一联与签章
后的缴款凭证回单联一并退存款人。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科目
贷:单位定期存款科目
(二)转账存入。存款单位转账存入单位定期存款,应向银行提交支付凭证和两联进账单。银行审查支付凭证确已记账后,凭进账单贷方传票联作收款的记账凭证,办理账务处理。同时填制“证实书”一式两联,一联作银行留底卡,专夹保管;一联与签章后的进账单回单联一并退存款人
。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科目
贷:单位定期存款科目
五、支取处理
(一)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二)定期存款到期的处理。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时,存款单位应持“证实书”、填定的“单位定期存款支取凭证”一式三联并加盖预留印鉴向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支取手续。存款所在银行经审查“证实书”确属本行签发、内容齐全、无涂改,存款已到期,凭证填写正确,金额相符,预留印
鉴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利率计算利息,办理支付手续,开具利息清单,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凭“单位定期存款支取凭证”借方传票联作付款的记账凭证,贷方传票联作收款的记账凭证,回单联签章后与利息清单一并退存款单位;“证实书”收回,两联“证实书”注明“注销”字样,一
并作借方传票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利息或利息支出科目
贷:单位定期存款科目
借:单位定期存款科目
贷××存款科目
(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处理。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1.全部提前支取时,存款所在银行应根据本核算办法中关于提前支取存款利息计算的有关规定计算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付手续与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支付相同。
2.部分提前支取时,若剩余定期存款不低于起存金额,银行应根据本核算办法中关于提前支取存款利息计算的有关规定计算单位定期存款利息,开具利息清单。存款单位应按支取的金额和利息合计金额填写“单位定期存款支取凭证”一式三联,注明“部分提前支取”字样,并加盖预留
印鉴;银行凭“单位定期存款支取凭证”借方传票联作付款的记账凭证,凭贷方传票联作收款的记账凭证,回单联签章后退存款人。原“证实书”收回,同时为其按原存期、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剩余金额开具新“证实书”一式两联,一联作银行留底卡,
一联退存款人。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利息或利息支出科目
贷:单位定期存款科目
借:单位定期存款科目
贷:××存款科目
若剩余定期存款不足起存金额,银行应根据本核算办法中关于提前支取存款利息计算的有关规定计算单位定期存款利息,对该项定期存款予以清户,并比照定期存款到期支取的手续进行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利息或利息支出科目
贷:单位定期存款科目
借:单位定期存款科目
贷××存款科目
六、利息计算
(一)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二)存款到期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计复息。到期日为例假日,可在例假日前一天支取,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例假日后支取,按过期支取办法办理。
(三)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五)一年期单位定期存款按季预提应付利息。
七、变更和挂失处理
(一)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印章时,比照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更换签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须办理原定期存款账户的清户手续。过户或分户时,原定期存款到期的,按存款到期支取办理,并开立新定期存款账户;未到期的,按提前支取办理。办理时,存款人必须向银行提交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
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
(三)存款单位印鉴遗失、毁损,比照更换签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存款单位“证实书”遗失,应出具单位公函,填写“挂失申请书”和“更换印鉴申请书”,写明原因。银行审核后,为其办理账户的更换印鉴手续,同时,在“证实书”银行留底卡上注明“证实书挂失”字样。十天后,按原定期存款起息日、原利率开具新“证实书”一式两联,一
联作银行留底卡,一联退存款人。银行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银行不负赔偿责任。
(五)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八、其他规定
(一)各行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按照《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执行。
(二)信用卡单位定期保证金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的核算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四)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工商银行会计核算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1998年5月29日
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

王胜宇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就借贷纠纷案件来说,关于举证责任,须明确以下问题:
  首先债权人承担何种举证责任: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的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其次债务人应如何举证: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时效中断的证据是否在举证时限内提交:目前法律限定了原告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但是并没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辩的时间,虽然有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归属于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如债务人在一审过程中没有主张时交问题的抗辩,时效是否超过法院不予审查,债务人的其他抗辩又不成立,于是一审法院判决债务人败诉。债务人经过咨询,发现了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其又以一审的证据为基础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理由提出上诉,由于法律没有限制债务人抗辩的时间,二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在审查的时候债权人主张时效曾经中断,该主张是针对任务人新主张的主张,就该主张债权人会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此时债务人往往又会以债权人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已经超过举证时限为由不予质证,法院此时若强行质证又苦于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将该类证据视为新证据而告知债务人对此进行质证,以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此问题的由来是法律规定的缺失。因此,建议在制定证据的时候,对此予以规制。最后邮寄送达催收通知的证据认定问题:在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保全自己权利的方式就是对贷款及时地催收,以避免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催收的各种方式中,成本最低最常被金融校对机使用便是邮寄送达催收通知。但是,一旦产生纠纷而形成诉讼,债务人经常抗辩没有收到债权人邮寄送达的催收通知。或者虽然收到了,但是其邮寄的不是催收通知,而是别的文件,有的任务人还抗辩其收到的是一个空信封,信封里什么文件都没有。
  对此问题笔者的观点是到达主义。到达主义就是指债权人必须证明其邮寄送达的是催收通知,并且该催收通知已经到达债务人。如果债权人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要件事实的成立,则不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主张权利”,也就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关于邮寄催收问题上,不管是按照一般善良人的标准还是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在促使其债权时,是应该尽到应有的注意的,不会不将催收文件装入这种情形发生的概率也极低。因此,债务人进行“空信封”可者“不是催收文件”抗辩的,举证负担应该转移到债务人。如果其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成立,应由债务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理,债权人将催收文件向邮政局交寄以后,邮政局虽然也有可能出现错投、误投、漏投等现象,但是这种情形的发生与邮政局正确投递相比,概率极低。因此,如果债务人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应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了债务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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